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什麼時候實行
法律分析:《民法典》(含婚姻家庭編)已於2021年1月1日施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條 本編調整因婚姻家庭產生的民事關系。
第一千零四十一條 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貳』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重點條文解讀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原《婚姻法》及婚姻法解釋及散見的有關婚姻家庭的法律法規、答復等統一歸編於《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當然並非簡單的匯編,其中有吸收,又有祛除,且有新增,可以說是一個立法過程。為了使《民法典》婚姻家庭編更好實施,在實務過程中更具有可操作性,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5次會議通過《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下簡稱:《解釋一》),與《民法典》一起於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縱觀該司法解釋,可以說是亮點多多,但也不乏遺憾之處,筆者就部分重點條文進行解讀,以供大家參考。
一、彩禮返還情形應當更具有可操作性
《解釋一》對彩禮返還的規定未作改變,第五條仍是規定「(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三種情形下應當返還彩禮,「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實務中存在的問題:未辦理結婚登記,但確實共同生活了,有很多女方懷孕或者流產的情況,彩禮應不應該退,退多少?辦理了結婚登記,但共同生活時間很短,彩禮應不應該退,退多少?以往對於上述糾紛,因為沒有明確法律法規之規定,法院一般是酌情處理。正因為缺乏法律規范,基本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所以判決結果五花八門,導致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大量存在。《解釋一》未對該實務熱點進行進一步的「解釋」,稍顯遺憾,但相信會通過以後的立法解決。
二、確認無效婚姻的案件不再一審終審
《解釋一》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請求確認婚姻無效案件後,原告申請撤訴的,不予准許。
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製作調解書;未達成調解協議的,應當一並作出判決。
也就是說,夫妻一方或雙方對於婚姻效力的一審判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原《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九條 「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規定被刪除。
三、父母為子女全款購房,區分婚前婚後
《解釋一》第二十九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對應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但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問題:如果是婚後父母部分出資呢?筆者認為可以按照最高院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理解與適用》一書中的觀點確認份額「對於婚後一方父母部分出資為子女購置房產,夫妻雙方支付剩餘款項,所有權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基於該不動產屬於婚後所得且夫妻另一方參與支付剩餘款項,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該不動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對於父母出資的部分,可以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規定的精神,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如果雙方對房屋的產權歸屬沒有特別約定,所購房屋的產權及增值收益部分應當歸夫妻雙方共同共有。
四、明確夫妻之間贈與不動產行為完成前可撤銷
《解釋一》第三十二條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或者共有,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該條明確夫妻之間贈與不動產適用《民法典》合同編調整,因為不動產的贈與以變更登記後才視為贈與行為的完成,也就是說,在贈與行為完成之前,贈與行為可撤銷。
五、明確撫養費范疇
《解釋一》第四十二條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且子女有第五十八條「(一)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三)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之情形,要求有負擔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六、探望權可以單獨起訴
探望權是一項法定權利,但實踐中失去孩子撫養權的一方的權益很難得到保障,《解釋一》第六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離婚判決中未涉及探望權,當事人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七、涉軍共同財產分割「公式化」
