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什麼是婚姻制度
1、原始群婚階段。 中國近現代學者研究上古時代的婚姻制度時,基本受到馬克思、恩格斯以及作為他們重要理論來源的摩爾根的影響。馬克思在其,《摩爾根<古代社會》一書摘要》中說:最古是過著群團的生活,實行雜亂的***。中國學者一般也認同這個觀點,認為兩性關系應該帶有剛從猿類脫胎過來的習慣,以小群體方式生活,無所謂婚姻家庭,有著毫無節制的***關系,處於雜亂無序的群婚狀態之中。當然,所有這些觀點都基於這樣一個前提-達爾文的進化論,即人類是從猿轉變過來的。 中國古代學者無從知道達爾文和他的進化論,但某些記載卻與西方學者的研究結果不謀而合。《淮南子.本經訓》:男女群居雜處無二別。《列子.湯問》:男女雜游,不聘不媒。游,乃是男女兩性間的自由結合,媒,乃是婚姻的中介人角色,聘,則是兩性結合所經過的社會程序。根據類似的表述,學者們推測說:原始群婚之早期階段,兄弟姐妹、上下輩之間的婚配是毫無限制的。但是,這只是一種推測,或者說想像。《呂氏春秋》雲:昔太古無嘗君矣,其民聚生群處,知母不知父,無親戚兄弟夫妻男女之別,無上下長幼之道。《管子.君巨篇》也雲:古者未有夫妻匹配之道。 這一點,在神話故事里也有蹤跡可尋。有人說,夏娃是從亞當身上抽出的肋骨所成,那麼,亞當與夏娃應該也是上下輩關系。同時,希臘神話中,俄狄浦斯殺父娶母,還與其母合夥生了四子,應該也是遠古時期上下輩無序的一種記憶遺留。 2、血緣婚。 它是人類婚姻史上第二種婚姻制度類型,也叫班輩婚,兄妹婚。恩格斯說:在這里,婚姻集團是按輩份來劃分的,在家族范圍以內的所有祖父與祖母,都互為夫妻。他們的子女,即父親和母親,也是如此;同樣的,後者的子女,構成第三個共同夫妻圈子。 中國古代神話中有一個典型的例子-伏羲、女媧傳說。他們本是兄妹倆個,可是不知怎麼搞的,人類遭遇滅頂之災,世界上只剩下他們兩個人。為延續人類種族,兄妹兩個不得不結合。這一神話在唐朝李冗的《獨異志》里有完整的描述:昔宇宙初開之時,只有女媧兄妹二人在昆侖山(象所有的神話故事一樣,顧了這頭顧不了那頭,這個傳說,交待不出伏羲女媧是怎麼來的),而天下未有人民,議以為夫妻,以自羞恥。兄即與妹上昆侖山。咒曰:天若遣我兄妹二人為夫妻,而煙悉合,若不,使煙散。於煙即合,其妹即來就兄,妹以扇蔽面(也不知是妹妹害羞,還是後世說故事的人害羞,仰或是說故事的人替 妹妹害羞,總之,妹妹用扇子蓋住了臉)。 伏羲、女媧的兄妹婚,漢代畫像中也有所反映,二人皆人首蛇身,纏在一起。山東沂南縣北寨村漢墓出土,墓門東側支柱頂上有燧人氏、伏羲、女媧三人合抱圖。燧人氏是伏羲、女媧的爹,學者鄭慧生先生認為,燧人是第三者,呵呵,也就是說,這種情況恰好反映了原始群婚上下無序的特徵。而山東費縣南武陽東厥畫像,燧人端坐中間,兩手扶著伏羲、女媧,只玉成二人,自己不再申辦奧運-重在摻乎了。南陽畫像石中也有發現,伏羲、女媧站在燧人的肩膀頭上,應該是燧人退出的意思。總之,伏羲、女媧的故事是原始群婚向班輩婚的過渡。 東漢梁武祠石室里,有這樣一幅畫像:伏羲、女媧蛇尾相交,兩人上方,尚有兩小兒,也在相交,他們應該是伏羲、女媧的後代。同時,伏羲下方一男子正在扯伏羲的袖子,女媧下方一女子也在扯女媧的裙子。形象地反映了班輩婚的特徵:同輩通婚,而且,同輩之間,不分你我。你的是我的,我的是你的。共妻共夫。曾有人戲問:上帝創造了亞當和夏娃,這沒錯;亞當和夏娃成親,這也沒錯,但是,亞當和夏娃的親家是誰?對啊,諸位有興趣,就研究一下。 其三,搶親婚。 兩性關系被限制在家族內部班輩之間的同時,家族之外又有搶親製作為補充。女子在古代,可能也是被視作財產的,部落戰爭,家族械鬥,導致女人被搶來搶去。按現在的眼光看,搶親肯定是不文明的,但是學者們認為,可不能小看這一搶,這一搶,搶出了文明,搶出了優生優育。看看自己內部人生出來的畸形、弱智嬰兒,再看看搶來的女子生出來的白胖孩子,古人終於悟出:男女同姓,其生不蕃。直到如今,偏僻的鄉下仍有同姓不婚的所謂族規。 《易經》爻辭里有一段,被學者認為是反映搶親現象的。雲:屯如邅如,乘馬班如,匪寇,婚媾。翻譯過來即是:一群人乘馬飛速而來,不是來搶財產的,是來搶親婚配的呀。還有一段:乘馬班如,泣血漣如。也被學者認為是搶親過後的情形:搶親的人騎著馬兒飛速而去,山路上留下一串可憐的哭聲。 有學者認為,中國舊制婚俗里,仍有搶親的遺留。比如男方迎娶女方,女方要蒙紅蓋頭,據說原始意思是為了防止女子半路伺機出逃,或者,妨止她們記下回家的路。這一手,跟土匪綁人,用黑布蒙其眼一個道理。學者們這樣一推測,叫我看來,婚姻儀式里好多勾當都象搶親了,比如,鄉下迎親儀式中,前有火銃開路,緊隨其後的是十幾個半大小子,手舉各色小旗招搖,新郎身後更有眾多的弟侄等青壯年護衛,咋看咋覺得象搶。而女人臂彎上所戴手鐲,我們不妨把它想像成手銬。至於某些山區的哭嫁習俗,更是讓人懷疑,新娘子是被人搶走的。到後來,搶親成為一種儀式。廣西雲南僳僳族,娶親時,雙方約好地點,搶那麼一番。男方結伴持刀,女方假裝呼救,女伴親屬佯救,男方扔錢財,女方親屬拾錢歸。這個,估計就是現在鄉下迎親時,新郞所扔的紅包。至於河南西南的某些落後山區,直到解放前,仍有搶寡婦的習俗。這可是真的搶,沒有事先的約定,誰搶到手算誰的。而寡婦也不是那麼好搶的,她們也有武器,那就是月經褲頭,月經帶之類的,中國社會看不起女人,認為這些東西比較晦氣,所以,這些東西是寡婦們保護自己的最佳生化武器。鴉片戰爭時,廣州將軍楊芳也用這一手對付過英國侵略者,只是效用不大。 還有好事者,證明《關睢》也是首搶親詩:窈窕淑女,君子好逑…求之不得,輾轉反側。想媳婦想得晚上睡不著,怎麼辦?王振擇先生說,那就只好搶啦。李長之在自己的《詩經試譯》中如此解釋:好逑,等於配偶,逑,即仇,相當於我們現在所謂的冤家。冤家,仇逑,不是搶親又是什麼? 另從辭源的角度,有人開玩笑,說,婚,就是人發昏後的一種行為。但《說文解字》是這樣解釋的:娶婦以昏時。想像力比較豐富的學者馬上據此斷定:天黑才敢結婚,肯定是搶婚了。否則,為什麼不放在白天呢? 其四,族外婚。研究中國婚姻制度的學者根據考古學資料推論,族外婚是母系社會的一個標志。根據恩格斯的論述,學者想像母系氏族的婚姻情況是這樣的:氏族禁止族內通婚,須到其它氏族部落尋求女子;同時,把本族女子嫁給外族。而中國許多上古聖人出生的神話傳說,如「附寶感北斗而生黃帝」、「慶都與赤龍合婚生堯」、「握登見大虹意感而生舜」等等,正好被學者認為是族外婚的一種折射。 族外婚,又稱普那路亞。但不可否認的是,其中仍保留有班輩婚的習慣,兄弟共妻,姐妹共夫。孩子,稱所有的男人為父親,稱所有的女人為母親。比如,商代仍保留有上古時代的稱謂習慣,商代卜辭中,武丁稱他的父親為父甲、父乙(這個才是武丁的生父)、父丙、父丁、父戊,是為多父;稱他的母親為母甲、母丙、母庚(這個才是他的生母),現代社會,許昌地區的稱謂也值得研究,稱父親為爹,父親之兄為大爹,父親之弟為小爹。總之,很有意思。而中國舊的婚俗,兄終弟及,姐死妹繼,甚至姐妹二人同嫁一人,比如堯女,娥皇女英同嫁舜,大周後小周後同嫁李煜,從上古到新中國新婚姻法執行之前,這些舊俗也一直被社會道義所認可。前幾年流行的一個民歌,大坂城的姑娘,歌詞里有一句我始終不明白:帶著你的嫁妝,帶著你的妹妹,趕著那馬車來。你說新娘子為什麼要帶著妹妹來呢?現在我才明白,估計是妹妹是陪嫁的,實乃班輩婚遺留。劉心武做《人民日報》總編時,刊發一篇小說,《伸出你的舌苔或者空空盪盪》,裡面也觸及了西藏地區的這種民族風情,遭到中央民族大學藏族大學生的抗議,導致劉心武下崗。總之,不管是做學術,還是做文學藝術,都得講政治。否則,政治找你的事兒。 這里想說些多餘的話,隨著人類對自身認識能力的提高,春秋以後,「天神感應」說也不再有市場。可是到了西漢,人們為了拍劉邦的馬屁,不惜給劉邦他爹戴個大綠帽:劉媼劉大媽在山坡上睡覺,龍附其身,已而有身,遂產高祖。嗨,都什麼時候了,還玩這一手,自污! 族外婚還有一些變種,比如有關女兒國、丈夫國的故事。1981年《哈爾濱日報》報道,南美洲巴西邊界,有一個女兒國,全國沒一個男人。每年到一定的日期,從另一個哈姆諾族過來一批男人,和她們配合成婚。男子離去後,女方生子。來年再相會,女孩子被留下,男孩子被抱走。另,我國古文獻有關記載也比較多,《山海經.