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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婚姻制度如何自由

發布時間:2023-03-20 21:39:46

A. 古人也有婚姻自由,先秦時代的人是怎樣離婚的呢

在中國古代,婚姻和離婚受社會習俗和傳統的制約,不同地區和民族的離婚世李啟法律也有所不同。在先秦時代(公元前221年之前),離婚通常沒有正式的法律程序。夫妻之間進行離婚往往是因為無法生育而導致的最終離婚。

相反,離婚通常是通過丈夫和妻子之間的相互擾爛協議或通過家人的干預來進行的。在某些情況下,一對夫婦可能只是同意分居,各奔東西。在其他情況下,這對夫婦的家人將協商解決這個問題。

值得注意的是,離婚在中國古代並不被廣泛接受,通常被認為是最後的手段。儒家思想在先秦時代占據主導地位,強搜如調家庭穩定的重要性以及配偶之間保持忠誠和忠誠的義務。這種社會和文化背景使得離婚在中國古代相對罕見,而且常常被視為婚姻的失敗。

總的來說,雖然中國古代有一定程度的婚姻自由,但離婚並不常見,通常被視為在無法找到其他解決婚姻問題的方法時的最後手段。

B. 封建時代的婚姻制度是怎麼樣的

中國封建社會婚姻關系成立與解除的制度。封建婚姻關系是建立在封建經濟基礎之上、男女兩性間的一種社會關系,其性質和特點是由封建生產關系所決定的。

違律婚 封建法律規定:①同宗共姓不準通婚。唐律規定:「諸同姓為婚者,各徒二年,緦麻以上,以奸論」(見服制)。明、清律都有同樣的規定。②嚴禁良賤通婚。封建社會的所謂賤民名稱歷代並不劃一,唐代主要包括部曲、客女、樂人、雜戶、官戶、奴婢。清代以士、農、工、商四民為良,「奴僕及倡優隸卒為賤」(《清會典·戶部》)。良賤通婚為違律婚。按唐律,「諸與奴娶良人女為妻者,徒一年半。女家減一等離之,其奴自娶者亦如之。主知情者杖一百,因而上籍為婢者,流三千里。即妄以奴婢為良人,而與良人為夫妻者,徒二年,各還正之。」良賤不能通婚,是封建等級制度在婚姻關繫上的反映。

婚姻的締結 主要是家長包辦婚姻。《詩·齊風·南山》載:「取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即必須是「父母之命」。封建婚姻的成立還要經過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六道程序,即所謂「六禮」。納采是男家請媒人到女家提親,女家同意議婚後,男家備彩禮前去求婚;問名是男家請媒人問女方的名字和出生的年月日時;納吉是男家根據雙方的出生年月日時,卜得吉兆以後,通知女家,決定締結婚姻;納征也叫納幣,是由男家送聘禮給女家;請期是男家擇定婚期,請求女家同意;親迎是新郎至女家迎娶。歷代法典都有類似「六禮」的規定。後世締結婚姻時,男方付給女方一定的財物作為「聘財」,就淵源於「六禮」中的「納采」和「納征」。這實際上是買賣婚姻,即所謂「賣女納財,買婦輸絹」,「計較錙銖,責多還少,市井無異」(《顏氏家訓·治家》)。封建法律確認聘財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條件。唐律規定:「雖無許婚之書,但受聘財亦是。」[[《唐律疏議》]]說:「婚禮,先以聘財為信,故禮雲:聘則為妻」。

媵妾制 中國古代法律不準多妻,但允許納妾。皇帝、貴族在正妻之外還娶媵,媵是隨同皇後、夫人陪嫁之妾,其地位比一般的妾高,也叫「貴妾」。一般地主官僚可以蓄妾。法律上妻妾的界限極嚴,這是因為宗法制要求有嫡庶之分,妻所生子女為嫡出,妾所生子女為庶出,嫡子的社會政治地位高於庶子,在財產繼承上優先於庶子,皇室的王位也由嫡子繼承。妻、媵和妾的地位不同,在法律上的刑事責任也有差別。唐律規定:「媵犯妻者,減妾一等,妾犯媵者,加凡人一等。」封建法律為了維護宗法統治,規定妻只能有一個,而媵、妾則可以有幾個,以至數十百個,所以媵妾制實際上是封建社會一夫多妻制的表現。

婚姻的離異 七出 封建法律規定的丈夫休棄妻子的七種理由,又稱「七去」或「七棄」。《儀禮·喪服》賈公彥疏所指「七出」就是無子、淫泆、不事舅姑、口舌、盜竊、妒忌和惡疾。《大戴禮記·本命》所指「七去」:「不順父母去,無子去,淫去,妒去,有惡疾去,多言去,竊盜去」。「七出」的內容具體反映了男尊女卑和夫權制度。封建法律為了維護封建婚姻關系的穩定性,還規定「妻無七出及義絕之狀而出之者,徒一年半」(《唐律疏議》·戶婚)。

