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婚姻的自然屬性是什麼
是指婚姻家庭賴以形成的自然因素。如男女兩性的生理差別,人類固有的性的本能以及通過自身蕃衍而形成的血緣聯系等。這種自然屬性是婚姻家庭關系區別於其他社會關系的重要特徵。如果沒有上述種種自然因素,人類社會根本不可能出現婚姻家庭。因此,對婚姻家庭的自然屬性應給予足夠的重視。某些自然規律對婚姻家庭所起的作用,正是以這種自然屬性為根據的。
❷ 婚姻的概念是什麼
婚姻的詞語解釋為:嫁娶的事。嫁和娶都是對男和女結合在一起共同生活的一種社會現象的表述婚姻釋義:[matrimony]∶男人和女人結為夫妻;已結婚的狀態。男人為女人而婚,女人為自己而嫁,婚姻的本質在於共同相愛、精彩的生活並延續自己的生命。 婚姻的由來:婚姻,古時又稱'昏姻'或'昏因'。一般而言,婚姻一詞的起源有三種說法:漢朝的鄭玄說,婚姻指的是嫁娶之禮。在我國古代的婚禮中,男方通常在黃昏時到女家迎親,而女方隨著男方出門,這種'男 以昏時迎女,女因男而來'的習俗,就是'昏''因'一詞的起源。換句話說,婚姻是指男娶女嫁的過程。 婚姻:已婚者比未婚者更幸福,這是全世界科學家都同意的結論,超級幸福感至少能在婚後持續一整年。婚姻是為當時社會制度所認可的,男女兩性互為配偶的結合。強調兩性、配偶身份及「婚姻是家庭產生的前提」。 構成婚姻是有前提條件的;前提條件可能是自己有的,對方沒有,或雙方的某些地方都比較薄弱,需要結合來達到強盛的繁衍的目地;結婚的本質也是有目的的,就是為自己生活的更好.所以「婚姻」這個詞條,不僅限用於形容人類姻緣的結合關系,還可以用於形容事件、物體的結合關系。 追溯到原始時代,就有了所謂的婚姻,這是一種群居高等生命的本能屬性,自然法則會用異性相吸的力量,使哺乳類生命繁衍生息。人類的婚姻存在形式以及結合方式,受人類社會環境的影響。不同時代和地區的社會環境,造就了多樣的婚姻模式,以及結合方式。科學的意義上看,如果沒有婚姻,很多血統就會出現混亂,不利於人們的優良繁衍。 原始人類並不需要婚姻,這跟今天的靈長動物是一樣的,不必細說。後來有了氏族社會,採用的是集體群婚制,即一個氏族的男性或女性集體嫁到另一個氏族。這也是在進化過程中為了族群繁衍和防止亂倫導致族群退化而形成的一個習俗。再後來進入了私有制社會,才有了一對一或一對數的固定的夫妻關系,於是就產生了婚姻制度。 值得指出的是,由於婚姻產生於私有制,所以它一直與人的財產關系密切相關。由於男子是私有制社會的主體,所以女子一直被看作男子的財產,於是多數古代社會是一夫多妻制。而且搶婚、買賣妻妾等現象也源於此。由於私有制的財產由於血緣關系中的男性繼承,為了保證血緣的純凈,就有了「處女情結」和對女子性行為的嚴格約束。 當出現了部落和國家等社會組織之後,婚姻又成了一種政治籌碼。從部族的通婚,到國家統治者之間的「聯姻」,都是試圖通過婚姻來達到政治目的。直到今天,婚姻仍被富豪家庭用於結盟和理順財產繼承關系。 至於在自然小農經濟社會中,婚姻則是一種勞動的分工組合,即所謂「男耕女織」,「男主外女主內」。而在現代社會中的老百姓,婚姻則是為了組成一個家庭,在滿足人的正常生活需要的同時,承擔為家族和社會養育後代的責任和義務,也是人的一種歸宿。 綜合看來,婚姻是自然的法則,違背這一法則的人,會給自己帶來一些煩惱。人類的婚姻發展史大約經歷了這樣幾個階段:雜亂性交時期、群婚(血緣群婚、族外群婚)、對偶婚、一夫一妻制。 婚姻的法學概念:作為婚姻法調整對象、婚姻法學研究對象的「婚姻」,必須有一個明確的法學概念。婚姻的法學概念應當與民法學中的民事行為概念相對應,並能在婚姻法學體系中始終如一。它應涵蓋以下三層含義:以男女兩性結合為基礎;以共同生活為目的;具有夫妻身份的公示性。它應包括各種合法婚姻和違法婚姻,能將其與婚前性行為、納妾、姘居、非婚同居等現象區分開來,而應避免和結婚、婚姻關系等法學念混為一談。 以男女兩性結合為基礎 這是婚姻的自然層次上的含義。男女兩性的生理差別、人類固有的性本能,是婚姻賴以形成的自然因素,也是婚姻固有的自然屬性,這種自然屬性是婚姻關系區別於其他社會關系的重要特徵,如果沒有上述種種自然因素,人類社會根本就不可能出現婚姻。 縱觀整個婚姻發展史,婚姻都是以男女兩性的結合為內涵。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一文中,不僅研究了婚姻的起源和發展,而且對未來社會的婚姻進行了推想。蒙昧時代、野蠻時代的群婚制、對偶婚制下的婚姻是異性之間的結合,與文明時代相適應的以通姦和賣淫為補充的一夫一妻制,從名稱本身就說明了它是男女兩性之間的結合。從恩格斯對一夫一妻制起源的分析,更可以看出它必然要求異性結為婚姻。「一夫一妻制不以自然條件為基礎,而以經濟條件。 以共同生活為目的 婚姻的目的是什麼?不同的國家,不同的歷史時期,有不同的表述。我國古代一直以「上以事宗廟,下以繼後世」為婚姻的目的;基督教婚姻,結婚的目的在於子女的生養教育以及夫妻間的互相扶養和性要求的慰藉;近現代各國的法律也對婚姻的目的做了種種規定。