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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家暴包含哪些

發布時間:2023-03-22 23:40:44

『壹』 家庭暴力包括哪些行為

家庭暴力包括哪些行為

家庭暴力包括哪些行為,家暴這種事情在生活中是很常見的,打人是一種侵犯人身權利的迅山違法行為。丈夫打妻子一般來說是緣於夫妻在家庭中地位不平等,以下看看家庭暴力包括哪些行為。

家庭暴力包括哪些行為1

(1)夫妻間的暴力行為,如丈夫毆打、漫罵妻子,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系或摧殘妻子性器官。

(2)父母對子女實施暴力或虐待行為。

(3)子女對應贍養的老人實施暴力或虐待行為。

(4)兄弟姐妹、叔嫂妯娌、翁婿婆媳之間暴力行為。家庭暴力是一種社會和生物因素共同作用現象,而暴力本身更趨向生物性,因為它畢竟是一種野蠻行為。

自人類組成家庭以來,伴隨家庭暴力的發生。在家庭暴力,受害者多半為婦女和兒童。盡管引起暴力的因素很多,但心理因素起著極為重要的作用。可以說,家庭暴力實施者至少在當時就存在心理障礙。有許多精神障礙是誘發暴力的重要因素。

受害人如何保護自己?

婚姻法》相關規定,

(1)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

(2)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

(3)對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4)對實施家庭暴力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而對於暴力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受害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依法提出公訴,實施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施暴者承擔何責任?

根據家庭暴力情節和程度的不同,施暴者可能承擔民事責任、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實施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嚴重的家庭暴力可能構成《刑法》中虐滲桐待罪、暴力干涉婚姻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侮辱罪等。

受害者應保存何證據?

有些受害者因缺乏多次累積的傷情原始記錄和法醫鑒定依據,致使民事調解和訴訟困難,受害人合法權益得不到及時保護。為防止這一情況的出現,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應48小時內,向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報案、

並請求他們開具驗傷通知書,到指定的醫院驗傷,或到司法鑒定機構做鑒定。在驗傷鑒定後應保存好驗傷通知書、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鑒定結論,如果是通過多次的驗傷或鑒定,應將每一次的醫院診斷證明和司法鑒定結論保存好。

無論是輕微傷還是重傷,留下這些證據有利於今有關部門處理此事。如施暴者用的凶器、木棒、鐵棍或其他危險物品,上面留有施暴者或受害人的痕跡如血跡、指紋等,可作為證據及時向公安機關提供。

家庭暴力包括哪些行為2

一、什麼是家庭暴力?家庭暴力的范圍有哪些?

所稱的「家庭畝喊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家庭暴力的范疇包括:

(1)夫妻間的暴力行為,如丈夫毆打、漫罵妻子,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系或摧殘妻子性器官等。

(2)父母對子女實施的暴力或虐待行為。

(3)子女對應贍養的'老人實施的暴力或虐待行為。

(4)兄弟姐妹、叔嫂妯娌、翁婿婆媳之間的暴力行為

(5)有親密關系的男女間的暴力行為,如同居關系、戀人關系等,也都屬於家庭暴力的范疇。目前家庭暴力主要表現在丈夫對妻子的暴力行為。

二、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以通過什麼途徑保護自己?

婚姻法第43條和第45條專門給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指出了保護自身權益的途徑。

1)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調解主要適用於比較輕微的家庭暴力。

2)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這種救濟方式主要適用於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行為。

3)實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4)對實施家庭暴力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而對於暴力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受害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三、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應保存哪些證據?

家庭暴力以加害行為人連續性以及損傷的隱蔽性為主要特徵。有些受害者因缺乏多次累積的傷情原始記錄和法醫鑒定依據,致使民事調解和訴訟困難,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及時保護。為防止這一情況的出現。

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應在48小時內,向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報案,並請求他們開具驗傷通知書,到指定的醫院驗傷,或到司法鑒定機構做鑒定。在驗傷鑒定後應保存好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鑒定結論,如果是通過多次的驗傷或鑒定。

應將每一次的醫院診斷證明和司法鑒定部門的鑒定結論保存好,無論是輕微傷還是重傷,留下這些證據有利於今後有關部門處理此事。如施暴者用的凶器、木棒、鐵棍或其他危險物品,上面留有施暴者或受害人的痕跡如血跡、指紋等,可以作為證據及時向公安機關提供。

四、什麼是家庭暴力受害者進行鑒定的最佳時機?

