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婚姻中的存續期間的財產如何處理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財產原則上不予分割。但如果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等情形下,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⑵ 對於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歸屬問題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原則上,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者雙方對外所負的債務,均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有兩種例外情形:(1)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應為個人債務,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2)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義對外所負的債務,夫妻另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債權人於債務發生時知道夫妻約定財產分別所有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個人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