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新的婚姻法離婚規定
2022年新的婚姻法離婚規定
2022年新的婚姻法離婚規定,結為夫妻的兩人如果實在是不合適就會選擇離婚,但是離婚也不是隨便就能離的,這關繫到兩個家庭還有相關的法律法規,以下關於2022年新的婚姻法離婚規定。
一、2022年民法典離婚條件的規定有哪些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條 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
第一千零八十一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徵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二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二、未辦理結婚登記怎麼離婚
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分兩種情況區別對待:
1、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實施前,男女雙方已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審理事實婚姻關系的離婚案件,應當先進行調解,經調解和好或撤訴的,確認婚姻關系有效,發給調解書或裁定書,經調解不能和好的,應調解或判決准予離婚。
2、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實施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非法同居關系,並不具備法律上的婚姻效力,可以隨時任意解除,不存在離婚問題,對財產爭議和孩子撫養問題可到法院起訴。如果已符合結婚登記所要求的全部條件,而到法院起訴要求離婚的話,人民法院會告知應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如果補辦,即從雙方均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認可他們的夫妻關系並按離婚訴訟處理。如果不補辦的話,法院就會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三、離婚時原告要收集哪些證據
1、證明夫妻關系已實際消亡的證據,如一方有暴力行為、夫妻分居或分室居住已達二年,一方外出多年無音信或宣告失蹤、死亡,一方不履行撫育、贍養義務,虐待、遺棄等等。
2、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有財產的數額、范圍的證據。如:工資、獎金、生產經營、股票及其他投資等收入情況,並出具清單,清單中應註明存放的地點及方式等。
3、財產分割的理由,如其對家庭的貢獻及作出的犧牲等。
4、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如雙方實際承擔能力等。
5、要求婚姻損害賠償的證據等等。
以上是法律快車我為您整理的關於2022年民法典離婚條件的規定有哪些的內容,由此可知,夫妻雙方想要離婚,可以通過協議離婚,也可以通過訴訟離婚,訴訟離婚的話,需要滿足感情破裂的因素,如重婚,家暴等等。
2022年最新離婚條件規定有哪些
新婚姻法有關協議離婚的條件:
協議離婚是雙方當事人的法律行為,據新婚姻法第31條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協議離婚須符合以下條件:
(1)協議離婚的男女雙方須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離婚是有夫妻關系的當事人夫妻關系的解除,因此,協議離婚的當事人雙方必須具有合法夫妻關系。不具備合法夫妻身份關系的當事人解除非法同居關系不適用協議離婚的有關規定。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辦理離婚時應先驗明雙方的夫妻身份,凡是沒有《結婚證》或《夫妻關系證明書》的,表明他們沒有合法的婚姻關系,則不能確認其夫妻身份,就不能辦理離婚手續。對於未辦理結婚登記的事實婚姻、非法同居,原則上不應按登記離婚的程序解除。
(2)協議離婚的雙方當事人須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離婚是重要的民事法律行為,只有在雙方當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時,才能進行登記離婚。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對於夫妻一方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必須依訴訟程序解決,並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訴訟。
(3)協議離婚的雙方當事人須有離婚的合意。
雙方當事人離婚合意,是協議離婚的最重要的條件。如果有一方不願意離婚,就不能依此程序辦理。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必須是發自夫妻雙方內心、真心實意的願與對方解除婚姻關系,而不是雙方一時氣憤或感情沖動的離婚;
不是一方欺詐、哄騙另一方同意的離婚;也不是家長或第三者脅迫一方或雙方同意的離婚;更不是當事人雙方為了各自的目的或共同的目的而惡意串通的假離婚。
(4)協議離婚時必須對子女的撫養教育作出恰當、合理的安排,並達成一致的協議。
子女的撫養問題,是指未成年的.和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由夫或妻哪一方具體撫養,而另一方如何承擔子女必需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以及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如何行使探視權等內容。
在處理這些問題時應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合法權益的原則下做合理的、有切實保障的安排。
(5)協議離婚時必須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做出適當的處理。
財產問題主要是指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共同債務的清償以及離婚時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尤其是離婚後住房問題等內容。在處理這些問題時,應體現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和子女合法權益的原則並適當照顧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妥善加以解決。
(6)協議離婚必須合法。
首先,雙方當事人離婚動機和目的應該合法,不能用離婚來規避法律,達到其他個人目的。其次,離婚協議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和政策,即關於子女撫養問題的協議要合法,不能因父母離婚而影響子女的健康成長;關於財產問題的協議也要合法,不能以此侵犯或剝奪當事人任何一方的財產權利,也不能以此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的財產利益。
只有符合上述條件的夫妻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婚姻登記機關才能准予登記,收回《結婚證》,發給《離婚證》。
協議離婚特殊規定有哪些
(一)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如何協議離婚:
不能協議離婚。只能向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當事人一方必須持有中國戶籍,且在中國連續居住滿一年以上。如果被告在國外定居,由原告住所地和居住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如果原告在國外定居,由被告住所地和居住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不在中國 境內居住的外國人,可以委託中國公民、律師或居住在我國境內的本國公民,本國駐華使館的官員,以其個人名義擔任訴訟代理人。外國一方向我國法院提交的訴訟文書、授權委託書、離婚意見書等法律文書,必須經所在國的公證機關公證並經我國駐該國領館認證。
(二)涉港澳台及華僑婚姻如何協議離婚:
1、涉外華僑辦理離婚登記的規定
一方為華僑,一方為中國公民,雙方必須到中國人一方戶口所在地民政局辦理協議離婚,華僑所持的身份證應是我駐該國使領館發的本人護照。雙方均為華僑的,一方居住在國內,一方居住在國外,雙方均到國內一方戶口所在地民政局辦理。
雙方均是居住在國外的華僑,如雙方在國內辦理的結婚登記,可以簽發授權委託書委託國的親友或律師作為代理人,向國內登記機關提交意見,由國內登記機關審查並登記。授權委託書、離婚意見書等法律文書,必須經所在國的公證機關公證並經我國駐該國領館認證。
2、港澳、台灣和內地公民協議離婚規定
雙方到內地一方戶口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港澳同胞必須持有港澳居民身份證、港澳同胞回鄉證或海員證。雙方這港澳同胞,原在內地辦理結婚登記,還可以來內地辦理離婚登記。
(三)外國人在中國境內的協議離婚規定:均應訴訟離婚。
(四)我國駐外人員協議離婚的規定
可簽發授權委託書委託國內親友或律師作為委託代理人代理,並向國內原婚姻登記機關提交書面意見,由該機關審查。授權委託書和意見書應經駐在國當地公證機關公證,駐外使領館認證,亦可由我國駐外使領館直接公證。
(五)現役軍人協議離婚的規定
首先,現役軍人是指在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服役,具有軍籍的人員。現役軍人夫妻雙方如果協議離婚,軍人一方需經所在單位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同意離婚的證明。
(六)正在接受勞動教養者辦理協議離婚的規定
被勞教者可通過「所外執行」,與另一方一同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但辦理完畢,應該立即返回勞教場所。
(七)犯人協議離婚的規定
對於已決犯,本人可以委託親友或律師作為代理人代為辦理,並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交書面意見,在該登記機關辦理。接受委託書和意見書可由當地公證機關進行公證,並經由獄政管理部門審核後出具證明。對於未決犯,本人要求在未執行死刑前協議離婚的,可以准許。