實務中,離婚訴訟中,軍人名下的復原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共同財產部分的分割存在很多分歧,《解釋一》施行之前,因為沒有法律明確規定,分割「公式」至少有三種。第七十一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前款所稱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之規定,明確了分割方法,按照公式計算即可,具有較高的可操作性。
綜上,綜合來說《解釋一》還是亮點頗多,有《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使用說明書之功效,但也稍有遺憾,一些筆者認為應該修改的內容在本次並未進行修改,例如《婚姻法》解釋二關於退還彩禮的規定,司法實務中許多法院已經不再機械適用該條,因此本條顯然已無法適應現行的司法實踐,應當進行修訂。當然,立法也是隨著社會發張逐步發展的,相信隨著立法水平的不斷提高,問題都會一一解決。
『叄』 2021年民法典婚姻法司法解釋施行時間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已於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5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一條 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所稱的「虐待」。
『肆』 新婚姻法什麼時候開始實施的
法律分析:實施時間是2001年4月28日。其內容主要包括關於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別是夫妻間的權利和義務等。從調整對象的性質看,既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關系,又包括由此而產生的夫妻財產關系。但是自2021年1月1日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開始,就同時廢除,現行的民法典第五編就是調整因婚姻家庭產生的民事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條: 本編調整因婚姻家庭產生的民事關系。
『伍』 原婚姻法什麼時候開始實施的
法律分析:《婚姻法》是於1950年5月1日開始實施的。目前我國實行的是《民法典》,其中有婚姻家庭編,《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法律依據:
一、《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條,婚姻家庭編的調整范圍,本編調整因婚姻家庭產生的民事關系。
二、《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條,基本原則,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陸』 民法典1066條規定
已經頒布並於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篇中引入了婚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制度,但關於婚內財產分割這一條款將來具體如何適用還有待釐清。《民法典》頒布前,關於婚內能否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問題,《婚姻法解釋(三)》第四條做了一個大膽的嘗試,它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有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而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然而這種論調總體上堅持婚內共同財產以不分割為原則,不到萬不得已堅決不分割。而新頒布的《民法典》1066條則以進一步法典條文的形式規定,只要出現上述法定情形,可以直接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民法典》1066條規定,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如果出現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或者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有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而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可以直接要求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一、婚內財產分割的含義和特點
婚內財產分割,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發生法定的事由,夫或妻一方為維護其合法權益而向法院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法院依法作出裁判的夫妻財產制度。當夫或妻一方發生侵權行為時,受損害一方可以藉助這一制度在不解除婚姻關系的前提下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彌補了過去只能通過解除婚姻關系才能分割財產的不足,這一制度具有以下特徵:第一,主體要求:具有婚姻關系夫或妻一方。這里的「婚姻關系」包括依法登記的婚姻關系和事實上的婚姻關系,不包括不具有婚姻關系的男女兩性同居關系,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包括1994年2月1日之後的以夫妻名義相處的婚外同居行為。第二,時間維度: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從婚姻締結之時,即合法辦理結婚手續、取得結婚證件或者形成事實婚姻關系時起,直至夫妻一方或雙方死亡婚姻自然終止,或者協議離婚、或者法院離婚判決生效,婚姻關系依法解除之時結束。特別要強調的是,在共同財產分割之後,當事人雙方仍然維持夫妻關系。第三,法定特徵。婚內財產分割不是由夫妻雙方約定產生,它具有法定性,只有在符合法律規定的特定情形時才能依法提出申請,即必須具有《民法典》1066條規定的重大事由。第四,司法適用的被動性。就是說,雖然婚內財產分割與否因法律規定而直接產生分割財產的權力,但法院受理後也必須由法官查明事實、適用法律,最後通過判決確定是否具備法定理由,從而決定是否准許分割財產以及如何分割。
二、婚內財產分割原則
