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民法典對於包辦婚姻有哪些規定
中國包辦婚姻的相關法律規定為: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包辦婚姻是男女雙方不是基於自願結合,而是由第三者(包括父母)違背婚姻自由的原則,包辦他人婚姻行為。 《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 。禁止 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Ⅱ 胡適和郭沫若都是包辦婚姻,二人有哪些不同呢
郭沫若的妻子張瓊華可以說是一個非常悲慘的女子了。張瓊華是一個讀過書的女子,並且沒有裹腳的陋習,本應該是一個新社會的活潑女子,卻因嫁給了郭沫若,生活過得比封建女子還要悲哀。
畢竟誰都是有血有肉的人,一個人總是要有一些缺點的,光輝中夾雜一些「斑點」反而讓人覺得更加親近。
Ⅲ 包辦婚姻與買賣婚姻的區別是哪些
買賣婚姻是指婚姻關系以外的第三者(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財物為目的,包辦強迫他人締結的婚姻。包辦婚姻是婚姻關系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當事人的父母)違反婚姻自由原則,違背婚姻當事人意願,強迫其締結的婚姻。包辦婚姻和買賣婚姻的共同之處在於:兩者都違背了當事人的意願,對婚事實行包辦強迫。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Ⅳ 什麼是包辦婚姻 包辦婚姻的利弊
包辦的婚姻一般都不會太幸福,因為夫妻二人缺少必要的了解,有的甚至是無法容忍對方的缺點,但父母意思難違,結婚後就是了痛苦的開始,如果二人是真心相愛,加上父母又包辦了,那麼就是好事,否則真心在婚後麻煩一大堆。
Ⅳ 如何看待包辦婚姻
以下是包辦婚姻涉及的相關違法行為。
一.包辦和干涉子女自由婚姻屬於違法行為。可以通過所在區管轄的政府基層組織和婦聯機構規勸,也可經司法救濟訴求於法院。
五.對於因為金錢原因進行買賣婚姻屬於違法行為,會受到法律處理。
Ⅵ 什麼叫「包辦婚姻」
包辦婚姻是男女雙方不是基於自願結合,而是由第三者(包括父母)違背婚姻自由的原則,包辦他人婚姻行為。
包辦婚姻是封建婚姻制度的主要形式和重要特點,以門當戶對為基礎,以父母之言、媒妁之言為條件和途徑,而婚姻當事人間往往缺乏感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我國保護婚姻自由
從中國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各革命根據地的婚姻立法,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頒行的婚姻法,一貫保護婚姻自由。
我國《婚姻法》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婚姻法還規定,包辦、買賣的婚姻都屬於可撤銷婚姻,受害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如果是受脅迫的一方提出撤銷婚姻請求,應自婚姻登記之日起1年內提出。如果是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一方提出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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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在包辦婚姻盛行的古代,都有哪些自由戀愛的典型例子
在中國古代封建社會,婚姻一般都是包辦的,也就是通過父母之命和媒妁之言,自由戀愛和自由婚姻是遭到抵制的,那麼古代有沒有一些自由戀愛的典型例子呢?陸游和他的表妹唐婉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
十分不滿自己的兒媳,唐某認為都是因為唐婉陸游才荒廢了學業,陸游的母親曾經多次斥責唐婉,讓他責令自己的丈夫以科舉前途為重,不要整日沉迷於男女之情,但二人的情況並未明顯改善,因此就逼迫陸游將自己的妻子休掉,在母親的逼迫下路由不得不將唐婉送回娘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