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婚姻罪有哪些罪名
法律分析:1、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2、重婚罪。
3、虐待罪。
4、遺棄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瞎嫌畢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磨芹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者談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⑵ 婚姻法中怎麼解釋虐待
虐待即指夫妻之間或其他家庭成員之間「以打罵,凍餓、限制人身自由,強迫過度勞作,有病不給診治其方式,從肉體精神、性等方面對家庭成員折磨、迫害、摧殘的行為。」虐待行為情節惡劣,即虐待行為持續時間長,虐待的手段殘酷,虐待的目的卑鄙低下,虐待後果嚴重構成虐待罪;
《婚姻法》第3條規定,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第45條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我國《刑法》對虐待罪規定了兩種情形:(一)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告訴的才處理。(二)犯虐待家庭成員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兩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受被害人告訴的限制。
⑶ 虐待罪法條
法律分析:虐待罪,是指經常以打罵、禁閉、捆綁、凍餓、有病不給治療、強迫過度體力勞動等方式,對共雀姿槐同生活的家庭成員進行肉體上、精神上的摧殘、折磨,情節惡劣的行為。中國刑法中妨害婚姻、家庭罪的一種。本罪屬於告訴才處理的自訴案件,一般頃友採取不告不理的原則;被虐待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對於虐待家庭成員,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則冊攔屬於公訴案件,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條 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除外。
⑷ 婚姻暴力怎麼處罰
首先,需要承擔民事責任,家庭暴力是法定離婚理由之一,而且受害者可以要求家庭暴力實施者承擔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其次,承擔行政法律責任,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對實施家庭暴力尚未構成犯罪的可處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最後,嚴重的家庭暴力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其可能構成刑法中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侮辱罪等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權利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毆打他人,造成輕微傷害的;
(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四)虐待家庭成員,受虐待人要求處理的;
(五)寫恐嚇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脅他人安全或者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脅迫或者誘騙不滿十八歲的人表演恐怖、殘忍節目,摧殘其身心健康的;
(七)隱匿、毀棄或者私自開拆他人郵件、電報的。
⑸ 虐待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家庭成員在家庭中的合法權益,主要是家庭成員之間的平等權利。由於虐待行為所採取的方法,也侵犯了滲者受害者的人身權利,因此,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本罪侵犯的對象只能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根據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家庭成員主要由以下四部分成員構成:1、由婚姻關系的形成而出現的最初的家庭成員,即丈夫和妻子。夫妻關系是一種擬制血親關系,是最初的家庭關系,它是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產生的前提和基礎。至於繼父母與繼子女間的關系,如果形成一種收養關系,則就成為家庭關系,它實質既為因收養關系而發生在家庭關系,也為因婚姻而發生的家庭關系。2、由血緣關系而引起的家庭成員,這是由於血親關系而產生的家庭成員,包括兩類:其一,由直系血親關系而聯系起來的父母、子女、孫子女、曾孫子女以及祖父母、曾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等,他們之間不因成家立業,及經濟上的分開而解除家庭成員的法律地位;其二,由旁系血親而聯系起來的兄、弟、姐、妹、叔、伯姑、姨、舅等家庭成員,但是,他們之間隨著成家立業且與原家庭經濟上的分開,而喪失原家庭成員的法律地位。這里例外的是,原由旁系血親撫養的,如原由兄姐撫養之弟妹,不因結婚而喪失原家庭成員的資格。3、由收養關系而發生的家庭成員,即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這是一種擬制血親關系。4、在現實生活中,還經常出現一種既區別於收養關系、血親關系,又區別於婚姻關系而發生的家庭成員之間的關系。如某甲是位孤寡老人,生活無著落,乙丙夫婦見狀而將甲領回去,自願試行一種決非法律意義上的贍養義務。一經同意贍養,甲就成了乙丙家的一個家庭成員。