三不去 即妻雖有「七出」之因,但在下列三種情況下,夫亦不得休棄:「有所娶無所歸(休棄時無娘家可歸),不去;與更三年喪(曾為公婆守孝三年),不去;前貧賤後富貴(婚後曾與夫同甘共苦,後來夫富貴者),不去」(《大戴禮記·本命》)。唐律規定,「雖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追還合」。這種規定固然是從維護封建倫理道德出發,但在穩定封建婚姻關系方面也具有一定的積極作用。

義絕 封建法律規定的強制離異。按唐律是指夫妻任何一方,對另一方一定范圍內的親屬有毆、殺等情事,在這種情況下,必須強制離異,違者判處徒刑一年。但義絕的條件對夫妻雙方並不平等。如「欲害夫者,雖會赦皆為義絕」,但卻無「欲害妻」的規定。妻對夫一定范圍內的親屬除有毆、殺等情事為義絕外,即使僅有詈、傷等情事,亦構成義絕,而夫只在具有毆、殺等情事時才構成義絕,如僅有詈、傷等則不構成義絕。

總之,建立在封建經濟基礎之上的婚姻制度,是從婚姻關系方面維護封建的宗法制、等級制和家長制,維護男尊女卑、夫權制度和封建倫常關系,以鞏固封建統治秩序。

C. 舊中國封建主義的婚姻家庭制度有哪些主要特徵

我國奴隸社會,實行著奴隸主貴族的宗法等級制度。所謂宗法制度,就是奴隸主階級一方面通過血緣紐帶將同姓貴族聯合起來,以天子為大宗,以諸侯為小宗,諸侯在本國內為大宗,卿、大夫為小宗。
從奴隸社會到封建社會,調整婚姻家庭關系的禮和法,聯系是非常密切的。奴隸、封建統治階級,歷來主張以禮輔法,禮法並重。在舊中國,實行的就封建主義婚姻家庭制度。那麼,封建社義婚姻家庭制度有哪些基本特徵呢?
(一)包辦強迫,毫無婚姻自由
婚姻的締結或解除,男女當事人是毫無自由的。
從婚姻的締結來看,「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合法的形式。
從婚姻解除來看,同樣也是沒有自由的。在舊中國,丈夫有休妻的權利,即「七出」之條,但這「七出」中絕大部分是從家族利益考慮的。
(二)男尊女卑,野蠻的一夫多妻制
一夫一妻制的形成,也就是男尊女卑的確立。「夫為妻綱」是封建倫理綱常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既與「君為臣綱」並列為「三綱」,又是它的縮影。封建社會中的夫妻關系有兩大特點,一是夫尊妻卑,二是一夫多妻。
(三)家長專制,漠視子女利益
封建家長制是封建主義婚姻家庭制度的核心。家長制,是指家長在家庭中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力,這種權力是獨占的,不可分割的。家長統治全家,他們之間不是平等關系,而是主從、尊卑、依附關系,「父為子綱」和「夫為妻綱」一樣,都是調整家庭關系的信條。

