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無效婚姻的四種情形是什麼
無效婚姻的四種情形是:
1、具有重婚的;
2、明確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4、未到國家規定法定婚齡的。
辦理結婚證需要材料是什麼
辦理結婚證需要的材料如下:
1、結婚雙方的戶口簿、身份證;
2、當事人雙方均無配偶的證明;
3、當事人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
4、3張2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㈡ 婚姻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婚姻無效的情形有: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未到法定婚齡。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㈢ 我國無效婚姻有哪些類型
法律分析:1、重婚的。
男女雙方或者只有一方已經與他人辦理過結婚登記或者與他人構成事實婚姻的情況下,雙方之間的婚姻關系是無效的,相應的,即使他們辦理了結婚登記也是無效的。如果一方在辦理結婚登記時屬於重婚,但後來與原配偶離婚的,則在一方與原配偶離婚之後,男女之間的婚姻關系即是合法有效的,已經不再屬於無效婚姻。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如果男女之間是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親屬關系的,他們之間的婚姻關系是無效的。直系血親,指的是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指的是與自己出自同一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情況,不論是不是同輩份。即包括兄弟姐妹,不論是不是同父同母;堂兄弟姐妹、姨、姑、舅表兄弟姐妹。
3、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男女任一方沒有達到法定的結婚年齡的情況下,他們之間的婚姻是無效的。法定的結婚年齡為男滿22周歲,女滿20周歲。這里的周歲是按公歷生日計算的實足年齡。如果辦理結婚登記時沒有達到法定的結婚年齡,但現在雙方都已經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那麼,他們之間的婚姻關系就是合法有效的。已經不再屬於無效婚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㈣ 婚姻法規定婚姻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婚姻法》已經失效,《民法典》規定婚姻無效的情形有: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未到法定婚齡。且婚姻被認定無效之時起,該婚姻關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㈤ 婚姻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婚姻無效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二、婚姻無效的情形之重婚的: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違法行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他人登記結婚的違法行為。一夫一妻制度是我國婚姻家庭的基本制度,也是社會主義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則。重婚的這一違法行為違反了一夫一妻的基本原則,因此《民法典》明確規定有重婚情形的婚姻無效。
二、婚姻無效的情形之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由於我國長期形成的倫理觀念以及遺傳學理論,凡是屬於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的,均屬無效婚姻。禁止結婚的直系血親應當包括擬制直系血親,例如養父母與養子女、有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雖然擬制血親沒有血緣關系,但由於倫理觀念和風俗習慣,以及從保護養子女、繼子女的原則出發,具有擬制血親的男女雙方禁止結婚。
三、婚姻無效的情形之未達法定結婚年齡的:
我國《民法典》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如果一方或雙方未達到該法定結婚年齡而結婚的,其婚姻則屬於無效婚姻。
㈥ 婚姻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導致婚姻無效的情形有: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未到法定婚齡。重婚是指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辦理結婚登記。只要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不論是否同居,重婚即已構成;法律規定三代以內血親禁止結婚,包括第三代;而法定結婚年齡規定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未到法定婚齡結婚,婚姻關系無效。㈦ 婚姻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婚姻法》第1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重婚的;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未到法定婚齡的。《婚姻法》第11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由此可見,不管是自始無效婚還是可撤銷婚均欠缺法律規定的結婚要件,所以我國的無效婚姻應分自始無效婚和可撤銷婚兩種。自始無效婚是指婚姻因欠缺實質要件,從成立時起就沒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即有效的婚姻關系從來就沒有存在過。可撤銷婚姻,又稱為相對無效的婚姻,就是指雙方當事人欠缺結婚合意的婚姻。凡是屬於嚴重違反公益性結婚要件而形成的婚姻,屬自始無效婚;一般性違反公益要件或違反公益要件的婚姻,屬可撤銷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