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撤銷婚姻需要提供什麼證據
法律分析:可撤銷的婚姻,是指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分為因脅迫結婚的和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兩大類。「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結婚的情況。所以如果發生了可撤銷婚姻關系糾紛,雙方當事人必須圍繞是否存在受脅迫或者沒有脅迫的事實提交相應的證據。可撤銷婚姻證據,一般有三大類,一個就是當事人的身份證明,還有就是婚姻受脅迫的證據還有就是時間證據了。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系當事人本人。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這里所說的「一年」是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⑵ 申請撤銷婚姻需要提交什麼材料
申請撤銷婚姻要符合的條件:
1、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2、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未在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⑶ 可撤銷婚姻需要當事人舉哪些證
1、已經結婚的證明
2、被脅迫的證明
3、表明不想結婚,只是因為脅迫才結婚
4、自結婚時至今未超過一年,如果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自恢復人身自由起算。
⑷ 撤銷婚姻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婚姻登記條例》第九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向婚姻登記機關請求撤銷其婚姻的,應當出具下列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
(二)、能夠證明受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
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認為受脅迫結婚的情況屬實且不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應當撤銷該婚姻,宣告結婚證作廢。
⑸ 可撤銷婚姻的證明材料
當事人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填寫《撤銷婚姻申請書》;雙方當事人在「聲明人」一欄簽名。當事人不會寫字的,可由當事人口述,第三人代為填寫,當事人在「申請人」一欄按指紋。第三人應當在申請書上註明代寫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住址、與申請人的關系。婚姻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不得作為第三人代申請人填寫。
⑹ 撤銷婚姻需要哪些證據
需要提交的證據,一方受脅迫與另一方登記結婚後,可以通過提交如下的證據來撤銷婚姻關系:1、身份證據:結婚證或者其他能夠證明婚姻關系成立的證據;當事人的身份證或者其他身份證明。2、受脅迫的證據:可撤銷婚姻的法定理由只有一個,就是受到了脅迫。因此,雙方當事人必須圍繞是否存在受脅迫或者沒有脅迫的事實提交相應的證據,比如帶有威脅內容的書證、錄音錄像證據,等等。3、時間證據: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1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內提出。因此,一旦發生可撤銷婚姻關系糾紛,申請撤銷婚姻關系的一方要提交時間沒有超過1年的證據。【法律依據】《婚姻法》第十一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⑺ 可撤銷婚姻證據有哪些
法律分析:可以通過提交如下的證據來撤銷婚姻關系:1.身份證據:結婚證或者其他能夠證明婚姻關系成立的證據;2.受脅迫的證據:可撤銷婚姻的法定理由只有一個,就是受到了脅迫;3.時間證據: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1年內提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⑻ 撤銷婚姻需要帶哪些資料
撤銷婚姻要帶這些材料:
1、申請人的身份證、結婚證;
2、請求撤銷婚姻的書面申請書;
3、能夠證明撤銷事由的證據,比如受脅迫或者一方隱瞞重大疾病的;
4、其他證據材料和證人證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⑼ 婚姻撤銷需要什麼手續
法律分析:撤銷婚姻有兩種途徑,手續如下:一、由婚姻登記機關宣布撤銷婚姻。受脅迫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撤銷該婚姻的申請,並出具證明材料:1、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2、能夠證明受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二、由人民法院判決撒銷婚姻。1、受脅迫方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撒銷婚姻的訴訟,人民法院審理婚姻當事人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案件,應當適用簡易程序或普通程序。2、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撒銷婚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