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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騙婚姻法院怎麼處理

發布時間:2023-03-18 05:43:25

婚姻法對女方騙婚怎麼處理

借婚姻騙取財物超出了借婚姻索取財物的范圍,可根據具體情況按詐騙行為以刑律處理。我國刑法中沒有騙婚罪,但有詐騙罪,利用結婚騙取他人財物的構成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詐騙公私財物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詐騙公私財物五十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離婚上訴流程如下:
1、准備起草起訴狀;
2、准備其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離婚訴訟;
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後,先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應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起訴狀的副本;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並向雙方發送其開庭傳票;
7、法院開庭;
8、法院依請求做出判決且宣讀其判決書。
二、 夫妻不能離婚的情形:
1、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2、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
3、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Ⅱ 什麼是騙婚 法律上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一)男性騙婚。通常表現為和富裕的女性假結婚,離婚後獲得巨額經濟補償。和前妻「假離婚」,一旦和第三人騙婚成功,離婚後獲得經濟財富便再婚;和高齡富裕女性結婚,女方死亡後,獲得巨額財產的合法繼承權。(二)女性騙婚。通常表現為:1、為騙取財產假離婚後和其他男子再結婚;2、為騙取准生證和其他男子再結婚的;3、利用男方病態纏身、神志模糊,結婚後,騙取對方轉移財產、侵佔對方財產的;4、利用兒女的不孝使老年人再婚,騙取財產的。(三)對騙婚的處理:騙婚只能通過訴訟離婚的方式解決,在騙婚案件中,欺騙者以騙取錢財為目的,與被騙人沒有感情可言,也不存在感情破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Ⅲ 婚姻法律上如何處理騙婚

婚姻法 律上如何處理騙婚? 我國《婚姻法》對騙婚之規定 我國《婚姻法》規定,借婚姻騙取財物超出了借婚姻索取財物的范圍,可根據具體情況按詐騙行為以刑律處理。 目前,我國的《婚姻法》對以合法婚姻形式詐騙他人財物的不法行為沒有明確的法律條文規定,這使得眾多的不法分子鑽了法律的空子,從而利用合法婚姻形式詐騙他人的財物。 騙婚的特點和定性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重婚的,有 禁止結婚 的親屬關系的,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 結婚 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未到法定婚齡的婚姻,為無效婚姻。在現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中,騙婚人與被騙人的婚姻關系並非無效婚姻。 婚姻法第十一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條規定了脅迫婚姻的可撤銷制度。所謂脅迫婚姻,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結婚的情況。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系當事人可以自 結婚登記 之日起1年內向 婚姻登記 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顯然,騙婚關系也不屬於婚姻法中可撤銷的婚姻。 可見,根據現行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騙婚既不屬於婚姻法中的無效婚姻,也不屬於婚姻法中的 可撤銷婚姻 ,因此,只能屬於婚姻法中的合法婚姻。不過,這種定性有悖於常理。 婚姻詐騙,簡稱婚騙,是以婚姻為誘餌詐騙錢財,俗稱「放鴿子」是最常見的婚姻詐騙形式。婚姻詐騙已經演變成利用真實身份和證件進行合法登記結婚的新型詐騙,這種也是最難打擊的。 犯罪嫌疑人 利用合法的婚姻為幌子,來騙取合法的婚姻登記,這是詐騙犯罪中的一種比較特殊的案件。當前,詐騙者的目標,主要集中在老年人和貧困人群的婚姻詐騙上,詐騙案件呈上升態勢。 騙婚屬於詐騙的領域,是近年來一種新型的婚姻詐騙方式。我國在騙婚領域尚且沒有相對應的處罰標准。一般情況下都是按照詐騙刑律來進行處理。由於騙婚尚屬於我國婚姻法中規定的合法婚姻,所以對於其判決也可以參考婚姻法當中的相關條令。

