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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古時期婚姻怎麼樣

發布時間:2023-03-25 01:14:29

㈠ 史前時代的婚姻形式

摘要:不同社會歷史階段有不同形態的婚姻制度,從婚制的演變可以看出社會進化發展的軌跡。古代婚姻形態主要有媵妾制、轉房制、掠奪婚,其產生及演變情形值得認真研究。
關鍵詞:古代婚姻;媵妾制;轉房制;掠奪婚
中圖分類號:C91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1-1297(2008)12-069-01
我國古代婚制經歷了數千年的歷史沿革,從原始社會的血親雜交、血緣群婚、族外群婚,到氏族社會的對偶婚和最後的一夫一妻制,婚制的變化與風俗的形成反映了人類自身的進步、社會的發展和文明的進程。但在實際生活中,在一夫一妻婚制的外觀下,許多原始婚姻的遺風以各種形式殘存下來,奴隸主、封建主始終都過著一夫多妻制的生活,他們只娶一個嫡妻,而媵、妾卻有幾個乃甚一群。最突出的一夫多妻制就是媵妾制。
一、媵妾制
媵制起源很早,《屍子》中推測堯嫁二女於舜就是媵制,「妻之以皇,媵之以英」。媵制是原始社會的族外婚向對偶婚演變的一種過渡形式,即「與長姊結婚的男性有權把她的達到一定年齡的姊妹也娶為妻」。春秋時期,各國統治者都實行媵制。據《儀禮·士婚禮》:「媵,送也,謂女從者也。」又《公羊傳·庄公十九年》載:「媵者何?諸侯娶一國則二國往媵之,以侄、嫡從。」意思是說諸侯娶一國之女為妻(嫡夫人),女方以侄(侄女)、嫡(妹妹)隨嫁,同時,還有兩個和女方同姓的國家也可送女子作為陪嫁,這些隨嫁女子統稱為「媵」。媵的身份比妻低、比妾高,介於二者之間,《詩經》中有幾首詩就寫到這種嫁女陪媵制。《詩·大雅·韓奕》:「韓候娶妻……諸嫡從之,祁祁如雲。」這是說韓侯娶妻,妻子的妹妹也陪嫁而來,「祁祁」,眾多貌,陪嫁的妹妹多如雲,可見媵的數量之多:《衛風·碩人》講齊庄公的女兒庄姜嫁到衛國的情形,詩中「庶姜孽孽」就是說一群陪嫁的齊國姑娘都打扮得很漂亮。
在婚姻發展史上,媵制是西周和春秋時期特有的婚制,是遠古群婚習俗的遺跡。進入戰國,社會制度發生巨大變革,嫁女陪媵制隨之沒落,但陪送侍女丫環、妻死妹續弦等現象一直延續到近代,這可以說是媵制的一種演變。
妾制的出現比媵制稍晚,妾的名稱最早見於《禮記》。據《禮記-內則》:「聘則為妻,奔則為妾。」妻子是經過正式聘娶儀式明媒正娶的,納妾則不拘禮數,因此妾常遭受社會歧視,「父母國人皆賤之」。既然無需正式聘娶,那麼妾的來源就多種多樣:可以是買來的貧家妻女,可以是家中的女僕或家僕的女兒,可以是戰爭中掠奪的女俘,可以是罪犯的妻女,也可以是親朋所饋贈的「禮物」。《匯宛》:「妾,接也。言得接見君子而不得伉儷也。」《禮記·坊記》鄭玄箋:「妾合買者,以其賤同於公物也。」可見妾的地位不僅比正妻低,而且比媵也低,她們是奴隸主、封建主的妻子群中地位最低的人。後代的宮女、富家的姬妾都是先秦妾的余脈。
二、轉房制
