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婚姻法關於彩禮退還的法律規定
不返還彩禮的法律規定情形如下:
1、已經登記結婚並同居生活的;
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時間較長的,一般應當以兩年以上或者同居生活期間生育子女的;
3、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的;
4、在婚約存續期間,婚約當事人死亡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結婚後彩禮是屬於女方的嗎
1、如果彩禮是贈與給女方,就是女方個人財產;否則,應為夫妻共同財產;
2、如果是在結婚登記前,男方或者男方父母給女方的,屬於女方的個人財產;
3、如果彩禮是在結婚登記後給付給女方的,那麼這筆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② 新婚姻法關於彩禮的規定
禁止包辦婚姻,緊止靠婚姻索取財
關於返還彩禮,只要是以結婚為目的索要的彩禮,一般不予退還,除非有這三種情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一、其他常見的彩禮糾紛:
1、民法典對戀愛前的彩禮規定 戀愛階段送的東西,一般是被列為贈送關系,不能要求對方返還。
2、民法典對彩禮返還的額度規定 兩人在一起之後,沒有登記結婚,這種要視雙方過錯以及生活時間的長短來定返還多少比例彩禮。
3、民法典對男方出給女方的婚宴彩禮的規定 女方邀請賓客的婚宴費用要是全部由男方支出,這種費用不能返還,因為不是真正的金錢實物。
二、彩禮是女方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1、如果彩禮是給女方父母的,無論是婚前給的,還是婚後給的,都屬於女方父母的財產,既不是女方的個人財產,也不屬於小兩口的夫妻共同財產。
2、如果是在結婚登記前,男方或者男方父母給女方的,屬於女方的個人財產。
3、如果彩禮是在結婚登記後給付給女方的,那麼這筆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除非給彩禮時明確表示是給女方個人的,當然,這個需要女方提供證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彩禮都是雙方自願的,給不給都沒什麼。一個地方一個風俗,每個地方的彩禮數也是不一樣的,也看自己家的具體情況了,如果經濟條件好,就可以給,如果不好,就彼此體諒。
③ 彩禮最好的處理方式
彩禮最好的處理方式
彩禮最好的處理方式,結婚的時候肯定是需要支付彩禮錢的,其實對於彩禮的這個問題個說紛紜,什麼樣的理由都有,我聽得最多的就是,只要彩禮要的高,那麼你嫁過去的就會得到娘家的在意和重視,下面是 彩禮最好的處理方式。
1、彩禮用作婚禮准備資金
結婚彩禮是男方在婚前給女方的聘禮。一小部分女方會將彩禮用作結婚物品准備的資金,如結婚首飾三金的購買,結婚禮服的租賃等等。畢竟,結婚是一件耗錢的事,男方全額支付婚禮資金肯定壓力大。
2、彩禮可留著婚後生活資金儲備
女方收到彩禮之後,也可以將彩禮錢存起來用作婚後生活的儲備資金。畢竟,婚後生活柴米油鹽醬醋茶各樣都需要用錢,剛結婚的新人沒有貯備資金,婚後生活肯定不易。將這筆錢存下來,婚後生活肯定容易很多。
3、彩禮也可以全部用作女方嫁妝
很多女方父母心疼女兒,會自己加一部分錢放在彩禮中給女兒一起當做嫁妝帶到男方家,用作小兩口的婚後生活資金。
4、彩禮也可以拿出一部分孝順女方父母
也有很多女兒心疼父母多年養育的不易,因此,將一部分男方給的彩禮錢給父母,感謝父母多年的養育恩情。
二、彩禮較後一般怎麼處理
1、婚後,有的女人會把自己的陪嫁的彩禮拿出來還債,因為現在結婚前男方按照女方的要求,一般都要買房、買車、結婚的費用是相當大的,大多數家庭都是欠下了不少的外債,婚後,夫妻之間恩恩愛愛,妻子也通情達理,會覺得先把外面的債還清,讓自己的丈夫少一些壓力,會把自己的陪嫁拿出來還債。
2、有的妻子婚後會把這些錢存起來,為未來打算。有的夫妻結婚前是沒有房子的,所以妻子會把折些陪嫁的錢存起來將來為買房做打算。
3、有的妻子會把這些錢給了娘家,因為女人一旦嫁過去,以後照顧自己的父母的時間會很少,女方一般把這些錢留給娘家的父母,這樣也算是盡了一份自己的孝心。
給彩禮要注意什麼:
1、數額:很多地方為圖吉利,彩禮金額一般規定為8等數字, 4、7這種數字盡量不要出現,較好是數字的諧音能帶有好的寓意。
2、禮品:現在彩禮禮品多用三金(金項鏈、金手鐲和金耳環)或者電器等物品以及很多帶有寓意的禮品,如龍鳳燭、豬蹄、冰糖、茶葉。
3、討論彩禮的過程中佔主導的一定是雙方父母,彩禮只是一個形式禮節性的要一些就夠了,千萬別傷了雙方和氣。
一、彩禮處理方式是怎麼樣的?
