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婚姻損害賠償標准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具體說來,離婚賠償條件如下:(一)一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的、具有虐待、遺棄行為的。(二)因為上述行為而導致法院判決離婚。也就是說,離婚賠償應該以離婚為原因,如果沒有達到離婚程度,而是在婚內損害,則不應該單獨提起夫妻之間的損害賠償。(三)受害方受到了損害。這種損害包括財產損害和精神損害兩種。(四)請求人無過錯。
2. 離婚如何賠償
離婚的賠償一般是指離婚損害賠償,即夫妻一方有過錯致使婚姻家庭關系破裂,離婚時對無過錯的一方所受的損失,有過錯的一方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
離婚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所涉及的人身損害賠償項目主要有: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生活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
(殘疾者生活補助費)
、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
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不起訴離婚而單獨提起婚姻損害賠償的案件法院不予受理,另一方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婚姻損害賠償請求也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3. 新婚姻法關於離婚賠償規定是怎樣的
一、 民法典 關於 離婚賠償 規定是怎樣的? 以下情況下導致的 離婚 可以要求賠償: (一)夫妻一方與他人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 的;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 結婚 的行為。這種有配偶的男女,在自己與配偶尚未解除婚姻關系或配偶尚未死亡的情況下,再同他人結婚的情況。這里既包括了與他人登記結婚,也包括雖未登記單卻與他人以夫妻相待。 (二)實施 家庭暴力 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家庭暴力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禁閉、殘害或者其他手段對家庭成員從身體、精神、性等方面進行傷害和摧殘的行為。 遺棄則是家庭成員中未履行應該承擔的 贍養 、 撫養 、 扶養 義務的行為。遺棄一般發生在老年、年幼、患病或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身上。 家庭暴力和家庭遺棄不僅會造成受害者身體或精神上的痛苦,更損害了其身體健康和人格尊嚴,嚴重時甚至會造成死亡。 二、離婚賠償的標准 在我國關於 離婚損害賠償 ,並沒有一個很明確的 賠償標准 ,實踐中往往都是根據多方面的因素,來確定這個離婚損害賠償數額的。具體可以參考的因素如下: 1、受害人的 精神損害 程度。應考慮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損害是長期的還是短期的,是否給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學習帶來影響,由於損害結果涉及人的身體和精神方面,必要時應由醫學專家鑒定其輕重程度,以便確定賠償數額的高低。 2、過錯方的過錯程度。包括過錯方實施過錯的種類、動機、情節等過錯程度一般與造成的損害成正比,過錯輕微的,對受害人的精神損害就小,受害人較易容忍和諒解,確定賠償數額應相對較小;過錯嚴重的,對受害人所造成的精神損害就大,為補償或恢復這種傷害,則應確定相對較高的賠償數額。 3、過錯方具體的侵權情節。應結合過錯方 侵權行為 的方式、手段、 場合等具體情節綜合考慮,如虐待比一般的過錯行為嚴重,侵權方式越惡劣,持續時間越長,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損害就越大,其賠償數額的確定應相對高於一般家庭暴力。 4、過錯方的經濟負擔能力。過錯方無任何固定的經濟來源,你要他(她)再多的 精神損害賠償 也是無能為力。 5、 訴訟 時當地的經濟狀況。我國各地經濟發展不平衡,精神損害賠償糾紛若發生在經濟較為不發達的邊遠山村,幾十元的賠償數額可能就會平息糾紛。反之,若發生在經濟發達的地區,類似的糾紛,裁判上千元的賠償數額,受害人亦不一定能夠服判息訴。 所以,在確定賠償數額時,要因地制宜,酌情考慮訴訟時當地的經濟狀況,結合其他因素,合情合理地確定一個具體數額。 離婚損害賠償的 民事責任 方式宜兼采財產責任和非財產責任兩種形式。 並不是誰提出來離婚,誰就必須要對另一方進行賠償的,離婚可以索要賠償的必須是建立在當事人有重大過錯的基礎上。而且有重大過錯的,其實要付出的法律代價並不只是對無過錯方賠償,關於 夫妻共同財產 的分配,甚至是 孩子撫養權 的判決等都會有一定的影響。
4. 新婚姻法出軌怎麼賠償
新婚姻法規定,出軌如果構成重婚或同居,並由此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如果男方有外遇,符合上述情況,女方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但是上海市的法院很少會判決在離婚中有精神損害賠償的,除非是因為有家庭暴力、遺棄虐待重婚等因素,如果只是外遇而導致離婚,不會支持精神損害賠償,只會在財產分割的時候照顧無過錯方而已。即使支持精神損害賠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精神損害賠償最高5萬,而且法院一般根據當地的生活水平、過錯方的過錯程度和負擔能力等具體情況綜合考慮。
在一般城市,也很少超過1萬元。 在現實生活中如果是為老公出軌而導致離婚的話,只要有證據法院的判決就會傾向於無過錯的一方,自然財產的分割也會以無過錯一方為基準來分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