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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提供婚姻證據

發布時間:2023-03-06 12:43:21

A. 離婚案件如何收集證據

一、 離婚 案件如何收集 證據 離婚時各項證據都不好搜集,這里主要講述以下幾點: (一)證據的時間 證據直接證明自己 訴訟 請求,所以證據的時間一定不能太遠,一定要是在離婚近期狀況的證明。 (二)注重生活細節 家庭事務 繁多,每一項都涉及財產的收入支出,將平時存款的單據,繳費單據, 房產證 明等有書證的保管好,像收藏品、首飾等可以拍照錄音留證,最為復雜的是公司股權,如果沒有接觸到公司,那麼一定要細心留意對方在處理股權方面的細節,以防暗中被轉移。 (三)運用申請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權利 有些證據自己不能搜集到,必須靠法院。比如,銀行存款、股票資金對賬單等,一般是需要法院查詢,或由法院開具調查令再 委託律師 收集。還有鑒定報告,比如 親子鑒定 等,均需法院委託,否則,單方證據對方不予以認可。因此,要靈活運用申請法院調取證據的權利,既保險又有效。 (四) 孩子撫養權 證據 對自己收入狀況、生活狀況等都要詳細列舉證據,另外還要搜集沒有不利於孩子的因素的證據,以辯駁對方對自己的質疑。孩子的意願至關重要,平日一定要細心關懷孩子,爭取到孩子的心,讓孩子做出願意跟自己生活的意思表示。 二、離婚案件應該收集哪些證據 (一)證明當事人(原、被告)的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 1、證明原、被告是夫妻關系的證據,如 結婚證 、婚姻關系證明書、戶口簿以及 身份證 。 2、如涉及構成 事實婚姻 的,應提交居委會或村委會出具的證明。 3、證明被告下落不明的,應提交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村委會、居委會或公安機關的證明。 (二)證明婚姻關系破裂的證據; 1、如涉及 家庭暴力 ,應提交 法醫鑒定 ,提出 證人 。 2、如涉及吸毒、賭博行為的,應提交居委會或村委會或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涉及 行政處罰 、 刑事犯罪 的,應提交有關處罰決定或 判決書 。 3、如涉及有重婚行為或有配偶與他人 同居 的,應提交上述行為相關的結婚證、子女出生證、 居住證明 、相片或居委會、村委會、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等證據。 4、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引起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三)證明由一方 撫養 子女為宜的證據; 1、證明一方經濟狀況良好的,應提交 工資 單或其它合法收入的證明,或提交有關居住情況的證據。 2、如涉及10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應提交子女本人願跟隨父或跟母生活的相關證據。 (四)證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 共同財產 的證據; 1、證明有房產的,應提交房產證或 購房合同 、交款發票或出資證明。 2、證明有銀行存款並申請法院調查的,應提交銀行帳號;證明有股票並申請法院調查的,應提交股東代碼、資金帳號;證明有車輛的,應提交行駛證、車牌號。 3、證明對方在公司擁有股權的,應提交該公司的工商登記情況、出資的證明等。 4、證明一方有 債權債務 的,除提交借據以外,必須有相關的證據佐證。 5、證明夫妻雙方財產有約定的,必須提交協議書等相關的證據。 6、如申請法院調查取證但不能提供以上線索的,依法駁回申請。 (五)有具體的訴訟請求金額的,應提交訴訟請求金額的計算清單。 無論是哪種方式下的離婚,其實對於當事人來講要想達到自己的目的,就必然要提供相應的證據材料。尤其是在 訴訟離婚 的時候,對於原告而言證據的缺乏,往往會導致案件的敗訴,這樣的後果對於原告來講顯然是很不利的。由此可見,在打 離婚官司 的時候證據是多麼的重要。

B. 婚姻家庭案件需要哪些證據

婚姻家庭案件應提供的證據包括:
1、夫妻婚姻關系的證明;
2、夫妻子女的情況證明;
3、夫妻感情破裂、離婚原因等事實和證據;
4、夫妻各方財產和共同財產狀況的證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C. 婚姻家庭案件應提供的證據有哪些

