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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族婚姻制度有哪些

發布時間:2023-02-22 05:52:03

『壹』 請問中國古代文化中傳統的婚制有哪些

其一:原始群婚階段
中國近現代學者研究上古時代的婚姻制度時,基本受到馬克思、恩格斯以及作為他們重要理論來源的摩爾根的影響。馬克思在其,《摩爾根<古代社會>一書摘要》中說:最古是過著群團的生活,實行雜亂的性交。中國學者一般也認同這個觀點,認為兩性關系應該帶有剛從猿類脫胎過來的習慣,以小群體方式生活,無所謂婚姻家庭,有著毫無節制的性交關系,處於雜亂無序的群婚狀態之中。當然,所有這些觀點都基於這樣一個前提-達爾文的進化論,即人類是從猿轉變過來的。
中國古代學者無從知道達爾文和他的進化論,但某些記載卻與西方學者的研究結果不謀而合。<淮南子.本經訓>:男女群居雜處無二別。<列子.湯問>:男女雜游,不聘不媒。游,乃是男女兩性間的自由結合,媒,乃是婚姻的中介人角色,聘,則是兩性結合所經過的社會程序。根據類似的表述,學者們推測說:原始群婚之早期階段,兄弟姐妹、上下輩之間的婚配是毫無限制的。但是,這只是一種推測,或者說想像。<呂氏春秋>雲:昔太古無嘗君矣,其民聚生群處,知母不知父,無親戚兄弟夫妻男女之別,無上下長幼之道。<管子.君巨篇>也雲:古者未有夫妻匹配之道。
這一點,在神話故事里也有蹤跡可尋。有人說,夏娃是從亞當身上抽出的肋骨所成,那麼,亞當與夏娃應該也是上下輩關系。同時,希臘神話中,俄狄浦斯殺父娶母,還與其母合夥生了四子,應該也是遠古時期上下輩無序的一種記憶遺留。

其二:血緣婚
它是人類婚姻史上第二種婚姻制度類型,也叫班輩婚,兄妹婚。恩格斯說:在這里,婚姻集團是按輩份來劃分的,在家族范圍以內的所有祖父與祖母,都互為夫妻。他們的子女,即父親和母親,也是如此;同樣的,後者的子女,構成第三個共同夫妻圈子。
中國古代神話中有一個典型的例子-伏羲、女媧傳說。他們本是兄妹倆個,可是不知怎麼搞的,人類遭遇滅頂之災,世界上只剩下他們兩個人。為延續人類種族,兄妹兩個不得不結合。這一神話在唐朝李冗的<獨異志>里有完整的描述:昔宇宙初開之時,只有女媧兄妹二人在昆侖山(象所有的神話故事一樣,顧了這頭顧不了那頭,這個傳說,交待不出伏羲女媧是怎麼來的),而天下未有人民,議以為夫妻,以自羞恥。兄即與妹上昆侖山。咒曰:天若遣我兄妹二人為夫妻,而煙悉合,若不,使煙散。於煙即合,其妹即來就兄,妹以扇蔽面(也不知是妹妹害羞,還是後世說故事的人害羞,仰或是說故事的人替妹妹害羞,總之,妹妹用扇子蓋住了臉)。
伏羲、女媧的兄妹婚,漢代畫像中也有所反映,二人皆人首蛇身,纏在一起。山東沂南縣北寨村漢墓出土,墓門東側支柱頂上有燧人氏、伏羲、女媧三人合抱圖。燧人氏是伏羲、女媧的爹,學者鄭慧生先生認為,燧人是第三者,呵呵,也就是說,這種情況恰好反映了原始群婚上下無序的特徵。而山東費縣南武陽東厥畫像,燧人端坐中間,兩手扶著伏羲、女媧,只玉成二人,自己不再申辦奧運-重在摻乎了。南陽畫像石中也有發現,伏羲、女媧站在燧人的肩膀頭上,應該是燧人退出的意思。總之,伏羲、女媧的故事是原始群婚向班輩婚的過渡。
東漢梁武祠石室里,有這樣一幅畫像:伏羲、女媧蛇尾相交,兩人上方,尚有兩小兒,也在相交,他們應該是伏羲、女媧的後代。同時,伏羲下方一男子正在扯伏羲的袖子,女媧下方一女子也在扯女媧的裙子。形象地反映了班輩婚的特徵:同輩通婚,而且,同輩之間,不分你我。你的是我的,我的是你的。共妻共夫。曾有人戲問:上帝創造了亞當和夏娃,這沒錯;亞當和夏娃成親,這也沒錯,但是,亞當和夏娃的親家是誰?對啊,諸位有興趣,就研究一下。

