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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鄉市婚姻登記需要什麼

發布時間:2023-03-19 04:42:25

1. 結婚登記需要什麼材料

【法律分析】婚姻登記分為結婚登記和離婚登記。辦理結婚登記需要的材料有:男女雙方的身份證和戶口簿。另外,還需攜帶三張兩寸紅底的免冠合影照片、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辦理離婚登記需要的材料有:男女雙方的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雙方已經簽署好的離婚協議書、男女各兩張紅底或者藍底的兩寸免冠單人照片。其中,離婚協議書中要包含夫妻雙方對於夫妻共同財產、子女撫養、夫妻共同債務的處理意見。准備好上述材料後,男女雙方要一同到一方當事人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申請。申請了之後還要經過婚姻登記處工作人員的審查,審查過符合登記條件的,最後會予以頒發結婚證或者離婚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2. 婚姻登記需要准備什麼材料

結婚登記需要准備以下這些東西:1、已蓋專用章的戶口本、身份證。身份證或戶口簿丟失的,要到戶籍管理部門補辦證件。現役軍人要軍人證件、團級以上政治部門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2、雙方無配偶以及和對方沒有直系血親和3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3、照片。雙方大2寸半身免冠近期同一底版合影證件照3張;4、錢。
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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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婚姻登記需要准備什麼材料

領取結婚證需要帶什麼材料

結婚證需要的材料與結婚人員的國籍不同而不同,如果都是我國公民的,需要帶身份證、戶口本、照片等。

都是我國公民需要帶什麼材料:

(一)男女雙方的戶口本首頁及本人頁。如果是集體戶口需要首頁復印件並在戶籍所在單位蓋章;

(二)男女雙方的身份證;

(三)三張2寸紅底的兩人合照照片;

相關法律:

法律規定

《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第二十八條 受理結婚登記申請的條件是:

(一)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二)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三)當事人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

(四)當事人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五)當事人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

(六)雙方自願結婚;

(七)當事人提交3張2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八)當事人持有本規范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有效證件。

第二十九條 內地居民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證的可以出具有效的臨時身份證。

居民身份證與戶口簿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應當一致;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先到有關部門更正。

戶口簿上的婚姻狀況應當與當事人聲明一致。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供能夠證明其聲明真實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書、配偶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等材料;不一致且無法提供相關材料的,當事人應當先到有關部門更正。

當事人聲明的婚姻狀況與婚姻登記檔案記載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供能夠證明其聲明真實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書、配偶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等材料。

第三十條 現役軍人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證、軍人證件和部隊出具的軍人婚姻登記證明。

居民身份證、軍人證件和軍人婚姻登記證明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應當一致;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先到有關部門更正。

4. 婚姻登記需要帶什麼證件

辦理結婚登記所需的證件有:1、居民身份證;2、戶口簿;3、婚姻狀況證明;4、二寸彩照3張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二寸單人彩照3張;5、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詳細的說,結婚登記需要准備以下材料:1.男女雙方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2.紅底,2寸(5*3.8cm),半身雙人照,3張(可當場拍照);3.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以及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關系聲明。(可在登記處當場填寫)。證件材料齊全,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溫馨提示:1.居民身份證與常住戶口簿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應當一致;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先去公安局戶籍管理部門更正。2.沒有戶口簿、身份證不能辦理結婚證。若居民身份證、常住戶口簿丟失,當事人應當先到公安戶籍管理部門補辦證件或開具相關證明。3.集體戶口則攜帶戶籍卡或集體戶口中個人的那一頁的材料辦理或去集體戶口所在派出所開具戶籍證明,憑借戶籍證明辦理。
法律依據】:《婚姻法》第八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5. 婚姻登記需要什麼材料

一、婚姻登記需要什麼材料
1、雙方本人的身份證,身份證要在有效期內。若身份證丟失,可辦理臨時身份證。雙方本人的戶口本原件戶口本若丟失,可以拿身份證到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開具戶籍證明,在一個月有效期內去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手續。登記照片需要攜帶3張兩人的合照,可以直接在登記處現場拍攝。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二、哪些婚姻登記是無效的
1。重婚。中國實行一夫一妻制度,任何人不能同時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配偶,否則構成重婚。重婚的,應當認定婚姻無效,對因重婚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重婚構成犯罪的還應當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有配偶的一方重婚當然構成重婚罪。無配偶的一方的重婚,以其是否「明知」對方有配偶來區分主觀上的惡意和善意,也是決定其是否構成重婚罪的區分標准。具體來說,如果無配偶一方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登記結婚,則其主觀上是惡意的,構成重婚罪,如果無配偶一方不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登記結婚,則其主觀上不具有惡意,不構成重婚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3。未到法定婚齡。

6. 婚姻登記需要帶什麼證件

法律主觀:

婚姻登記要帶戶口本和身份證,還有合照。現在已經取消婚檢證明。戶口纖衡簿、身份證:戶口簿上需有戶籍專用章,身份證應在有效期內。身份證或戶口簿丟失的笑豎埋,應到戶籍管理部門補辦證件。身份證與戶口薄上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應一致。如不一致,須由派出所更正並加蓋印章。現役軍人按部隊文件規定須持軍人證件和由團級以上政治部門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6868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碰螞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7. 婚姻登記需要准備什麼材料

去民政局結婚需要帶的證件包括:本人身份證、戶口簿等。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自願結婚的,應當攜帶本人身份證、戶口簿,以及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等材料,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
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第五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第七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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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桐鄉民政局離婚現在還要預約嗎

一、視地區情況而定。根據當地民政局婚姻登記的業務量決定,一般情況下,辦理離婚登記的較少,應該不用預約。 二、辦理離婚登記需要的材料: 1、當事人雙方身份證、仿穗戶口本原件; 2、每人兩張近期免冠照; 3、結婚證; 4、離婚協議書(一式三份),協議書中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宏歲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備絕卜、財產及債務處理等。

9. 婚姻登記需要准備什麼材料

婚姻登記需要歸檔的材料有: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等。如果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台灣地區居民、出國人員、華僑以及外國人,還需要提交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等。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
(二)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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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婚姻登記需要帶什麼證件

婚姻登記需攜帶以下證件:一、婚姻雙方身份證原件。結婚雙方必須攜帶身份證原件,無需攜帶復印件。二、結婚雙方戶口本原件。如為集體戶口,到所在單位到集體戶口首頁復印件並加蓋公章,以及自己的集體戶口原件。三是婚姻雙方的合影。
《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第二十八條
《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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