Ⅳ 遭遇婚姻詐騙了怎麼辦

婚內詐騙的處理可以是積極收集證據報警,提供被對方詐騙的相關證據。例如轉賬記錄,或者索要錢財的聊天記錄等等。婚姻詐騙是以借婚姻索取財物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嚴重者可能涉及詐騙罪。婚姻詐騙是以借婚姻索取財物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嚴重者可能涉及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婚姻詐騙主要是指一方以騙取高額財物為目的,虛構欲與另一方結婚的事實,騙取了另一方彩禮或者其他財物的行為。此行為如果嚴重的話,構成刑事上的詐騙罪。如果遇到婚姻詐騙的行為,要第一時間報警,並且將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身份證、結婚證)、聯系方式、索要錢財的微信聊天記錄、轉賬記錄等證據向警察提供,爭取早日刑事立案。
婚姻詐騙屬於詐騙罪的一種,詐騙罪的犯罪主體是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犯罪手段上採取了虛構了事實或者隱瞞了真相,結果是使被害人遭受了較大的經濟損失。這也提醒廣大青年男女,不要輕信各種徵婚廣告或者交友軟體,還是要耐心相處。結婚不要心急,沒有經過持久的接觸無法真正了解一個人,還是要留出一定的相處時間。在結婚之前或者之初,雙方之間最好不要有太高額的債務往來或者其他金錢往來,避免雙方是現金往來,如果有經濟往來,保留好轉賬記錄。如若被騙,要保存好相關證據材料,並把材料以書面形式交至地方公安局,協助公安機關調查取證。
一、遭遇騙婚應該如何處理
1、我國現行法律,沒有騙婚這一罪名。因此也就沒有騙婚罪之一罪名。
2、但如果一方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為目的,以婚姻為誘餌穩瞞事實真相,假借婚姻騙取財物,事後攜款潛逃,數額較大的,涉嫌詐騙罪,應該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會調查取證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二、如何解除婚姻詐騙關系
1.被騙想要解除婚姻關系需要夫妻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2.婚姻詐騙罪是以借婚姻索取財物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並構成犯罪的行為。詐騙犯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構成本罪的犯罪主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Ⅳ 法院怎麼處理騙婚

法律分析:如果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受理材料後發現有犯罪事實,且詐騙金額達到規定就應當立案偵查,但因犯罪嫌疑人已經逃匿,公安機關無法在短時間內將之退捕歸案,造成刑事案談弊件無法處理,其騙婚行為也無法從事實和法律層面進行認定,進而受害人的婚姻關系也無法定性,勢必造成該騙婚婚姻關系卡期處於待定性狀態,期閬受害人將無法重新締結新的婚姻關系。基於此利害關系,敏侍兆受害人選擇刑事法律就行救橋租濟將無法挽回損失,同時還將給其造成持續損害,為此只有選擇民事救濟途徑。如果當事人選擇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立案後,查明涉及騙婚事實,因涉及詐騙犯罪,法院應當立即中止訴訟,並將案件移送到公安機關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Ⅵ 騙婚法律騙婚怎麼處理

問題一:騙婚現在有什麼法律方法解決嗎 我艹,遇到這種 *** 兄弟你真是不幸。。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對返還彩禮的幾種情形作出明確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慣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依法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由於你的具體情況還不是太清楚,所以彩禮能否拿回要結合你槐攜返的實際情況而定。

問題二:騙婚法律上怎麼才能取證 如果有多次結婚又離婚的記錄,或者是剛跟人結了婚,拿了錢不履行義務馬上又要離婚的。查到離婚記錄或者他拿了錢找不到人可以去報失蹤,這些都可以為起訴提供證據

問題三:問下騙婚相關法律 1、如你所說,說她們是「騙婚」、「騙錢」,只是「在你家看來」,你們手裡只有對對方的猜測、卻沒有過硬的證據,再加上對方有人的話,即使是報警,也只能是再拖一段時間才能拿回錢,對你家不利。
2、如果想認定對方為騙婚、騙錢:一般需要有對方多次以相親、結婚為名騙取他人財物、有非法佔有的目的的證據才行,如果僅是在和你一家訂親後態度變冷、或是解除婚約的,不太可能認定為騙婚。
3、所以:不建議你報案,但如果對方不再和你家人來往、結婚,你家可以索要彩禮為由起訴到法院解決,這有明確的司法解釋支持,贏的把握應當是很大的,不管他家有沒有熟人在法院。
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鉛飢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4、關於審理期限:樓上朋友已經說了,如果是一個法官、適用簡易程序的,3個月內應有判決結果,自你的案件受理之日起算;如果是案情復雜、超過3個月的,轉為普通程序:普通程序一般是6個月內審結,復雜的經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再復雜的經上一級法院績准,還可以延長6個月。
但你家的事,差不多6個月、最多一年就可以解決了。

