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中國婚姻自由戀愛自由最早什麼時候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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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時期,婚姻基礎無大變化。1919年「五四」運動後,城鎮進步青年受新思潮影響,嚮往自由婚姻,出現以感情為基礎的自由 戀愛 和自主婚姻。
新中國建立後,改變舊的政治、經濟體制,鎮壓地方惡霸,地主、富農成為專政對象,舊的婚姻基礎被徹底打破,很多原來的千金小姐進入貧下中農家庭,以感情為基礎的自主婚姻替代父母包辦和 買賣婚姻 。1966年「文化大革命」後,階級陣線十分明確,男女兩性結合多以階級成分為基礎。「文化大革命」初期,境內貧下中農子女與地富子女之間的婚約關系紛紛解除。一時間,地富子女的婚姻圈子僅限於地富子女之間。貧下中農家庭出身的女青年在擇偶上紛紛追求
「干(部)教(師)醫(生),海陸空(軍人)」,帶有濃厚的政治色彩。70年代,物質基礎好轉,兩性結合的基礎開始由階級成分轉變為物質條件,女青年結婚要求男方置辦「三轉(自行車、手錶、縫紉機)一響(收音機)」。80年代,以經濟建設為中心,人們普遍追求 發家致富 , 男女婚姻 結合大多偏重於經濟基礎。90年代,城鎮改革打破「鐵飯碗」,個體工商業蓬勃發展,農村大批剩餘勞動力外出打工、經商、辦企業,知識青年、能工巧匠和一些善經營、會管理者成為專業戶,城鄉經濟快速發展,一部分人先富裕起來,婚姻基礎演變為重人才、重知識、重經濟。廣大青年按照自己的理想選擇配偶,自由 戀愛 結婚。同時,封建「門第」觀念在部分幹部子女中開始抬頭。
⑵ 原婚姻法什麼時候開始實施的
法律分析:《婚姻法》是於1950年5月1日開始實施的。目前我國實行的是《民法典》,其中有婚姻家庭編,《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法律依據:
一、《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條,婚姻家庭編的調整范圍,本編調整因婚姻家庭產生的民事關系。
二、《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條,基本原則,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⑶ 中國人從什麼時候開始才「婚姻自由」
中國人從新中國成立以後就開始「婚姻自由」了。
古代婚姻制度講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對於婚姻配偶的選擇,一直都是偏於保守的。在森嚴的等級制度和封建禮教影響下,這種婚姻制度雖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是,這種制度不尊重當事人的意願,自然也釀成了不少愛情悲劇。
新中國成立之前,「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可以概括中國歷史上的婚姻觀。那時候的自由戀愛十分罕見,所以中國人的婚姻大多都是受到禁錮的,而到了1949年,新中國成立後到如今這個時候,中國人的婚姻觀自然也隨著意識形態的開放程度而不斷進步,甚至是顛覆式的改變。
「大膽追求自己想要的幸福」開始深入人心後,更多的人則勇敢地結束自己曾經被包辦婚姻的悲劇,所以,全國就出現了一個「離婚潮」。但是,到了50年代中期,離婚申請就開始被要求「正當理由」,這個時候,解除婚姻關系就變得不再那麼容易了。但好一點的是:在國家和民眾的推動下,「自由婚姻觀」得到了整個社會的高度認同。
⑷ 婚姻法哪年開始實施
1950年4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Marriag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是新中國頒布的第一部婚姻法,自1950年5月1日起施行。1980年9月10日,五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通過了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新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4月28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1次會議通過了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修訂,新修訂的婚姻法同日起施行。婚姻法的內容,包括:關於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別是夫妻間的權利和義務等。從調整對象的性質看,婚姻法既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關系,又包括由此而產生的夫妻財產關系。
⑸ 中國婚姻法
新舊婚姻法的差異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配偶權的規定
