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新的民法典對婚前財產的規定
新民法典對婚前財產的規定:婚前財產是指在婚姻關系締結前,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具體包括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對於婚前財產,離婚時依法不予分割,仍歸夫妻個人所有。
一.什麼是婚前個人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是指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一方婚前財產可分為以下三類:一是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二是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債權等。三是婚前財產的孳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孳息和婚前個人財產婚後產生的孳息。四是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後表現為另一形態的財產。
2.婚前財產的界定時間為雙方結婚登記之日,結婚登記前雙方分別所有的財產歸一方所有,結婚登記日後一方單獨獲得或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特別約定外,作為婚後夫妻共同財產。
3.這樣規定的目的在於簡化財產關系,便於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二.婚前存款算個人財產還是共同財產:
1.規定婚前財產永遠是個人的,是對要求男人婚前有房的女人當頭棒喝!眾所周知,婚前個人財產特別是婚前房產,如果沒有約定,過去的司法解釋曾有婚姻關系存續八年後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
2.因而導致有些夫妻在婚前進行「婚前財產公證」,以明確各自婚前財產的處理。 新婚姻法生效後,規定婚前財產如果要作為「共同財產」,雙方必須約定。
3.這就實際上肯定、明確了婚前個人財產不作為共同財產的處理原則。因此,新的司法解釋就規定,婚前個人財產不因為婚姻的存續轉化為共同財產。這實際上就取消了「婚姻存續八年,婚前個人財產(房產)作為共同財產」的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