海外西經》載:女子國在巫咸北,兩女子居。《大荒西經》載:大荒之中…有女子之國。《三國志》《後漢書》等載:海中有女國,無男人。或傳其國有神井,窺之輒生子雲。但這個解決不了生男咋辦的問題,所以郭璞注《山海經》,雲:有黃池,婦人入浴,出即懷妊矣,若生男子,三歲輒死。至於《西遊記》里,大家都知道老豬同志進了女兒國,喝了人家女兒河裡的水,懷了胎,最後又做了人流。至於丈夫國,《山海經》與《淮南子》都提及過,既然女兒國都是自力更生,自己生孩子,那丈夫國怎麼解決子嗣問題呢?《太平御覽》卷361引《玄中記》:丈夫民,殷帝大戊使王英采葯於西王母,至此絕糧,不能進,乃食木實,衣以木皮,終身無妻,產子二人,從背肋間出(我估計跟金蟬脫殼差不多),產子二人,其父則死,是為丈夫民,去玉門二萬里。這些天方講夜譚式的故事,應該是族外婚的變種吧。 其五,對偶婚。 馬克思說:在普那路亞家族制下,便多少有了一男一女結成配偶過同居生活的事實,而這是社會狀況的諸條件引起的,每個男子在其若干妻子中,有一個是主妻,反過來說女子也是如此,因而有了向對偶婚過渡的傾向。 這個我信,人是感情動物,這就決定了他(她)在眾多可能的對象中,會有所偏好,有所選擇。選擇的結果,便是對偶婚的產生,它是普那路亞向一夫一妻制的過渡形式。 對偶婚分兩個階段或兩種方式,第一,望門居制,據說大禹和塗山氏就是這樣搞的;第二,居婦家制,《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一書中的易洛魁人。 其六,一夫一妻制。《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一書中說:一夫一妻制從一開始就具有了它的特殊性質,使它成了只是對婦女而不是對男子的一夫一妻制。這一點,在中國傳統的父系社會里,得到了充分的證明,所以,所謂的一夫一妻,在中國,只能叫一妻一夫,或者一夫多妻。注意啦,如今,這傳統在中國大地有發揚光大的苗頭。 《***宣言》稱:任何一個時代的統治思想,始終都不過是統治階級的思想。這話說得太好了。在中國,隨著私有制的產生,財產繼承,包括王位繼承,都需要有個親疏遠近,慢慢的,大家就分清爹親還是爺親了,這一點,在商朝的王位繼承里有所反映:商朝早期,大都是兄終弟及,無弟傳子,湯至南庚,弟死後傳兄之子。商朝中期,陽甲至於祖甲,兄終弟及,弟死後傳弟之子。商朝晚期,祖甲之後,父死子繼完全代替兄終弟及。 一句話,一夫一妻制確立後,父死子繼的繼承法確立,婚姻制度,遂成為一切宗法制度的根源
B. 2022婚姻法律新規定
第五編婚姻家庭第一章
一般規定第一千零四十條【婚姻家庭編的調整范圍】本編調整因婚姻家庭產生的民事關系。
第一千零四十一條【基本原則】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未閉拆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一千零四十三條【婚姻家庭的倡導性規定】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第一千零四十四條【收養的基本原則】收養應當遵循最有利於被收養人的原則,保障被收養人和收養人的合法權益。禁止借收養名義買賣未成年人。第一千零四十五條【親屬、近親屬及家庭成員】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家庭成員。
第二章
結婚第一千零四十六條【結婚自願】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法定結婚年齡】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禁止結婚的情形】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結婚登記】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婚後雙方互為家庭成員】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婚姻無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脅迫婚姻】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隱瞞疾病的可撤銷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婚姻無效和被撤銷的法律後果】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第三章家庭關系第一節
夫妻關系第一千零五十五條【夫妻地位平等】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一千零五十六條【夫妻姓名權】夫妻雙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第一千零五十七條【夫妻參加各種活動的自由】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第一千零五十八條【夫妻撫養、教育和保護子女的權利義務平等】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共同承擔對未成年子悶中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第一千零五十九條【夫妻相互扶養螞態山義務】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
第一千零六十條【日常家事代理權】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夫妻雙方發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與相對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夫妻之間對一方可以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范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第一千零六十一條【夫妻相互繼承權】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夫妻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夫妻約定財產制】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一千零六十六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第二節父母子女關系和其他近親屬關系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父母的撫養義務和子女的贍養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第一千零六十八條【父母教育、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父母有教育、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損害的,父母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千零六十九條【子女應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離婚、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第一千零七十條【父母子女相互繼承權】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第一千零七十一條【非婚生子女的權利】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