其三:搶親婚
兩性關系被限制在家族內部班輩之間的同時,家族之外又有搶親製作為補充。女子在古代,可能也是被視作財產的,部落戰爭,家族械鬥,導致女人被搶來搶去。按現在的眼光看,搶親肯定是不文明的,但是學者們認為,可不能小看這一搶,這一搶,搶出了文明,搶出了優生優育。看看自己內部人生出來的畸形、弱智嬰兒,再看看搶來的女子生出來的白胖孩子,古人終於悟出:男女同姓,其生不蕃。直到如今,偏僻的鄉下仍有同姓不婚的所謂族規。
《易經》爻辭里有一段,被學者認為是反映搶親現象的。雲:屯如邅如,乘馬班如,匪寇,婚媾。翻譯過來即是:一群人乘馬飛速而來,不是來搶財產的,是來搶親婚配的呀。還有一段:乘馬班如,泣血漣如。也被學者認為是搶親過後的情形:搶親的人騎著馬兒飛速而去,山路上留下一串可憐的哭聲。
有學者認為,中國舊制婚俗里,仍有搶親的遺留。比如男方迎娶女方,女方要蒙紅蓋頭,據說原始意思是為了防止女子半路伺機出逃,或者,妨止她們記下回家的路。這一手,跟土匪綁人,用黑布蒙其眼一個道理。學者們這樣一推測,叫我看來,婚姻儀式里好多勾當都象搶親了,比如,鄉下迎親儀式中,前有火銃開路,緊隨其後的是十幾個半大小子,手舉各色小旗招搖,新郎身後更有眾多的弟侄等青壯年護衛,咋看咋覺得象搶。而女人臂彎上所戴手鐲,我們不妨把它想像成手銬。至於某些山區的哭嫁習俗,更是讓人懷疑,新娘子是被人搶走的。到後來,搶親成為一種儀式。廣西雲南傈僳族,娶親時,雙方約好地點,搶那麼一番。男方結伴持刀,女方假裝呼救,女伴親屬佯救,男方扔錢財,女方親屬拾錢歸。這個,估計就是現在鄉下迎親時,新郞所扔的紅包。至於河南西南的某些落後山區,直到解放前,仍有搶寡婦的習俗。這可是真的搶,沒有事先的約定,誰搶到手算誰的。而寡婦也不是那麼好搶的,她們也有武器,那就是月經褲頭,月經帶之類的,中國社會看不起女人,認為這些東西比較晦氣,所以,這些東西是寡婦們保護自己的最佳生化武器。鴉片戰爭時,廣州將軍楊芳也用這一手對付過英國侵略者,只是效用不大。
還有好事者,證明《關睢》也是首搶親詩:窈窕淑女,君子好逑…求之不得,輾轉反側。想媳婦想得晚上睡不著,怎麼辦?王振擇先生說,那就只好搶啦。李長之在自己的<詩經試譯>中如此解釋:好逑,等於配偶,逑,即仇,相當於我們現在所謂的冤家。冤家,仇逑,不是搶親又是什麼?
另從辭源的角度,有人開玩笑,說,婚,就是人發昏後的一種行為。但<說文解字>是這樣解釋的:娶婦以昏時。想像力比較豐富的學者馬上據此斷定:天黑才敢結婚,肯定是搶婚了。否則,為什麼不放在白天呢?

其四:族外婚
研究中國婚姻制度的學者根據考古學資料推論,族外婚是母系社會的一個標志。根據恩格斯的論述,學者想像母系氏族的婚姻情況是這樣的:氏族禁止族內通婚,須到其它氏族部落尋求女子;同時,把本族女子嫁給外族。而中國許多上古聖人出生的神話傳說,如「附寶感北斗而生黃帝」、「慶都與赤龍合婚生堯」、「握登見大虹意感而生舜」等等,正好被學者認為是族外婚的一種折射。
族外婚,又稱普那路亞。但不可否認的是,其中仍保留有班輩婚的習慣,兄弟共妻,姐妹共夫。孩子,稱所有的男人為父親,稱所有的女人為母親。比如,商代仍保留有上古時代的稱謂習慣,商代卜辭中,武丁稱他的父親為父甲、父乙(這個才是武丁的生父)、父丙、父丁、父戊,是為多父;稱他的母親為母甲、母丙、母庚(這個才是他的生母),現代社會,許昌地區的稱謂也值得研究,稱父親為爹,父親之兄為大爹,父親之弟為小爹。總之,很有意思。而中國舊的婚俗,兄終弟及,姐死妹繼,甚至姐妹二人同嫁一人,比如堯女,娥皇女英同嫁舜,大周後小周後同嫁李煜,從上古到新中國新婚姻法執行之前,這些舊俗也一直被社會道義所認可。前幾年流行的一個民歌,大坂城的姑娘,歌詞里有一句我始終不明白:帶著你的嫁妝,帶著你的妹妹,趕著那馬車來。你說新娘子為什麼要帶著妹妹來呢?現在我才明白,估計是妹妹是陪嫁的,實乃班輩婚遺留。劉心武做《人民日報》總編時,刊發一篇小說,《伸出你的舌苔或者空空盪盪》,裡面也觸及了西藏地區的這種民族風情,遭到中央民族大學藏族大學生的抗議,導致劉心武下崗。總之,不管是做學術,還是做文學藝術,都得講政治。否則,政治找你的事兒。
這里想說些多餘的話,隨著人類對自身認識能力的提高,春秋以後,「天神感應」說也不再有市場。可是到了西漢,人們為了拍劉邦的馬屁,不惜給劉邦他爹戴個大綠帽:劉媼劉大媽在山坡上睡覺,龍附其身,已而有身,遂產高祖。嗨,都什麼時候了,還玩這一手,自污!族外婚還有一些變種,比如有關女兒國、丈夫國的故事。1981年<哈爾濱日報>報道,南美洲巴西邊界,有一個女兒國,全國沒一個男人。每年到一定的日期,從另一個哈姆諾族過來一批男人,和她們配合成婚。男子離去後,女方生子。來年再相會,女孩子被留下,男孩子被抱走。另,我國古文獻有關記載也比較多,<山海經.海外西經>載:女子國在巫咸北,兩女子居。<大荒西經>載:大荒之中…有女子之國。<三國志><後漢書>等載:海中有女國,無男人。或傳其國有神井,窺之輒生子雲。但這個解決不了生男咋辦的問題,所以郭璞注<山海經>,雲:有黃池,婦人入浴,出即懷妊矣,若生男子,三歲輒死。至於<西遊記>里,大家都知道老豬同志進了女兒國,喝了人家女兒河裡的水,懷了胎,最後又做了人流。至於丈夫國,<山海經>與<淮南子>都提及過,既然女兒國都是自力更生,自己生孩子,那丈夫國怎麼解決子嗣問題呢?<太平御覽>卷361引<玄中記>:丈夫民,殷帝大戊使王英采葯於西王母,至此絕糧,不能進,乃食木實,衣以木皮,終身無妻,產子二人,從背肋間出(我估計跟金蟬脫殼差不多),產子二人,其父則死,是為丈夫民,去玉門二萬里。這些天方講夜譚式的故事,應該是族外婚的變種吧。

