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姻親關系是指什麼
一、姻親關系
姻親是指由婚姻關系而產生的親屬,但配偶本身除外。姻親關系因婚姻的成立而發生。婚姻成立的時間,便是姻親關系發生的時間。但是婚姻成立以後,一方與另一方的新出生的弟、妹之間的姻親關系,是以該婚姻的成立和該弟、妹的出生作為發生原因的。
二、姻親可分為血親配偶、配偶血親和配偶血親的配偶三類。
血親的配偶。指自己直系、旁系血親的配偶。如兒媳、姐夫等。
配偶的血親。指自己配偶的血親。如岳父、夫之妹等。
配偶的血親的配偶。指自己的配偶的血親的夫或妻。如妯娌、連襟等。姻親關系因夫妻離婚或夫妻中一方死亡、他方再婚而消失。
❷ 夫妻關系有幾種類型
有三種類型,一個就是兩個人互相看不上對方,都覺得對方不好。還有就是兩個人特別相愛,在一個就是還有一個人看不上對方,另一個人還偷偷的喜歡對方。
❸ 婚姻狀態四種類型是什麼
婚姻狀態四種類型是未婚,已婚,離婚,喪偶。
未婚,顧名思義就是還沒有結婚的意思。但這是指法律意義上的未婚,不能與事實婚姻混淆。有些夫妻一起同居多年,並且孕育了子女,已經構成事實婚姻,但由於沒有到相關部門進行結婚登記,所以他們的戶口本上依然是未婚狀態。
已婚是指男女雙方已經到相關部門進行了結婚登記,在法律上已經是合法夫妻,受法律保護。而已婚又分為初婚、再婚、復婚這幾個小類。
離婚是指夫妻雙方通過協議或起訴等方式解除原有的合法婚姻關系,終止夫妻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到相關部門領取了離婚證。
喪偶是指夫妻中的其中一人因病或意外而逝世,另一人就成了喪偶狀態。
婚姻,就是男女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建立的長期契約關系。婚姻泛指適齡男女按照婚姻法在經濟生活、精神物質等方面的自願結合,並取得法律、倫理、醫學、政治等層面的認可,雙方共同生產生活並組成家庭的一種社會現象。
形成人際間親屬關系的社會結合或法律約束。根據觀念和文化不同,通常以一種親密或性的表現形式被承認,以婚禮的方式來宣告成立。婚姻是組成家庭的基礎和根據,要結婚就雙方都要不忘初心,好好過日子。
❹ 婚姻類型有幾種
❺ 夫妻關系十大類型
一、愛情型
這是最為常見的一種夫妻關系,就像很多女生常說的——要嫁就嫁給愛情。愛情型有兩個類別,一類是由美貌吸引而結合在一起。這種類別的夫妻有一定的風險,美貌再好,也會隨著時間而逐漸消逝,如果婚姻缺乏其他保證,這種婚姻通常在雙方步入中年出現危機;另一類是以性格相似或者互補為基礎的結合,由於性格相對比較穩定,不像外貌那樣容易變化,所以這種夫妻婚後生活比較穩定幸福。
二、功利型
功利型的夫妻關系是指以愛情之外的出身、學歷、財富、社會關系等條件為基礎的結合。如果夫妻雙方認為自己的付出與回報平衡時,婚姻能夠持續,彼此感到滿意;如果一方或者雙方感到自己付出的多,而回報少時,就會對另一半產生不滿,產生危機。這種關系的夫妻,從戀愛到結婚,都表現得非常理性,很難享受甜蜜的愛情,所謂的結婚,更有點像「搭夥過日子」。
三、平等合作型
這種類型的夫妻會平等的承擔起各自責任,根據自己的特點進行分工。夫妻雙方能夠心平氣和地扮演好各自角色,同時對對方有美好的期待,彼此都認可對方在家庭中的價值和作用,有比較強的責任感,家庭關系也很和諧、穩定。
四、建設型
建設型的夫妻從一開始就制定了目標,為了這個目標會勤奮努力,比如說,要創業致富、教育子女。為了實現目標通力合作,他們在生活中能夠吃苦耐勞、踏實肯干、勤儉節約。在一起努力的過程中,夫妻會感受到生活的意義,認識到彼此的重要性,能夠有效維持和促進婚姻。這種婚姻的不足是:精神生活可能會比較匱乏,雙方在心靈上的溝通比較少,當目標實現後,一方可能變得滿足慵懶,關系容易出現裂痕。
五、懶惰型
懶惰型的夫妻在婚後不久,就很快失去對婚姻的熱情。他們不願去改變現有的生活,覺得一切都維持現狀就可以,無法發現需要解決的問題,即便發現了也不願意去解決。這種關系的夫妻,幾乎沒有沖突、緊張,自然也沒有什麼樂趣,看上去就像是兩個整天住在一起的陌生人,長久下去,婚姻也就變得名存實亡了。
六、失望型
失望型的夫妻剛一開始,也會努力拚搏,爭取創造幸福美滿的生活,對婚姻有很高的期待。但是,他們很快就發現,婚姻中有許多不如意的事情,遠沒有自己想像那般美好,正所謂「現實不理想,理想不現實」,另一半的表現也和自己的期待相差很多,所以會感到失望。
❻ 夫妻關系的關系類型
夫妻人身關系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中的身份、地位、人格等多個方面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夫妻關系的主要內容,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夫妻人身關系主要有下列內容:
1.夫妻雙方地位平等、獨立。婚姻法第2條第3款對夫妻雙方地位平等、獨立內容做了明確規定。這是憲法中男女平等原則的體現。其核心是指男女雙方在婚姻、家庭中活中的各個方面都平等地享有權利,負擔義務,互不隸屬、支配。夫妻雙方地位平等貫穿於整個婚姻法,表現在人身關系、財產關系、子女撫養等多個方面,是一個總的規定。
2.夫妻雙方都享有姓名權。婚姻法第14條規定,作為人身權的姓名權由夫妻雙方完整、獨立地享有,不受職業、收入、生活環境變化的影響,並排除他人(包括其配偶在內)的干涉。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夫妻一方可合法、自願地行使、處分其姓名權。這還體現在子女姓名的確定上,對子女姓名的決定權,由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即子女既可隨父姓,也可隨母姓,還可姓其他姓。
