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婚姻關系解除需要哪些條件
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精神, 解除婚姻關系 一般須具備下列要件: 1、婚姻關系合法。包括合法辦理了 結婚登記手續 ,且不屬於無效婚姻和 可撤銷婚姻 的情況,以及事實婚姻兩種情況。 2、 符合法律規定 的應准予離婚的要求。我國《民法典》概括性地規定了"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的標准,同時也列舉了確認感情確已破裂的五種情形。只要當事人舉證證明夫妻一方或雙方有上述行為,即可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3、不具有法律規定的抗辯事由。相對方如具有法律規定的抗辯事由,請求方要求解除婚姻關系的主張就不能成立。如現役軍人對其非軍人配偶離婚的主張,享有法定的抗辯權、女方在特殊情形下對男方在特定期間內的離婚主張的抗辯等。 4、不存在解除婚姻關系的妨礙性事實。主要是指原告撤訴或者 按撤訴處理 的,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程序性妨礙。
② 解除婚姻法的哪些情況下可以進行解除婚姻
以下情況下可以解除婚姻:
1、如果是協議離婚的,夫妻雙方就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好,然後雙方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經過三十天冷靜期,申請發給離婚證;
2、如果是訴訟離婚的,人民法院判決准予離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③ 撤銷婚姻有哪些條件
撤銷婚姻法律規定的條件有:1、該婚姻違反了當事人意願,違反結婚自由原則,包括包辦、買賣婚姻等,其主要表現形式是脅迫、限制人身自由以及被隱瞞重大疾病;2、必須在法定時間內提出;3、必須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④ 撤銷婚姻具體有哪些條件
撤銷婚姻需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結婚的一方被對方或者第三人脅迫違背自身意願締結婚姻的。一方婚前患有重大疾病,但是在結婚登記前隱瞞了對方,結婚後對方發現這一事實要求撤銷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