轉房制,又叫收繼制,指子弟在父兄死後,娶庶母及嫡嫂為妻的婚制,該婚制是「夫兄弟婚」、「妻姊妹婚」的殘余習俗及一夫多妻制的變相形式,是氏族社會群婚制的遺跡。轉房制在後世被認為是大逆不道的淫穢亂倫行為,法律絕對禁止,犯則處以極刑。然而在先秦時期,這種婚姻實不鮮見,在儒家典籍中不乏其事。如嫁給晉文公的懷贏,曾先嫁懷公,妻從夫謚,故稱懷贏:穆公又納於重耳,重耳為懷公之叔,這是叔侄間的轉房。據《左傳·庄公二十八年》:「楚令尹子元欲蠱文夫人,為館於其宮側而振萬(舞)焉。夫人聞之,泣曰:『先君以是舞也,習戎備也,今令尹不尋諸仇讎,而於未亡人之側,不亦異乎?』」子元是楚文王之弟,哥哥死了便去誘惑嫂子,雖遭拒絕,卻也不以為恥。
「烝」「報」是春秋時期流行於各諸侯國統治階級中的轉房制遺俗的一種。「熏」是父親死後,兒子娶其妾、媵為妻;「報」指伯父、叔父死後,侄子娶其妾為妻。《左傳》中記載:夷姜是春秋時期衛宣公的庶母,而衛宣公「烝於夷姜,生急子,屬諸右公子」,還是這個衛宣公,先是烝了庶母,後又占兒媳宣姜為妻,宣公死後,他的另一個兒子公子頑又烝了宣姜,並生下齊子、戴公、文公、宋桓夫人、許穆夫人等子女:齊姜,是晉武公妾,晉武公之子獻公「娶子賈,無子。烝於齊姜,生秦穆夫人及太子申生」。這些在當時都是公開進行,燕報所生子女有的還成為國君或國君夫人。
從漢代到清末,轉房制一直不絕於史,古代游牧民族中尤為盛行。西漢的匈奴、西羌、烏桓,宋代的女真族,元代的蒙古族,都實行這種婚制。我國西南地區的怒族、彝族、佤族、獨龍族、阿昌族、苗族和東北地區的鄂倫春族、鄂溫克族等,也都較長時間地流行過這種婚制。
三、掠奪婚
「掠奪婚」又叫劫奪婚、佯戰婚,是以掠奪的方式來達到成婚目的一種婚姻儀式。該婚制是在母系氏族社會向父系氏族社會過渡的歷史階段中產生的。原始氏族成員由男從女居轉為女從男居,是人類所經歷的最急進的革命之一,而掠奪婚就是完成上述轉變的一種表現形式。
掠奪婚主要盛行於奴隸制時代,是假劫真婚,《易經》爻辭中的「匪(非)寇,婚媾」意思是說:不是來搶劫財物,而是模擬戰斗,締結婚姻。在這里,劫奪只是假搶、是佯戰、是形式,並不是攻殺劫婦,成逼成婚,這與奴隸主把從戰爭中掠奪來的女俘殺掉或納為妾不同。《儀禮·士婚禮》規定,男方「親迎」要用全副的黑色裝備(「載鬼一車」)就是受到劫奪婚的影響。魏晉以後,我國爨族依然實行掠奪婚制。唐代是我國各民族的大融合時期,掠奪婚被當時婚儀所吸收,成了「坐地安帳(也稱『青廬』)」、「下婿」、「弄婦」等節目。
清人桂馥的《黔南苗蠻圖說》用插圖和文字對貴陽、都勻一帶少數民族的掠奪婚作了形象化的記敘。在奪婚前,青年男女已約定時間、地點,但在男子掠奪時,女子還要裝出呼救姿態,通知家人和鄰里營救,男子則帶著夥伴設法逃走,或把女子拖走,再派媒人正式向女家求婚。由此可見,掠奪婚在舉行儀式前,男女已有愛情關系,而不是男子強迫女子。直到解放前,我國雲南的景頗族、傈僳族和傣族都實行掠奪婚。不過,隨著社會的發展進步,掠奪婚已成為歷史的陳跡。
總之,我國歷史悠久,民族眾多,在長期的社會發展中,出現了多種婚姻形態,除了媵妾制、轉房制、掠奪婚,還有聘娶婚、買賣婚、交換婚、入贅婚等等。自從階級社會產生後,這些婚姻都打上了鮮明的時代烙印,體現了男性支配婚姻的色彩。

