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可撤銷婚姻法條是什麼
法律分析:即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九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第八百三十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f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二十九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八百三十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2. 家暴可以申請撤銷婚姻嗎
《民法典》第1052條和第1053條分別規定了申請取消婚姻的兩個法律理由。當出現規定的原因時,當事人有權申請取消婚姻。1.因脅迫結婚的,被脅迫方有權申請取消婚姻。《民法典》第1052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婚姻。取消婚姻的請求應在脅迫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一方要求取消婚姻的,應當在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根據該條規定,一方因受脅迫與另一方結婚的,受脅迫方有權在婚後申請撤銷該婚姻。這里要明確「脅迫」的含義:脅迫通常是指以對他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財產、名譽造成損害為威脅,強迫對方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的行為。被脅迫人可以是婚姻關系中的一方或其近親屬,被脅迫人可以是另一方或他人。被脅迫者因被脅迫而產生恐懼,無奈與對方勉強結婚,違背了雙方婚姻自由的原則。因此,雙方結婚後,受脅迫的一方有權申請撤銷婚姻。2.一方違反重大疾病告知義務的,另一方有權申請撤銷婚姻。《民法典》第1053條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取消婚姻的請求應在取消原因已知或應當已知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根據該條規定,如果一方患有嚴重疾病,必須在婚前如實告知對方,讓對方清楚自己的病情,以便充分考慮是否同意結婚。如果患病一方隱瞞了自己的病情,沒有告知對方,那麼「被騙一方」在婚後知道自己患病的情況下,有權申請解除婚姻關系。面對第一次可撤銷婚姻: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銷婚姻的訴訟,注意不要向民政局申請。而且,必須在解除脅迫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或者在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否則,過了這一年就喪失取消婚姻的權利。面對第二種可撤銷婚姻,當事人要求撤銷的,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同樣,一旦一年過去,取消婚姻的權利也將喪失。
《民法典》第1052條和第1053條分別規定了申請取消婚姻的兩個法律理由。當出現規定的原因時,當事人有權申請取消婚姻。1.因脅迫結婚的,被脅迫方有權申請取消婚姻。《民法典》第1052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婚姻。取消婚姻的請求應在脅迫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一方要求取消婚姻的,應當在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根據該條規定,一方因受脅迫與另一方結婚的,受脅迫方有權在婚後申請撤銷該婚姻。這里要明確「脅迫」的含義:脅迫通常是指以對他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財產、名譽造成損害為威脅,強迫對方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的行為。被脅迫人可以是婚姻關系中的一方或其近親屬,被脅迫人可以是另一方或他人。被脅迫者因被脅迫而產生恐懼,無奈與對方勉強結婚,違背了雙方婚姻自由的原則。因此,雙方結婚後,受脅迫的一方有權申請撤銷婚姻。2.一方違反重大疾病告知義務的,另一方有權申請撤銷婚姻。《民法典》第1053條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取消婚姻的請求應在取消原因已知或應當已知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根據該條規定,如果一方患有嚴重疾病,必須在婚前如實告知對方,讓對方清楚自己的病情,以便充分考慮是否同意結婚。如果患病一方隱瞞了自己的病情,沒有告知對方,那麼「被騙一方」在婚後知道自己患病的情況下,有權申請解除婚姻關系。面對第一次可撤銷婚姻: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銷婚姻的訴訟,注意不要向民政局申請。而且,必須在解除脅迫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或者在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否則,過了這一年就喪失取消婚姻的權利。面對第二種可撤銷婚姻,當事人要求撤銷的,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同樣,一旦一年過去,取消婚姻的權利也將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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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所有的婚姻都是幸福的。有人會問,婚姻可以作廢嗎?需要哪些程序?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只有一種婚姻是可以撤銷的,那就是脅迫婚姻。所謂脅迫,是指非法威脅對他人造成傷害或者直接傷害他人,是某人因受到傷害而受到驚嚇或者結婚。有兩種方法可以取消婚姻。一種是婚姻登記機關宣布婚姻無效。被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撤銷婚姻,並出具下列證件: (一)本人身份證和結婚證;(2)能夠證明被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認為被脅迫結婚情況屬實,不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問題的,應當撤銷婚姻,宣布結婚證無效。當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二是人民法院判決婚姻無效。受脅迫的一方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婚姻。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一條?婚姻是脅迫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請求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撤銷婚姻。受脅迫一方要求解除婚姻的,應當自婚姻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一方要求撤銷婚姻的,應當在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離婚案件中,什麼情況下可以撤銷婚姻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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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婚姻。在婚姻登記處辦理手續時,當事人必須攜帶以下材料:身份證和結婚證。取消婚姻的書面申請。公安機關出具的當事人被拐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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