法律分析:(1)離婚案件:婚姻關系證明;離婚理由的事實證據;子女情況的證明材料;家庭財產清單及債權、債務的證明材料,如果財產已經轉移,應提供轉移處所有關證據;雙方經濟收入的證明材料;住房情況的證明材料;一方以不能再生育為由要求撫育子女的,應提供醫院的證明材料;曾經過離婚訴訟的,應當提供原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等法院文書。(2)撫育案件:戶口簿或其他證明被告負有撫育義務的證明材料;屬離婚後的子女撫育糾紛,應提供離婚證據或人民法院判決書、調解書;有關雙方經濟收入及撫育能力的證明材料。(3)扶養案件:原、被告之間存在扶養關系的證明材料;原告所在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有關經濟狀況及身體狀況的證明材料;有關被告經濟收入和經濟負擔能力的證明材料。(4)贍養案件:原、被告之間存在贍養關系的證據材料;原告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有關經濟狀況及身體狀況的證明材料;有關被告經濟收入和經濟負擔能力的證明材料;要求解決住房的,應提供雙方住房狀況的證明材料;要求變更贍養費的,應提供原承擔贍養費數額的協議書、調解書、判決書或其他證明材料。(5)收養案件:原、被告之間存在收養關系的證明材料,公證收養應提供公證書,協議收養應提供協議書,事實收養應提供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的證明材料;養子女系未成年人的,應提供其出生證明或戶口簿,以及送養人的姓名、住址;在解除收養關系時要求補償收養期間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應提供所支出費用的證據;養父母要求養子女贍養的,應提供雙方的經濟狀況的證明材料;有共同財產的應提供共同財產的清單,共同財產為房屋的還應提供房屋產權證明,有債權、債務的,應提供債權、債務的證據材料;居住公房的應提供租賃關系的證明材料。(6)解除同居關系:雙方同居關系的事實證據;生有子女的應提供子女出生的證明材料;財產清單(參照離婚財產清單填寫)。(7)非婚生子女、棄嬰確認生父母:醫院出生證明,親子鑒定報告;單位、派出所、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證明材料;民政部門出具的領養證明。(8)監護權糾紛:監護權的有關證明,法定監護關系須提供戶口簿或單位、居委會、村委會的證明,指定監護須提供單位、居委會、村委會的書面或口頭指定監護的證據;被監護人身體、財產情況的證據材料;被監護人系精神病人須提供醫院診斷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D. 證明婚姻家庭關系的證據是什麼

婚姻家庭案件應提供的證據是:
1、婚姻家庭關系合法有效的證據。例如,本人戶口簿及身份證、結婚證、子女出生證等;
2、財產、債務歸屬相關證據。例如,房屋產權證、借貸憑證、交易記錄等;
3、其他證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 怎麼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

法律分析: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

1.「保證書」「道歉書」等,婚外情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寫下的表示悔改的書面證據。

2.嫖娼被查處,警方的筆錄。

3.單位查實職工的婚外情後,對其生活作風進行處理的材料。

4.雙方來往的書信、簡訊、電子郵件、博客、日記、QQ聊天記錄等,此類證據除書面證據外,簡訊、電子郵件、博客、QQ聊天記錄等最好先做一個公證,再提交給法院為宜件不允許也應該盡量自己固定保存起來,手機簡訊可以連著手機一起用數碼相機拍下來,電腦和網路資料可以截取全屏保存。5.捉姦在床的證據,這類證據搜集難度大,可以採取拍照、錄像取得,但是要注意不要侵犯隱私權。

6.人民法院對一方認定重婚的的法律文件。

7.夫妻雙方就婚外情交涉的錄音資料。

8.夫妻一方與第三者在公共場所出雙入對、攜手擁抱、進出房間等行為的錄像或照片。

9.物管人員、鄰居、街坊人員、親朋好友等的證人證言。

法律依據:《電子簽名法》 第七條 數據電文不得僅因為其是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的而被拒絕作為證據使用。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准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三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一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F. 如何證明夫妻感情破裂該如何找尋證據

想要離婚,證明夫妻感情破裂,就要提供兩個人一直分居的證據,其中一方在外面出軌的證據,兩個人感情不和經常吵架的證據。通常要拿出書面證據,要拿出視頻錄音證據,最好找到證人證言。

可以准備一些視聽資料,對方的聊天記錄,電話錄音,視頻聊天記錄等等,一旦發現了對方出軌的證據,要第一時間進行取證。如果發現聊天記錄也可以進行錄音,這些都可以當作離婚的證據。因為這些視聽資料就足以證明對方已經出軌,背叛了婚姻。

夫妻感情已經不存在了,如果一方不同意離婚,另一方就要搜集證據來證明兩個人感情已經破裂了不能生活在一起。這時候可以找證人證言,可以找鄰居,也可以找家裡的保姆,更可以找身邊的朋友或親人,證明兩個人長時間不生活在一起,兩個人各過各的。兩個人的感情已經破裂了,經常在一起吵架,一言不合就會發火動手。只要掌握了證人證言,也可以去起訴離婚,長痛不如短痛,既然無法生活在一起了,不如趁早分手吧!

G. 婚姻家庭案件應提供的證據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1、婚姻關系的證明(結婚證、戶籍簿或單位,居委會、村委會的證明);

2、婚後感情、離婚原因的事實或證據。

3、子女情況的證明。

4、財產、經濟狀訴的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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