㈡ 遠古時期的群婚到底是什麼樣的狀態

群婚雜交也有不同的形態,最原始的群婚雜交表現在父母輩和子女輩都可以性交。中國古代的《呂氏春秋》上說:「檔並昔太古常無君矣,其民聚生群處,知母不知父,無親戚兄弟夫婦男女行運跡之別與上下長幼之道。」《列子》上說:「男女雜游,不媒不聘。」說的都是遠古時代群婚雜交的情況悄枯

㈢ 西周禮制下的婚姻禮俗是怎樣的

傳說在遠古時期,洪水經常泛濫,幾乎所有的人和動物都被淹死了,只剩下了伏羲和女媧兄妹。太白金星叫他們結婚,生育後代,但他們認為兩人是兄妹,便不肯答應。太白金星告訴他們說,如果不這樣的話人類就會滅絕。

伏羲和女媧提出條件說,如果能將割成許多段的竹子再接起來,就可以結婚。後來果真把竹子接上了,而且下許多竹節。兩人還是不願答應。

伏羲和女媧又提出條件說,從兩座山上往下滾兩個盤石磨,如果石磨能滾合到一起,就可以結婚。但是當石磨又合在一起後,他們仍然不肯答應。

這時,女媧又出了一個主意,如果伏羲能夠追上自己,就可以成婚。結果,伏羲始終追不上女媧。後來,一隻烏龜教伏羲從山的另一面沿著相反的方向追趕。女媧沒有防備,被伏羲追上。就這樣,兩人只好成婚。

由於伏羲、女媧的成婚,才傳下了後世的人類。而伏羲追女媧,也成為了我國最早的婚禮儀式。

在氏族社會,男女之間的婚配,大都實行氏族外婚或部落外婚。男子成婚,必須要到另外一個氏族或部落去尋找配偶。在當時女性比較少的情況下,男子要得到配偶,是非常困難的事。一旦得到配偶,哪怕是搶來的,全氏族或部落的人都要為此而慶賀,有時還要設宴歡慶。這就是婚禮的原型。

蒙古族是我國北方的游牧民族,很久以來就實行氏族外婚。由於居住地域遼闊,部落之間相距很遠,給通婚和貿易帶來很大的困難。所以,在古代蒙古族中,姑娘遠嫁和搶婚現象是很普遍的。一旦成婚,必然飲酒作樂,表示慶賀。

此外,婚禮的功能還在於通過一定的形式向族人和社會宣告婚姻的成立,以便得到社會的認可。

據北宋劉恕的《通鑒外紀》記載,在上古的時候,男女無別,從太昊開始才設嫁娶之宜,以儷皮即成雙的鹿皮為禮。從此,儷皮就成了經典的婚禮聘禮之一。之後,除了儷皮之禮之外,還必須先稟告父母。

在一夫一妻制時期,婚姻以男女互愛為基礎,但必須徵求父母的意見,父母不能專斷。如游牧在額爾古納河畔的鄂溫克族,在男女因相愛訂婚前,必須經家長表示意見,男方家長要向女家贈送馴鹿、酒和灰鼠皮作為聘禮。結婚時,雙方家長要給新婚夫妻贈送馴鹿,作為他們共同生活的物質資料。

儒家典籍《儀禮》中的《婚禮》篇規定,用雁、儷皮作為婚禮物品,與鄂溫克族以馴鹿作聘禮是相通的。說明雁與儷皮是古老婚俗的遺習。

進入階級社會後,婚禮改用布帛、金銀及牛馬等大牲畜,男子娶妻所用的聘禮,更顯得大氣而莊重。

古代祭祀神媒,表達了人們"聯婚姻、通行媒"的美好願望。而在締結婚姻的過程中,媒人佔有特殊的地位。

媒人是在一夫一妻制形成後才出現的。這時的媒人,大都是本氏族中享有威信的長者。他們受男方家長的囑托,為青年男女的婚事奔走,認為這是成人之美。在兩家遇到麻煩時,媒人也積極想辦法從中斡旋,從而受到人們的尊敬。

西周時期,奴隸主貴族在很大程度上保留了血緣關系的氏族組織,並在此基礎上建立起血緣關系、政治關系高度一致的宗法政治制度。以政治、血緣雙重標准構建"家"、"國"一體的宗法政權體制。

"家"是西周社會的基本組成單位。以血緣上的親疏和血統上的嫡庶為標准,整個社會被劃分成不同層次的"大宗"、"小宗"。在西周典型的宗法政治體制下,婚姻制度具有明顯的宗法特徵。

根據西周宗法制度,婚姻的目的在於延續血脈,《禮記·婚義》中記述婚姻"合兩性之好,上以事宗廟,下以繼後世"。宗法制度注重親疏、嫡庶的區別,為明確嫡庶,西周實行一夫一妻制。

