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結婚登記預約超時的處理辦法
結婚登記是取得合法婚姻形式的必要條件。經過登記等手續,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因此結婚登記是一項具有法律效力的制度。你對結婚登記預約有多少了解?預約超時要怎麼辦?下面由我為你詳細介紹結婚登記預約的相關 法律知識 。
結婚登記預約超時的處理辦法一、結婚登記預約超時怎麼辦
實踐中,要是超過了預約結婚登記時間的,那麼當事人還是可以前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此時並不影響辦理結婚登記,但需要注意的是,由於已經錯過了預約登記的時間,因此就只能按照沒有進行預約的情況對待。
結婚登記預約超時的處理辦法
二、結婚登記預約怎麼取消
對於結婚登記的預約,如果當事人因各種原因無法在約定的時間前往婚姻登記機構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話,一般情況下只需要撥打預約的婚姻登記機構的電話,進行人工取消。當然要是不進行取消的話,也是沒有關系的。預約登記的那天不去就沒問題了,對以後結婚登記沒有任何影響。
三、成都結婚登記現場預約注意事項
1、雙方須親自到場,不得單方或委託他人,不得冒名頂替。
2、雙方須提交身份證、戶口本原件和預約單。
3、雙方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和戶籍地應當與預約時保持一致。
4、如發現單方辦理、冒名頂替或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與預約材料不一致的,預約失效。
5、如在預約時間未到指定地點辦理登記,預約失效,請另備三張大二寸近期免冠合影照片到登記處現場辦理。
前現場預約後,各區縣婚登處會把復印證件、裁剪照片、錄入個人信息等工作提前完成,並按順序發放預約單。新人按預約單上標注的時間段到婚登處,只需在結婚聲明書上簽名,就可領到結婚證。通過提前現場預約,新人領證時僅需1至2分鍾,而平時每對新人結婚登記用時約10分鍾。
綜上可知,即使錯過了結婚登記的預約時間,當事人還是可以前往辦理登記手續,但此時就只是按照一般情況對待,不能享受事先預約的待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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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登記的補辦登記
修正後的《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應當補辦登記”,是修正後的《婚姻法》提出的,主要是針對符合結婚條件的男女,未經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為了了引導他們正確認識婚姻關系和婚姻關系當事人在婚姻關系中的法律地位而增補的一條,對於這類問題,應針對不同情況實事求是的處理,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法釋三十號規定:
一、補辦結婚登記的,婚姻關系的效力從雙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時算起;
二、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之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婚姻實質要件的,但未登記,按事實婚姻處理;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之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補辦結婚登記,規范了法律上認可的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事實婚姻與同居現象,對於歷史上遺留的事實婚姻,只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的事實婚姻要件的,仍視為事實婚姻,對於不符合事實婚姻要件的,視為同居。
㈡ 結婚預約登記不去有什麼影響
結婚預約登記不去有什麼影響
結婚登記,乃一種國家相關機構對於婚姻關系的建立而採取的一種監督以及管理制度,必須達到一定的法定年齡才可以登記結婚,那麼,結婚預約登記不去有沒問題?以下我為大家整理了結婚預約登記不去有什麼影響的詳細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結婚預約登記不去有什麼影響
結婚預約登記不去,一般問題不大的,應該是需要重新預約的,建議直接咨詢婚登處,答案會更准確。
二、結婚登記的意義
中國婚姻法第8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這一規定說明:
1、進行登記是結婚必經的法定程序。
2、進行登記是結婚唯一的法定程序。
3、實行結婚登記制度,是嚴格執行婚姻法,保護婚姻關系的需要。
4、實行結婚登記制度,可以提高當事人的法制觀念,進法制宣傳教育和社會主義道德教育,減少糾紛,維護安定團結,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三、結婚登記的申請
1、中國公民在中國境內申請結婚。
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申請時,應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
①戶口證明;
②居民身份證;
離過婚的,還應當持離婚證。離婚的當事人恢復夫妻關系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復婚登記。
2、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包括常駐中國和臨時來華的外國人、外籍華人、定居中國的外國僑民)在中國境內申請結婚。
男女雙方當事人必須共同到中國公民一方戶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申請登記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須分別持有下列證件:
①中國公民須持有:
1)本人戶籍證明;
2)本人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單位的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企業單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職業、工作性質、申請與何人結婚的證明。
②外國人須持有:
1)本人護照或其他身份、國籍證件;
2)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或外事部門頒發的身份證件,或臨時來華的入境、居留證件;
3)經該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關)和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由該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或該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婚姻狀況的證明。
③外國僑民須持有:
1)本人護照或代替護照的身份、國籍證件(無國籍者免交);
2)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
3)本人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單位的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企業單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職業、工作性質、申請與何人結婚的證明。
3、凡證件齊全、符合法律規定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可持證件和男女雙方照片,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4、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應當如實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供規定的有關證件和證明,不得隱瞞真實情況。
;㈢ 預約了登記結婚去不了怎麼辦
由於離婚登記必須雙方現場登記,所以去不了,就只能重新預約,下次再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