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新的婚姻法對房產怎麼分配
屬於夫妻共有資產的情況夫妻共同資產怎麼界定?有四種情況:
1.婚前夫妻用全款買房,婚後卻登記在對方名下。這種情況一般被視為夫妻間的贈與,因此屬於共同財產;
2.在續婚期間,父母一方全款購房,並在房產證上登記雙方姓名,視為父母贈與,為共同財產;
3.夫妻結婚後,兩個人共同買房,還房貸。那麼這個時候,無論產權證上是誰的名字,都屬於雙方的共同財產。這也是最常見的情況。最後一種情況比較復雜,但也是很常見的一種:夫妻結婚前,一方或父母出資「首付」部分,其餘房貸婚後由雙方共同償還。離婚後,如果房產證上登記的是投資人的名字,那麼「首付」部分屬於個人資產,而房貸部分屬於共同資產。如果房產證上登記了雙方的名字,首付和房貸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4.繼承以及贈與子女房產的分配問題在婚姻存續期間,一方繼承父母獲得的財產。
如果父母立遺囑明確房屋歸子女所有,那麼房屋屬於夫妻個人資產。沒有立遺囑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很多家庭在買了自己的房子後,會提前為孩子准備一套房子。那麼夫妻離婚後財產應該如何分割呢?
1.產權證上登記夫妻、子女姓名的,均分為三等份;
2.如果房產證上只寫了孩子的名字,孩子不是成年人,屬於為了降低離婚率,近年來頒布了新的規定。例如,民法典:增加了「冷靜期」,在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後的30天內,不願離婚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從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未提出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主要是為了避免夫妻因「沖動」而離婚。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七十九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此時,雙方用共同財產以父母名義買房,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的產權屬於父母,離婚時不屬於夫妻財產,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出資情況,算作債權要求償還出資額。
㈡ 夫妻共同財產房產怎麼分配
1、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於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2、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夥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分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3、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生產資料,可分給有經營條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該生產資料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4、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於發展生產、有利於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5、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未從家庭共同財產中析出,一方要求析產的,可先就離婚和已查清的財產問題進行處理,對一時確實難以查清的財產的分割問題可告知當事人另案處理;或者中止離婚訴訟,待析產案件審結後再恢復離婚訴訟。6、離婚時一方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歸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7、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增殖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8、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㈢ 夫妻婚後房產如何分割
您好,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因此,夫妻在婚後共同購買的房屋,一般來說,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如果婚後取得的房屋屬於一方受贈或者繼承而來,並且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話,那麼該房產就屬於個人財產,離婚後歸其個人所有。
對於夫妻婚後共同購買的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由雙方協議分割,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子女、女方以及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如果是由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並登記在其個人名下,婚後由雙方共同還貸的房子。離婚時也是由雙方協商處理,如果協商不成的,法院一般會判決該房屋歸支付首付款方所有,剩餘債務也是由其獨自承擔。對於婚後共同還貸以及房屋增值部分,由取得房屋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相應的房屋折價款。
此外,如果離婚時該房屋尚未取得房產證的話,法院一般不會對房屋進行處理,您可以在取得房屋產權證後再向法院提起離婚後財產糾紛訴訟。
北京專業離婚律師溫馨提示:一般情況下,離婚後誰帶孩子,同等條件下,房子就會判給誰。但如果房子上有貸款,主貸人又不是您,法院在判決房子歸屬時,還要考慮銀行的意見。對銀行來說,離不離婚,誰得到房子並不重要,重要的是房子上的貸款能不能及時歸還。如果您的收入相對還貸本息來說有差距,恐怕難以拿房。
㈣ 婚姻法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配
我國《婚姻法》17至19條對夫妻共同財產作了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一般都認為是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而對於共同所有的房子,《婚姻法司法解釋》作了以下規定:第二十條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第二十一條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婚姻法》第十七條在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時作出明確規定後指出「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