據《禮記·曲記》記載,西周時期,"天子有後,有夫人,有世婦,有嬪,有妻,有妾";"恭候有夫人,有世婦,有妻,有妾。"明媒正娶的嫡妻只有一個,不得以妻為妾,也不得以妾為妻。

同時,婚姻關系的成立,必須得到家庭與社會的認可。就家庭而言,首先必須經父母同意,沒有父母同意,男不得婚,女不得嫁。就社會而言,男女締結婚姻,必須經媒人說合。"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娶妻如之何,匪媒不得";這一原則,為後世沿用,並逐漸形成制度。

古代的婚姻禮儀指從議婚至完婚過程中的6種禮節,即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這一娶親程式,周代即已確立,最早見於《禮記·婚義》。

古時男家去女家迎親時,均在夜間。並且迎親的人均穿黑衣,車馬也用黑色。此俗與後世以白天迎親、穿紅色服飾的婚俗,迥然不同。

"六禮"的名稱和儀式,在古代婚姻制度發展史上影響十分深遠。以後各朝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雖不一定經過六道禮儀程式,但"六禮"的名稱卻一直相傳下來。

古代對剛入門新婦的姿態也很有講究。西周時期,要求男方先到女方的家廟拜祭其祖先,然後再用車接女方到男家。將女方迎進男方家門後,還要舉行夫婦同器共餐、共飲交杯酒等儀式。次日尚須留在家中以謁見舅姑。如舅姑先已去世,則3個月後在家廟祭奠舅姑,此稱為"廟見之禮"。廟見完成後,該女子便正式成為家族正式成員。至此婚禮始告完成,婚姻最終成立。

在我國古代,解除婚姻關系也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制度,稱為"七出三不去"。

"七出"又稱"七去",是西周時確立的男方家可以休妻的七項條件。《大戴禮》中記載"婦有七去:不順父母,去;無子,去;淫,去;妒,去;有惡疾,去;口多言,去;盜竊,去。"只要女子有其中的任何一條,夫家就可以合禮、合法的解除婚姻關系。

解除婚姻關系也有一些限制性條件,按西周的禮制,女子在三種情況下,可以不被夫家休棄,即所謂"三不去"。具體為"有所娶無所歸,不去;與更三年喪,不去;前貧賤後富貴,不去。"

意思是說,女子被休棄時娘家已無親人的,不能休妻;女子嫁入夫家後與丈夫一起為公婆守孝三年的,不能休妻;女子嫁入夫家時貧賤以後變得富貴的,不能休妻。

按照禮制的要求,"妻者,齊也",夫妻應為一體,貧賤時娶之,富貴時休之,義不可取,故不能休妻。對男家任意出妻的限制性規定,雖是出於維護宗法倫理秩序的需要,但也反映了我國古代婚姻制度中人道主義精神的一面和對婦女合法權益的特別保護。

"七出三不去"的影響也極為深遠,漢唐乃至明清,各代法律中關於解除婚姻的條件和限制的相關規定,大體均未超出其范圍。

㈣ 為什麼古代男人可以三妻四妾

中國古代實行的是嚴格的「一夫一妻多妾制」。「三妻四妾」的由來是春秋時期,齊國某君主的一段昏話、戲言,並不是真的能娶三個妻子。後來用三妻四妾,形容男人妻妾眾多;和三頭六臂一樣是形容而已,並不是真的有三個頭六個手臂。古代的拿沖碼皇帝則有三宮六院七十二妃。其內容主要是指封建時期的一種婚姻制度。是一種對女子的迫害。同是喪偶,男子再娶為續弦,女子再嫁是壞節。男尊女卑,女子只能依附於男子,是社會生產力的結果,而這個結果又加劇了男女的等級分化,於是出現了男子妻妾成群,而女子只能從一而終。這就是「一夫一妻多妾制」。

古代男人少,你想想,古代,存活率低,也就是夭折的多,人數總量本來就不多,而且古代男子是要服兵役的,而且一打仗就是成批成批的死,男人就更少了。雖然男人少了,但是女人多呀,而且古代又是男權社會,,所以女人這是男人的私有物,三妻四妾就不足為判瞎奇了。當時的女人嫁不出去是非常丑的,男人有那麼少,一夫一妻肯定不行,還有那麼多女人沒人要,她們怎麼辦?所以三妻四妾是最好的解決方案。而且古代的婚姻制度是一夫一妻多妾制,所謂的三妻,就是一個發妻,兩個平妻,平妻的低位再發妻和妾之間。所以三妻是這么來的。