婚姻法中規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夫妻應當相互忠實,互相尊重』,是配偶權的內容。新增的「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差不多就是所謂的「包二奶」。配偶權的另一內容是「夫妻應當相互忠實,互相尊重」。這一要求的決定因素不僅是在生理方面,而且更主要的是精神、情感、心理、道德等方面。
二、禁止家庭暴力
為了使實施家庭暴力者得到應有的處罰,有效地遏制家庭暴力現象的發生,實現婚姻法的宗旨,新婚姻法進行了修改,把嚴懲家庭暴力作為重點之一,在婚姻法第3條增加了「禁止家庭暴力』,的規定,並且在第五章第43 .45 .46條規定了相應的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
三、事實婚姻
考慮到生活中,有很多符合結婚條件的男女未辦理登記,僅舉行結婚儀式就視為結為合法夫妻。新法把符合雙方自願,達到法定婚齡並沒有血緣和精神上的問題,只是沒有登記的,規定要補辦登記,使他們走上合法婚姻的道路。
四、夫妻財產約定製
在新法有關夫妻財產的條文中,一是引入了「個人特有財產」的內容。以前只要一結婚,財產就算是雙方共有的了。經過一段時間,如果要離婚,也往往對半分,修正案第18條則明確規定了哪些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二是夫妻雙方可以書面約定婚前財產以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分配方式。
五、無效婚姻
目前全國存在著為數不少的違法婚姻,主要表現為早婚包辦買賣婚姻、重婚、弄虛作假騙取結婚登記等等,這些違法婚姻本應由法律宣布其無效並對違法當事人進行處罰。新法在第10 .11 .12條分別規定了「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幾種情形,條同時規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這就意味著:一旦一宗婚姻被宣布無效或撤銷,當事人就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六、離婚條件
離婚是讓感情確已破裂的夫妻雙方脫離苦海,告別死亡婚姻的合法有效的途徑。修改後的婚姻法在尊重協議離婚的同時,仍然繼續沿用「感情確已破裂」這一離婚標准,此外還增加了基於這一標准而列舉的五種情形。
七、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
新婚姻法專門增加了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這一章,對重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委會、村委會以及所在單位應該予以勸阻、調解;根據實際情況還可能給予行政處罰或追究刑事責任。對於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以不法手段侵佔另一方財產的當事人,該章規定了少分或不分的原則,即使當時未發現,事後也可以向法院請求再次分割。而對於拒不執行法院裁決的,法院有強制執行的權力。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的增加,充分體現了新法保護社會貧弱者合法權益的原則,使前四章規定的權利義務的落實有了可靠的保障。
⑹ 婚姻自由出現在什麼時候 姻自由,戀愛自由是什麼時
沖擊封建婚制的第一波
沖擊封建婚制的第一波,當屬以五四新文化運動為代表的「婚姻革命」。新式婚姻要求打破一切舊道德、惡習俗,破除非人道的婚姻制度,建立以平等、自由,以戀愛為基礎的兩性結合,使男女當事人成為婚姻的主體。
「婚姻革命」之所以成為五四時期社會解放的重要內容之一,是因為新文化運動的主線就是爭取個性解放、自我覺醒與肯定個體價值。新文化運動的領袖們,把改造中國社會與改造家庭制度相聯系起來。認為只有「以個人本位易家庭本位」才能使中國真正實現政治上的民主與物質上的繁榮,自立於世界民族之林。因此,壓抑個體的封建家族主義,便成為首當其沖的批判目標。
⑺ 中國什麼時候開始實行一夫一妻制
1912年,即中華民國的元年,《中華民國臨時約法》中明文規定實行一夫一妻制。
在大多數的國家,一夫一妻制為法定的婚姻制度。在這些地區,有仍維持婚姻關系之配偶而再度與第三者結婚,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將觸犯刑法上的重婚罪。
此外,有些國家可能會基於道德或優生學的觀點,為避免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結婚,導致其婚生子女增加遺傳性疾病機率,或產下畸形兒,而於法律明定禁止其性行為。
一夫一妻制家庭是指由一個男子和一個女子結合而組成的家庭。它是以經濟條件為基礎,即以私有制對原始的自然形成的公有制的勝利為基礎的第一個家庭形式。
「一夫一妻制度」是單配偶制。如果已經結婚的男人,進行嫖妓,這也是違反「一夫一妻制度」的行為。女人進行婚外情,也是違反「一夫一妻制度」的行為。
古代的中國是「一夫一妻制度」。小妾和情婦違屬於「一夫一妻多妾制度」,所以古代中國也不是「一夫多妻制度」,絕大多數平民階層均為嚴格的一夫一妻制。
1912年,即中華民國的元年,《中華民國臨時約法》中明文規定中國實行一夫一妻制。但是因為各種歷史原因,一些少數民族實行一夫多妻制甚至一妻多夫等制度,直至1950年5月1日頒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我國真正徹底確立一夫一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