只有基於上述血緣關系、婚姻關系、收養關系等方面取得家庭成員的身份,方能成為虐待罪之侵害對象,這也是此種犯罪行為本團圓身的性質所決定的。(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經常虐待家庭成員的行為。1、要有對被害人肉體和精神進行摧殘、折磨、迫害的行為。這種行為,就方式而言,既包括積極的作為,如毆打、捆綁、禁閉、諷刺、謾罵、侮辱、限制自由、強迫超負荷勞動等,又包括消極的不作為,如有病不給治療、不給吃飽飯、不給穿暖衣等,但構成本罪,不可能是純粹的不作為。單純的不給飯吃、不給衣穿或有病不給治療,構成犯罪應是遺棄罪。就內容前言,既包括肉體的摧殘,如凍餓、禁閉、有病不給治療等,又包括精神上的迫害,如諷刺、謾罵、凌辱人格、限制自由等,不論其內容如何,也不論具方式怎樣,是交替穿插進行,還是單獨連續進行,都不影響本罪成立。2、行為必須具有經常性叢或薯、一貫性。這是構成本罪虐待行為的一個必要特徵。偶爾的打罵、凍餓、趕出家門,不能認定為虐待行為。3、虐待行為必須是情節惡劣的,才構成犯罪。所渭情節惡劣,指虐待動機卑鄙、手段殘酷、持續時間較長、屢教不改的、被害人是年幼、年老、病殘者、孕婦、產婦等。對於一般家庭糾紛的打罵或者曾有虐待行為,但情節輕微,後果不嚴重,不構成虐待罪。有的父母教育子女方法簡單、粗暴,有時甚至打罵、體罰,這種行為是錯誤的,應當批評教育。只要不是有意對被害人在肉體上和精神上進行摧殘和折磨,不應以虐待罪論處。(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必須是共同生活的同一家庭的成員,相互之間存在一定的親屬關系或者扶養關系。如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等。虐待者都是具有一定的扶養義務,在經濟上或者家庭地位中佔一定優勢的成員。非家庭成員,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故意地對被害人進行肉體上和精神上的摧殘和折磨。至於虐待的動機則是多種多樣的,不論出於什麼動機,都不影響定罪,但量刑時應予以考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條 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除外。
⑹ 虐待罪與故意傷害罪的界限是什麼, 虐待罪條件中虐待罪的條件有哪些
主要界限是血緣關系、婚姻關系、收養關系等方面取得家庭成員的身份,如果存在上述關系,就屬於虐待罪。虐待罪(刑法第260條),是指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譽顫,經常以打罵、捆綁、凍餓、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給治病或者強迫作過度勞動等方法,從肉體上和精神上進行摧殘迫害,情節惡劣的行為。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並達成一定的嚴重程度、應受刑法處罰的犯罪行為。虐待罪條件: 1、由婚姻關系的形成而出現的最初的家庭成員,即丈夫和妻子。夫妻關系是一種擬制血親關系,是最初的家庭關系,它是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產生的前提和基礎。至於繼父母與繼子女間的關系,如果形成一種收養關系,則就成為家庭關系,它實質既為因收養關系而發生在家庭關系,也為因婚姻而發生的家庭關系。 2、由血緣關系而引起的家庭成員,這是由於血親關系而產生的家庭成員,包括兩類:其一,由直系血親關系而聯系起來的父母、子女、孫子清虛差女、曾孫子女以及祖父母、曾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等,他們之間不因成家立業,及經濟上的分開而解除家庭成員的法律地位;其二,由旁系血親而聯系起來的兄、弟、姐、妹、叔、伯姑、姨、舅等家庭成員,但是,他們之間隨著成家立業且與原家庭經濟上的分開,而喪失原家庭成員的法律地位。這里例外的是,原由旁系血親撫養的,如原由兄姐撫養之弟妹,不因結婚而喪失原家庭成員的資格。 3、由收養關系而發生的家庭成員,即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這是一種擬制血親關系。 4、在現實生活中,還經常出現一種既區別於收養關系、血親關系,又區別於婚姻關系而發生的家庭成員之間的關系。如某甲是位孤寡老人,生活無著落,乙丙夫婦見狀而將甲領回去,自願試行一種決非法律意義上的贍養義務。一經同意贍養,甲就成了乙丙家的一個家庭成員。只有基於上述血緣關系、婚姻關系、收養關系等方答皮面取得家庭成員的身份,方能成為虐待罪之侵害對象,這也是此種犯罪行為本身的性質所決定的。故意傷害罪條件: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所謂身體權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性為內容的人格權。應注意的是,侵害的是他人的身體權,因此,故意傷害自己的身體,一般不認為是犯罪。只有當自傷行為是為了損害社會利益而觸犯有關刑法規范時,才構成犯罪。例如,軍人戰時自傷,以逃避履行軍事義務的,應按刑法法第434條追究刑事責任。
⑺ 婚姻法中怎麼解釋虐待和遺棄兩個名詞
(一)虐待 虐待是指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經常以打罵、凍餓、禁閉、有病不給醫治或者強迫過度勞動等方法,從肉體上和精神上進行摧殘迫害,情節惡劣的行為。虐待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依法享有的合法權利以及被侵害人的人身權利。虐待在客觀方面主要表現為對被侵害人實施虐待行為。常見的虐待行為主要是肉體上的虐待和精神上的虐待。肉體上的虐待主要是指經常性的打罵、凍餓、有病不給醫治、強迫過度勞動等。精神上的虐待主要是指,經常性的侮辱被害人人格、限制其人身自由,不讓其與他人和社會接觸等等。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虐待行為只有在情節惡劣的情況下才能構成虐待罪。「情節惡劣」主要從虐待行為的動機、手段、持續的時間以及虐待的對象等方面來綜合認定,如虐待老人、小孩或殘疾者可以認為是「情節惡劣」。虐待在主觀方面也只能是故意。至於其犯罪動機,如是為了離婚而虐待配偶,還是為了逃脫贍養責任而虐待老人等,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虐待的主體需要具備特定的身份,即虐待者必須是與被虐待者有一定親屬關系且在一個家庭內部共同生活的成員。