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天津婚姻登記處地點在哪裡 辦理婚姻登記有什麼意義
結婚登記是每一位新人必走的一個流程,在當地的婚姻登記處進行結婚登記, 天津婚姻登記處 對於新人而言也不是非常了解。這里我給各位介紹下 天津婚姻登記處 地點在哪裡,以及辦理婚姻登記有什麼意義。
天津婚姻登記處 地點在哪裡
天津各地區的婚姻登記處地點以及婚姻登記處的上班時間如下:
1、天津市和平民政局,位於天津市和平區唐山道77號,上班時間是周一到周四上午8:30到12:00,下午2:00到5:00;周五到周日上午8:30到12:00半天。
2、天津市南開民政局,位於天津市南開區宜賓東里九號,上班時間是周一到周四上午8:30到12:00,下午2:00到5:00;周五到周日上午8:30到12:00半天。
3、天津市河西民政局,位於天津市河西區掛甲寺橋西街92號,上班時間是周三到周五上午8:30到12:00,下午2:00到5:00;周一、周二、周四到周六上午8:30到12:00半天。
4、天津市河東民政局,位於河東區津塘路52號,上班時間是周一到周四上午8:30到12:00,下午1:30到5:00;周五到周日上午8:30到12:00半天。
5、天津河北民政局,位於河北區江都路汽車一廠南道迎山裡22號底商,上班時間是周一至周四上午8:30至12:00,下午2:00至5:00;周五上午8:30至12:00半天。
6、天津紅橋民政局,位於紅橋區政府院內,上班時間是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1:30,下午3:00至5:00;周二上午8:30至11:30半天。
7、天津武清區民政局,位於武清區楊村鎮新華北路,上班時間是周一至周日全天,上午8:30至下午5:00。
以上為各位所介紹的上班時間,不包含國家法定節假日。
辦理婚姻登記有什麼意義
1、登記是結婚的唯一法定程序;
2、實現結婚登記,是婚姻法的規定,能夠保護夫妻雙方的婚姻關系;
3、婚姻登記制度,維護了安定團結,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進行保障;
4、有效的防止了違法婚姻的行為,並對違法婚姻行為進行懲治;
我結語:各位在閱讀了 天津婚姻登記處 地點在哪裡,以及了解了辦理婚姻登記有什麼意義之後,在為自己辦理婚姻登記時,可以正確的找到方位了吧,在辦理結婚登記之前,需要准備好所需要的材料,在辦理結婚登記時更省時間哦。
B. 婚姻登記制度的含義是怎麼樣的具體點說
婚姻登記制度含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制定,為的是規范婚姻登記工作,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實施,保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婚姻登記工作,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實施,保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內地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則確定農村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具體機關。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內地居民同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以下簡稱香港居民)、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以下簡稱澳門居民)、台灣地區居民(以下簡稱台灣居民)、華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確定的機關。
第三條婚姻登記機關的婚姻登記員應當接受婚姻登記業務培訓,經考核合格,方可從事婚姻登記工作。
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婚姻登記,除按收費標准向當事人收取工本費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或者附加其他義務。
結婚登記:
第四條 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第五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
(二)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華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
(二)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第六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一)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二)非雙方自願的;
(三)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
(四)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五)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第七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第八條 男女雙方補辦結婚登記的,適用本條例結婚登記的規定。
第九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向婚姻登記機關請求撤銷其婚姻的,應當出具下列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
(二)能夠證明受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
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認為受脅迫結婚的情況屬實且不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應當撤銷該婚姻,宣告結婚證作廢。
離婚登記:
第十條 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第十一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十二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一)未達成離婚協議的;
(二)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三)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
第十三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確屬自願離婚,並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十四條 離婚的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系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復婚登記。復婚登記適用本條例結婚登記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