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欺詐婚姻的概念是什麼
法律分析:欺詐婚姻的概念是男女雙方以虛假的各種理由使一方在被欺騙的情況下,違背自己的真實意願和對方結為夫妻的婚姻關系是欺詐婚姻,法定的欺詐情形是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在結婚登記前沒有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⑵ 如何認定婚姻詐騙罪的標准
可以通過下列標准來認定婚姻詐騙罪:
1、婚姻詐騙罪也是詐騙罪的一種形式,如果行為人實施了以婚姻為誘餌詐騙錢財,或者使用欺騙手段締結婚姻的行為的,算騙婚;
2、如果騙取的數額較大的,可構成詐騙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⑶ 如何判定婚姻詐騙
詐騙,詐騙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非事實來騙取他人錢財或危及他人生命安全並構成犯罪的行為。 婚姻詐騙,婚姻 詐騙罪 ,是指用虛構的事實或虛假的故事假借婚姻來騙取異性與其交往,騙取對方較大的財務數額的犯罪行為。 根據《 婚姻法 》第十條規定,如果夫妻其中一方出現一下情形之一則可以判定 婚姻無效 :1、重婚的 2、有直系關系或三大血親關系此類發路上明令 禁止結婚 而 結婚 的3、婚前就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該結婚的且婚後尚未痊癒或無法治癒的病人4、其中一方未達到 法定結婚年齡 ,這些都是明確規定可以判定婚姻無效的幾種情形,但是婚姻詐騙不包括在這幾種婚姻無效的情形之一。 婚姻關系並不不代表從此不用負責,並不會因為雙方具有婚姻關系就要求罪犯與受害者之間沒有婚姻關系,這很顯然與 刑法 中有關於詐騙罪的主體相沖突。 那麼我們要怎麼才能知道是不是婚姻詐騙呢?要像准確的辨別和處理婚姻詐騙的案件,區別婚姻與不道德婚姻,可以從以下幾點來判斷: 第一, 從犯 罪的時間點來看,婚姻詐騙通常形成於雙方建立婚姻關系之前,判定罪犯是否具有非法佔有他人錢財這一特點是判定是不是為婚姻詐騙的重要因素之一。 第二,在詐騙犯的客觀行為手法上往往採取編造實施隱瞞真相的方法以此來騙取被害人的信任,或借虛擬的故事博取被害人的同情心。在通過一系列手段騙取受害人錢財後為了不讓被害人起疑心或為了能更好的束縛被害人,詐騙犯往往也會將少量錢財用於受害人身上,但錢財實質上還是為詐騙犯支配。 第三,從騙取的錢財所有權來看,詐騙犯所騙取的財產一般屬於受害人一方的「 婚前財產 」,並不屬於成立婚姻關系後夫妻雙方共有的「 婚後財產 」。 第四,案發後首先要參考被害人的態度意見,司法機關可以考慮是否追究詐騙犯的刑事責任。
⑷ 婚姻詐騙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婚姻詐騙罪的認定標準是:
1、婚姻詐騙罪也是詐騙罪的一種形式,如果行為人實施了以婚姻為誘餌詐騙錢財,或者使用欺騙手段締結婚姻的行為的,算騙婚;
2、如果騙取的數額較大的,可構成詐騙罪。
詐騙罪的認定標準是: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
2、客觀要件:本罪往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
3、主體要件: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侵犯對象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詐騙罪侵犯的對象,僅限於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而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
欺詐行為的內容是,在具體狀況下,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並作出行為人所希望的財產處分,因此,不管是虛構、隱瞞過去的事實,還是現在的事實與將來的事實,只要具有上述內容的,就是一種欺詐行為。如果欺詐內容不是使他們作出財產處分的,則不是詐騙罪的欺詐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⑸ 如何判定婚姻詐騙
法律分析:婚姻詐騙罪的認定是以借婚姻索取財物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並構成犯罪的行為。詐騙犯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構成本罪的犯罪主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⑹ 欺詐婚姻怎麼認定,婚姻欺詐的法律後果怎樣
一、欺詐婚姻怎麼認定
所謂欺詐婚姻,是指一方或雙方在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時,明知不符合《婚姻法》規定的條件,而向婚姻登記機關隱瞞真實情況或提供虛假證明,使婚姻登記機關或對方陷入錯誤,為雙方登記,發給結婚證,確立夫妻關系。
實踐中,欺詐婚姻主要表現為婚姻關系的一方當事人採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欺騙對方當事人,騙取結婚登記而形成的婚姻,此行為除侵害婚姻行政管理關系外,還構成了對對方當事人權利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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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姻欺詐的法律後果
受害人不僅人財兩空,而且自己的離婚問題很難解決。具體表現在:
1、民政局一般不同意當事人提出撤銷該婚姻登記的要求。這樣給受害人帶來了不便。如果當事人對民政局不予撤銷的行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這樣就增加了當事人的訴累。
2、如果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是不能主張婚姻無效的。
只有受脅迫的婚姻,當事人才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中請撤銷婚姻。為此,民政局一般不同意當事人提出撤銷欺詐婚姻登記的要求。婚姻登記處對不符合撤銷婚姻條件的,應當告知當事人不予撤銷原因,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婚姻法》第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重婚的;有禁止結婚而結婚的親屬關系的;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病、婚後尚未治癒的;未到法定婚齡的。這是明確規定婚姻無效的幾種情形。欺詐婚姻不屬於婚姻無效的幾種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