關於婚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原則,可以參考《民法典》頒布之前我國《婚姻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確立的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適用的原則,同時也要考慮婚內財產分割是以繼續維持婚姻關系為基礎這一倫理特徵。第一,要體現夫妻關系的倫理特徵。婚姻關系既包括夫妻人身關系,又包括夫妻財產關系,婚內財產分割涉及夫妻財產關系,它也應當體現婚姻的倫理性。第二,要體現夫妻平等的民法原則。夫妻財產關系屬於民法的范疇,在分割婚內財產時,自然應該堅持夫妻法律地位平等原則。共同共有的財產夫妻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對該原則的堅持是實現《民法典》第1055條規定的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處理權的基礎和法律保障。第三,要體現照顧未成年子女利益原則。在家庭關系中,未成年子女往往是家庭關系中的弱勢方。夫妻共同財產不僅供夫妻二人使用,還要用來撫養照顧未成年子女。在分割婚內共同財產時,應當遵循照顧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原則,結合未成年子女的學習、生活和教育的需要,明確夫妻雙方在分割共同財產後對子女撫育各自應當承擔的責任。同時,宜結合個案,對以後在子女撫育方面承擔義務較多的一方給予照顧,適當多分一些財產,從而最大限度地保護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第四,要體現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對婚內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一般是夫或妻一方的嚴重過錯行為,例如轉移、變賣、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等。在分割婚內財產時,應當堅持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可以適當多分財產給無過錯的一方。另,從法院實踐來看,請求分割婚內財產的原告,大多數是因為共同財產被另一方掌控,以至其基本的生活費以及對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的扶養費都難以得到保障,呈現一種比較弱勢的情形。《民法典》1066條規定的婚內財產分割制度為經濟上處於弱勢的一方提供了一個財產權救濟渠道。第五,要體現尊重當事人意願的原則。婚姻家庭法屬於民事范疇,民法調整財產關系的前提是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因此,《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在合法范圍內應當尊重家庭成員的意願。法院在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具體分割時,應當尊重雙方當事人的意願。在訴訟過程中,如果夫妻雙方經過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並且該協議不損害債權人的利益、不影響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和教育,可以按照夫妻雙方的協議分割財產,這也體現了約定優先於法定這一夫妻財產制原則,同時也能更加合情合理地分割共同財產。
三、婚內財產分割的法定事由
《民法典》1066條規定了夫或妻一方可以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法定事由,不過,只有在符合這兩種法定事由,並且同時不損害債權人利益時,法院才會允許夫妻分割婚內共同財產。第一,夫或妻一方的行為要求嚴重損害夫妻共同的財產利益。《婚姻法解釋(三)》第四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民法典》1066條則以法定的形式要求法院就上述行為一旦查證屬實,即可直接判決分割婚內夫妻共同財產。這些具體的行為包括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共同債務等。隱藏是指夫或妻一方用欺騙手段隱瞞對方,然後隱匿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轉移是指夫或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況下,將夫妻共同財產轉歸他人所有或者轉存到其他地方,包括夫或妻一方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將夫妻共同財產的所有權轉移給第三人,也包括將實物轉移到他處。變賣是指夫或妻一方在未經對方同意的情況下,出賣夫妻共同財產,並且把出賣共同財產的所得歸個人所有。毀損是指夫或妻一方故意損壞共同財產從而降低共同財產的價值。揮霍是指夫或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無所節制地花費共同財產而不考慮家庭經濟情況,如隨意支出大額款項購買超過家庭經濟承受能力范圍的珠寶字畫,或者贈送名車、房屋等大宗財物給他人。偽造共同債務是指夫或妻一方與第三人惡意串通,虛構根本不存在的債務或者肆意誇大債務數額,從而用夫妻共同財產來清償偽造的債務,以便侵佔夫妻共同財產。在夫妻中無過錯的一方有證據證明存在上述法定事由的情況下,法律允許在不解除婚姻關系的前提下直接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根據這一事由要求分割婚內夫妻共同財產,應當注意把握以下幾點:一是夫或妻一方主觀心態為故意,如果是因過失而進行該行為的,那麼另一方不得訴請婚內分割;二是夫或妻一方以非法佔有的目的為其主觀心態,如果一方是為了增加夫妻共同財產而把財物轉移給他人則不屬於可以提起婚內財產分割的法定事由;三是夫或妻一方實施上述行為時對方不知情,或者是實施欺詐行為騙取對方同意。第二,夫或妻一方拒絕支付另一方法定扶養權利人的醫療費用。發生這種情況會嚴重影響一方履行扶養義務,也會對親屬之間的感情產生不良影響。關於這一法定事由,有三點需要注意:首先,一方負有的法定扶養義務是指廣義上的扶養,不限於同輩之間的扶養,還包括晚輩對長輩的贍養以及父母對未成年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的撫養。其次,夫或妻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應當患有重大疾病。這里所說的重大疾病可以借鑒保險行業中對重大疾病劃定的范圍。通常認為,需要長期治療、醫療費用開支比較大或者對生命健康構成威脅的疾病,如心臟病、腫瘤等,屬於重大疾病。相關醫療費用是指治療疾病所需要的合理費用。最後,必須是夫或妻一方主觀上不想支付,而不是客觀上沒有能力支付。例如,丈夫的父親查出患有尿毒症,丈夫認為自己經濟條件比弟弟妹妹好,想多承擔些醫療費,但是妻子不同意,認為必須同弟弟妹妹平坦醫療費用才肯支出。面對這種情況,丈夫就可以請求法院分割婚內財產,將屬於其個人所有的財產用於支付父親的醫療費用。