其五:對偶婚
馬克思說:在普那路亞家族制下,便多少有了一男一女結成配偶過同居生活的事實,而這是社會狀況的諸條件引起的,每個男子在其若干妻子中,有一個是主妻,反過來說女子也是如此,因而有了向對偶婚過渡的傾向。
這個我信,人是感情動物,這就決定了他(她)在眾多可能的對象中,會有所偏好,有所選擇。選擇的結果,便是對偶婚的產生,它是普那路亞向一夫一妻制的過渡形式。
對偶婚分兩個階段或兩種方式,第一,望門居制,據說大禹和塗山氏就是這樣搞的;第二,居婦家制,<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一書中的易洛魁人。

其六:一夫一妻制

『貳』 古代的婚姻制度是什麼

婚姻是家族的前提和基礎,所以歷代統治者都極為重視。《易·序卦》:「有天地,然後有萬物;有萬物,然後有男女;有男女,然後有夫婦;有夫婦,然後有夫子;與父子,然後有君臣;有君臣,然後有上下;有上下,然後禮儀有所錯(措)」《禮記·昏義》:「婚禮者,禮之本也」;「將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廟,而下以繼後世也」。這種觀念反映了古代祖先崇拜、生殖崇拜的習俗,婚姻主要被作為可以祭祀祖先、延續後代的手段。
後世儒家經典記載了西周時期貴族的婚姻狀況,當然這種狀況已經被理想化了,但它仍然對後世的法制和觀念具有相當的影響力。因為西周時期去古不遠,許多部族和地區在不同程度上還保留著氏族時期的一些婚姻習慣。《周禮·媒氏》里說,在仲春時候,青年男女的自由戀愛和私奔,國家並不禁止。《詩經》里也有許多反映民間男女自由戀愛的詩篇。近世有學者指出,一直到漢代以前,在燕、趙、中山、政、衛、齊、楚等地區,還盛行著各種非禮制的婚俗。因此,在西周時期的平民生活中,婚姻方式還是相當自由的。我們這里所談的只是儒家經典所記載的貴族婚姻狀況。
據記載,西周時期就有了掌管婚姻事務的機構——媒氏。《周禮·地官·媒氏》:「掌萬民之判」。「判」就是判合,男女相匹配。可見,媒氏就是婚姻管理機關。
一、 婚姻關系的締結
1、 締結婚姻的限制性條件
(1)西周時,締結婚姻關系,男女雙方都必須嚴格服從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禮記·曲禮》:「男女無媒不交」;「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
(2)同姓不婚
有學者指出,殷商時期有可能實行族內通婚。這種情況到西周時被完全改變了。按照周禮的規定,「娶妻不娶同姓」(禮記·坊記)。姓原是古代氏族的標志,同姓則同族,血緣關系較近;反之,不同姓則不同族,血緣關系較遠。當時的人們可能已經認識到族內婚配不利於後代的繁衍。所謂「男女同姓,其生不繁」;「同姓不婚,懼不殖也」(《左傳·僖公二十三年》、《國語·晉語》四)。當然,倡導族外婚還有其政治目的。「取於異姓,所以附遠厚別也」(《禮記·郊特牲》)。所謂「附遠」,就是通過聯姻與血緣關系遠的異性貴族建立姻親關系。通過族外通婚這種頻繁的政治聯姻,可以用甥舅關系將各異姓貴族緊密聯合起來。周族之所以能夠控制廣大地區,與其積極與各族聯姻有一定關系。所謂「厚別」,就是嚴格別於同宗,以防紊亂倫常。因為既然禁止通行親族通婚,那麼即使血緣關系親密的男女之間也應當有所迴避。「七年,男女不同席,不同食」、「男女不同衣裳」、「男女授受不親」等等禮的要求即是從此而來。
(3)關於結婚年齡
西周禮制規定,男子二十歲「冠而列丈夫」(將頭發全部挽至頭頂結為發髻,戴上保護發髻的小帽子「冠」),表示成年。女子則十五歲為「及笄」(也是將頭發梳理為垂於腦後的發髻),是為成年(《春秋穀梁傳·文公十二年》。男女未達到成年年齡不得成婚。
《周禮》記載:男子三十而娶,女子二十而嫁。女子因故晚嫁的,最多不超過二十三歲。有的史籍說女子十五而嫁。說法不一。但是,後來的結婚年齡顯然是大大提前了。《韓非子》:男子二十而室,女子十五而嫁。據楊樹達《漢代婚喪禮俗考》記載,漢代結婚年齡是男子十五六歲,女子十三四歲,其後的情況也基本如此。歷代法律也大都是提倡早婚的。
(4)其他不宜締結婚姻的情況
儒家禮制規定,父母死後子女應服喪三年,在此期間不得嫁娶,以示孝道。

