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事實婚姻的認定
事實婚姻認定如下:
1、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
2、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
4、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
事實婚姻怎麼解除
1、先要確定是否真的是事實婚姻;
2、如果是事實婚姻,另一方可以到法院起訴要求離婚;
3、如果只是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任何一方隨時可以解除。如果對財產或孩子撫養權、撫養費有爭議,可以到法院起訴,但不會有精神補償。
事實婚姻解除後的財產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一般按共有財產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㈡ 婚姻法如何認定事實婚姻
對事實婚姻的認定:男女雙方沒有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了結婚登記,但是已經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形成了事實上的夫妻關系;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完成結婚登記才能成立合法的夫妻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條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㈢ 法律規定怎麼認定事實婚姻關系
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之前,未 辦結婚登記 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起訴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院條件,可認定為 事實婚姻關系 ;如起訴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非法同居關系。 2、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之後,未辦 結婚登記手續 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同居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如同居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系。 3、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之日起,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關系對待。 4、離婚後雙方未再婚,未履行復婚登記手續,又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一方起訴「離婚」的,一般應解除其非法同居關系。 5、已登記結婚的一方又與第三人形成事實婚姻關系,或事實婚姻關系的一方又與第三人登記結婚,或事實婚姻關系的一方又與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實婚姻關系,凡前一個婚姻關系的一方要求追究重婚罪的,無論其行為是否 構成重婚罪 ,均應解除後一個婚姻關系。前一個婚姻關系的一方如要求處理離婚問題,應根據其婚姻關系的具體情況進行調解或者作出判決。6、審理事實婚姻關系的離婚案件,應當先進行調解,經調解和好或撤訴的,確認婚姻關系有效,發給調解書或裁定書,經調解不能和好的,應調解或判決准予離婚。 7、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離婚」或 解除同居關系 ,經查確屬非法同居關系的,應一律判決予以解除。 8、人民法院審理非法同居關系的案件,如涉及 非婚生子女 撫養和財產分割問題,應一並予以解決。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 9、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雙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撫養,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應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哺乳期內的子女,原則上應由母方撫養,如父方條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撫養,子女為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的,應徵求子女本人的意見,一方將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養,須徵得另一方的同意。
㈣ 事實婚姻如何認定
事實婚姻是指1994年2月1日之前,男女雙方滿足結婚的實質要件,但是未到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對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狀態。從上述定義可以看出,事實婚姻應從以下幾方面認定:
第一,時間方面:根據法律規定,1994年2月1日之前,存在事實婚姻,1994年之後,法律就不再認可事實婚姻。因此,事實婚姻形成的時間應該是1994年2月1日之前。
第二,事實婚姻應滿足結婚的實質要件,即1、雙方均為自願,婚姻自由是憲法賦予每個公民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包辦或者強迫男女雙方締結婚姻。
2、雙方應達到法定婚齡,即男方已滿二十二周歲,女方已滿二十周歲。
3、雙方之間不存在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即雙方不是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第三,雙方以夫妻名義對外長期共同生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七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自願】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法定婚齡】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禁止結婚的情形】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結婚程序】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㈤ 如何認定事實婚姻的
法律分析:未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情形一般認定為事實婚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㈥ 事實婚姻怎麼認定
如果男女雙方在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認定事實婚姻關系。事實婚姻是指男女雙方沒有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了結婚登記,但是已經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形成了事實上的夫妻關系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條
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七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㈦ 事實夫妻怎麼認定
一、事實婚姻怎麼認定
1、事實婚姻的認定標准,具體如下:
(1)事實婚姻的男女都無配偶,有配偶則構成事實重婚;
(2)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
(4)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二、事實夫妻有繼承權嗎
事實夫妻沒有繼承權。夫妻之間相互享有繼承權,而夫妻是在辦理結婚登記,領取結婚證的情況下才形成的。而事實婚姻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所以雙方之間沒有繼承權。
三、事實婚姻財產怎麼分割
事實婚姻由男女雙方協商分割財產,在事實婚姻期間屬於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是屬於可以分割的共有財產,按雙方所佔有的財產份額進行分割;屬於一方個人財產的不分割。
㈧ 事實婚姻怎麼認定
事實婚姻的認定1、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2、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3、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4、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 第二條 內地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則確定農村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具體機關。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內地居民同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以下簡稱香港居民)、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以下簡稱澳門居民)、台灣地區居民(以下簡稱台灣居民)、華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確定的機關。
㈨ 事實婚姻是怎麼認定的
法律分析:符合下列條件的認定構成事實婚姻:
1.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2.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
3.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㈩ 如何認定事實婚姻
法律分析:1、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2、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3、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4、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事實婚姻就是指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婚姻。事實婚姻有廣義、狹義之分,廣義的事實婚姻指一切未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婚姻,狹義的事實婚姻僅指國家有條件的承認的未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婚姻。學者多採取廣義,司法實踐中多採用狹義。結合國家法律規定的變化和調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可以把事實婚姻分成若干類型。1981年1月1日以前的事實婚姻,這部分婚姻當事人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已結婚多年,大部分當事人已進入「老大爺、老大娘」年齡段,同居時主觀上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客觀上亦具備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事實,周圍群眾也認定其為夫妻關系。加之那時法律、法規不夠完善,假使當事人結婚證丟失,一方主張未辦理結婚登記,另一方也無從查找婚姻檔案,如果認定他們的婚姻是事實婚姻,適用處理事實婚姻的法律規范來調整他們的婚姻關系,顯然不利於當事人權利的保護和社會的穩定,對這一類婚姻應認定其婚姻的合法性,完全等同於合法登記婚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