對於非家庭成員之間發生的虐待行為,不成立本罪,有的可能構成其他犯罪。如司法人員虐待被監管人罪、現役軍人虐待俘虜罪等。(二)遺棄遺棄是指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嚴重的行為。遺棄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家庭成員在家庭生活中享有的合法權益。侵害的對象則是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在客觀方面,遺棄罪表現為對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具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的行為。這種行為一般以不作為的形式出現,即對喪失勞動能力或生活不能自理的家庭成員,不履行法定的扶養義務,具體包括不承擔經濟上供給的義務或生活上照顧的義務。遺棄罪在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即行為人明知自己負擔扶養義務也有實際扶養的能力但卻拒絕扶養。在主體方面,遺棄罪只能是對被遺棄人有法律上的扶養義務且具有扶養能力的人。
⑻ 虐待罪的犯罪對象是什麼呢
虐待罪的犯罪對象只能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包括以下幾種:
1、由洞敏螞婚姻關系的形成而出現的最初的家庭成員,即丈夫和妻子;
2、由血緣關系而引起的家庭成員,這是由於血親關系而產生的家庭成員;
3、由收養關系而發生的家庭成員。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六十條,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納埋、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拿叢無法告訴的除外。
⑼ 婚內強奸能否認定為虐待罪
《刑法》為了懲治妨害婚姻家庭制度的危害行為,專門設有相應條文。其中可適用於本文所述案例的法條正是刑法第二百六十條。該條第一款規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款規定:「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款規定:「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此條規定的正是虐待罪。如坦虐待罪的犯罪客體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在家庭生活中的平等權利與被害人的身心健康。和諧的性行為是夫妻雙方生理與精神上的愉悅,而丈夫對妻子的強行性行為,則是對妻子肉體與精神的折磨與摧殘,而這正符合虐待犯罪的客觀特徵。惟虐待罪的成立需要「情節惡劣」的要求,故丈夫如果採用暴力手段強暴妻子,使其肉體與精神呈現出莫大痛苦,則當屬於「情節惡劣」范疇。構成要件齊備,則可認定虐待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條 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薯豎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數橡大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除外。
⑽ 婚姻法。語言上的傷害算虐待嗎
不算虐待
單純根據打罵很難認定是虐待,家務糾紛的界限一直很模糊,按照刑法虐待罪來說,要有情節惡劣才構成虐待罪。
第二百六十條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立法規定和實踐經驗,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區分虐待罪與非罪的界限:
1、從情節是否惡劣來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情節是否惡劣是區分罪與非罪的主要標志。根據本條規定,虐待家庭成員,只有情節惡劣的,才構成犯罪。虐檔升待行為一般,情節較輕的,如一、兩次的打罵,偶爾的不給飯吃、禁閉等,不應作為虐待罪論處。
虐待情節是否惡劣,應當根據以下幾個方面來認定:
(1)虐待行為持續的時間。虐待時間的長短,在相當程度上決定對被害人身心損害的大小。虐待持續的時間長,比如幾個月、幾年,往往會造成被害人的身心受到較為嚴重的損害。相反,因家頌蠢返庭瑣事出於一時氣憤而對家庭成員實施了短時間的虐待行為,一般也不會造成什麼嚴重後果。
(2)虐待行為的次數。虐待時間雖然不長,但行為次數頻繁的,也容易使被害人的身心遭受難以忍受的痛苦,極易出現嚴重後果。例如野飢,有的丈夫在妻子生女嬰後的一個月內,先後毒打妻子10餘次;有的兒女對因卧床不起的老人一次又一次地不給飯吃,一個月內就達20餘次,等等。
(3)虐待的手段。實踐中,有的虐待手段十分殘忍,例如,丈夫在冬天把妻子的衣服扒光推出門外受凍;丈夫用烙鐵、煙頭等燙妻子的陰部、乳房;兒女慘無人道地毒打年邁的父母等。使用這些殘忍手段,極易造成被害人傷殘和死亡,應以情節惡劣論處。至於打耳光、擰耳朵等虐待行為,便不能認為是手段殘忍,一般不能認定為情節惡劣。
(4)虐待的後果是否嚴重。虐待行為一般都會程度不同地給被害人造成精神上、肉體上的痛苦和損害,其中有的後果嚴重,例如,由於虐待行為人使被害人患了精神分裂症、婦科病或者其他病症;虐待行為致使被害人身體癱瘓、肢體傷殘;將被害人虐待致死;被害人因不堪虐待而自殺等等。凡發生了上述嚴重後果的,都應以情節惡劣論處,
當然,判斷是否「情節惡劣」,可以根據上述諸方面進行綜合分析,也可以根據其中的一個方面加以分析認定,
2、從犯罪的對象來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虐待罪是發生在家庭成員間的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存在一定的親屬關系和扶養關系,如夫妻、父子、兄弟姐妹等。虐待非家庭成員的,不構成虐待罪(但如果因虐待行為直接給被害人造成嚴重後果,社會危害嚴重,構成其他犯罪的,可以按其他犯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