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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糾紛都需要帶什麼證件

發布時間:2023-02-28 02:24:10

❶ 離婚糾紛立案需要什麼材料

離婚糾紛立案需要什麼材料

離婚糾紛立案需要什麼材料,不同的人對於不同的情感會有著不同的看法,所以每個人在生活中都可能體會到這些不同的情感,因為這是一個復雜的過程,受影響的因素太多。以下分享離婚糾紛立案需要什麼材料?

離婚糾紛立案需要什麼材料1

1、民事起訴狀。

2、身份證。(只需要帶原告自己的身份證及復印件即可)

3、結婚證。(或者婚姻狀況證明)。

只需要帶一本結婚證即可。如果結婚證已遺失或者在被告手中取不出,可以到原婚姻登記機關開具《婚姻狀況證明》或復印原結婚登記的相關材料,並加蓋登記機關核對的公章。一般情況下,開具婚姻狀況證明不需要花錢,大多無償提供婚姻登記證明和核對章。但如果復印相關婚姻登記材料,需要交納一定的復印費用。

4、請求法院處理的財產清單。

財產清單是立案材料中較為重要的材料之一,它的重要之處在於法院是以原告所列財產清單中的財產項目收取訴訟費用的。根據《人民法院訴訟費收取辦法》的規定,離婚案件,爭議財產在1萬元以下的,人民法院收取訴訟費50元;超過1萬元的部分,加收1%。

比如,雙方爭議財產在50萬元,法院要收取的訴訟費用就是50元+4900元=4950元;再如,雙方爭議財產在一百萬元,法院要收取的訴訟費用就是50元+9900元=9950元。

對於上海、北京、廣州等大城市而言,雖然普通百姓沒有巨額財產,但僅房產一套就可能少則幾十萬元,多則上百萬、甚至幾百萬元。因此,如果據此交納訴訟費用,將是一筆不小的開支。

但是,要明確一點,這里所要列的財產清單,僅僅是需要人民法院處理的即雙方有爭議的財產,如果不需要人民法院處理,即雙方對一部分共有財產已作好約定或即將能做好約定,當事人不想讓法院處理,就不必列入到財產清單,以避免不必要的訴訟費用。

離婚糾紛立案需要什麼材料2

一、離婚訴訟立案材材料包括哪些?

離婚訴訟立案材材料包括民事起訴狀(一式兩份)、身份證或居住證件復印件(一式兩份)、丟失身份證的,應提交公安部門出示的人口信息復印件、結婚證或婚姻狀況證明復印件(一式兩份)、戶口本復印件(一式兩份)、財產清單復印件(一式兩份)。

立案時,只需要帶一本結婚證即可。如果結婚證已經遺失或者在被告手中取不出,可以到原婚姻登記機關開具《婚姻狀況證明》或復印原結婚登記的相關材料,並加蓋登記機關核對的公章。

財產清單是立案材料中較為重要的材料之一,它的重要之處在於法院是以原告所列財產清單中的財產項目收取訴訟費用的。

二、離婚訴訟立案都有哪些注意事項?

(一)仔細審閱提交訴訟材料。

1、避免被告兩個住所地的情況出現。

根據有關要求,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立案時,應該提交法院的材料有:

(1)起訴狀;

(2)書;

(3)身份證;

(4)財產清單。

應該注意的是,在提起訴訟之前,應核對雙方現在的住址是否與戶口本或身份證上的一致。

2、規范書寫起訴狀。

對起訴狀的書寫,最好套用固定的格式,注意寫明原、被告住址的郵政編碼,以及雙方的聯系電話、手機,以方便法院與當事人聯系。

(二)提交財產清單的問題。

因為離婚糾紛財產爭議一並處理,加之法院是按爭議財產數額收取費用的,因此,法院會讓原告提交財產清單。當事人盡量少列財產數額,先少預交訴訟費用,這不是惡意避免向法院交費,而是因為起訴後,原、被告仍有庭外和解的可能性,也就是仍有協商、的可能。

