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破壞他人婚姻如何處理新民法典
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追究對方的犯罪責任,因為重婚罪是屬於違法犯罪行為。人民法院審理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案件時,涉及財產處理的,應當准許合法婚姻當事人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
《民法典》對小三破壞婚姻實際上是沒有做出特別的處理規范的,第三者破壞別人家庭的可以告,但一般情況下只有當第三者的行為符合以下條件時,才可以起訴:
1、如果達到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程度,那就構成了重婚罪。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如果是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構成破壞軍婚罪。
3、第三者以勸說、利誘、授意、慫恿、收買、威脅等方法,向被教唆者(夫妻中的一方)傳輸犯意(犯罪意圖)或者強化堅定其犯意,致使被教唆者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圖實施犯罪的,第三者就要承擔教唆犯罪的法律責任。
總之,就是只有當第三者的行為達到了上述任何一項時,才可以告。
二、重婚行為的認定是什麼?
根據司法實踐經驗,重婚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1、與配偶登記結婚後,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
2、與配偶登記結婚的,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後事實婚型。
3、與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曾先後或同時以夫妻名義同居而重婚,此即兩個事實婚的重婚。
4、與原配偶未登記而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後又與他人登記結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實婚後法律婚型。
5、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其登記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同居而重婚。由此可知,重婚在一定程度上和事實婚姻掛上了鉤。
對於第三者破壞別人家庭的行為,是需要根據實際的涉案情況來進行認定的,必須在達到立案條件的情況下才可以追究法律責任,如果未達到立案的條件的那麼是無法進行判決處理的,司法機關在立案時要進行合法的認定。
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② 破壞他人婚姻怎麼判
法律分析:一般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若破壞別人婚姻,進行重婚,以暴力干涉別人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七條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
第二百五十九條 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職權、從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姦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③ 前妻騷擾法律如何處理
一樣的遭遇,被陰毒的前妻騷擾多年,打電話,發信息,背後說壞話,破壞我現在的婚姻,被她起訴,該給她的都給她,什麼都不欠她,就是當初對她太好的緣故,反過來被她傷害!這樣的女人其實就是最大的悲哀!最慶幸的是跟她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