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離婚案件如何取證
離婚案件當事人需要提供下列證據:1、雙方存在婚姻關系的證據。包括:結婚證。結婚證丟失的,由婚姻登記機關查婚姻登記檔案後出具婚姻證明,無婚姻檔案的,由單位出具婚姻關系證明。2、有關夫妻感情狀況的證據。包括:一方動手傷人的,要提供醫院診斷證明、單位證明或者當地組織、居委會證明;一方有外遇的,要提供單位的處分決定,單位證明或當地組織證明;隱瞞婚前患有禁止結婚的疾病的。要提供醫院診斷證明,婚前治療醫院的證明及單位證明或當地組織證明。3、雙方對子女撫養歸屬有爭議的提供下列證據:子女年齡證明、子女生活現狀的證據(如可以提供當地組織證明或證人證言)、經濟收入狀況證據(如銀行流水或收入證明)、有穩定住房的證明等有利於爭取撫養權的證據。4、對婚前婚後財產歸屬問題產生爭議時,可以提供:購置財產時的憑證及錢款來源的證據,予以證明屬於婚前還是婚後。如雙方婚前對財產有約定的,按約定履行,如需查詢對方的財產信息,需提供被查詢人的財產線索,如銀行賬戶等信息,向法院申請調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2. 婚姻調查取證離婚有哪些方法
婚姻調查取證離婚方法具體如下:一般來說,可以由當事人自己或者委託律師取證,收集證據要採取合法的方式,證據合法,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證據的證明力由法庭進行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
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一般應當由當事人依法提出申請。
發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給付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內容的法律文書、民事制裁決定書,以及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由審判庭移送執行機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