(三)立案前後時間段的把握。

有些法院周一到周五每天都可以立案,有些法院在有些特定的時段(比如周五上午或下午)是不立案的。因此,最好安排在周一到周四立案,最好在下午四點之前立案。

(四)附帶申請調查取證文書的問題。

由於法律法規的限制,在一般情況下,有些特定的證據,如銀行存款情況、股票帳號情況等當事人不能在訴前調查,只能委託法院調查,或申請法院出具調查令調查。但如果對方一知道原告訴至法院,很可能就會立即將資金轉移,因此,建議原告直接在訴狀中附帶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申請書或調查令申請書,並註明先查詢再送達的理由,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官找審理離婚糾紛時,如果判處雙方離婚的,還需對夫妻之間設計的共同財產、孩子等進行合法的分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配按照男女平等、照顧子女、過錯方適當補償的基本原則進行,但是如果是雙方就財產分割達成合意的,法院可以不予理會。

離婚糾紛立案需要什麼材料3

一、離婚立案需要准備什麼材料?

必備材料:

1、原告方的身份證原件,審核完即歸還原告。

2、雙方夫妻關系的證明,一般可提供結婚證和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3、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明,一般提交財產清單即可,具體在開庭時提交也可。

4、有子女的還應當提交子女的出生證明、戶口簿。

5、如果是第二次起訴離婚,原告還要從法院開具判決生效單。

其他材料:

1、婚姻基礎狀況的證明材料。如自由戀愛、經人介紹或包辦買賣婚姻、再婚、復婚等的證明材料。

2、婚後夫妻感情變化、引起離婚原因的證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離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體事實、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證明材料;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診斷書、鑒定書;如有賭博、吸毒等惡習或被判處長期徒刑的,提供公安機關的處理決定、法院判決等材料。

3、夫妻關系現狀的證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時間、原因、分居協議等材料;曾經起訴離婚的,提供法院判決書、裁定書等材料;雙方家庭之間有過激烈沖突的,提供公安機關的出警記錄材料等。

4、雙方經濟狀況的證明材料。雙方收入、存款、債權債務等證明,如單位證明、工資卡、完稅證明,存款人、帳號、金額,債權、債務數量,債務債權人姓名、住址等。

5、需要對方給予經濟幫助的.,提供疾病或無勞動能力、經濟來源狀況的證明。

6、需要經濟補償的,提供財產約定書、一方撫育子女、照料老人的證詞和錄音材料等。

7、要求對方給予精神損害賠償的,提供對方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的證據材料。

二、應向法院提供的主要證據是什麼?

1、提供結婚登記證書。提供結婚登記證書的目的是證明雙方存在婚姻關系。如果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要求離婚的,應提供下落不明一方出走時間、親友不知其下落的證明材料,如去社區居委會申請出具相關的證明。未辦理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的,一方提出離婚,應提供同居時的年齡、未登記的原因的證明材料。

2、提供婚姻基礎狀況的相關證據。這項證據的證明目的是關於婚姻系自由戀愛,還是包辦婚姻或買賣婚姻等情況。證據的形式可以是證人證言或者其他書面的證據。

3、提供婚後感情的證據材料,婚後感情是好是壞還是一般,是否分居及分居的時間、原因等證明材料。

4、提供引起離婚主要原因的證明材料和證人線索。如一方有生理缺陷、精神病應提供縣級以上醫院、精神病院的診斷證明書,患病的具體時間。如一方因違法犯罪被判刑或勞教要求離婚的,應提供法院的判決書、勞改地點。如一方因婚外情引起離婚的,應提供第三者的姓名、單位、住址等有關證明材料,不過在收集這項證據時,最好像專業的婚姻律師求助,以免對他人造成侵權。

5、提供子女的相關資料。提供的信息應包括子女人數及姓名、性別、出生時間、是婚生、非婚生還是收養或繼子女的證明材料、子女的健康狀況,成年子女無獨立生活能力的證明材料。

6、如女方在懷孕期間,應說明懷孕日期,並提供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書。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如果要想通過訴訟的方式離婚的話,必須要嚴格的按照法律規定內容來進行,首先是需要找到管轄法院,然後提供相對應的材料,才能夠對此決定是否立案處理,最終才能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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