二、 締結婚姻的程序
根據儒家經典的記載,我國傳統的婚聘禮儀,最突出、最典型的是「六禮」,即納采、問名、納吉、納征(或稱納成、納幣)、請期、親迎。
六禮是西周時就已確定了的,其內容儀注都比較復雜。但當時有所謂「禮不下庶人」的框框,並未達於民間。至漢代,六禮才開始普遍施用,但違禮之舉亦不罕見。元始四年(公元4年),立王莽女王氏為皇後,僅有納采、問名、卜吉及遣使奉迎等程序。東漢以後,社會動盪,婚姻儀式更大為簡化。隋唐以後,六禮被人們有意識地增減,如在宋代,常常是並問名於納采,並請期於納征,六禮僅存四禮。南宋時,朱熹又將納吉並入納征,實際上六禮只剩下納采、納征、親迎三禮。明初,官方命令士庶都要遵守《朱子家禮》行事。到了清代,又加入了成婦禮、成婿禮等禮節,但這可以看作是親迎禮的延續。從大的方面著眼,後世婚禮大都未脫周代六禮的大框架,而是在這個框架中有所增減。增減的大體輪廓是,前五禮多有合並、減損,而最後的親迎則不止是迎婦到家,而是顯著地增益,除了成婦禮、成婿禮之外,還有很多儀俗,在時間上甚至延續到親迎後的第三天。
兩千年前制禮作樂的先賢聖哲們就指出:「昏(婚)禮者,將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廟,下一繼後世,故君子重之。」又說:「昏(婚)禮者,禮之本也。」婚姻首先是家庭、家族的大事,它關繫到家族世系能否延續的大問題,也是關繫到整個社會的大事,所以歷來受到人們的重視。
1、 納采

納采,也就是男家請人向女家說明締婚的請求,相當於後世的提親、說媒。我國傳統上盛行包辦婚姻,青年男女沒有自主權。到了當婚當嫁的時候,男方家長便請媒人向早已物色好的女方家長提親,表達想和對方聯姻的願望。當然,這種選擇是有條件的。比如,《大戴禮記·本命》即有「五不取(娶)的說法:
「遂家子不取」,即行為有違禮教,沒有家法的女子不能取。
「亂家子不取」,即家風淫亂、天性冶盪的女子不取。
「世有刑人不取」,即直系親屬中有受過墨、劓、剕、宮、髡等刑罰的女子不取。
「世有惡疾不取」,即直系親屬中有啞、聾、禿癘(瘟疫或惡瘡)、傴(駝背)等疾病的女子不取。
「喪婦長子不取」,即母親去世,和父親一起長大的大齡女子不取,恐其缺乏生活經驗。
後世的婚聘條件是「門當戶對」。所謂門當戶對,是指除了家族的社會地位外,還有經濟條件、家族世系、職業等等。結婚當時人本身的條件也要考慮。
盡管是婚聘的第一個步驟,納采也要攜帶禮品。先秦時用雁,所以這個儀注也叫「奠雁」。之所以用雁,是因為雁是候鳥,冬天飛往南方,夏季生活在北方,來去有時。納採用雁,實際上是告訴女家「男大當婚,女大當嫁」,應該像雁那樣適時選擇其所在。後世納採的禮物大大豐富了,有時竟多達五十多種,而且具有象徵意義,如送羊表示「吉祥」、送鹿表示「福祿」、送膠、漆表示「和諧」……等等。
2、 問名
納採得到准許,也就是女家收下了禮物,接下來就是六禮重的第二步——問名。問名即雙方相互探問男女的姓名、年齡、生辰、籍貫、三代(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名號、官職等,以便對方有一個初步的了解。這一儀注,也就是通常所說的「請八字」。
如果締結婚姻的意願是當事的男家或女家提出,再請媒人說合的,他們對對方已經有了一些了解,這個步驟就可有可無。但如果是每人主動來撮合的,問名則是必需的。但無論如何,納采既准,雙方都要主動將這些情況告知對方。
同樣,問名也要攜帶禮物,古禮也用雁。六禮簡化以後,納采和問名便同時進行。

