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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登記的婚姻該如何結束

發布時間:2023-02-24 20:10:09

① 夫妻生活十多年,一直沒有登記 倆人離婚怎麼離

你們夫妻生活十多年已經有了夫妻之實,這是沒有辦法否定的事情。
不過你的這種情況只能叫做分手。不需要離,只需要分手就好了。本來就沒有登記過,不用去民政局登記離婚。
如果牽扯到財產分割,最好是你們兩個共同協商一致同意。如果協商不能達成一致,就起訴離婚交給法院去判定。當然,法院首先看的是你們十年來夫妻生活的證明,這個也容易,十年的生活不管是人證還是物證應該會有一大把。

② 沒有結婚證的婚姻,要怎麼才能離婚

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協議離婚的,需要沒有結婚證的一方,到夫妻一方的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補辦結婚證。辦理完成後再申請辦理離婚登記,辦理離婚登記的程序為:
1、夫妻雙方就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債務等問題達成書面離婚協議;
2、夫妻雙方親自到領取結婚證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
3、在婚姻登記機關現場表達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並在離婚協議上簽字;
4、 領取申請書後,等待三十日的冷靜期,在三十日期限屆滿前,任何一方後悔離婚的,都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5、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沒有結婚證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離婚,但需要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已經結婚的證明。訴訟離婚的程序為:
1、確定管轄法院,夫妻一方起訴離婚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到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立案時所需的材料有:起訴書、原告的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被告的身份證(戶中本)復件、被告的居住證明、結婚證原件和復印件、未成年子女的出生證明原件和復印件等材料。
3、立案成功後等待人民法院通知開庭;
4、離婚案件要求必須夫妻雙方都到庭參加庭審,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5、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期限是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的可以延長六個月。
【相關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0修正)》
第十二條 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條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③ 沒領結婚證的婚姻怎麼解除

以1994年2月1日為分界線,之前的事實婚姻予以認可按照法律規定解除婚姻關系,之後的沒有領證的婚姻不予認可事實婚姻,按照同居關系處理,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解除同居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八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張享有繼承權的,依據本解釋第七條的原則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條

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④ 沒領結婚證的婚姻怎麼解除

在1994年2月1日以前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沒有結婚證解除婚姻關系可以向法院起訴;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後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沒有結婚證要解除婚姻關系就需要補辦結婚登記,然後再進行解除;如果是同居關系,不用解除婚姻關系;如果結婚證遺失,需要進行補辦後解除。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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