問題四:2015婚姻法新規定騙婚 現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對因不同形態的婚姻發生的糾紛規定了不同的處理制度,即無效婚姻的宣告制度、脅迫婚姻的可撤銷制度、合法婚姻的離婚制度。基於騙婚是合法婚姻的定性,在現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框架內處理,只能通過離婚的途徑。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了人民法院准予當事人離婚的條件,即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經調解無效,才准予離婚。從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可以看出,感情破裂標準是准予離婚的唯一標准。在騙婚案件中,欺騙者以騙取錢財為目的,與被騙人沒有感情可言,也根本談不上感情破裂。若被騙人要求返回財產的訴訟請求又如何適用法律。
根據婚姻法第三條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了在以下情形下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制度: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但騙婚,前兩項已是既成事實,被
騙人若不能為「因給付導致自己生活困難」舉證,返還財產的訴訟請求就得不到支持。這顯然有失公允。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重婚的,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未到法定婚齡的婚姻,為無效婚姻。在現行婚姻法及其司法隱仿解釋中,騙婚人與被騙人的婚姻關系並非無效婚姻。

婚姻法第十一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條規定了脅迫婚姻的可撤銷制度。所謂脅迫婚姻,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結婚的情況。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系當事人可以自結婚登記之日起1年內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然,騙婚關系也不屬於婚姻法中可撤銷的婚姻。

問題五:騙婚在法律是怎麼處理 我艹,遇到這種 *** 兄弟你真是不幸。。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對返還彩禮的幾種情形作出明確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慣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依法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由於你的具體情況還不是太清楚,所以彩禮能否拿回要結合你的實際情況而定。

問題六:法律上對騙婚是怎麼認定的 法律上對騙婚沒有規定,也就是說因被欺騙結婚的婚姻有效,只規定受脅迫結婚的可以請求撤銷婚姻。
附:
《婚姻法》第十一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問題七:騙婚需要哪些證據 你想說收了彩禮,對方不同意結婚,還不想返還彩禮嗎?還是怎樣

問題八:起訴騙婚罪的法律程序該什麼樣走 、如你所說,說她們是「騙婚」、「騙錢」,只是「在你家看來」,你們手裡只有對對方的猜測、卻沒有過硬的證據,再加上對方有人的話,即使是報警,攻只能是再拖一段時間才能拿回錢,對你家不利。
2、如果想認定對方為騙婚、騙錢:一般需要有對方多次以相親、結婚為名騙取他人財物、有非法佔有的目的的證據才行,如果僅是在和你一家訂親後態度變冷、或是解除婚約的,不太可能認定為騙婚。
3、所以:不建議你報案,但如果對方不再和你家人來往、結婚,你家可以索要彩禮為由起訴到法院解決,這有明確的司法解釋支持,贏的把握應當是很大的,不管他家有沒有熟人在法院。
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4、關於審理期限:樓上朋友已經說了,如果是一個法官、適用簡易程序的,3個月內應有判決結果,自你的案件受理之日起算;如果是案情復雜、超過3個月的,轉為普通程序:普通程序一般是6個月內審結,復雜的經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再復雜的經上一級法院批准,還可以延長6個月。
但你家的事,差不多6個月、最多一年就可以解決了。

問題九:騙婚罪。如何處理啊?什麼是騙婚罪 50分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問題十:騙婚怎麼辦 50分 如果要起訴她 最多算詐騙類
關於騙婚(有結婚證)可以受到法律保護,但也要通過司法鑒定才行。
要不然頂多是道德問題
不過這只是你單方面的言辭 只有雙方都發言才能搞個明(兩個人感情不會說沒就沒)。
私下 1.先通過協商解決(送的財物還是要拿回來的),先到該女所在得村或者社區 請村長或主任的協調,請他們出面讓大家坐在一起 把一些事情擺明,要知道跑了的女人 也別指望能再回來,這些事能私下解決最好。
2.在協商不成情況下 才去訴訟 。接受庭外調解,調解不成再開庭。
3.在此之前,請您實事求是的找一個律師詢問相關法律 這樣才能有理有據,還有記住證據很重要。
4. 無論任何地點都要保持冷靜,如果真的如同你說 沒必要為此女憤怒,心平氣和 才能達到 效果。

Ⅶ 婚姻法騙婚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如果因對方騙婚導致婚姻無效或者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Ⅷ 什麼是騙婚 法律上如何處理

什麼是騙婚 ?以前一說到騙婚,大家都會想到很多女人為了分房產實行騙婚的手段,現在新婚姻法的出現,就是為了防止這種情況的發生。不過騙婚的情況可遠不止騙房產這么簡單哦!

