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無效婚姻法院程序是怎樣的
一、無效 婚姻法 院程序是怎樣的? 受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 訴訟 ,要求確認 婚姻無效 或撤消「欺詐」婚姻,法院在受理後,應審查無效情形,進行確認。代 領結婚證 的,應根據受害方意志進行撤消;冒領結婚證的,應確認無效,通知行政機關予以撤銷登記;騙婚的,除認定婚姻無效,通知行政機關依法撤消外,還要通知司法機關,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1、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後,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原告申請撤訴的,不予准許。如果法院經審查認為該婚姻有效,則允許原告撤訴。同時,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2、關於婚姻的效力,人民法院應當主動審查,不能因雙方當事人對本屬無效的婚姻沒有爭議就不加追究。 3、對婚姻效力問題的處理應當單獨製作出判決文書,與涉及 財產分割 和孩子 撫養 的判決文書是分別做出的。 4、對婚姻效力的訴訟,實行 一審終審 。也就是說, 一審 法院對婚姻效力作出判決後,不論是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認定婚姻無效,還是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認定婚姻有效,當事人不服的,均不能對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提出上訴,對財產分割和 子女撫養 問題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上訴。 二、婚姻無效的情況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2、有 禁止結婚 的親屬關系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 結婚 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對無效婚姻,當事人以及利害關系入可以向 婚姻登記 機關或人民法院提出該婚姻無效;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應當宣告該婚姻無效。對未到法定婚齡結婚的,應當在法定婚齡屆至前提出或宣告該婚姻無效。」 結婚須具備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但由於當事人弄虛作假、欺騙婚姻登記機關等原因或者婚姻登記機關不依法履行職責等原因,使某些欠缺結婚實質要件的男女當事人也經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 結婚手續 ,成為夫妻,這就需要設立宣告婚姻無效的法律制度。 綜上所述,在現實生活中,一些夫妻結婚後並不具備實質條件,比如近親屬結婚、構成重婚的,有這樣的情況,應該是無效婚姻。在婚姻中的受害人可以請求撤銷婚姻登記效力或者向法院起訴。法院受理這樣案件後,對婚姻的構成要件進行審查,符合婚姻無效特徵的,當庭宣告無效。
『貳』 無效婚姻需要辦理離婚手續嗎
無效婚姻不需要辦理離婚證,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婚姻無效,由人民法院宣告;無效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婚姻無效的,無過錯方可以要求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叄』 怎樣申請結婚證無效
申請結婚證無效的辦法:無效婚姻的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要確認婚姻無效的,可以拿著婚姻無效的證據以及其他所需材料到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讓法院依法宣告婚姻無效。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婚姻確實無效的,依法宣告男女雙方締結的是無效婚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肆』 請問申請婚姻無效需要什麼手續
無效婚姻的法定程序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七條的有關規定,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應當由婚姻當事人或者與患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向人民法院申請。 2.無效婚姻判決的法律效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的有關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的案件,對婚姻的效力不適用調解,有關婚姻無效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得上訴。但是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當事人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判決不服,可以上訴。 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具體條件。 根據《婚姻法》第十條的有關規定,下列婚姻屬於無效婚姻:1.重婚的;2、雙方系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3.婚前患醫學上認為不能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4.未到法定婚齡的。根據這一規定,我認為你的婚姻是否屬於無效婚姻,關鍵要看她的疾病是否屬於醫學上認為不能結婚的疾病。 新《婚姻法》第7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母嬰保健法》第8條規定,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對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及有關精神病的檢查。可見,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主要包括這三種疾病。該法第38條對這三種疾病的范圍作了限定: 指定傳染病,是指《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等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母嬰保健法》第9條規定: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醫師應當提出醫學意見;准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暫緩結婚。 嚴重遺傳性疾病,是指由於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後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母嬰保健法》第10條規定:此類患者在雙方同意下,採取長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結扎手術後不生育的,可以結婚。 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