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辦理復婚需要什麼手續和證件
復婚的手續:
1、需辦理復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登記所需證件,至一方戶口所在地或常駐地的民政局提出復婚申請;
2、男女雙方需親自到民政局提出復婚申請,分別填寫《申請復婚登記聲明書》並簽名或按手印;
3、民政局對雙方所提交的證件及聲明書進行審查,如符合復婚條件的,則辦理復婚登記;
4、在復婚登記手續辦理完成後,辦證人員需將原離婚證或者法院判決書撤銷,發給雙方復婚登記證。
復婚需攜帶證件有:
1、雙方當事人的戶口本及居民身份證;
2、雙方當事人所在單位、居委員會或村委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3、離婚證件或法院判決書。
《
婚姻法》第三十五條 【復婚】
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系的,必須到
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
【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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