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事實婚姻財產怎麼分割
對於事實婚姻的財產分割,也是將事實婚姻期間的財產依照夫妻共同財產來分配。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在事實婚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一般按共有財產處理;在事實婚姻期間,雙方各自繼承和受贈的財產,一般按個人財產對待;為共同生產、生活形成的債權、債務,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事實婚姻期間的共同財產認定標准如下:
1、雙方共同財產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一是必須為事實婚姻期間所得的財產,男女雙方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財產,事實婚姻離婚後一方所得的財產,以及一方死亡後另一方所得的財產,都不屬於共有財產。
二是必須依法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事實婚姻期間所得的財產並非當然歸雙方共同所有,法律規定歸一方所有的財產,或者雙方約定歸各自所有的財產,不屬於共同財產。
2、事實婚姻期間的共同財產是指由雙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用於債務清償的財產,主要包括:
(1)工資、獎金;
(2)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應當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
【法律依據】:事實婚姻的認定
對於構成的事實婚姻,我國法律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⑵ 事實婚姻的財產如何分配的
在事實婚姻期間,雙方獲得的收入和財產一般被視為共同財產;在事實婚姻期間,雙方繼承和受贈的財產通常被視為個人財產;為共同生產、生活所形成的債務,債權,根據共同債務、債務處理。如果男女雙方都符合婚姻的實質要求,則應根據事實婚姻處理;對於事實婚姻中的財產分割,事實婚姻期間的財產也按照 夫妻共同財產 進行分配。具體的財產分割應照顧女性和孩子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並進行適當劃分;雙方在事實婚姻期間共同取得的收入和購買的財產一般被視為共有財產;在事實婚姻期間,各方繼承和接受的財產通常被視為個人財產;為共同生產、生活形成的債務是根據共同債權、債務處理的。事實婚姻期間的共同財產認定標准如下:事實婚姻期間的共同財產是指由雙方共同管理、使用、以及用於債務清償的財產,包括: (1)工資、獎金; (2)從事生產、業務; (3)知識產權收入; (4)繼承或贈與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的財產除外,該財產僅屬於一方); (5)雙方應擁有的其他財產。總之,對於事實婚姻本質上其實沒有法律上的支持,但對於我國的國情,在一定范圍內,男女之間的關系得到有條件的承認,盡管婚姻登記沒有得到處理。但它仍將是實際情況,對 夫妻的共同財產 進行平均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