第一千零七十二條【繼父母與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者歧視。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第一千零七十三條【親子關系異議之訴】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或者否認親子關系。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親子關系。
第一千零七十四條【祖孫之間的撫養贍養義務】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第一千零七十五條【兄弟姐妹間的扶養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第四章
離婚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第一千零八十條【婚姻關系解除時間】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第一千零八十一條【軍婚的保護】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徵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第一千零八十二條【男方離婚訴權的限制】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第一千零八十三條【復婚登記】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婚姻關系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重新進行結婚登記。第一千零八十四條【離婚後的父母子女關系】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後子女撫養費的負擔】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第一千零八十六條【父母的探望權】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第一千零八十八條【離婚經濟補償】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清償】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第一千零九十條【離婚經濟幫助】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第一千零九十一條【離婚損害賠償】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第一千零九十二條【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後果】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第五章收養第一節收養關系的成立第一千零九十三條【被收養人的范圍】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第一千零九十四條【送養人的范圍】下列個人、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一)孤兒的監護人;
(二)兒童福利機構;
(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第一千零九十五條【監護人送養未成年人的特殊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可能嚴重危害該未成年人的,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可以將其送養。第一千零九十六條【監護人送養孤兒的特殊規定】監護人送養孤兒的,應當徵得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有撫養義務的人不同意送養、監護人不願意繼續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依照本法第一編的規定另行確定監護人。第一千零九十七條【生父母送養】生父母送養子女,應當雙方共同送養。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第一千零九十八條【收養人的條件】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周歲。第一千零九十九條【收養三代以內旁系同輩血親子女的特殊規定】收養三代以內旁系同輩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條第三項、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三項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條規定的限制。華僑收養三代以內旁系同輩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限制。第一千一百條【收養子女的人數】無子女的收養人可以收養兩名子女;有子女的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收養孤兒、殘疾未成年人或者兒童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限制。第一千一百零一條【共同收養】有配偶者收養子女,應當夫妻共同收養。第一千一百零二條【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第一千一百零三條【繼父母收養繼子女的特殊規定】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並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條第三項、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三項、第一千零九十八條和第一千一百條第一款規定的限制。第一千一百零四條【收養送養自願】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應當雙方自願。收養八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徵得被收養人的同意。第一千一百零五條【收養登記、收養公告、收養協議、收養公證、收養評估】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收養關系當事人願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第一千一百零六條【被收養人戶口登記】收養關系成立後,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被收養人辦理戶口登記。第一千一百零七條【撫養】孤兒或者生父母無力撫養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親屬、朋友撫養;撫養人與被撫養人的關系不適用本章規定。