彩禮處理方式是需要按照合法的方式通過協商調解或者是通過訴訟的方式來進行解決。
1、解決彩禮糾紛時應遵循的原則
決定彩禮是否返還,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系為主要判斷依據。給付彩禮後未締結婚姻關系的,原則上應返還彩禮;如果已結婚的,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習俗舉辦了結婚儀式但沒有領取結婚證書的,解除同居時彩禮原則上不予返還。
2、結婚前給付彩禮的,必須以離婚為前提,才能考慮支持返還請求
如果給付彩禮之後,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給付人要求返還給付的,不予支持,因為此時夫妻尚作為一個共同體,遵循夫妻法定財產共有制。如果當事人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該項請求,法院准許離婚的,可根據情況作出是否支持返還彩禮請求;判決不準離婚的,不能支持當事人返還彩禮的請求。
3、必須是當地確實存在婚前給付彩禮的習俗
一般來說,彩禮問題主要大量存在於我國廣大的農村和經濟相對不發達地區,人們迎親嫁娶,多是按民風、習俗形成的慣例。如果當地沒有此種風俗存在,就談不上給付彩禮的問題。對於不能認定為彩禮的、屬於男女交往間所為的給付財物如何處理,要視其具體情況及性質,由法院依法作出處理。
4、要區別彩禮給付時當事人的主觀意願
一般來講,彩禮的給付往往迫於當地行情及社會壓力而不得不給,完全自願給付且無任何附加條件的屬於一般贈與行為,如果沒有特殊規定,通常不予支持返還彩禮的請求。
5、給付彩禮後辦理了結婚登記,但雙方並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對於要求返還彩禮的,應予以支持。雙方登記結婚後,如果一直沒有共同生活,也就沒有夫妻之間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經歷,實質意義上真正的共同生活還沒有開始。
6、對於彩禮的給付、接受主體應當作寬泛解釋
實踐中,給付彩禮並不單純的是男女雙方之間的事情,常常涉及到兩個家庭之間的往來。對於彩禮的給付人和接受人應作廣義的理解,不能僅僅局限於准備締結婚姻關系的男女本人,應包括各自的親屬。
現實生活中,彩禮往往是給付了女方的娘家,真正用於男女結婚的很少;許多時候,彩禮是全家用共同財產給付的,甚至是全家共同舉債所為。考慮到這些具體的情況,如果將給付人的主體和收受人的主體都作限制性解釋的話,不利於這類糾紛的妥善解決。
7、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這屬於彩禮返還的特殊情形。生活困難有絕對和相對之分,絕對困難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相對困難由於給付彩禮造成了生活前後相差較懸殊,相對於原來的生活條件來說,變得困難了。司法解釋的本意,是在前一種意義上,即絕對困難進行規定的。
二、彩禮返還適用的訴訟時效問題是怎樣的?