一、騙婚的特點、性質

以與他人結婚為手段,騙取錢財;以合法的形式(結婚)掩蓋非法目的(騙取錢財),是一種騙婚的行為。這種騙婚的行為具有一個特點,違法行為人確實與被騙的當事人進行了婚姻登記。

在現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中,騙婚人與被騙人的婚姻關系並非無效婚姻。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重婚的,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未到法定婚齡的婚姻,為無效婚姻。顯然,唐某與張某的婚姻不屬於婚姻法中的無效婚姻。

婚姻法第十一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條規定了脅迫婚姻的可撤銷制度。所謂脅迫婚姻,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結婚的情況。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系當事人可以自結婚登記之日起1年內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顯然,騙婚關系也不屬於婚姻法中可撤銷的婚姻。

可見,根據現行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騙婚既不屬於婚姻法中的無效婚姻,也不屬於婚姻法中的可撤銷婚姻,因此,只能屬於婚姻法中的合法婚姻。不過,這種定性有悖於常理。

二、婚姻法中騙婚的處理

現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對因不同形態的婚姻發生的糾紛規定了不同的處理制度,即無效婚姻的宣告制度、脅迫婚姻的可撤銷制度、合法婚姻的離婚制度。

基於騙婚是合法婚姻的定性,在現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框架內處理,只能通過離婚的途徑。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了人民法院准予當事人離婚的條件,即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經調解無效,才准予離婚。從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可以看出,感情破裂標準是准予離婚的唯一標准。在騙婚案件中,欺騙者以騙取錢財為目的,與被騙人沒有感情可言,也根本談不上感情破裂。因此,適用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來判決離婚時,確實有點牽強。從婚姻法的本意來看,感情破裂標准應適用於以締結婚姻為目的的婚姻關系當事人離婚時的情形,而不適用於此類案件的情形。

再看被騙人要求返回財產的訴訟請求又如何適用法律。根據婚姻法第三條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了在以下情形下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制度: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2.雙方辦理結婚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對以上情形,人民法院應當支持當事人要求返還彩禮的請求。顯然,張某的情形不屬於前兩項的情形。如果適用第三項,被騙人則還應該就因給付導致自己生活困難舉證;如舉證不能,返還財產的訴訟請求就得不到支持。這顯然是不公平的。從婚姻法的本意看,所謂借婚姻索取財物應發生在當事人有真實的締結婚姻目的的情形下,而不適用於本案案件的情形。

三、用民法規定處理騙婚糾紛的合理性

那麼要通過怎樣的法律制度才能公正處理騙婚糾紛呢?法律具有評價的功能,同時法律也是評價的標准。這就意味著,當採用不同評價標準的法律來評價同一行為時,往往會得出不同的結論。

有關婚姻方面的權利是自然人民事權利的一部分,而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我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規定,民事行為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為無效民事行為。在騙婚案件中,欺騙者的行為是以與被騙人結婚的合法形式掩蓋騙取後者財產的非法目的的行為。依據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的規定,該行為為無效民事行為,因此而締結的婚姻應為無效婚姻。做出這樣的結論,與現行婚姻法規定的無效婚姻並不矛盾。婚姻法第十條規定的無效婚姻情形,之所以成為無效婚姻,是因為這些情形下的婚姻違反了婚姻法第三條、第六條、第七條中關於禁止重婚、法定婚齡、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不應結婚的疾病等強行性法律規定,而婚姻法的這些規定是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中關於民事行為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為無效民事行為的規定在婚姻法中的具體化。同時,婚姻法的這些規定並不排斥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中關於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民事行為為無效民事行為的規定在婚姻法中的適用。

在騙婚案件中,如果適用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關於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民事行為為無效民事行為的規定來處理,宣告婚姻無效,適用法律則更加貼切,對當事人權利保障更充分,被騙人可以民事行為無效為由請求返還財產。

因此,基於以上分析,筆者認為,應當在民法通則的框架內建立騙婚的無效宣告制度;這樣才能公正地處理騙婚引起的糾紛,同時,對騙婚宣告無效也有利於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而如果判決離婚,則詐騙人騙取被騙人財產的行為則不宜作刑事處分,因為離婚是合法的婚姻關系因夫妻感情破裂而解除的方式。

Ⅸ 被騙婚的婚姻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被騙婚的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離婚。借婚姻索取財物屬於禁止性規定,並且可以按照彩禮的法律規定的拿回屬於自己的財產,被騙婚的可以通過起訴拿回屬於自己的財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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