第一千一百零八條【撫養優先權】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養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優先撫養的權利。第一千一百零九條【涉外收養】外國人依法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應當經其所在國主管機關依照該國法律審查同意。收養人應當提供由其所在國有權機構出具的有關其年齡、婚姻、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並與送養人簽訂書面協議,親自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前款規定的證明材料應當經收養人所在國外交機關或者外交機關授權的機構認證,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但是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一千一百一十條【收養保密義務】收養人、送養人要求保守收養秘密的,其他人應當尊重其意願,不得泄露。第二節收養的效力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收養效力】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第一千一百一十二條【養子女的姓氏】養子女可以隨養父或者養母的姓氏,經當事人協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氏。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條【無效收養行為】有本法第一編關於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規定情形或者違反本編規定的收養行為無效。無效的收養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第三節收養關系的解除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條【當事人協議解除及因違法行為而解除】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是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八周歲以上的,應當徵得本人同意。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條【關系惡化而協議解除】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條【解除收養關系登記】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登記。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條【解除收養關系後的身份效力】收養關系解除後,養子女與養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行消除,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自行恢復。但是,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條【解除收養關系後的財產效力】收養關系解除後,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撫養費。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撫養費;但是,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C. 現在結婚需要哪些條件
1、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婚姻法第四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這一規定是婚姻自由原則在結婚制度中的具體體現,是通過法律將結婚決定權完全賦予當事者本人。實踐中如何認定當事人的合意?須符合以下條件:
(1)男女雙方要有表示結婚意願的行為能力。
(2)男女雙方同意結婚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
(3)男女雙方同意結婚的意思表示的作出必須符合法定形式。
2、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
法律對結婚年齡進行規定,也是許多國家立法上的通例,法定婚齡的確定,均受兩個因素的影響。
一是自然因素,即人們的生理和心理的發育狀況和成熟程度,這一點受地理環境和氣候的影響很大。
二是社會因素,即一定的生產方式以及與之相適應的社會條件,如政治、經濟、人口狀況、道德、宗教和風俗習慣等。奴隸社會、封建社會的農業經濟,就實行早婚政策,婚齡普遍較低。
3、符合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則。
結婚的禁止條件有哪些
1、禁止重婚。以重婚作為結婚的禁止條件是近現代各國親屬立法的通例,被認為是文明社會的標志之一。實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是社會主義法制的基本要求,被確立為我國婚姻法的基本原則。如果用"符合一夫一妻制"的表述方法,也可以認為是結婚的必備條件。
我國婚姻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第三條第二款明確規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第十條第一項規定:"重婚的"婚姻關系無效。
2、禁止結婚的血親關系。我國婚姻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3、禁止結婚的疾病。法律禁止特定疾病的患者結婚,是保護結婚當事人的利益和社會利益的需要,也是許多國家立法的通例。我國婚姻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者禁止結婚。
近親屬結婚,極容易將一方或雙方生理上、精神上的弱點和缺陷毫無保留地暴露出來,累積起來遺傳給後代。據統計,人類隱性遺傳性疾病有1000多種,如父母為近親,其帶來隱性基因發病率高出非近親結婚的150倍,出生嬰兒的死亡率也高出3倍多。禁止近親結婚,對提高中華民族的整體素質,促進民族的繁榮昌盛具有重要意義。
在司法實踐中,主要有以下幾類病人不能結婚:
(1)患性病未治癒的;
(2)重症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症和其他精神病發病期間);
(3)先天痴呆症(包括重症智力低下者);
(4)非常嚴重的遺傳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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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婚姻法的基本原則
一、婚姻自由原則
婚姻自由又稱婚姻自主,是指婚姻當事人享有自主地決定自己的婚姻的權利。婚姻當事人按照法律的規定,有權基於本人的意志,自主自願地決定自己的婚姻問題,不受他人的干涉和強制。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
二、一夫一妻制原則