一方被監禁或夫妻雙方都被監禁,一方要求離婚的,請求離婚的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未被監禁方提出離婚的,應向本人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雙方均被監禁或被勞教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現役軍人被判處徒刑,停止軍籍,其配偶提出離婚,仍然需該軍人及所在團以上政治機關的意見,如該軍人不同意,但其政治機關同意離婚時,人民法院可以判決離婚。
B. 我國新婚姻法詳解是什麼
隨著社會的發展,每個人都在力求一個好工作,努力做到經濟獨立,感情生活可謂無所謂,但是在家裡人看來婚姻才是正經的大事。我們都說國有國法家有家規,那麼今天我們就著那個「大事」,來談一談家中的法。接下來帶大家了解一下我國新 婚姻法 詳解。 我國新婚姻法的詳解是什麼?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02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1〕30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已於2001年1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02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 為了正確審理 婚姻家庭 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等法律的規定,對人民法院適用婚姻法的有關問題作出如下解釋: 第一條 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所稱的" 家庭暴力 ",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第二條 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 "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第三條 當事人僅以婚姻法第四條為依據提起 訴訟 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 裁定駁回起訴 。 第四條 男女雙方根據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補辦 結婚登記 的,婚姻關系的效力從雙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規定的 結婚 的實質要件時起算。 第五條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 離婚 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 婚姻登記 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 事實婚姻 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 解除同居關系 處理。 第六條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張享有 繼承權 的,按照本解釋第五條的原則處理。 第七條 有權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 婚姻無效 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利害關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三)以有 禁止結婚 的親屬關系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四)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第八條 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 涉及 財產分割 和 子女撫養 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製作調解書。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上訴。 第十條 婚姻法第十一條所稱的"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結婚的情況。 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系當事人本人。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審理婚姻當事人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案件,應當適用簡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第十二條 婚姻法第十一條規定的"一年",不適用 訴訟時效中止 、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第十三條 婚姻法第十二條所規定的自始無效,是指無效或者 可撤銷婚姻 在依法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時,才確定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宣告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應當收繳雙方的 結婚證 書並將生效的 判決書 寄送當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 第十五條 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 證據 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案件時,涉及財產處理的,應當准許合法婚姻當事人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 第十七條 婚姻法第十七條關於"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 (一)夫或妻在處理 夫妻共同財產 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十八條 婚姻法第十九條所稱"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夫妻一方對此負有 舉證責任 。 第十九條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條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 喪失勞動能力 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二十一條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所稱" 撫養費 ",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 醫療費 等費用。 第二十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符合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應准予離婚"情形的,不應當因當事人有過錯而判決不準離婚。 第二十三條 婚姻法第三十三條所稱的"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可以依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前三項規定及軍人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 夫妻感情破裂 的情形予以判斷。 第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離婚判決中未涉及探望權,當事人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過程中,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征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後,認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後,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 第二十六條 未成年子女、直接 撫養 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義務的 法定監護人 ,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 第二十七條 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離婚後沒有住處的,屬於生活困難。 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 第二十八條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 精神損害賠償 。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 承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 離婚訴訟 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於當事人基於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 起訴離婚 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十條 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將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等規定中當事人的有關權利義務,書面告知當事人。在適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時,應當區分以下不同情況: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於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於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三)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 一審 時被告未基於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 二審 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 訴訟時效 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第三十二條 婚姻法第四十八條關於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等判決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 強制執行 的規定,是指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第三十三條 婚姻法修改後正在審理的一、二審婚姻家庭糾紛案件,一律適用修改後的婚姻法。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如與本解釋相抵觸,以本解釋為准。 第三十四條 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大家應該都知道婚姻法才做了新的修改,可能對有些地方不是特別清楚,閱讀了上文了新婚姻法詳解應該有了一個大致的了解。雖說清官難斷家務事,但是斷家務事的法還是要有的,例如我們常說的家庭暴力,總要有一個制裁的辦法,婚姻中如果出現不公正的地方也應及時的運用法律維護自己的權益因為人人都是平等的。