彩禮的返還適用普通的訴訟時效,即三年。訴訟時效的起算,權利受到侵害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開始。因此,此類糾紛的起算,有以下幾種情形:如果雙方沒有締結婚姻關系的,給付人應當及時履行自己的權利。
向對方主張自己的權利。對方拒不返還的,訴訟時效開始起算;如果雙方登記結婚的,自其解除婚姻關系之日起,給付人就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訴訟時效開始計算。 既然不準備嫁了,那些嫁妝自然就自己留著。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彩禮如果要求退還的話,那麼必須是有法律的依據,比如說我們國家《民法典》當中明確規定,如果雙方當事人雙方沒有結婚的情況之下,就可以要求退還彩禮,並且因為支付彩禮發生的一些糾紛是有三年訴訟時效。
結婚彩禮糾紛的科學處理方法
結婚彩禮,是男方以結婚為目的而向女方贈送的錢物。長期以來,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一直以贈與來對待彩禮問題。送彩禮的確是一種無償贈與行為。
但它與一般的贈與有所不同,一般贈與具有單方性和無償性的特點,而送彩禮則是適齡男女訂立婚約的一種程序,是以將來結婚為目的的一種程序,因此,彩禮可謂是一種特殊的贈與。其特殊性在於:
(1)贈送彩禮的目的在於締結婚姻,而一般贈與不會帶有什麼特殊目的;
(2)當事人贈送彩禮並不一定是完全出自於自願,而往往是迫於民俗和習慣給的壓力。
關於結婚彩禮糾紛的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了三種情況下當事人可以請求返還彩禮:一是雙方未辦理結婚手續;二是雙方辦理結婚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該解釋基本上是採用目的贈與說的觀點。因為我國不承認婚約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請求返還不可能基於違約要求返還所贈財產。只能以婚約解除後,結婚目的已不能實現,返還彩禮就是理所當然的事了。
如果受贈人仍持續佔有彩禮,則構成了不當得利,贈與人有請求返還彩禮的權利,受贈人依法有返還彩禮的義務。
在具體審判實踐中,對司法解釋中第一種情形和第二種情形返還彩禮,都比較明確,但針對第三種情況出現了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界定問題以及結婚時間長短和彩禮多少等問題,對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界定,屬法官自由裁量權范圍。
沒有一個統一的標准,因此,對婚前贈送萬元以上彩禮的糾紛,如果沒有特殊的生活生產來源。無論是城市還是農村足以造成給付人生活困難,個別一些偏遠農村,甚至幾千元也會造成給付人生活困難,在這里是比較好界定的。
但有些返還彩禮糾紛中還存在結婚時間長短的問題和彩禮多少問題,司法解釋未作進一步規定,但問題是當事人給付一定數額的彩禮,最後因種種原因離婚,婚姻的長短和數額不考慮,亦有失公平。
因此,在審判實踐中,審判人員一般將返還彩禮的條件中又酌情加入了一般以結婚時間2年為限,數額較大的,寬泛到3年,這樣做雖然沒有什麼法律依據,但根據我國國情和人們的習俗,大部分當事人都能夠接受。同時。
在返還彩禮時還要考慮男女雙方在婚姻失敗中的過錯程度,結合以上各種情況,綜合解決彩禮返還問題是一種行之有效的辦法。
④ 民法典對婚姻彩禮的規定
一、民法典婚姻法新規彩禮
《民法典》對婚姻新規定禁止以結婚的名義索取彩禮,禁止父母包辦婚姻以及進行婚姻買賣。戀愛階段的東西不應在分開後索要。
1、在民法典對於彩禮的規定:「禁止包辦婚姻,緊止靠婚姻索取財物」。
2、關於返還彩禮,只要是以結婚為目的索要的彩禮,一般不予退還,除非有這三種情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3、其他常見的彩禮糾紛:
(1)民法典對戀愛前的彩禮規定 戀愛階段送的東西,一般是被列為贈送關系,不能要求對方返還。
(2)民法典對彩禮返還的額度規定 兩人在一起之後,沒有登記結婚,這種要視雙方過錯以及生活時間的長短來定返還多少比例彩禮。
(3)民法典對男方出給女方的婚宴彩禮的規定 女方邀請賓客的婚宴費用要是全部由男方支出,這種費用不能返還,因為不是真正的金錢實物。
二、民法典對婚姻彩禮的規定
1、《民法典》第1042條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2、法律沒有禁止彩禮,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是指和給付適當數額的彩禮是兩碼事。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是反對借婚姻強行索取彩禮,或者以巨額彩禮作為結婚的條件。
3、但是男方按照當地習俗支付適當數額的彩禮,或者結合自身經濟條件承受能力自願給付女方的金錢的行為是可以的。
4、《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規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5、《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民法典對婚姻彩禮規定禁止父母包辦婚姻、禁止買賣婚姻以及以婚姻的名義索要金錢財物。規定戀愛階段送的東西屬於贈予,可以不在分開後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