3、 納吉
六禮的第三步是納吉。
在問名和納吉之間,有一個內容並不簡單的「地下工作」,即合婚。這也可以看作是納吉的一部分內容。我國傳統的婚姻,不僅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為依據,而且也把「天神之兆」作為依據。問名之後的工作,就是通過各種各樣的方式考察雙方締結婚姻的可能性。這一系列活動就是合婚,後世俗稱「批八字」。婚姻能否成立,這是最為要緊的一關。倘若其他方面的條件都比較相符,八字不合,也只好就此拉倒。
先秦的合婚似乎並不像後世那樣復雜。當時的納吉是「歸卜於廟」,即用卜筮的方法一錘定音。同時也說明婚姻是承繼祖祀的大事,所以要在家廟卜筮。卜得吉兆後,男家便仍以雁作禮物請媒人通知女家,決定締結婚姻。
所謂的「八字」,和我國傳統的歷法相關。我國古代以干支紀年、紀時,天干、地支相配組成的六十組名目及其順序分別指代著一定的年、月、日、時。每一個人的出生年、月、日、時由四組干支紙袋,共有八個字,這就是「生辰八字」。此外,古人為了便於記憶,又用十二種動物來配十二支,形成了人的十二屬相。由生辰八字,一望可知其人的屬相,由屬相的合與不合就可以判定婚姻是否相宜。關於這方面的合與不合,民間流行有許多俗謠,相合的如「青兔黃狗古來有,紅馬黃羊壽命長;黑鼠黃牛兩興旺,青牛黑豬喜洋洋;龍雞更長久;蛇盤兔,必定富。」等等。不合的有「白馬怕青牛,羊鼠一旦休;蛇虎如刀錯,龍兔淚交流;金雞怕玉犬,豬猴不到頭」。如此等等。如果把各地的俗諺收集到一起,就可以發現矛盾百出,其意義也就不攻自破。
批八字除涉及屬相以外,還涉及陰陽五行。五行指金木水火土。每個人的命運都與此有關,或木命,或土命……。五行也有相生、相剋兩種關系。與此相應,還有命相,也可以根據生辰八字推算出來,從而也就可以判斷婚姻的吉凶。
此外,還要考慮面相、手相、骨相等等。
合婚得到吉相後,就要派人把結果告訴對方,並繼續婚禮的步驟。這也就是納吉的主體內容。這一儀注唐代叫做「報婚書」;宋代叫做「過細帖」;晚近則稱「定親」、「換貼」、「小定」,也就是現代所說的「訂婚」。
納吉以後,婚姻關系確定,雙方交換的帖子類似於後世的結婚證書。此後,男女雙方都要受到社會倫理的約束,婚姻的終止再不是隨便的事情,而要經過雙方的協商或外人的調解。同時,男方逢年過節都要給女家送禮,還要給女方四季衣服。

4、 請期
納征之事完結以後,婚姻基本地界,接下來就該迎娶進門了。而此前的准備工作,就是請期。
所謂請期,就是男家占卜擇定合婚的吉日良辰,讓媒人告知女家,徵求女家的同意,相當於後世的「告期」、「夏日子」。
古禮請期用雁,後世用各種物品。請期儀式過程中,進行第二次迷信占卜活動。大體與問名後的占卜相同,主要是選擇適當的迎娶吉日、合婚良辰以及合適的迎親、送親之人。占卜的選擇中心仍然是八字和屬相。首先是選擇吉日良辰,民間一般選雙月雙日,如二月二、四月八、六月六等。不過,嫁娶月份一定不能選男女雙方的屬相忌諱,迎親、送親也不能犯屬相忌諱。
古時候的請期似乎是口頭進行的,後世則口頭、書面皆有,尤其是世家大族或小康的耕讀人家,大多是以書面進行的,也就是所謂「下婚書」。
晚近以來,請期和過彩禮、過嫁妝基本上是前後進行的。彩禮的數量不一,,有十二扛、十六扛、二十四扛、三十二扛,甚至更多,都是雙數。
男家過彩禮之後,迎娶之前(一般是前一天,有時也隨新娘子一道進門)女方要過嫁妝。在薄板、買賣婚姻盛行的時代,假裝這種外在物也成了女方社會地位以及姑娘身價的標志。
5、 親迎
親迎,是六禮中的最後一道程序,相當於後世的婚禮大典。古禮中的婚禮儀式,並不是一天之內完成的,而是要持續兩三天,除迎娶當日外,前後各要延展一天。
《禮記》等古籍並未詳盡記述親英前的准備議程,但後是卻發展出了一套比較繁雜的准備程序。一般地,請期過後,女家要為女兒「開臉」、「上頭」,臨近婚期,男家要給女家送「催妝禮」。婚禮前一天,女家要派幾位婦女到男家整理新房,稱為「鋪房」,這意味著娘家對女兒的最後一次照顧,也有在女兒未過門時對女婿的禮儀性的侍奉的意義。所以,鋪房也稱「暖房」。
新郎到親戚朋友家行禮,稱「行家禮」,男女兩家還要向親友林里發出邀請。平民百姓家婚嫁,不過是遞個口信,大戶人家則要送請鐵、發告示。
古禮親迎的第一個程序是由新郎迎接新娘。遠自先秦,近至當代,上至品官,下至庶民,無不親迎,只有皇帝因「至尊」而例外。(不過,先秦時似乎帝王也要親迎。《詩·大雅·大明》就記述說周文王娶太姒「親迎於渭」。)它是傳統社會中一個女子一生中所能享受到的最高禮遇,因此也歷來為女性所看重。
古時迎親在黃昏,婚禮的取義就在於此。《白虎通·嫁娶》:「婚者,昏時行禮,故曰婚。」 《說文》:「禮,娶婦以昏時。婦人陰也,故曰婚。婚,婦家也。」
先秦時親迎的程序比較簡單。新郎受父之命迎親,到了女家,女方的人要出門響應,新郎進門要獻出禮品雁,這個禮俗叫「奠雁」,是古婚禮中比較重要的議程。然後,新郎要把新娘很禮貌地接到車上,迎往家中。「婦至,主人揖婦以入」(《儀禮·士昏禮》。後世的迎親之舉似乎要復雜得多。親迎的隊伍往往比較壯觀,有多至幾十人的。新娘在漢代和唐代都是坐車,宋代以後才流行起人們所熟悉的花轎。在迎親的隊伍里,也包括鼓吹的樂隊等。清代北京的婚禮,大多有模仿帝王的儀仗的趨向。迎親的隊伍里有許多挑夫拿著「開道」、「迴避」的大字木牌和提燈,還舉著金瓜、斧鉞等兵器。新郎戴官帽,新娘則鳳冠霞帔。因為婚姻是人生大事,雖然這些舉措逾禮,官府一般也不幹涉。

