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丈夫婚內隱瞞財產,是否可以起訴我方能勝訴嗎
一、離婚時大家都知道有財產,但是都沒提的,沒要求法院處理的,則沒有訴訟時效限制。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八條 「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該條文對離婚後財產分割請求權不加時效限制。
二、離婚時對共同財產進行了分割,離婚後覺得分割不均,要求重新分割的,則訴訟時效為1年。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九條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三、離婚時對已知的共同財產都進行了處理,在判決書中已列明,離婚後發現對方藏匿了財產,如:判決書已寫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房產一套。離婚後發現一方還有一套房子,此種情況的訴訟時效是2年。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三十一條規定,「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