㈤ 婚姻制度起源是什麼

婚姻制度與人類的繁衍是息息相關的,隨著一個文明的孕育與發展,婚姻制度從開始誕生到逐步完善,經過了一段漫長的時間。我們翻閱古籍便可發現,早在春秋時期,就已經誕生出了一套完善的婚姻禮節,據《儀禮·士昏禮》所言,舉行婚禮有以下六步: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我們今天便來談談婚姻制度的形成。

母系氏族與輩行婚

在遠古時期,男女之間的交往是沒有任何限制的,此時的情況是「知其母而不知其父」。因為生育自己的母親可以明確的知道,但與母親發生關系的男子太多,父親是誰實在難以考究。比如我們看《史記》上的記載就可以知道,商與周的祖先,都是因為母親有奇遇而誕生:「玄鳥墮其卵,簡狄取吞之,因孕生契」、「姜原出野,見巨人跡,心忻然說,欲踐之,踐之而身動如孕者」。這就是知其母而不知其父最好的例子,而簡狄與姜原卻都被說成帝嚳的妃子,這其實只是個借口罷了。

在這個時代,人們或許沒有婚姻這個概念。換而言之,即在男女分工合作的集體生活中,下一代是由集體撫養的,這大概便就是「人不獨親其親,不獨子其子」的道理。我們可以試看先秦時期井田制,因為生產力低下而必須集體耕種;但等到鐵制農具興起使得生產力提高,個體有了獨立的能力,井田制亦隨之瓦解。邃古的情形或許就像是井田制一樣,整個氏族在一起生活勞作,他們沒有家庭這個概念,整個部落一起撫養下一代。

㈥ 為什麼在原始時代,人類會形成班輩婚

班輩婚姻,美國遺傳學家摩爾根稱為「血緣家庭」(或譯「血緣家族」);恩格斯與馬克思亦稱「血緣家庭」,中國學者習稱「班輩婚」或「血緣群婚」與「血族群婚」。不過。由於此種婚姻屬於同一集團內部的同輩男女互為共夫共妻,異輩之間絕對禁婚。因此,宜稱為「同輩婚姻」更加明確,更加合理,更加名副其實。

19世紀末年,當摩爾根在《古代社會》一書中首先提出「血緣家庭」時,只是根據夏威夷土著居民的親屬稱謂推演而來,並無實例;後來,宏旁當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一書中,再次提出「血緣家庭」時,也是根據馬來式的親屬稱謂推演而來,亦無實例。但恩格斯卻十分肯定地認為這種家庭一定是存在過的。由於沒有實例,長期以來,西方學者對於此種婚姻形態從不承認。到20紀世50年代中期,前蘇聯不少學者也開始否認此種婚姻形態的存在,並且提出,從雜交狀態發展賣配出來的第一種婚姻形式是族外婚,也就是群婚的第一階段。各種婚姻是與氏族組織同時從雜交形態直接產生出來的。到了20世紀60與70年代,中國不少學者對於此種婚姻形態同樣提出質疑,認為此種婚姻形態並無實例,純屬虛構。與此同時,中國出版的《辭海》中也說對於班輩婚姻是否存在,「科學界尚有爭議」。看來,班輩婚姻在人類歷史上是否確曾存在尚無定論,還需探討。

20世紀60年代前,中國學者大都同意蘇聯學者的看法,認為人類歷史的第一時期是原始群時期,亦即猿人時期(舊石器早期),這一時期的婚姻形態是亂婚;認為人類歷史的第二時期是尼人時期(舊石器中期)。這一時期的婚姻形態是班輩婚。20世紀70年代以來,學者們弄清了列寧與斯大林所說的「群」或「群團」的原意是指「使用棍棒的猿群」,是指由猿到人的「過渡期間的生物」,因此,這一時期也就成為非人的歷史。這樣以來,「亂婚」也就理所當然的被排除於人類歷史之外;班輩婚也就隨之而成為人類歷史的第一種婚姻形態。直到目前,這種看法仍占統治地位。可是。班輩婚是嚴格禁止長輩與晚輩,祖先與子孫,父母與子女通婚的,是有道德規范與婚姻禁例的,而道德規范與各類禁例又是當人類形成之後逐步出現的,不可能設想當人類剛一形成道德規范與各類禁例即已具備。因此,在人類歷史上,亂婚是否存在?班輩婚是否存在,何時產生?統統成了問題。