D.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一章原則第一條廢除包辦強迫、男尊女卑、漠視子女利益的封建主義婚姻制度。實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權利平等、保護婦女和子女合法權益的新民主主義婚姻制度。第二條禁止重婚、納妾。禁止童養媳。禁止干涉寡婦婚姻自由。禁止任何人藉婚姻關系問題索取財物。第二章結婚第三條結婚須男女雙方本人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第四條男二十歲,女十八歲,始得結婚。第五條男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止結婚:
一、為直系血親,或為同胞的兄弟姊妹和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者;
其他五代內的旁系血親間禁止結婚的問題,從習慣。
二、有生理缺陷不能發生性行為者。
三、患花柳病型蔽或精神失常未經治癒,患麻風或其他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結婚之疾病者。第六條結婚應男女雙方親到所在地(區、鄉)人民政府登記。凡合於本法規定的結婚,所在地人民政府應即發給結婚證。
凡不合於本法規定的結婚,不予登記。第三章夫妻間的權利和義務第七條夫妻為共同生活的伴侶,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第八條夫妻有互愛灶鄭互敬、互相幫助、互相扶養、和睦團結、勞動生產、撫育子女,為家庭幸福和新社會建設而共同奮斗的義務。第九條夫妻雙方均有選擇職業、參加工作和參加社會活動的自由。第十條夫妻雙方對於家庭財產有平等的所有權與處理權。第十一條夫妻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第十二條夫妻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第四章父母子女間的關系第十三條父母對於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於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雙方均不得虐待或遺棄。
養父母與養子女相互間的關系,適用前項規定。
溺嬰或其他類似的犯罪行為,嚴加禁止。第十四條父母子女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第十五條非婚生子女享受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或歧視。
非婚生卜辯州子女經生母或其他人證物證證明其生父者,其生父應負擔子女必需的生活費和教育費全部或一部;直至子女十八歲為止。如經生母同意,生父可將子女領回撫養。
生母和他人結婚,原生子女的撫養,適用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第十六條夫對於其妻所撫養與前夫所生的子女或妻對於其夫所撫養與前妻所生的子女,不得虐待或歧視。第五章離婚第十七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男女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的,經區人民政府和司法機關調解無效時,亦准予離婚。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雙方應向區人民政府登記,領取離婚證;區人民政府查明確系雙方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確有適當處理時,應即發給離婚證。男女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的,得由區人民政府進行調解;如調解無效時,應即轉報縣或市人民法院處理;區人民政府並不得阻止或妨礙男女任何一方向縣或市人民法院申訴。縣或市人民法院對離婚案件,也應首先進行調解;如調解無效時,即行判決。
離婚後,如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系,應向區人民政府進行恢復結婚的登記;區人民政府應予以登記,並發給恢復結婚證。第十八條女方懷孕期間,男方不得提出離婚;男方要求離婚,須於女方分娩一年後,始得提出。但女方提出離婚的,不在此限。第十九條現役革命軍人與家庭有通訊關系的,其配偶提出離婚,須得革命軍人的同意。
自本法公布之日起,如革命軍人與家庭兩年無通訊關系,其配偶要求離婚,得准予離婚。在本法公布前,如革命軍人與家庭已有兩年以上無通訊關系,而在本法公布後,又與家庭有一年無通訊關系,其配偶要求離婚,也得准予離婚。第六章離婚後子女的撫養和教育第二十條父母與子女間的血親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滅。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方或母方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所生的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責任。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均願撫養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利益判決。第二十一條離婚後,女方撫養的子女,男方應負擔必需的生活費和教育費全部或一部,負擔費用的多寡及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費用支付的辦法,為付現金或實物或代小孩耕種分得的田地等。
離婚時,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請求。

E. 中國封建主義婚姻制度的主要特徵

中國封建主義婚姻制度的主要特徵有以下五點:
第一,中國古代婚姻法的特點是封建的包辦強迫婚姻。這是私有制經濟基礎下人身依附關系在婚姻問題上的必然反映。"政權、族權、神權、夫權代表了全部封建宗法的思想和制度、是束縛中國人民特別是農民的四條極大的繩索".
第二,剝削階級的一夫多妻制。從幾千年的歷史上來看,在生產資料私有制的經濟基礎上,私有制社會不可能實行當今的一夫一妻制,這是與剝削階級的宗法制度和男尊女卑相適應的。古代也講一夫一妻制,但這僅僅是為了禁止妻妾不分,並非禁止納妾。對男子來說,具有妻子身份的配偶僅為一人,這也是為了維護宗法制度。
第三,男尊女卑和夫權統治。我國古代封建社會長期實行夫權統治。"男主外,女主內".已婚婦女被禁錮在家庭里,相夫教子,成了變相的家庭奴僕。這不僅摧殘了婦女的身心,也阻礙了社會的發展。
第四,家長專制,漠視子女利益。封建家庭是家長制度的家庭、一家之內,子必從父,弟必從兄,妻必從夫,全家都必須服從家長,即所謂"家事統於一尊",封建孝道是親子關系的最高准則。"父為子綱"是"三綱"之一,父權和家長權緊密的結合在一起,子女不僅要服從父母而且還要受到其他尊長的支配。父母對子女的權力由父親集中行使,母則是:"親而不尊",這些權力包括主婚權、懲戒權等。子女的人身和財產權益,都得不到來自法律的保障。宗法家族制度還十分強調男女、嫡庶之別,子和女的家族地位很不平等。庶子、庶母的地位遠較嫡子、嫡母低下。父權很大,處在保護權下的子女,對父母有強烈的人身依附關系。這樣,子女的權益普遍的被漠視。
第五,以"出妻"為主要方式的男子專權離婚。在封建主義婚姻家庭制度下,對離婚的限制是很嚴格的,離婚權主要屬於男子和男家。婦女則處於無權的地位。正如恩格斯所言"一夫一妻制家庭和對偶婚不同的地方,就在於婚姻關系要堅固得多。這種關系現在已不能由雙方任意解除了。

F. 建國初期,我國的婚姻制度是怎樣的

實行一夫一妻制建國初期,我國的婚姻制度與蘇聯的制度基本相同。建國初期,由於實行「一夫一妻」制,所以當時實指察乎際上還存在事實婚姻和重婚兩種形式。 1950年5月1日,新中國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廢除了包辦強迫、男尊女卑、漠視子女利益的封建主義婚姻制度,實沒唯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權利平等、保護婦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義婚姻制度。這是我國第一部關於婚姻問題的法律。新中國的婚姻法,是在新民主義革命勝利後,在黨和政府的領導下,在人民群眾的積極擁護和參加唯悉下制定和[gPARAGRAPH3]的。

