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夫妻共同債務風險,該如何規避
很多夫妻之間都會因為債務的問題而發生沖突,對於夫妻之間共同債務如何進行有效規避也是需要提前搞清楚的。首先對於夫妻雙方應該增強風險意識,在進行借貸的時候,尤其是夫妻雙方其中一方進行借貸時,是需要得到夫妻雙方共同的確認,只有在雙方都確定的條件下,就不存在以離婚的方式來進行轉移財產或者逃避債務。同時夫妻雙方也是需要加強溝通交流的,尤其是對於家庭財產的使用,一定要有一個明細和了解。尤其是對於男方來說,不要總是想要去逃避女方,否則就很容易讓女方的權益受到損失。還需要注意的一點就是在婚前對於夫妻雙方的財產問題,也是需要做一個明確的了解,最好提前了解清楚之後,這樣才後期也不會出現前期因為財務問題而導致夫妻雙方感情破裂。
最後夫妻共同債務這件事情主要是發生在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期間而產生的債務,但是在婚前的產生的債務就屬於個人債務。
Ⅱ 如何應對離婚規避債務
法律分析:1、在審理離婚案件時,為了防止因當事人隱瞞債務不報或只報部分債務給債權人帶來損失,辦案人員可在審理期間發出申報債權人公告;
2、夫妻雙方的債務分擔應征詢債權人意見;
3、對於那些債權數額大或自己要求加入債務分擔糾紛的債權人,法院可將他們追加為第三人;
4、法院判決一方負清償責任的同時應判決另一方負連帶責任;
5、對離婚後發現的共同債務,債權人向法院起訴時,法院應把離婚雙方列為共同被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