這些「目的」雖然紛繁復雜,但透過這些表面的目的,我們可以發現它們有一點是共同的,那就是它們都強調結為婚姻的男女雙方必須「共同生活」。這既是婚姻對當事人主觀心理狀態的要求,也是一直為人們所追求的婚姻在理想層次的含義。 所謂「共同生活」,是指居住在一起,成為同一個家庭的成員,處在同一個生活消費共同體中。一般情況下,還包括夫妻之間的性生活和夫妻間的互敬互愛。史尚寬先生認為,「共同生活」一般為「精神的生活共同(互相親愛、精神的結合)、性的生活共同(肉的結合)及經濟的生活共同(家計共有),」這是對「共同生活」全部內容的概括。 具有夫妻身份的公示性 夫妻身份的公示性,是婚姻的現象層次上的含義。它要求婚姻雙方當事人應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婚姻概念的這一層含義,包含兩方面的內容。 第一,男女雙方必須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周圍群眾也認為他們是夫妻。 也就是說,男女雙方既要具有夫妻生活的內在內容,在外部形式上還應有公眾所承認的夫妻身份。婚前性行為、納妾、姘居、非婚同居等現象的存在,要求婚姻法學建立相應的法學名詞。而要把這些法學名詞和婚姻的概念區分開來,就必然要求婚姻的概念以「夫妻身份的公示性」為內涵。 第二,夫妻身份只要為公眾認可,不需要具有合法性。 婚姻法學界普遍認為,「合法」是婚姻概念的必要內涵。這與婚姻法學中有關婚姻種類的理論相矛盾,與我國法律法規的內容也不吻合;既不利於從整個歷史發展過程來研究婚姻制度,也不利於從世界范圍來研究婚姻制度;而且與我國目前的婚姻狀況也不相稱。在法律法規和婚姻法學典籍中,涉及各種婚姻:包辦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違反婚姻自主的原則,包辦強迫他人婚姻的行為;買賣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財物為目的,包辦強迫他人婚姻的行為(參見1992年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見》);事實婚姻「是指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而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結合」;無效婚姻,「是指違反婚姻成立要件的違法婚姻」。上述種種婚姻,都不合法,但在我們的立法、法律解釋和法學研究中,都視它們為婚姻。因此,我們在界定婚姻概念時只應確定具有夫妻身份的公示性,而不需要具有合法性。 世界主要國家法定結婚年齡: 中國法定結婚年齡男22周歲,女20周歲。世界主要國家法定結婚年齡如下:伊朗法定結婚年齡9歲;荷蘭法定結婚年齡18歲;俄羅斯法定結婚年齡14歲;法國法定結婚年齡15歲;菲律賓法定結婚年齡16歲;韓國法定結婚年齡18歲;日本男18歲、女16歲;巴西16歲;中國香港16歲;中國台灣16歲;美國各州不一,部分州規定,如雙方未滿成年人年齡,須經父母同意方可結婚,有的州規定男子不滿18歲、女子不滿16歲者,即使父母同意也不能結婚。愛達荷、密西西比、新澤西和華盛頓等州則允許年滿14歲的男孩、年滿12歲的女孩結婚。
❸ 如何理解婚姻家庭的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
婚姻既具有自然屬性又具有社會屬性。自然屬性,指婚姻家庭賴以形成的自然因素,如男女兩性的生理差異、性本能、遺傳特性、性心理等,是婚姻家庭關系的自然基礎。社會屬性是指婚姻家庭賴以存在的社會基礎。婚姻是受經濟基礎、文化傳統、宗教習俗、政治制度等多種社會因素制約的,這些都說明婚姻具有社會屬性,構成一個社會的社會內容之一。社會屬性的本質是規范性愛的秩序,使人類的性愛,在社會秩序的整體框架內進行。二者是一對矛盾,是對立統一的關系。自然屬性是基礎,社會屬性是主導。
❹ 如何理解婚姻家庭的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
1.婚姻家庭的自然屬性,是指婚姻家庭這種社會關系賴以形成的自然條件,如男女兩性的生理差別、人類固有的性的本能、親子間和其他家庭成員間的血緣聯系等。如果沒有這些自然因素,婚姻家庭便無從產生,也不可能實現其特殊的社會職能,在婚姻家庭領域里,立法者是不能無視這各自然屬性的。
2.婚姻家庭的社會屬性,是指社會物質生活條件、社會制度賦予婚姻家庭的本質屬性。是依存於一定社會結構,具有一種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系,是依存於一定期社會結構,具有一定社會內容的。婚姻家庭的性質和特點,以及它的產生和發展變化等,都不是其自然屬性所能解釋的,只有從其社會屬性中才能找到正確的答案。在這個問題上,決不能片面地誇大自然屬性的作用,也不能將這兩種屬性平列起來,置皇同等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