C. 中國婚姻法
《民法典》第四編 婚姻家庭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八百一十八條 因婚姻家庭產生的民事關系,適用本編。
第八百一十九條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
第八百二十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八百二十一條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
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第八百二十二條 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
共同生活的公婆、岳父母、兒媳、女婿,視為近親屬。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家庭成員。
第二章 結 婚
第八百二十三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者任何組織、個人加以干涉。
第八百二十四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八百二十五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八百二十六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
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 登記。
第八百二十七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八百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未到法定婚齡的;
(四)以偽造、變造、冒用證件等方式騙取結婚登記的。
第八百二十九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
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八百三十條 一方患有嚴重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 一年內提出。
第八百三十一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第三章 家庭關系
第一節 夫妻關系
第八百三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家庭關系中地位平等。
第八百三十三條 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第八百三十四條 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第八百三十五條 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共同承擔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第八百三十六條 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給付扶養費的權利。
第八百三十七條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夫妻雙方發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與相對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夫妻之間對一方可以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范圍的限制,不得 對抗善意相對人。
第八百三十八條 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第八百三十九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和其他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所得的財產,但是本法第八百四十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八百四十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損害賠償和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者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八百四十一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八百三十九條、第八百四十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 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 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八百四十二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第二節 父母子女關系和其他近親屬關系
第八百四十三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無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 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第八百四十四條 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損害的,父母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八百四十五條 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
第八百四十六條 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離婚、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 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第八百四十七條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第八百四十八條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 任何組織、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 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
第八百四十九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者歧視。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第八百五十條 對親子關系有異議的,父、母或者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或者否認親子關系。
第八百五十一條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 撫養的義務。
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 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第八百五十二條 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
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 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部婚姻法是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並根據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新婚姻法全文共六章,包括總則、結婚、家庭關系、離婚、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附則,共51條。內容以調整婚姻關系為主,同時涉及家庭人身關系、財產關系等方面的重要問題。2011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婚姻法最新的司法解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D. 婚姻法的主要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法是婚姻家庭關系的基本准則。
第二條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實行計劃生育。
第三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四條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第二章 結婚