一夫一妻制是一男一女結為夫妻的婚姻制度。也就是說,一個男人只能娶一個妻子,一個婦女只能嫁一個丈夫,不能同時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締結婚姻。一夫一妻制是社會主義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則,是在婚姻關繫上實現男女平等的必要條件,也是男女真心相愛、建立美滿婚姻的要求。
三、男女平等原則
男女平等,是指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各個方面,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和義務。男女平等是婚姻法的一項基本原則,根據這個原則,男女兩性在婚姻關系和家庭生活的各個方面,均享有平等的權利,承擔平等的義務。
婚姻法中男女平等的原則在內容上很廣泛,它包括:男女雙方在結婚、離婚問題上的權利義務是平等的,夫妻雙方在家庭中的地位是平等的,其他男女家庭成員之間的權利義務也是平等的。
夫妻間、其他家庭成員間的平等關系,是我國男女兩性法律地位平等在婚姻家庭領域中的體現,它是建立美滿的婚姻關系和發展和睦的家庭生活的重要保障。
四、特別保護婦女、兒童、老人權益的原則
特別保護婦女、兒童、老人的權益,是婚姻法的一項重要原則。
特別保護婦女的權益和實行男女平等是一致的。社會主義制度使婦女獲得了同男子平等的權利,但重男輕女的舊習俗不可能在短時期內完全消除。因此,法律不僅要規定男女平等,還要根據生活的實際情況,對婦女的權益給予特殊的保護。婚姻法中規定保護婦女的內容十分廣泛。
如該法特別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特別保護婦女權益,對於促進婦女的徹底解放,發揮她們在建設祖國中的「半邊天」作用,有著重要意義。
保護兒童,是培養革命接班人的需要。為了孩子們的健康成長,婚姻法規定:父母有撫養子女的義務,這種義務不因離婚而免除,保障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繼子女的權益,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收養法中禁止借收養名義拐騙、買賣兒童。民法通則為未成年人設立監護制度。
特別保護老人的權益,是社會主義家庭的重要任務。贍養老人,是我國人民的美德。
(4)預備婚姻制應該怎麼辦擴展閱讀:
婚姻法所禁止的行為
1、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2、禁止重婚。實行一夫一妻制就必須反對重婚。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所謂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的違法行為。
3、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除重婚外,其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行為也在禁止之列。其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行為指有配偶者與第三人未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如姘居關系。
4、禁止家庭暴力、禁止虐待和遺棄。建立和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就必須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禁止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
E. 夫妻之間怎麼樣才能經營好婚姻關系應該怎麼做呢
互相體貼,說話溫柔,考慮對方的難處,為對方著想,增加一些情趣,做一些小游戲;可以嘗試著互相體貼,說話溫柔,考慮對方的難處,為對方著想增加一些情趣,做一些小游戲
F. 新中國成立後,《婚姻法》實行一夫一妻制,那些姨太太何去何從
在古代封建社會,我國實行的是「一夫多妻」的婚姻制度。當時,女性的地位相當低下,被視為男性的「附屬品」,遭到了整個社會的歧視和輕視。而任何一名男子,就算有了妻子之後,依舊可以根據自己喜好納妾。
這樣的男權封建制度,一直到大清朝滅亡,民國建立後,才第一次頒布了法律規定男性禁止納妾的條例。但由於當時時局動盪,大家都自顧不暇,更無人會監督這一條例是否生效。因此,表面上來看已經禁止納妾,但民間富人納妾的現象依舊泛濫。
解決的辦法比想像中的簡單,就是尊重這些女子的想法。若不想接受這樣的婚姻,那就離開,回老家或者重新找一個丈夫。若想維持現狀,那就保證正妻的地位不變,但「小妾」或者「姨太太」的稱呼從此被消除。在這樣的規定下,那些姨太太們也都十分滿意,她們有的重新結婚,有的維持原狀,安心過完了自己的一生。
救生圈認為,這樣的規定還是非常合理的。畢竟,這些封建制度不是一時半會可以完全改過來的,具體問題需要具體對待。雖然「一夫一妻」制度是必然趨勢,但面對舊時的制度,也要先保持尊重的態度,在人性化的規定下,最終達到徹底消除的效果。對此,你如何認為呢?
G. 現在新的婚姻法是怎樣規定的
新婚姻法規定,夫妻一方有以下5種情形之一,若提出離婚訴訟,法院會准予受理。
1、配偶重婚,也就是說一方另有新歡,組建了一個家庭,或者與他人同居愛的如膠似漆,經調解無效,新婚姻法規定是准許離婚的。
2、夫妻一方對另一方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有血緣關系的家庭成員,如對子女或父母遺棄,若訴訟離婚時法院不會不批准。
3、配偶有賭博、吸毒、賣淫等惡習的,經親朋好友來調解,但他(她)仍然屢教不改,甚至明目張膽的放縱自己,即使對方不願意離婚,而一方也能在法律面前揚眉吐氣的將婚離了。
4、在愛情婚姻里,夫妻感情不合,小吵一四七,大吵三六九,抑或分居滿兩年,這意味著,曾經愛的無論多深,都是夫妻感情已經破裂了,一方提出離婚,法院也會判決離婚的。
5、因某種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破裂,一方提出訴訟,法院也是會受理的。例如,一方宣告失蹤,另一方不願作無望的等待,在這種情形下,夫妻之間感情其實名存實亡了,離婚即使是一個人的獨角戲,也會成立。
H. 2023民法典規定多大可以結婚
男大當婚,女大當嫁,婚姻是青年男生女生都不可避免的一件事情。婚姻是指配偶雙方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確立配偶關系的民事法律行為,並承擔由此而產生的權利、義務。按照法律規定,男生和女生到了法定的年齡就可以結婚了。那麼,按照《民法典》的規定,年齡多大可以結婚?下面由我為讀者解答這一問題。I. 結婚程序常識
1.關於婚禮知識都有哪些
婚禮知識:
1、交杯酒
新郎,新娘在婚禮上喝「交杯酒」是婚禮上的重要儀式之一。這種習俗在古代就已經有,起源於秦代。根據史料記載,當時新郎新娘各執一片一剖為二的瓢飲酒,其意是兩人自此合二為一,夫妻間有相同的地位,婚後相親相愛,百事和諧。到了唐代才將容器更換成為酒杯。如今,交杯酒儀式已經和當初有了很大變化,但是不管這個習俗的表現方式有什麼不一樣,它的寓意都是一致的,也就是象徵著結永好,不分離,也有讓新郎新娘同甘共苦的深意。
2、戴戒指
很多年輕人都不知道戒指戴在什麼指頭上,會有什麼意義。而亂戴戒指引起的笑話或是閑話,則比比皆是。所以,當你決定要戴一枚戒指上街時,就一定要補補戒指學了。即使是裝飾裝飾,但能避免誤會,又何樂而不為呢?戒指的暗示:戴在食指上,表示未婚,想結婚;戴在中指上,表示已在戀愛之中;戴在無名指上,表示已定婚或結婚了;戴在小指上,表示自己是獨身的。在外國,結婚戒指不能用合金製造,必須用純金、白金或銀製成,表示愛情是純潔的。雙方的姓名,一定要刻在戒指上,因為這是永久性紀念,表示白頭到老。