如前所述,摩爾根、恩格斯與馬克思對於班輩婚的存在是肯定的;而西方學者與前蘇聯學者對於班輩婚的存在是否定的,看來還需商榷。因為,由文獻記載,神話傳說與某些落後部族的親屬稱謂,以及某些民族殘存的兄弟姊妹為婚的大量事例推斷,班輩婚的存在很可能是要被肯定的。

由文獻記載來看,在中國,「高陽氏有同產而為夫婦」;高辛氏之女與盤瓠所生之「六男六女……自相夫妻」;高辛氏「令少女從盤瓠。中絕指……經三年,產六男六女,盤瓠死,後自相配偶,而為夫婦」等記載,似乎均可作為班輩婚存在之證據。在新羅,「兄弟女、姑姨、從姊妹皆聘為妻」;在安息,「風俗同與康國,唯妻其姊妹」;「波斯……多以姊妹為妻妾」等記載,似乎也可作為班輩婚存在之證據。

由神話傳說來看,兄弟姊妹為婚的事例是大量存在的。根據怒族神話,遠古時代洪水泛濫,人畜全被淹死,只有兄妹兩人?躲進大葫蘆里,倖免於難。洪水過後,烏鴉勸告兄妹說,「所有世人都已經死完了。只有你們兄妹二人成婚才能繁殖後代。」可是,兄妹二人都不願意近親結合,於是一南一北自找對象。結果都未找到,只好兄妹為婚,繁衍後代,生了九男九女。因為再無別人,只好自相婚配,傳宗接代。

根據傣族神話《布桑該?耶桑該》的傳說,原先,世上僅有一男一女。彼此結合,又生一男一女,兄妹婚配繁衍後代,生了數對男女,自相婚配。如此代代兄弟姊妹為婚的結果,一直繁衍到後來的四萬八千人之多。

根據希臘神話,天父宙斯與天後赫拉以及他們的父母克羅諾斯與瓊拉都是兄妹為婚的(另一說為宙斯與赫拉系姐弟為婚);根據猶太傳說,猶太人的始祖亞伯拉罕,也是以妹為妻;此外,在古埃及的神話傳說中,兄妹為婚的事例也不少見。

應當知道,類似上述兄妹為婚的神話傳說,在中國的數十個少數民族中都是廣泛流傳的。這決不是巧合或臆造,而是班輩婚的殘跡或遺風。這很可能反映了遠古班輩婚的存在。

最後,如果再由某些落後民族的親屬稱謂來看,結論亦然相同。在中國雲南永寧納西族的現行親屬所謂中,舅父與父親同稱「阿烏」(elvel);舅母與母親同稱「愛梅」(elmil)。顯然,在納西族的歷史上,曾有一個時期,舅父就是母親的丈夫,而母親就是舅父的妻子,兄弟姊妹曾是夫妻,這表明納西族裡曾經存在過班輩婚。在大洋洲的不少島嶼上(如夏威夷群島),對於自己的上一輩人。無論他們是否自己的親父母,則同稱為父母;對再上一輩人,不管他們是否自己的親祖父母,則同稱為祖父母;對下一輩的同稱子女;對再下一輩的,則同稱孫子孫女;凡是同一輩人。則互稱兄弟姊妹。如此的親屬稱謂,甚至直到20世紀末,還在波利尼西亞人中流行。顯然如此的親屬稱謂,表明那裡的同輩男女曾是夫婦,表明那裡存在過同輩男女共夫共妻的班輩婚。

綜上所述,既然班輩婚是族內婚,是兄弟姊妹為婚,而上述婚姻亦系如此;既然班輩婚是人類最初的婚姻形態,而上述神話婚姻也是人類「始祖」、天父、天後與「第一對祖先」的婚姻;既然班輩婚姻是同輩男女共夫共妻,而上述婚姻亦系如此——同輩同稱。那麼,摩爾根與恩格斯所說的「血源家庭」——班輩婚,就是有根據的(盡管那時他們尚未掌握這些根據),就可能存在,就無法徹底否定。盡管如此,在全世界范圍內、在民族學或民俗學方面,迄今為止,畢竟尚無實例說明在同族內部同輩男女共夫共妻婚姻的存在。看來,班輩婚姻存在與否尚難定論,仍須豐富資料,再加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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