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法律中規定起訴離婚在哪裡起訴
您好!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離婚訴訟一般應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但下列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1)被告住所地的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2)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3)對下落不明的或者宣告適中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4)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
5)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6)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一般情況下可通過被告的居住證,暫住證等文件證明被告的經常居住地。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助到您!
【相關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13條: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者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14條:在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15條: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第16條: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17條:已經離婚的中國公民,雙方均定居國外,僅就國內財產分割提起訴訟的,由主要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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