3、證婚人
「證婚人」,一般是請家簇中的長輩、單位領導或整個婚禮上威望比較高的人做證婚人。證婚人通常是在婚禮開始時,宣讀結婚證書並做證婚詞。
4、主婚人
主婚人一般是指家長,新郎的父親或新娘的父親,個別情況下由新郎、新娘的母親或爺爺、奶奶也是可以的。
2.想問下,婚禮上的小常識,都有哪些
1、加強鍛煉 禮服要穿得有形有款,最重要的自然是加強身體鍛煉,及早把肥壯肚腩減掉,如果想減少十斤以上,最少要提前1個月實態閉施減肥計劃,當然,理想的方式是請教專業的健身教練,尋求最佳的鍛煉方法。
2、挺直腰背 即使穿上最名貴的禮服,只要一弓起背來,儀態、風度便會大大打折扣。挺起胸膛,調整姿態,有針對性的鍛煉肌肉。
3、潔白牙齒 婚禮那天拍照或會見賓客,露出潔白的牙齒和笑容,是非常重要的。 4、適時的修整毛發 宜在婚前前一周找熟悉的發型師理發,讓頭發有足夠的時間長出自然的感激。
一定別在這個重要關頭嘗試新發型,以免梢有差池,後悔莫及。其他如鼻孔等尷尬部位長出的茂密毛發,要修剪干凈。
5、修理指甲 為免影響結婚當天的整體表現,小節也不可忽略。事先把指甲剪短。
6、趕走體臭 選定一支適合自己的止汗劑。盡量於行禮前用漱口水驅除口氣。
當然,清新爽朗的古龍水最好准備濃度不高過新娘的,不然會令男子漢的形象打折 7、優雅站立 婚禮那天,新郎應站在新娘前方15cm左右,輕曲左臂,讓新娘右手挽住自己的臂腕,兩人成「八」字形站立。入場時,新郎要挺直腰背、目視前方、步幅中等、速度稍慢,讓身邊的新娘從容跟隨。
不要緊挽新娘,以免踩到裙子,也不要離的太遠。鞠躬時幅度約15度左右,頭向下靜止1~2秒 8、得體致辭 新郎向來賓致謝詞,語氣誠懇、態度謙虛。
在表達自己對新娘的關愛同時,亦感謝雙方父母的養育,徵婚人以及其他親友的厚愛等。範例如下: 本人今天與某某小姐在這里舉行婚禮,並請某某先生證婚。
對各位親友帆運裂的的光臨,感到十分榮幸。剛才證婚人與各位長輩的訓詞,我們一定永誌不忘,以後還需要各位長輩、親友和兄弟姐妹多多指教。
今天招待不周的地方,請各位原諒。敬祝各位身體健康,悄宴全家幸福! 9、敬酒需知 敬酒對新人是一大考驗,尤其是新郎。
因此之前一定要做好萬全准備,首先得找一個善於周旋的擋酒師(伴郎):其次安排正副「擋酒手」和擋酒群:第三在喝酒前避免空腹,多吃含油脂的食物和高湯,有解酒功效;第四不要依賴解酒葯和茶水,它們更多用於醒酒;第五如果已喝的過量,不妨多喝熱湯和開水,以沖淡酒精濃度。 10、謝客送禮 要對賓客送禮一視同仁,婚宴結束時,新郎新娘應在門口等謝賓客並送行。
婚禮回禮必不可少,其中尤其不能忘記辛苦的伴郎,一支手錶、一條領帶都是不錯的禮物。
3.結婚必備常識有哪些
結婚的必備要件,是指當事人在結婚時必須具備的條件。
我國現行婚姻法規定,其要件有二,即男女雙方完全自願,達到法定婚齡。 1、男女雙方完全自願 婚姻法第四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這一規定是婚姻自由原則在結婚制度中的具體體現,是通過法律將結婚決定權完全賦予當事者本人。 (1)男女雙方要有表示結婚意願的行為能力。
(2)男女雙方同意結婚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 (3)男女雙方同意結婚的意思表示的作出必須符合法定形式。
2、必須達到法定婚齡 法定婚齡是法律規定的最低的結婚年齡。也就是說人們達到法定年齡才能結婚,未達到法定婚齡就結婚是違法的。
而到了法定婚齡是否結婚,則由當事人自己決定。
4.結婚前如何准備流程,需要注意什麼
婚禮前三個月
1.購買婚戒
2.選擇化妝師並試裝試妝
3.選擇婚紗攝影公司,拍攝結婚照
4.選定婚慶公司,商量具體形式,各項細節(整體花飾,儀式及婚宴上採用的音樂,攝像等)
5.確定伴郎伴娘花童
6.選擇新郎新娘伴郎伴娘和父母的禮服
7.和酒店討論菜單等細節
8.選定儀式上的主婚詞,證婚詞,新人致辭
9.如果去國外度蜜月,應考慮辦理護照
婚禮前一個月
1.檢查美容,美體效果,及時調整護理方案
2.試穿禮服,以便修改
3.選擇捧花及其他配飾
4.請婚假
5.邀請主婚人,介紹人
6.確定蜜月細節(所須物品預定旅館)
7.預定旅車
8.新房生活用品是否齊備
婚禮前半個月
1.列印婚禮流程,決定細節
2.確定全套禮服,包括鞋子和內衣
3.和酒店確定事宜,試餐
4.購買喜煙,喜糖,喜酒
5.寄出請柬並電話確認
6.准備禮金登記簿,預備當天需要派發的紅包,小禮品
婚禮前一周
1.確定好客人在婚宴上的座位
2.通知婚宴最後確定的人數,與飯店敲定各項細節
3.寫好祝酒詞
4.新娘在家適應新鞋
5.決定婚禮工作人員名單
6.檢查婚禮當天各項物品是否齊備
7.為蜜月旅行准備行李
8.打掃新房
婚禮前一天
1.與化妝師確認化妝時間
2.確定禮服飾品穿戴順序及搭配
3.修剪手指甲和腳趾甲
4.婚戒存放位置
5.充足的睡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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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結婚的程序是有哪些
一、什麼是結婚 結婚,法律上稱為婚姻成立。
是指配偶雙方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確立配偶關系的民事法律行為,並承擔由此而產生的權利、義務及其他責任。 二、婚姻關系的成立的法律特徵 1、結婚的主體是男女兩性。
不是由男女兩性生理差別的結合,便不構成結婚。 同性別的人之間現在在中國不能結婚。
2、結婚行為是法律行為。申請結婚的雙方當事人必須遵守法律的規定,履行法律規定的結婚登記程序。
否則,婚姻關系不產生法律後果。即:不受法律保護的無效婚姻,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所規定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否則不具合法婚姻的效力。
3、結婚行為的法律後果是,確立雙方的夫妻關系。並承擔由此而產生的責任、權利、義務。
這種已確立的夫妻關系,未經法律程序,任何單位、個人或夫妻雙方都無權解除夫妻關系。 4、結婚的必備條件:一是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二是必須達到法定年齡,三是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
5、結婚的禁止條件:一是禁止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結婚。二是禁止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結婚。
三、結婚的程序 (1)登記的機關 :1994年發布實施的《婚姻登記條例》具體規定了辦理婚姻登記的辦法。《條例》第5條規定「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者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 *** 的民政部門;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的人民 *** 。
」婚姻登記的管轄范圍,原則上與戶籍管理范圍相適應。 (2)登記的程序 結婚登記大致可分為申請、審查和登記三個環節。
申請: 1、中國公民在中國境內申請結婚。離過婚的,還應當持離婚證。
離婚的當事人恢復夫妻關系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復婚登記。 2、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包括常駐我國和臨時來華的外國人、外籍華人、定居我國的外國僑民)在中國境內申請結婚。