四、婚內財產分割的對象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注意,既要保護夫妻雙方的財產權益,又要維護婚姻家庭的和諧穩定,盡量減少對今後夫妻共同生活產生不良影響。第一,財產及債務的分割原則和具體方法婚內財產分割以雙方共同約定婚前和婚後的財產都屬於雙方共同共有,那麼不僅分割雙方婚後所得財產,還要分隔雙方婚前財產;如果夫妻雙方約定實行混合財產制,既部分屬於個人所有,部分財產歸共同所有的,難么只能分割約定為共同共有的那部分財產;如果夫妻雙方實行法定財產制,那麼分割的對象是婚後所得的所有財產。夫妻雙方對於某部分財產屬於一方個人所有還是共同所有存在爭議的,由主張該財產歸其個人所有的一方舉證證明,無法證明的,法院可以將該財產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1.房產分割:婚內財產分割是在維持婚姻的前提下進行的,為了保持婚姻關系健康發展,維護家庭和諧穩定,在婚內分割共同房屋時應當考慮到對於大多數家庭而言,房屋是夫妻財產中價值最高的那部分,也是夫妻共同生活、贍養長輩和照顧撫育子女的地方。在訴訟中,如果雙方沒有主張分割房屋,法院應當尊重當事人的意願,對房屋不予分割。因為不予分割在一定程度上能避免夫妻感情破裂程度進一步加強。如果夫妻要求分割房屋,在房屋屬於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情況下,分割房產時,若雙方有約定的,則按照約定處理,若雙方沒有約定,由法院確定各自享有的份額。在房屋屬於夫或妻一方所有的情況下,分割房產時,應當保護另一方對共同居住的房屋所享有的居住權利。2.其他類型資產分割:另外,現金、有價證券、知識產權、股權等其他財產對於婚姻關系的維系不會產生太大影響,因此,在分割這類財產時,可以採用與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處理辦法,即實物分割、變價分割和價格補償。3.共同債務的分割:對婚內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時,既要分割上述積極財產,也要分割消極財產。這里的消極財產指的是夫妻共同債務。如果夫妻雙方共有的財產足夠償還共同債務,應當先扣除或者償還共同債務,再將剩下的部分在夫妻之間分割。如果夫妻共有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共同債務,那麼應當把共同債務在夫妻之間進行分割,讓雙方用各自的日後所得來清償債務。第二,家庭生活費用和撫養義務在對夫妻共同財產和共同債務進行分割之後,夫妻雙方實際上進入了夫妻分別財產制的領域,從此後各自所得歸各自所有,夫妻雙方從一個經濟共同體分離成兩個獨立的經濟主體,雙方的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從此分開。不過婚姻關系仍然存續,夫妻雙方仍然要承擔家庭生活費用和對子女的撫養義務。法院應當在考慮夫妻的財產狀況和收入能力的基礎上確定夫妻雙方各自應當承擔的子女撫養教育費用和家庭生活費用,並在判決書中寫明夫妻各自支付的數額、周期以及支付的方式。如果夫或妻一方拒絕履行法院判決的,另一方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從而確保夫妻雙方平等履行家庭經濟義務,也確保維持被撫養人的正常生活。
五、婚內財產分割的法律效力
婚內財產分割產生對內對外兩種法律效力:一是對內效力,即對夫妻雙方所產生的約束力。一旦法院判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管理共同財產的一方應當向另一方支付判決確定的金額。同時,夫妻之間從此開始適用分別財產制,原先的約定財產制或者法定財產制不再適用。分割財產之後,夫妻對各自的財產自行行使權力。夫或妻一方所負擔的債務,另一方不負償還義務。不過,夫妻之間仍然負有互相扶養的義務,這一義務不因婚內財產分割而終止。二是對外的效力,即財產分割對夫妻雙方之外的第三人所產生的約束力。在分割婚內財產之後,夫或妻一方向第三人欠下債務,如果該第三人明知婚內財產分割的,則對其產生約束力。債權人只能要求債務人償還債務,而不能要求債務人的配偶承擔連帶責任。如果債權人是善意第三那人,不知道債務人與其配偶之間分割了財產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夫妻雙方承擔連帶責任。我國目前尚未建立夫妻財產公示制度,夫妻之間的財產是歸共同所有還是分別所有,第三人很難知曉。因此,在第三人是否明知夫妻之間分割婚內財產這一點上,應當由夫妻雙方舉證證明。如果夫妻雙方無法證明債權人明知,則對該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如此有利於維護交易安全。
『柒』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什麼時候施行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為正確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九十一條 本解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捌』 婚姻家庭編是什麼時候出草案的
民法典的生效時間就是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編生效時間,即2021年1月1日起生效,婚姻家庭編草案以現在實施的婚姻法、收養法為基礎,在堅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則的前提下,結合我國的社會發展需要,修改了其中的部分規定,並增加了一些新規定。
【法律依據】
根據2021年1月1日起生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條
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