第五條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八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九條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第十一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十二條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第三章 家庭關系
第十三條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條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第十五條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條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二十條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
第二十三條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
第二十四條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第二十六條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條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第二十九條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第三十條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第四章 離婚
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第三十三條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條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系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
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五章 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
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四十四條對遺棄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對遺棄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支付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的判決。
第四十五條對重婚的,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第四十七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第四十八條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第四十九條其他法律對有關婚姻家庭的違法行為和法律責任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條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結合當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體情況,制定變通規定。自治州、自治縣制定的變通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自治區制定的變通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
第五十一條本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1950年5月1日頒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廢止
(4)中國婚姻法第28條是什麼擴展閱讀
在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上,受委員會會議委託,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胡康生作了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
一、關於重婚問題
近幾年一些地方重婚現象呈增多趨勢,嚴重破壞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違背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導致家庭破裂,影響社會安定和計劃生育。為了進一步完善法制,加大遏制重婚的力度,草案規定了以下內容:
1、在總則中規定夫妻應當相互忠實。
2、規定禁止重婚和其他違反一夫一妻制的行為。
3、在法律責任中規定,對重婚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偵查、提起公訴;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
4、規定因一方重婚,另一方要求離婚的,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5、規定因一方重婚而導致離婚的,無過失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二、關於家庭暴力
近年來,我國家庭暴力問題在一些地方比較突出,因家庭暴力導致離婚和人身傷害案件增多。家庭暴力的直接受害者主要是婦女、兒童和老人,必須嚴厲打擊家庭暴力的違法犯罪行為,有力地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權益。草案作出下列規定:
1、在總則中明確規定禁止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為虐待家庭成員。
2、實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為虐待家庭成員,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救助,也可以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勸阻。
4、實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為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予以調解。
5、一方以暴力或其他行為虐待家庭成員,另一方要求離婚的,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6、因暴力或其他行為虐待家庭成員導致離婚的,無過失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三、關於結婚條件以及無效婚姻現行婚姻法規定,患麻風病未經治癒或患其他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禁止結婚。因此,草案在禁止結婚的條件中保留了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刪去了有關麻風病的規定。
現行婚姻法規定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以及法定婚齡和禁止結婚的條件,對違反這些規定結婚的,草案增設了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制度。草案規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對無效婚姻,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有權主動宣告該婚姻無效。當事人以及利害關系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提出該婚姻無效;
2、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有權撤銷該婚姻。
3、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四、關於夫妻財產制
現行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隨著經濟發展,夫妻財產日益多樣、豐厚,財產關系日趨復雜,為了更好地規范夫妻財產關系,草案對夫妻共同財產、個人特有財產和約定財產製作了具體規定。
關於共同財產,草案規定:
1、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結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從事經營活動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除本法另有規定以外的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等,都屬於夫妻共同所有,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2、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不明確的,歸夫妻共同所有。
關於個人特有財產,草案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1、一方所有的婚前財產。
2、因一方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指明歸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關於約定財產,草案規定:
1、夫妻可以書面約定婚前財產以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歸共同所有或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
2、夫妻對婚前財產以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財產清償。夫妻對婚前財產以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財產歸屬的約定,逃避債務的,該約定無效。
E. 離婚時怎麼樣才能多分財產
離婚時怎麼樣才能多分財產
離婚時怎麼樣才能多分財產,中國的年輕人結婚的越來越少,而離婚比例越來越高。婚姻破裂帶來的不僅是情感問題,還有孩子的撫養問題,以及財產分割等問題。那麼,離婚時怎麼樣才能多分財產?