男女雙方當事人必須共同到中國公民一方戶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指定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申請登記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須分別持有下列證件: 中國公民須持有: 1)本人戶籍證明; 2)本人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 *** 或工作所在單位的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企業單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職業、工作性質、申請與何人結婚的證明。
外國人須持有: 1)本人護照或其他身份、國籍證件; 2)經本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關)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由本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或該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婚姻狀況的證明。 外國僑民須持有: 1)本人護照或代替護照的身份、國籍證件(無國籍者免交); 2)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 3)本人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 *** 或工作所在單位的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企業單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職業、工作性質、申請與何人結婚的證明。
3、凡證件齊全、符合法律規定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可持證件和男女雙方照片,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4、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應當如實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供規定的有關證件和證明,不得隱瞞真實情況。
審查: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查明結婚申請是否符合結婚條件,不明之處,應當向當事人詢問,必要時,可要求當事人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登記: 1、予以登記。
婚姻登記機關對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即時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離過婚的,應注銷其離婚證。但對中國公民和外國人的登記申請,應在收到申請後一個月內辦理登記手續,發給結婚證。
涉外婚姻的結婚證須貼有男女雙方當事人照片,並加蓋辦理涉外婚姻登記的縣級以上人民 *** 婚姻登記專用章。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受單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獲得所需證明時,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查明確實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
2、不予登記。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1)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2)非自願的; 3)已有配偶的; 4)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5)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申請不予登記的,應當以書面的形式說明理由。當事人認為符合婚姻登記條件而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法的規定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提起行政訴訟。
注冊登記結婚最重要的是注冊登記,具體程序如下:首先,申請結婚的當事人,必須持相關證明共同到男女一方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用黑墨水鋼筆填寫填寫《結婚登記申請表》,並交納結婚證工本費、服務費。 其次,婚姻登記機關接到申請後,逐項審查當事人是否符合結婚條件。
譬如,雙方有沒有達到法定婚齡啦,是否重婚啦等等。最後,經過審查後,符合婚姻法規定的,准予登記。
你們需同時到場,就可以領到一張大紅的結婚證書了。 結婚登記,是婚姻有效的必要手序,結婚儀式是無法代替的。
同時還得提醒你的是,登記前必須到正規醫院進行一次婚前體檢,接受醫生的婚前指導。這是邁向優生的第一步,也是給自己一。
6.結婚程序有哪些
從世界各國的法律規定來看,結婚的程序主要由登記制,儀式制,登記與儀式結合制。
(一)登記制是指依法辦理結婚登記是婚姻成立的唯一要件。要求結婚的當事人必須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結婚申請,接受婚姻登記機關的審查,履行登記手續,婚姻成立。
他體現了國家與 *** 對結婚行為的監督和管理。 登記制是近代發展起來的結婚程序,為現代許多國家採納,如我國、德國、日本和墨西哥等國均實行結婚登記制。
(二)儀式制是指以舉行結婚儀式為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儀式制又有三種:宗教儀式、世俗儀式和法律儀式。
宗教儀式是根據宗教教義的要求,在神職人員的主持下舉行的結婚儀式,如西班牙、希臘等國;世俗儀式是按照民間習俗,在主婚人和證婚人的主持下舉行的結婚儀式,反應民族和地域的文化傳統;法律儀式是依據法律規定,在 *** 官員的主持與參與下舉行結婚儀式,如瑞士;有些國家還採用法律儀式和宗教儀式雙軌制,當事人可仍選其一,均具有法律效力,如英國、丹麥等國。 (三)登記與儀式結合制是既要求辦理結婚登記程序,又要求舉行法定的結婚儀式,兩個程序完成後,婚姻成立。
這種結婚制度使得結婚程序既嚴格又莊重,既能實現國家監督,又能滿足當事人結婚儀式隆重熱烈的願望。採用此制的有法國和羅馬尼亞等國。
7.結婚有哪些必經程序
結婚程序 一、結婚的程序 1、是建立的法定程序 我國婚姻法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
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男女雙方一經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領取了結婚證,不論是否舉行結婚儀式,也不論是否同居,都為合法的夫妻關系。
2、結婚登記機關 結婚登記機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 *** 的民政部門,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的人民 *** 。 3、結婚登記的程序 結婚登記的程序大致分為申請、審查和登記三個步驟。