娶親的隊伍回到男家時,也並不馬上進門,而是把喜轎關在門外,俗信稱此為「憋性子」,意思是指把新娘性格憋得柔順些。此外,還有很多習俗:
A、 撒谷豆
喜轎進門後,撒穀子、豆子、草節等,用意是避邪。這是一項比較古老的儀俗,宋代以後比較流行。其用意在於避「三煞」(青羊、烏雞、青牛之神),三煞忙於啄食,就危害不到新娘了。現代新娘子下車撒花紅紙屑,或許就由此而來。
B、 跨火盆
喜轎到院子里,要從預先擺好的炭火盆上慢慢跨過,意思是燒去一切不吉利的東西,日後夫妻會越過越紅火。

C、 傳代
「新婦進門,布袋鋪地,碾轉更換,令步其上,謂之傳袋,猶言傳代也」。
D、 拜堂
入洞房以前,還有一個比較突出的儀式,就是拜堂,俗稱「拜天地」。唐代以前就比較流行。一般是「三拜」,即「一拜天地,二拜高堂,夫妻對拜」。有些地區(華東、西北)還要「拜人」,即拜送禮錢的人。只要比新郎輩分大或雖然同輩但年齡比新郎大的人,都要拜。拜人時,司儀按預先擬好的禮單唱名,然後由「接禮的」找所唱者接禮。接來後,司儀唱「×××禮錢×元,磕下啦」,新郎新娘便鞠躬行禮。客人多的時候,這種儀式要進行一二個小時。
拜堂之後,就是大宴賓客,這里也有許多講究,不贅述。
E、 洞房禮俗
新郎新娘入洞房以後,還有一系列儀俗
a、 坐帳
也稱坐福,即新郎新娘雙雙坐在洞房的炕沿上,新郎把自己的左衣襟壓在新娘的右衣襟上,表示男人應該壓倒女人一頭。
b、 撒帳
是指親人在新人入洞房後,把喜果等撒向洞房的每一個角落。這一儀俗始於漢代。所撒的物品一般常見的有棗、栗子、花生等,利用其諧音,表示「早立子」、「男孩女孩花搭著生」。
c、子孫餃子
女家包好帶來,男家煮熟。吃的時候,一群孩子在窗外問:「生不生?」娶親太太或新郎答:「生!」或者乾脆把餃子煮得半生不熟,讓新娘自己說「生」。這叫「討口彩」,是早生孩子的吉兆。

『叄』 我國婚姻的基本制度有哪些

我國的婚姻制度包括: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任何人有結婚的自由也有離婚的自由,一個人不能同時和多人結婚,男女雙方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平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條
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肆』 什麼是"九族"

「九族」、「六親」、「三族」指那些人呢?

封建社會里,早就有「滿門抄斬,後滅九族」的說法。其中的「滅九族」是封建社會中的株連制度,即一人犯了大罪,要株連其九代親屬。那麼,「九族」指的是那些人呢?

族,表示親屬關系。「九族」之說最早見於《書·堯典》:「以親九族。」九族所指,歷來說法不一,較流行的說法有兩種:

(1) 從自己算起,上至高祖,下至玄孫,稱之謂九族,具體的來說這指的是高祖、曾祖、祖父、父、子、孫、曾孫、玄孫共九代。史載燕王朱棣(明成祖)率兵入京師,奪得大權後命方孝孺替他起草即位詔書。方孝孺不聽,被殺害。當時受株連而遇害的達 847人,就是滅九族的。滅九族時,對已死去的要劈棺鞭屍。

(2)指異姓親族,即父族四(自己本族四代),母族三(母親同族三代),妻族二(妻子同族二代),這樣合起來共九族。

常說「秉公斷案,六親不認」。其中的「六親」是哪六親呢?

