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在按揭時,銀行能查出個人是否結婚嗎
銀行不能查詢婚姻狀況,但是在銀行貸款時,需要客戶自行提交婚姻證明,已婚的,給結婚證,單身的(離異、喪偶、未婚)需要辦理單身聲明公證。一般情況下,婚姻證明是最容易作假的證件,但是,不提倡提供虛假證明。
拓展資料
近年來金融行業發展迅速,銀行也加大了對貸款發放的力度,所以向銀行申請貸款的群體也日益增大,但是如果是已婚群體申請貸款必須向銀行提交婚姻證明材料,所以在銀行貸款審批的時候銀行會對申請人是否已婚進行查詢,首先我們要明白的是銀行本身沒有查詢婚姻情況的能力,所以銀行一般是通過你所提供的信息通過向朋友或者同事對你的婚姻狀況進行核實。另外如果你拖欠銀行貸款沒有按時進行歸還,銀行可以委託法律部門進行審查,法律部門會協同民政部門對你的婚姻狀況進行核實。如果徵信中有著不良的記錄就無法順利的完成貸款。
當事人婚姻狀況信息的聯網查詢是指婚姻登記機關的內部工作系統,只供婚姻登記機關工作人員為了工作需要進行查詢,其他人員是無法隨意查詢的。
婚姻當事人可以憑合法身份證件查閱本人的婚姻登記檔案;婚姻登記機關可以利用本機關移交的婚姻登記檔案;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門可以查閱婚姻登記檔案;律師及其他訴訟代理人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證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證件可以查閱與訴訟有關的婚姻登記檔案。公民查詢婚姻登記檔案,需婚姻當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證件,因故不能親自前往查閱的,可以辦理授權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為辦理,委託書應當經公證機關公證。公民查詢婚姻登記檔案一般情況應到原婚姻登記機關查詢。如果婚姻登記檔案已經移交到地方國家檔案館,當事人到檔案館查詢。
❷ 買房的婚姻證明在哪裡開
【法律分析】
買房的婚姻狀況證明指有關組織或單位出具的公民婚姻狀況(包括已婚、未婚、離異、喪偶、無配偶、同居等)及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職業、工作性質、住址等的書面證明。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司法機關和公證機關等頒發的婚姻狀況證明具有法律效力。根據對於出具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的現行規定:公民個人的婚姻記錄證明可由本人提交身份證原件、戶口簿原件、大兩寸免冠照片(需要開具幾張證明,則帶幾張照片),至常住戶口所在地婚姻登記機關查詢婚姻檔案,並據婚姻檔案記載情況,出具相應的婚姻登記記錄證明。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 第四條 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❸ 辦房產證會查婚姻狀況嗎
法律分析:辦房產證會查婚姻狀況的。
如果你在限購城市買房,房管局是會核查的,有一個系統叫購房資質核驗,就是核查購房者的基本信息,包括婚否。房管局這個是可以查詢到你的婚姻狀況的,因為只要是有登記,房產局是可以查詢的。房產局只會查詢和不動產相關的信息,如果之前婚姻同該房產相關,房產局是可以了解到的。
辦房產證流程:一、提供所需材料 二、進行產權登記 三、契稅稅率及繳款書的辦理 1.提供戶主身份證復印件。 2.提供銷售發票復印件(帶原件校驗)。 3.提供銷售合同及最終補充合同復印件(帶原件校驗)。 4.若開發公司代為辦理,則派遣員工時應出具公司蓋章的證明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六十一條 以出讓或者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書。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產開發用地上建成房屋的,應當憑土地使用權證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核實並頒發房屋所有權證書。
房地產轉讓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房產變更登記,並憑變更後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經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更換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權證書。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❹ 購房婚姻狀況證明怎麼開
婚姻狀況證明開具:第一、戶籍證明由公安機關出具證明,加蓋鮮章。第二、結婚證明由所在鄉民政所出具婚姻證明。另外,辦理未婚證明,需要在戶籍所在地的民政局辦理。民政部門婚姻可以根據所掌握的婚姻登記檔案為當事人出具在本轄區內「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並備注不包括在本轄區域外的其他地方的婚姻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十一條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一)合同;(二)繼承;(三)委託、聲明、贈與、遺囑;(四)財產分割;(五)招標投標、拍賣;(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關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證據;(十)文書上的簽名、印鑒、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