3.夫妻之間的忠實義務。婚姻法第3條第3款、第4條對夫妻雙方所負的忠實義務做了規定。忠實義務主要是指保守貞操的義務、專一的夫妻性生活義務、不為婚外性行為。其具體有:不重婚;不與配偶以外的第三人非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一般包括通姦與姘居;不從事性交易等。法律對夫妻間同居的權利和義務未做明確規定。一般認為,權利的行使與義務履行以正當、合理為限,並因其具有強烈的人身性,而不能被強制執行。違反忠實義務不僅傷害夫妻感情,還不利於一夫一妻制度的維護。法律對忠實義務的規定為追究各種侵犯婚姻的違法行為提供了法律依據。
4.夫妻雙方的人身自由權。婚姻法第15條規定,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或他方不得加以限制和干涉。這是夫妻雙方各自充分、自由發展的必要和先決條件。夫妻一方行使人身自由權以合法、合理為限,並應互相尊重,反對各種干涉行為。
5.夫妻住所選定權。婚姻法第.9條對此做了規定:夫妻一方可以成為另一方家庭的成員,夫妻應有權協商決定家庭住所,可選擇男方或女方原來住所或另外的住所。
6.禁止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禁止夫妻一方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對方的身體或精神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暴力行為;禁止構成虐待的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禁止有扶養義務的一方不盡扶養義務的違法行為。
7.計劃生育義務。夫妻雙方負有公法上的計劃生育義務。禁止計劃外生育,是我國的基本國策所要求的,是夫妻的法定義務。義務的主體是夫妻雙方,而非僅僅是女方。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7條明確規定,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孕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即婦女有生育權。對於男性生育權,學界意見不一,法律對此也未做明確規定。不過,作為夫妻生活重大事項之一的生育應由夫妻雙方協商,共同決定,同時還應符合國家相關法律的規定。
根據《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23條 :夫妻人身關系,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 男方雙方因結婚產生了夫妻人身關系,也隨之產生了夫妻財產關系。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財產關系由三部分組成,分別是:夫妻財產的所有權,包括夫妻一方的財產所有權和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所有權;夫妻間互相扶養的義務;夫妻間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取書面形式。沒有約定、約定不明的,適用本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夫妻雙方對其共同所有的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0條的規定,離婚或者喪偶後的婦女,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其仍依法享有對原承包地的承包權。
我國婚姻法對夫妻財產制採取的是法定夫妻財產制與約定夫妻財產制相結合的模式,並做了詳細的規定。
(一)法定夫妻財產制
法定夫妻財產制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前、婚後都沒有約定或約定無效時,直接適用有關法律規定的夫妻財產制度。婚姻法明確了夫妻共同所有財產的范圍。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婚姻法第12條第3項規定的除外;(5)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婚姻法第18條則明確了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范圍,包括:(1)一方的婚前財產;(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13條的規定,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葯生活補助費等也屬於個人財產。
夫妻財產除了包括積極財產外,還包括消極財產,即對外負擔的債務。夫妻共同負擔債務,由夫妻共同所有財產清償;夫妻一方所負的債務,由其個人所有的財產清償。如果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而第三人又不知道該約定的,則以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清償。婚前、婚後的時間分隔點是婚姻登記之日,同居、共同生活、舉辦傳統婚姻儀式,都不是兩者的劃分標准。