現在的「六親」泛指親屬,而歷史上的「六親」則有特定的內容,其代表性的說法有三種:

(1)《左傳》說:父子、兄弟、姑姐(父親的姐妹)、甥舅、婚媾(妻的家屬)及姻亞。

(2)《老子》以父子、兄弟、夫婦為六親。

(3)《漢書》以父、母、兄、弟、妻、子為六親。

因為在以上三種說法中,血緣關系紇婚姻關系最為親近的是第三種,所以人們多贊同這種說法。

除此以外,還有「三族」之說。而「三族」所指,也有不同的說法:

(1)「三族」指父、子、孫。

(2)「三族」指父族、母族、妻族。

(3)「三族」指父母、兄弟、夫妻。

總之,無論「九族」「三族」還是「六親」,都是長期以來人們對血親關系中較為密切的一些人的合稱,隨著情況、時代的變化,具體所指也不盡相同,我們在學習中可區別對待,靈活多變地根據語境理解它們。

『伍』 婚姻家庭制度的歷史類型

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質及歷史類型如下:
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質及歷史類型一、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質婚姻家庭制度是由有關婚姻家庭的各種行為規范所構成的制度,是一定社會的上層建築,由一定社會的經濟基礎所決定,因而具有強烈的階級性。在我國,婚姻家庭制度是社會主義性質的。
婚姻家庭制度的歷史類型與人類生產力的發展相適應,婚姻家庭制度經歷了群婚制、對偶婚制和一夫一妻制三種歷史形態。群婚制群婚即團體婚,是指一群男子和一群女子互為夫妻的婚姻形式。群婚制又分為血緣群婚制和亞血緣群婚制兩種。1、血緣群婚制血緣群婚,就是按照輩份劃分婚姻集團,同一輩分的男女之間互為夫妻,他們的子女也互為夫妻。
血緣群婚排斥了不同輩分之間的通婚,這一進步是自然選擇規律發作用的結果。2、亞血緣群婚制亞血緣群婚,又稱普那路亞家庭,或伙婚制,是群婚制的高級階段。亞血緣群婚,仍然是同輩分男女間的集團婚,但排斥了兄弟姐妹間的通婚。亞血緣群婚制,是指若干數目的姐妹和若干數目的兄弟共同結婚。
拓展資料: 典型的形式是一個男子在許多妻子中有一個主妻,一個女子在許多丈夫中有一個主夫。特點:配偶的范圍比群婚制縮小,關系相對穩定;但與一夫一妻制相比,男女結合的很脆弱,容易解除。因此,它既有群婚的特點,又有一夫一妻的雛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條規定: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陸』 古代婚姻制度有哪些

法律分析:根據古代對於婚姻制度實行的史料記載,可以總結得出,古代婚姻制度主要有:群居雜交時代、血緣家族行輩婚制、氏族外婚制、對偶婚制、男權婚制。

法律依據:《唐律戶婚》 第一條 諸犯義絕者離之,若夫妻不相安諧而和離者不坐(問罪),和離需由丈夫簽放妻書。

『柒』 中國古代婚姻類型包括

古代婚姻形式:搶奪婚、買賣婚、交換婚、服役婚、聘娶婚、選婚與罰婚、贈婚與賜婚、收繼與續嫁、招贅婚、養息婚、指腹婚、小女婿婚、荒婚、招夫婚、典妻婚、雇妻婚、虛合婚、轉房婚、表親婚、頻度婚、共妻婚、阿注婚、實驗婚、自願婚、私奔。
中國古代學者無從知道達爾文和他的進化論,但某些記載卻與西方學者的研究結果不謀而合。《淮南子.本經訓》:男女群居雜處無二別。《列子.湯問》:男女雜游,不聘不媒。游,乃是男女兩性間的自由結合,媒,乃是婚姻的中介人角色,聘,則是兩性結合所經過的社會程序。根據類似的表述,學者們推測說:原始群婚之早期階段,兄弟姐妹、上下輩之間的婚配是毫無限制的。但是,這只是一種推測,或者說想像。《呂氏春秋》雲:昔太古無嘗君矣,其民聚生群處,知母不知父,無親戚兄弟夫妻男女之別,無上下長幼之道。《管子.君巨篇》也雲:古者未有夫妻匹配之道。
我國古代的婚姻制度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即使皇帝也只是有一個老婆,但那個時候的內容只要有條件,可以娶很多個老婆,但那叫妾,不能稱妻。妾下面還有通房丫頭。只有辦了手續的通房丫頭才能稱妾。如《紅樓夢》里的趙姨娘。
中國古代的婚姻制度是中國古代文化史研究的一個重要課題。在人類社會的三大生產中,婚姻是實現人類自身生產的唯一方式,是社會倫理關系的實體。由於人類自身生產使人類的生命得到延續,從而形成各種人際關系以及社會文化心理和禮俗。人類為了生存和發展,必須從事於生產資料和生活日用品的生產,其中一些產品則成為文化的物化成果;而人類精神生產所形成的社會意識形態和價值觀念,又作為精神文化反作用於物質生產和人類的自身生產。
中國古代的婚姻制度是宗法制度下的包辦和買賣婚姻,婚姻是男女雙方家族的事情,婚姻的成立和解除由家長決定。在這種男子為中心的宗親制度下,夫妻的關系是極不平等的,夫權至上,「夫者倡,婦者隨」,女性附屬於男性,沒有獨立的人格;婚姻和家庭是家族倫常關系的載體,所以在其中充滿的倫理和道德的約束,而這造就了相對穩定的婚姻關系,女子要從一而終的要求培養了愛情的專一和忠誠的傳統,家長制的控制使兩性關系歸於單純,扼制了婚姻道德的淪喪。