家庭暴力的受傷害者在傷後應先去醫院進行必要的診斷和治療。一般軟組織挫擦傷、鼓膜穿孔等在傷後數日內進行檢驗鑒定為好;裂傷在拆線後;一般骨折在醫院處理後;神經和顱腦及內臟損傷在確診或手術後即可進行檢驗鑒定;面部損傷的傷殘鑒定或評定一般在傷後3個月方可進行。

家庭暴力包括哪些行為3

(1)主體雙方的親屬身份性。即施暴人與受害人之間存在特定的親屬身份關系,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孫、婆媳等。其中受害者多為女性配偶、兒童和老人。

(2)暴力場所的特定性。家庭暴力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共同生活中,以家庭住所為行為場所。

(3)侵害的客體集中於身體、精神、性三個方面的人身權利。

(4)主觀上的故意性。即施暴人實施暴力行為,主觀上存在明確的日的性,過失行為不構成家庭暴力。

(5)客觀上,家庭暴力既可以是積極的行為,如毆打、傷害、捆綁、禁閉、強-奸等暴力行為,或者以暴力進行恐嚇、威脅、逼迫,也可以是消極的作為,如使受害人挨凍受餓、不準回家、不給治病等。

從動態的運行表現上看,家庭暴力的特徵有:

(1)手段的多樣性;(2)行為的隱蔽性;(3)時間的連續性和長期性;(4)原因的復雜性;(5)外界介入的困難性;(6)受害程度的不可測定性。

家庭暴力的范疇包括:

(1)夫妻間暴力行為,如丈夫毆打、漫罵妻子,強行妻子發生性關系或摧殘妻子性器官等。

(2)父母對子女實施的暴力-虐待行為。

(3)子女對應贍養老人實施的暴力或虐待行為。

(4)兄弟姐妹、叔嫂妯娌、翁婿婆媳之間的暴力行為。

(5)有親密關系的男女間的暴力行為,如同居關系、戀人關系等,也都屬於家庭暴力的范疇。目前家庭暴力主要表現在丈夫對妻子的暴力行為。

『貳』 婚姻法對家庭暴力的規定有哪些

法律分析:民法典對家庭暴力的規定有:1、法律規定在一個家庭內部,各家庭成員間應當和睦友愛,禁止家庭暴力的出現;2、夫妻一方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最終調解無效,而且請求離婚原因中包括家庭暴力因素的,應當予以離婚;3、在離婚訴訟中,由於家庭暴力導致夫妻雙方面臨離婚的,無過錯一方有權獲得損害賠償。前述三種就是民法典對家庭暴力的相關規定。
【法律依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如下: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叄』 家庭暴力類型有哪幾種

法律分析:1、以施暴者與受害者的相互關系為依據,家庭暴力可分為夫妻之間的家庭暴力、父母子女之間的家庭暴力以及其他親戚間的家庭暴力。

2、以被侵犯的祥粗權益為依據,家庭暴力分為:

(1)侵害生命健康權的家庭暴力。對家庭成員的溺、棄、殘害。所謂溺、棄,是指採用溺死、悶死、掐死、餓死等手段殺害家庭成員的行為謂殘害是指從肉體上進行摧殘的行為,如凍餓、毒打、故意傷害肢體、器官等行為。另外,對施暴對象公然以施暴行為相威脅,表現為用語言對施暴對象威脅、恐嚇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使對方產生恐懼的心理,造成受害者嚴重的精神損害冊消。

(2)侵害人身自由權的家庭暴力。表現為對弱者採取捆綁、非法拘禁、暴力威脅等手段限制家庭成員的人身自由。

(3)侵害人格權的家庭暴力。表現為對家庭成員採取罰跪、侮辱人格、強制超體力勞動等,更多地體現為精神上的損害或虐待。

(4)侵害婚姻自主權的家庭暴力。對具有婚姻行為能力者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方式對待家庭成員的結婚或離婚問題。諸如,父母或其他長輩以暴力強行包辦謹姿鎮、干涉子女的婚事女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干涉父母的婚事。

(5)侵害妻子或其他女性家庭成員性權利的家庭暴力。妻子以及其他女性家庭成員的性權利具有不可侵犯性。違背妻子或其他女性家庭成員的意志,強行對妻子或其他女性家庭成員發生性行為或有性虐待行為,都是對女性性權利的暴力。

(6)侵害生育權和生育自由權的家庭暴力。暴力對象是已婚女性,施暴者一般為丈夫或夫家的其他家庭成員,如公婆、伯叔等。表現為有些人對不生育的或生育女孩的婦女百般難,施以暴力等。

3、依據家庭暴力的表現形式,可分為身體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身體暴力包括所有對身體的攻擊及限制行為,如:毆打、推搡、禁閉、使用工具攻擊等,後果通常會在受害者身上形成外傷,易於發現。精神暴力是家庭成員之間實施的經常性的侵犯他人人格尊嚴的不法行為,對家庭成員之間的精神折磨為精神暴力的常見形式。性暴力是故意攻擊性器官,強迫發生性行為、性接觸等,丈夫違背妻子意願,強迫發生性關系是最常見的性暴力。目前,多數國家對家庭暴力的類型採用此種分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四十三條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

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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