1、在起訴前,多方面進行調查,盡可能把對方名下的財產、對方轉移的財產都查出來,擴大共有財產的范圍,這是多分財產的前提基礎。
起訴前,就要調查清楚。起訴中發現的財產,可以增加訴訟請求要求分割。離婚後發現的財產,可以另行起訴要求分割。但是起訴後,就「打草驚蛇」,對方會更加有目地、更加迅速地轉移財產,一方想查實的難度就更大了。所以起訴前,就要調查清楚,一舉進攻,火力全開。
2、舉證對方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包括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共同財產。這是法律明確規定一方可以要求多分財產的唯一情形。
現實中一般包括:一方的銀行賬戶有大筆的轉賬或支出,對資金的用途及去向,卻無法作出合理解釋;一方出售屬於夫妻共有的房產,包括已經在中介或網上放盤,跟潛在的買家洽談,收受了定金,簽訂了買賣合同,甚至房屋已經過戶到他人名下;一方擅自將傢具電器或者家中值錢的物件搬走等等。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3、舉證對方存在過錯,包括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重大過錯,以及各種過錯,爭取多分財產,依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日法發[1993]32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分清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願,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合情合理地予以解決。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照顧無過錯方」是離婚案件分割財產的原則之一。
對無過錯方傾斜分割財產的比例,由法官自由裁量,通常最多為百分之十,即無過錯方最多分得共有財產的百分之六十,過錯方分得共有財產的百分之四十,雙方的差距達到百分之二十,相當於對過錯方的懲罰和對無過錯方的補償了。
但是,也有很多案件中,共有財產還是平均分割,法院判決過錯方另行支付賠償給無過錯方。
建議無過錯方(受害方)、在起訴時同時要求過錯賠償和財產傾斜分割。
此處所說的「過錯」,通常是指感情上的出軌,身體的背叛、有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賭博乃至吸毒等惡性。
4、舉證對方存在重大過錯,要求損害賠償,並以財產抵扣。
若能證明對方存在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過錯,受害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若過錯方的支付能力不強,或者誠信很差,甚至已經(日後可能)、不知所蹤,建議受害方要求法院判決從共有財產的分割中抵扣,而並非過錯方直接支付。這樣可以避免無法執行落實的風險,保障受害方真正得到賠償,實際上也減輕了過錯方的負擔。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5、爭取孩子的撫養權,爭取財產傾斜分割。
優先保護未成年人的權益,是所有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處理宗旨,在離婚訴訟中,更是如此。具備撫養條件和意願的一方,爭取孩子的撫養權,除了能給孩子更好的成長環境,在日常相處中維系與孩子的親情外,客觀上也對財產分割有利。
在上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日法發[1993]32號)、中,「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也是原則之一。
比如說,男女雙方都爭取房屋的產權,那麼法官通常會將房屋判給撫養孩子的一方,讓孩子繼續在原有房屋內生活(盡量不改變孩子的生活地點和環境,也是離婚案件處理撫養權不成文的規定)、。
按照中國人的傳統觀念,父母的財產都是留給孩子的。在法官的內心深處,肯定也受到這種觀念潛移默化的影響。以財產傾斜分割的形式來保障孩子成長的物質需要,來彌補對孩子造成的負面影響,是不成文的「潛規則」。
6、撫養權方爭取對方一次性支付撫養費,以財產抵扣。
一方在爭取撫養權的同時,可爭取讓對方一次性支付撫養費,並從共有財產分割中抵扣。
若對方不同意一次性支付,則法院通常會判決按月支付。但如果對方在經濟上完全有能力一次性支付,或者對方日後可能不知所蹤、難以聯系,法官也可以判決其一次性支付。
在此基礎上,撫養權方爭取對方一次性支付的撫養費,從共有財產分割中抵扣,無須對方直接支付,一方面避免無法執行落實的風險,另一方面也減輕對方的負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法發[1993]第30號)、
8.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9.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7、擊中對方的愧疚心理、喚起對方的道德感和對孩子的責任感,爭取對方在財產上讓步,或把財產贈與給孩子。
在協商過程中,可以嘗試說服對方把財產留給孩子。孩子是雙方的骨肉和紐帶,這是永遠改變不了的事實。
