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關於退婚在法律上是怎麼規定的
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退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如果受贈方拒絕返還,贈與方可通過向人民法院提起返還之訴的訴訟手段來解決返還問題。
法律分析
一種是對方認為和你沒有感情,要和你退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一般情況下,因訂立婚約而送給對方財物的行為,是一種以與對方在未來的某個時間締結婚姻關系為目的的贈與行為。在法律上講,這個行為是一種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是否能夠生效,取決於所附條件結婚能否實現。因此,當所附條件不成就時(結婚已不能實現),該贈與行為依照法律規定可停止生效。在贈與方主張受贈方返還受贈財物時,受贈方即有返還婚約財物的義務。如果受贈方拒絕返還,贈與方可通過向人民法院提起返還之訴的訴訟手段來解決返還問題。因此,你應當退還對方給你的錢物。退錢物時要求對方出具收條並且最好訂立一個退婚協議,正式解除雙方婚約關系,現在訂婚的時候,往往男方會給女方家一定的彩禮,女方也會給男方一定的禮物,如果男女雙方決定不結婚了,那麼對於受贈方就要將財務還給贈與方,在訂婚的時候雙方可以簽署一個相關協議,如果對於財物問題有爭議可以通過法律訴訟來解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