(二)約定夫妻財產制
約定夫妻財產制是相對法定財產制而言的,是依據不同的發生原因作出的劃分。它是指夫妻雙方通過協商對婚前、婚後取得的財產的歸屬、處分以及在婚姻關系解除後的財產分割達成協議,並優先於法定夫妻財產制適用的夫妻財產制度,又稱有契約財產制度。是意思自治原則在婚姻法中的貫徹和體現。
約定的內容,《婚姻法解釋(二)》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作如下約定:上述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的財產范圍,包括婚前和婚後取得的各種財產。約定的形式,法律明確要求採取書面形式。約定的生效條件首先必須具備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合法、自願、真實;其次,應符合特別法上的要求,如男女雙方平等,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約定的內容在第三人,知曉時,其對外具有對抗的效力;否則,無對抗的效力。對內則對夫妻處理財產的行為產生約束力。為逃廢債務的虛假約定或協議離婚分割財產行為,應被認定為無效行為。對債務人非法目的的認定,可結合夫妻財產約定或協議分割的時間、方式、當時背景等加以考察。
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婚姻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即法定夫妻財產制的有關內容。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 夫妻除了人身依附、財產依附關系外,更重要的是那種相依相戀、相濡以沫的親情依戀關系。良好的夫妻關系對人生幸福有著重要的意義。人生只有短暫的幾十年,在這幾十年當中,人會經歷許多事情,一定要把夫妻關系處理好,才能充分享受婚姻家庭帶給自己的幸福和快樂。良好的夫妻關系有如下標准:1.具有共同的或彼此接受的價值觀念。 2.對配偶的幸福和發展由衷地關注。 3.在共同生活中能求大同存小異,並容忍存在的分歧。 4.對婚姻關系中各種支配權及決定權的平衡及認可。
愛情型
它有兩種類型:一類是由美貌與性吸引而導致的結合。這種類型潛伏著一種風險,美貌及性魅力會逐漸減退,假如婚姻缺乏其他基礎,或不能過渡到以雙方人格相似性為基礎的愛情,那麼這種婚姻往往遲早出現危機;另一類是人格型夫妻,是以人格的相似性或互補性為基礎的結合。由於人格具有相對穩定性,不像體型、性魅力那樣易變,這種結合一般能使婚姻平穩而幸福。
功利型
此類型的婚姻是以愛情之外的出身、學歷、財產、社會關系等條件為基礎的結合。當雙方收益與成本基本平衡時,婚姻能持續,雙方感到滿足。其風險是,如雙方收益與成本不平衡,往往出現不滿,導致危機;其次,由於夫妻關系的理性色彩濃厚,難以獲得愛情享受,往往雙方關系緊張時,一方尋找婚外情,從而導致關系破裂。
平等合作與分工型
前者夫妻雙方平等分擔家務,後者是雙方根據各自特點分工,料理家政。這兩種類型的共同點是,雙方均進入自己的角色,又對對方有相應期待,彼此都認識雙方在家庭中的價值,有較強責任感,家庭生活較為和諧、穩定。
建設性
這種類型的夫妻,雙方在共同目標下勤勤懇懇生活和工作。他們有創家立業、教育子女等共同目標,並圍繞這些目標密切合作。達到一個目標後又追求新的目標。生活中勤奮肯干,能抑制家庭消費;在共同努力中感愛生活的意義,使婚姻維持與發展。他們可能遇到的問題是,精神生活不夠豐富;當達到目標後,一方可能變得滿足繼而懶散,以致出現裂痕。
惰性型
這種類型的夫妻,迅速對婚姻失去熱情。他們不能發現需要解決的問題,不願進行新的嘗試,只希望按老樣子生活。沒有緊張、沖突,也沒有樂趣,缺乏享受和樂趣會對婚姻有渙散作用。
失望型
失望型夫妻在新婚時百般努力,力求建立美滿的婚姻生活,對婚姻有很高的期待。但他們不久就發現,婚姻生活中有種種不滿意,「現實不理想,理想不現實」,對方的表現也遠非當初所料,因此感到失望。
一體型
這種類型的夫妻在較長的共同生活中相互體貼、合作,在性格、愛好、習慣上彼此適應,融為一體。雙方均把對方看成是「自己」的一部分,相敬如賓、心心相印。此型關系穩定、 美滿。不足之處是較為封閉,如一方離去,另一方寂寞難忍。
兄妹型
兄妹型有兩種:一是青梅竹馬類,即從小的玩伴,一直到上學,畢業,工作,最後到結合。這類婚姻比較穩固,也比較「親」,直至白頭到老。還有一類,是女孩從骨子裡喜歡某一個職業者,或某種特有氣質,或一個行當。人生旅途中,又恰恰遇到一位「吻合」的「王子大哥哥」,而且脾氣性格,志趣,思想,行動,飲食,各方各面,無不「天生一對」。這種婚姻,真可謂兄妹類絕配:是一生哥哥親,妹妹愛的玩伴侶!
❼ 法律上夫妻是什麼關系
法律分析:夫妻是在存續中的婚姻關系中男女雙方的稱呼,又稱為配偶。夫妻關系是家庭關系中最重要的關系。從法律上講,夫妻關系包括夫妻人身和夫妻財產的權利義務關系。夫妻關系 人身的夫妻關系: 夫妻人身關系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中的身份、地位、人格等多個方面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夫妻關系的主要內容,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夫妻人身關系主要有下列內容: 1.夫妻雙方地位平等、獨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一條 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