1、法律上的條款是夫妻財產平均分割,適當照顧女方;
2、收集某些財產能作為自己婚前個人財產的證據,那麼離婚時這部分對方就無權分割;
3、調查清楚對方財產,以免對方轉移財產;
4、《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夫妻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於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
(4)、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夥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5)、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於發展生產、有利於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6)、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增殖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
(7)、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要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8)、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9)、離婚時一方所有的知識產權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10)、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離婚的時候想要分到比較多的財產要通過合法的方式,不能夠採取轉讓財產、藏匿財產的行為,這樣只會讓你少分到財產。在上有許多專業的律師,離婚打算分得較多的財產的人該怎麼做才合法,可以直接詢問他們解答。
五種明確可多分財產
1、隱藏財產:分割財產前一方故意隱藏車輛、珠寶等貴重物品。
2、轉移財產:分割財產前一方提前將財產所有權或使用權進行變更。
3、變賣財產:分割財產前一方私自變賣房產,如變賣後房產漲價,另一方可要求賠償損失。
4、毀損財產:由於財產分割過程中分歧眾多,雙方難以和平協商甚至出現砸毀車輛等貴重物品泄憤的過激行為。若有證據證實,可以申請主張多分財產。
5、偽造債務
三種照顧性多分財產
1、一方有過錯,無過錯方可酌情多分財產。
這里的過錯主要指一方存在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婚外性行為等其他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行為。
2、獲得子女撫養權的一方;
雙方有孩子,考慮到孩子撫養,一般會多分。
3、女方;
女方相對男方屬弱勢方,可適當多分財產。
除上述八種情形外,離婚時沒有過錯的一方還可以爭取離婚賠償,從而獲得更多的財產。
一、夫妻一方對離婚有主觀上的過錯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過錯」一般有三種不同的解讀:主觀過錯、客觀過錯,主客觀結合。從婚姻法46條的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其所規制的行為都必須也只能是主觀上的故意,不存在過時或者重大過失的情況。客觀過錯即「過錯行為」,只要實施了婚姻法46條規定的過錯行為就要按照離婚損害賠償制度進行規制。
二、違法行為
違反《婚姻法》第46條中的相關行為。
三、損害事實
損害事實指一定的行為致使權利主體的人身權、財產權受到侵害,並造成財產利益和非財產利益減少或滅失的客觀事實。
《婚姻法解釋(一)、》第28條明確規定:「《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與精神損害賠償」。
四、配偶一方的過錯與另一方所受到損害之間存在的因果關系
過錯一方的違法行為與無過錯一方的損害事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由婚姻法的立法宗旨看,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不存在賠償問題。
五、導致離婚的發生
《婚姻法解釋(一)、》第29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於當事人基於《婚姻法》第46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
《婚姻法解釋(一)、》第29條第3款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因此,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發生不但要求存在符合法律規定的過錯情形,還要求該情形導致了離婚的發生。
進行離婚損害賠償以上五點缺一不可,此外必須是合法有效的婚姻,無效婚姻和可撤銷的婚姻就不適用離婚損害賠償制度。離婚無小事,光是財產分割就存在眾多情況,如果不具備完善的法律知識是很難做到將自己的合法利益最大化,尋求專業律師幫助或許是一個錯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