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沒領結婚證的婚姻怎麼解除
這個不是婚姻關系,是同居關系。如果有財產,對財產做好分割就可以,如果有子女,商量好子女的撫養問題。如果什麼都沒有,不需要辦理任何手續就可以解除同居關系。
第一種,從未辦理過結婚登記起訴離婚的處理: 1994年2月1日以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且屬於事實婚姻,可以直接提起離婚訴訟; 1994年2月1日 以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且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應先到婚姻登記機關補辦結婚登記以後再提起離婚訴訟;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人民法院將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第二種,辦理過結婚登記但遺失或損毀結婚證起訴離婚的處理:首先,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結婚證。其次,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出具婚姻登記記錄的證明。再次,可以向婚姻登記檔案保管部門查閱並復印婚姻登記檔案。你們不屬於合法婚姻因未到民政部門登記未領取結婚證,從當前看事實婚姻也不算(除非補辦合法婚姻手續),只能認定為同居關系並有非婚生子女。 事實婚姻的概念是:指雙方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兩性結合。 事實婚姻是相對於合法登記的婚姻而言的,事實婚姻未經依法登記,本質上屬於違法婚姻,但考慮到我國的現實國情,為了維持一定范圍內的,特別是廣大農村人口婚姻關系的穩定,國家對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男女雙方之間的關系有條件的予以認可,這就產生了事實婚姻這一概念。
【法律依據】:《婚姻法》第八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婚姻法》將於2020年12月31號失效)《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⑵ 事實婚姻怎麼解除婚姻關系
解除事實婚姻關系的方式:如雙方同居產生於1994年2月1日前,且雙方符合結婚條件的,則可通過向婚姻登記機關離婚登記,或直接向法院起訴等方式離婚,若在此之後同居的,則不屬於事實婚姻,雙方可自行解除關系,不得登記或起訴解除關系。⑶ 如何順利解除婚姻關系
法律分析:1、要注意收集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如雙方已經分居,一方在外借房子居住的,要提供租房協議;如雙方分室未分房的,雙方之前是否有過書面協議。2、保留雙方就離婚事宜協商的證據。有些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在法庭上表示堅決不同意離婚,但不排除私下會與提出離婚一方當事人做溝通、協議,如簡訊、郵件、初步協議等。即使最終未能達成協議,也要將相關協商過程和證據保存並提及時提供給法庭。3、爭取孩子撫養權的一方,要提供相比於對方自己有優勢的證據,如自己的經濟狀況優於對方,又如剖婦產的證明、對方重大疾病、或不良生活習慣等證據,並注意在離婚前的一段時間里,盡可能多的讓孩子隨自己共同生活,這樣法院也會基於不輕易改變未成年人生活環境的考慮而做出有利於自己的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