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婚姻法離婚房子怎麼分割
法律分析:1、雙方離婚時已經對婚姻存續期間的房屋作出了書面協議的,在雙方自願的原則下,一按照協議進行分割;
2、雙方對房屋歸屬沒有約定或者存在爭議的,一般是要先認定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平均分配;
3、法院認定房子為一方財產的,歸那一方所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貳』 婚姻法中婚後所有的房產如何分割
房產由夫妻雙方協商分割,如果協議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分割,人民法院一般會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叄』 婚姻法離婚房產如何分割
法律分析:離婚房產屬於共同房產的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並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原則上應均等分割,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應於給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肆』 現在婚姻法離婚後房產怎麼分配
一、離 婚後財產 應該怎麼分? 離婚財產分割 即 夫妻共同財產 的分割,是指 離婚 時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為各自的個人財產。現行《 婚姻法 》第17條到第19條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 該法也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 在分割房產時,也會根據分割財產的方法,需要將房產分為 共同財產 和個人財產兩種情況進行處理。 二、現在婚姻法離婚後房產怎麼分配 (一)房產作為共同財產,對所有權無爭議的處理情況 1.雙方均主張 房屋所有權 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2.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做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3.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格進行分割。 (二)婚後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頭權人所有, 增值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得的部分,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另一方,比如一方購 買房 屋時花費50萬,經過雙方出資裝修後,房屋升值30萬,總價值80萬,那麼升值的30萬則應該平均分割;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三)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四)根據最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釋,當事人 結婚 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五)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 人民法院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一般會根據實際情況如哪一方負責 撫養 子女等因素判決由哪一方當事人使用。待當事人就該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 訴訟 。 三、房產作為個人財產時的處理情況 夫妻在離婚時僅能對共同財產主張分割或處理,而對於一方的個人財產,另一方不能主張權利。根據我國《婚姻法》,下列情況認為房屋為一方個人財產: (一)一方在婚前購買的房屋,在付清了全款並取得 房屋產權證 ,應當認定為夫妻一方婚前的個人財產; (二)一方婚前或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因 繼承 或接受贈與取得的房產,並且被 繼承人 或贈與人在 遺囑 或 贈與合同 中明確約定 遺囑繼承 人或受贈與人只為夫妻一方的,應當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雖然房子實際是由夫妻在居住,但可能並不一定是雙方共同的房產,所以在分割之前就要先對房產的性質進行確定。而離婚的時候只能對共同房產進行處理,這需要根據房屋的具體情況採取不同的方式,有些時候雖然認定屬於一方個人房產,但對於婚後的增值部分,對方也是可以要求分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