『捌』 蒙古族--婚 俗

獻哈達蒙古族青年男女結婚,要選擇吉日,男方要給女方家送彩禮。彩禮有現金、衣服、布匹、首飾、稻穀等。女方家陪嫁的東西有櫃子、被褥、衣服、首飾、電器、自行車、大米、瓜子等。鑰匙由女方家送親人保管,等新娘到了男方家後,由新郎的母親拿錢來贖鑰匙,再交給新娘。結婚前一天,男方要把貼有紅紙的豬肉和酒送到女方家,既作為禮物又讓女方家用於招待賓客。
結婚這一天,新郎在陪郎的伴隨下來女方家迎親,同時要挑點青菜送新娘家。按習俗,迎親過程中新郎不能說話,一切由陪郎應酬和周旋,直到把新娘娶回家。到女方家後,新郎被安排獨席吃飯,並不能動手,只能由陪郎夾菜喂新郎吃。當男方來的人們把嫁妝挑、抬出門的時候,新郎就可以迎上新娘出門了。
新娘梳著少婦的發式,從上到下、從里到外都穿著嶄新的衣服。服飾尚青、黑色,衣裙的花邊圖案與上衣的高領,都與內蒙古自治區蒙古族相近。新娘穿的一件小掛,由送親隊伍中一孩童保管。新娘由舅舅抱進轎子,並由新娘的弟弟陪送到男方家。新娘上轎後要哭泣,表示不忍離開家,且要一路啼哭,直至進洞房。
新娘進入男方家大門之前,要燒喜神紙,進入大門後要勸新娘停止哭泣,進入洞房後要揭去新娘的紅頭巾,並供到堂屋中。吃飯時讓新娘在洞房內吃獨席,由新郎為新娘添飯。當晚,姑娘和小夥子要來慶賀,家裡一片歡笑聲和歌聲。
第二天,新婚夫婦要到女方家回門,同時在女方家拜天地和祖先,岳父母同時給新郎一個銀鐲子。從女方家返回男方家的路上,不管碰到什麼人,新婚夫婦都要作揖。返回男方家後,他們還要拜天地和祖先。
第三天去上祖墳。新婚夫婦在姑娘和小夥子的陪伴下,挑著豬頭等供品和食品去上男女雙方家的祖墳。回來後,新娘燒火,新郎挑水,給長輩和同伴燒洗腳水。婚禮至此即告結束。
婚後7天內,新娘不能回娘家,也不能到其他地方住宿。歷史上,蒙古族有男子可以另娶,而原配妻子卻不能改嫁的習俗。現在情況已經發生了根本的變化,結婚自願,離婚自由已成新風,但蒙古族的離婚率是很低的。

『玖』 "滅門九族", 九族是指哪些親屬

九族是指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
①父族四:指自己一族。出嫁的姑母及其兒子、出嫁的姐妹及外甥、出嫁的女兒及外孫。
②母族三:是指外祖父一家、外祖母的娘家、姨母及其兒子。
③妻族二:是指岳父的一家、岳母的娘家。
拓展資料:

安徽鳳陽朱元璋,以一孤苦無依、魁梧戽斗的流浪兒,做過牧童、小和尚、行乞緣,最後投效郭子興軍,身經百戰,歷時十六載,終於驅逐元虜,建元洪武,定都南京,國號大明,是為明太祖。

太祖自小父母雙亡,兄姊五人或死或離。人單丁薄,無奧無援,即位後卻大大地發揮了「創造宇宙繼起之生命」的本能,總計生下二十六個兒子。太祖又鑒於隋、唐君主大權旁落藩鎮,導致衰亡,又以宋代內重外輕,以致外侮紛至沓來,亦導致亡國。乃分封諸子,雖「分封不賜土,列爵不臨民,食祿不治事」以資預防。

太祖在位三十年,病歿,享年七十一。由於太子早逝,遺詔傳位於太孫允炆。所謂九族,從己身往上數:父、祖、曾祖、高祖;再自己身往下數:子、孫、曾孫、玄孫,總共九族。所謂十族,外加門下學生。

『拾』 人們常說的九族、六親,都是指的哪些親屬

我認為九族就是跟你沾邊的親戚都算,比如皇上說的誅九族比滿門抄斬還要誇張,基本上算是你的後人都沒了,相當於從歷史上除名。

第一種理論認為,人的身有九個家人:父親、祖父、曾祖父和曾祖;第二種理論認為人的身體下有九個民族:兒子、孫子、曾孫和曾孫。十個民族是指九個民族以上、門下的學生。實際上,九族是指九朝的直系親屬,包括高祖、曾祖父、祖父、父親、他自己、兒子、孫子、曾孫和曾孫。

根據《左傳.昭公二十五年》,父親和兒子、兄弟、阿姨(父親的姐妹)、侄子、配偶(妻子的家庭成員)和婚姻下屬(丈夫的家庭成員)根據《老子》,父子、兄弟和夫妻是六個親戚。根據《漢書》,六個親戚是父親、母親、兄弟、兄弟、妻子和兒子。現代人把親屬關系和婚姻關系視為最親近的六親,這就是《漢書》所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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