(1)申請 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戶籍證明、照片、所在單位或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的證明,共同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結婚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 離過婚的申請時,還應持離婚證件。
在實行婚前健康檢查的地方,申請結婚的當事人,還須到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婚前健康檢查,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交婚前健康檢查證明。 (2)審查 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戶籍證明和單位證明必須認真審查,對當事人進行詢問,還可以作必要的調查或指定項目進行醫學上的鑒定,以便查明當事人是否符合結婚的條件。
(3)登記 婚姻登記機關經過全面審查了解,對符合的,應准予登記,發給結婚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並向當事人說明理由。如果申請結婚的當事人,因受單位或他人干涉不能獲得所需證明時,婚姻登記機關經查明確實符合結婚條件的,也應准予登記,發給結婚證。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也可以成為女方家庭成員。 二、、可撤銷婚姻 1、無效婚姻 符合法定條件,履行了婚姻登記手續的合法婚姻關系受到法律保護,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婚姻無效。
修訂後的婚姻法增加了無效婚姻的規定,第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四)未達法定婚齡的。 」 對於無效婚姻,當事人以及利害關系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提出該婚姻無效;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應當宣告該婚姻無效。
對未到法定婚齡結婚的,應當在法定婚齡屆至前提出或宣告該婚姻無效。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八條規定,在向有關機關提出婚姻無效時,對無效事由已消除的,不得宣告該婚姻無效。
2、可撤銷婚姻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3、無效婚姻的後果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
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但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除重婚的以外,按照共同財產分割;對有過錯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婚姻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三、與結婚有關的問題 1、婚約 婚約不是成立婚姻關系的必經程序,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護。 2、事實婚姻 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結合。
事實婚姻在外國法上的效力。有承認主義、不承認主義和限制承認主義三種。
有逐步由不承認主義向限制承認主義和承認主義發展的趨勢。 我國法律的規定。
1994年《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一律按非法同居對待。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的相關規定。
8.結婚手續知識,你了解多少
結婚手續知識,你了解多少? 每對想要成為夫妻的信男信女都要經過結婚登記這一關,才能成為合法的夫妻。
那結婚需要什麼手續內容呢?異地結婚手續怎麼辦理呢?與外國人結婚的具體程序怎樣?搞清楚以上幾個問題很重要,找法網編輯熱心地問您解答,感謝您的閱讀。 結婚需要什麼手續 一、結婚登記條件 1、男女雙方必須自願結婚。
2、結婚年齡:男年滿22周歲。 女年滿20周歲。
3、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4、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
【全文閱讀】 異地結婚手續怎麼辦理 一、異地結婚手續-結婚登記的程序 1、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 *** )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2、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3、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准予登記。
【全文閱讀】 與外國人結婚的具體程序怎樣 (一)申請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包括常駐我國和臨時來華的外國人、外籍華人、定居我國的外國僑民)在中國境內申請結婚。 男女雙方當事人必須共同到中國公民一方戶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指定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申請登記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須分別持有下列證件: (1)中國公民須持有:①本人戶籍證明;②本人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 *** 或工作所在單位的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企業單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職業、工作性質、申請與何人結婚的證明。 (2)外國人須持有:①本人護照或其他身份、國籍證件;②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或外事部門頒發的身份證件,或臨時來華的入境、居留證件;③經本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關)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由本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或該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婚姻狀況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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