G. 婚姻自由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您好,婚姻自由具有如下法律特徵:第一、婚姻自由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無論是結婚還是離婚,都必須由當事人自己個人決定。婚姻自由是對封建社會包辦買賣婚姻斗爭的產物,是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的表現,也是憲法規定的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為了保障我國公民的婚姻自由權,刑法第257條規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婚姻自由權利的行使應當在法律規定范圍內行使。任何權利都不是絕對,他必然要受到相應的限制。同樣對婚姻自由,婚姻法也規定了相應的限制條款,如禁止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人結婚等。第三、婚姻自由是一項人身權利,而非財產權利。這項權利只能由公民本人行使,不得轉讓、繼承,當然也無法轉讓和繼承。公民有權決定自己與他人結婚或不結婚,任何人都不得妨礙公民行使這項權利。第四、婚姻自由即包括結婚自由,也包括離婚自由。
具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二條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實行計劃生育。
第三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五條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九條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十一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十二條無稿攔效世喊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搜敬野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H. 封建婚姻制度的表現形式

一、買賣婚姻:由父母作主,用金錢來代替婚姻自由,不管女兒是否願意,只要父母認為身價合適就成親事。
二、童養媳:父母因為家庭經濟困難,把女兒以少數的金錢賣給人家作童養媳,或貧苦的家庭為謀求減輕經濟負擔,去領一個姑娘撫養,俟兒子成年後配為夫婦,俗稱「養媳婦」。童養媳多遭虐待,甚至有被摧殘成疾或致死的。
三、干涉寡婦婚姻:封建時代,提倡節烈,以夫死守節為美德。民國以後多有再婚的,俗稱「二婚親」,但親族提出種種理由,干涉寡婦婚姻自由。
四、典妻租妻:為男方無力娶妻或妻不生育,有出錢典租他人之妻而謀而謀生育續嗣的,也有由男方家境貧困,無力撫養子女,被迫把妻子典租他人。典租期限三年、五年、十年不等,待生了小孩後即解除婚約。
五、同姓、大小姓不結婚:各姓種族都有同姓或大姓不與小姓結婚的規定,違者必治以重罪,株連親族。
六、招夫養子:婦女因夫死且遺有子女待養,改嫁又難舍產業,乃招身體健康、肯勞動的單身漢進門作丈夫,俗稱「進舍」。所生子女隨父姓不能繼承前兒子家財產,日後前兒長大常有被迫離開流落的。
七、早婚:在封建社會里,傳宗接代,多子多福的思想嚴重,父母為了早抱孫子,強迫不到婚齡的男女進行結合,身體多被摧殘。
八、等郎媳:兒子還小,父母就把媳婦迎娶進門,待兒子降大成人後再進行成親,但女的青春已消逝了。
九、重婚納妾:少數達官富紳通過納妾的形式,佔有三房四妾,過著多妻的荒淫生活。
十、蓄婢:是達官富紳而為,日後多半淪為他們的小妾。
十一、搶親:這是原努野蠻時期的一種婚睜罩姻表現。買賣雙方事先暗中約定,由賣方遣妻媳往外取物,買方乘夜色突襲,用被巾蒙住賣人的頭口,搶擁入轎,疾抬而歸。這種預謀的強迫買賣婚姻,有丈夫賣妻子的,也有公婆賣媳婦的。
在「三綱五常」、「三從四德」、「婦女無才便是德」的封建婚姻禮教束縛下,本縣不知有多少婦女成為封建婚姻的殉葬品,任人宰割,任人奴役,過著「嫁雞隨雞,嫁狗隨狗」的苟延殘喘的悲慘生活。如佛堂上田村,一個大地主就以娶、搶、典、租、蓄婢悉蘆鬧等五種形式,佔有妻妾13人。當時的世道,常常是「好人嫁不到好丈夫,懶漢反而伴著仙女眠」。「五四」運動以後,婦運初開,漸有解放氣象,在少數知識分子中有自由戀愛而舉行新式婚禮的,但無婚姻登記。民國後期,內政部曾頒發了集團結婚辦法,規定實行婚姻登記,限制早婚,本縣規定由婦聯和民眾教育館辦理,但只是一嘩拆紙空文,並未實行。

I. 封建禮制和法制下的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特徵包括哪些

封建社會婚姻家庭的主要特點答清:1.封建的包辦強迫婚姻;2.剝削階級的一夫多妻制;3.男尊女卑和夫權統治;4.家長專制、漠視子女利益;5.以「出妻」為主要方式的專權離婚埋舉指。奴隸社會不是十分了解,還是彎配讓了解的朋友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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