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無效婚姻的認定及處理
無效婚姻的認定,具體如下:
1、重婚;重婚是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違法行為;
2、近親結婚,當事人之間具有法律規定禁止結婚的直系親屬關系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所締結的婚姻;
3、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所締結的婚姻;
4、早婚,一方或者雙方不滿足法定結婚年齡。依照相關法律規定無效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雙方當事人不具有夫妻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在雙方同居期間所得財產,可以自行協商分割,協商不能達成一致可以訴訟到法院。
如何處理無效婚姻
1、申請人申請時,法定無效婚姻的事由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的案件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3、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將婚姻無效的情形告知當事人,並依法作出婚姻無效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㈡ 婚姻無效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民法典》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