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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取證婚姻存續關系

發布時間:2023-02-28 08:26:13

Ⅰ 如何界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

法律分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也就是說婚姻關系從登記之日起算,到夫妻一方死亡或者離婚生效之日止。其中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離開住所,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被宣告死亡的人夫妻關系自然終止。法院撤銷死亡宣告,如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未再婚,則夫妻關系自然恢復。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界定關系著夫妻共同財產的確定,例如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系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Ⅱ 民法典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認定有哪些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以夫妻雙方登記結婚之日起至婚姻關系終止之日止的期間。即婚姻關系發生效力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時止。它既包括結婚之後夫妻雙方共同生活期間,也包括登記之後尚未同居期間,夫妻雙方婚後分居期間,以及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准予離婚姻的調解或者判決尚未生效期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條 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

Ⅲ 向法院起訴離婚怎麼取證

根起訴離婚時要注意收集以下方面的證據:
第一是證明當事人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如結婚證、婚姻關系證明書、戶口簿以及身份證。
第二是證明婚姻關系破裂的證據。
第三是證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財產的證據:證明有房產證的,應提交房產證或購房合同、交款發票或出資證明。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
證據有下列幾種: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證人證言;
(五)當事人的陳述;
(六)鑒定結論;
(七)勘驗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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