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佛教對婚姻的看法如何
(如本法師著《佛學問答》) 佛陀的弟子有兩大類:一則出家弟子。二則在家弟子。 出家弟子修持梵行,堅守如來聖戒,以自度度人為根本意趣,是故,出家弟子不得行男婚女嫁之途;在家弟子是處於在家修持,為了適應家累故,可行男婚女嫁,無妨也。佛陀大慈大悲特為在家弟子立了五戒法,此五戒(梵語panca silani)是人道的護照,顧及人與人之間相互保障,使人倫道德更具有次第,讓家庭、社會、國家安和樂利,敦親睦鄰。 佛教對婚姻的看法:婚姻是人道的境界,是人類立場所需,是欲界眾生所免不了的。若以色界眾生而言,色界眾生則無男女之欲,無飲食之欲,以禪為食,清凈自得,無此男女之欲所累贅,依此循次漸入,色界無色界,乃至出三界,便無婚姻之欲。 有婚姻之欲是處於欲界眾生之所須要,畢竟,眾生(梵語bahu-jana)是以欲為依為命,乃六道中的一環;若已證果或出三界的聖者,對婚姻已解脫,不須受婚姻所束縛,因而牽纏不得自在,乃至不受塵欲所染。 其他相關文章
② 佛教的婚姻觀
《經》言:情不重不生娑婆。愛不深不墮輪回。就是因為我們有牽掛、不舍和貪婪,才生生世世輾轉於這娑婆的世界。
當知一切因緣際會,譬如潮汐漲落,無法預測,掌控,也強求不得,你只能默然接受。也許命運早已安排了一切的聚散,一切的起滅,行過你身邊的每一件事物,都是與你結了緣法的,你的家人,愛人,朋友,仇人,陌生人,甚至開在你身邊的一朵花,你腳下的一株草,一陣拂過你耳畔的風,甚或,你去過的每一個地方。
佛法如何看待婚姻,我從以下五個方面談一談:
1、婚姻是因果業力的產物。
2、婚姻的本質是無常。
3、婚姻源自愛欲之心。
4、凡夫皆執著於婚姻家庭。
5、愛欲源自「無明」,其過患是無休止的輪回。
1、婚姻是因果業力的產物
佛法是講因果的。法不孤起,仗境方生。也就是說,世間任何事物,不會獨立存在、發生,它是有前因的,也會產生後果。婚姻是由於人們內在的愛欲需求,累世的會聚因緣,以及業力的牽引,導致今生男女聚和,組成家庭,乃至生兒育女。
這中間,有其必然的因果關聯。一對美滿的家庭如此,一段痛苦的婚姻也有其必然性。所謂「種瓜得瓜,種豆得豆」。婚姻的美滿與痛苦,來自各人前世與今生的行為和造作。
同時,佛教也教導人們要遵從國家的法律、道德,保持和維護家庭的穩定和幸福,從這個觀點出發,也可以說佛教是反對離婚的。
2、婚姻的本質—無常
婚姻是建立在愛欲的基礎上,是諸因緣和合的產物,愛欲是內因,其它的條件均是外緣。它的本質,是「緣起性空」,虛幻不實的。
愛情的真相是—無常
近年來言情小說,言情電影電視劇的泛濫,眾生沉迷在劇中男女愛情的宣言。
但科學與實踐證明,這是不可能的,愛情、婚姻不過是諸因緣——包括生理化學(激素)荷爾蒙的作用結果。
愛情與婚姻,並非如詩歌,電影電視劇演的那般純潔、高尚、永恆。愛情,則如夜空中的流星—短暫易逝。
3、婚姻源自愛欲心
《圓覺經》雲:「諸世界一切種性,卵生、胎生、濕生、化生,皆因淫慾而正性命。當知輪回愛為根本。」也就是說愛欲之心,就是輪回的因。
在《增一阿含經》卷十二「三寶品」:「世尊告諸比丘:有三因緣識來受胎,雲何為三,於是,母有欲意,父母共集一處與共止宿,然若無外識應來報,便不成胎」這段話說明受胎,除了父母外,還要有外識(神識)前來參與才可。
「神識」之所以來投胎,驅使它的力量就是愛欲心。
《佛說四十二章經》雲:「佛言:愛欲莫甚於色。色之為欲,其大無外,賴有一矣。若使二同,普天之人,無能為道者矣。」由此可見,淫慾的力量何等巨大,這也是眾生始終在六道中的輪回之因。
《佛說四十二章經》又雲:「人從愛欲生憂,從憂生怖。若離於愛,何憂何怖?」;「佛言:愛欲於人,猶如執炬逆風而行,必有燒手之患。」《佛說八師經》:「淫為不凈行,迷惑失正道;精神魂魄馳,傷命而早夭。受罪頑痴荒,死復墮惡道;吾用畏是故,棄家樂林藪。」
愛欲之心即是貪著,婚姻之中,對方貪著對方的色、情、愛、欲……等等。
凡夫皆執著於婚姻家庭
我們希望擁有婚姻和建立家庭,這個慾望是與生俱來的,這個欲求潛藏於內心深處,生生世世,根深蒂固,它就是佛法所說的「愛欲」。愛欲,包括了性慾,但它的范圍更廣。愛欲,即貪愛之法。與愛著、愛染、愛執同義。愛,意為貪戀執著於一切事物。欲,又作樂欲,意謂希求、慾望。
愛欲主要表現在財欲、色慾、飲食慾、名欲、睡眠欲等五欲之中。
(一) 財欲,財即世間一切之財寶。謂人以財物為養身之資,故貪求戀著而不舍。
(二) 色慾,即一切男女由互相之貪染,而起造諸種淫慾之事。故心貪求戀著,不能出離三界。
(三) 飲食慾,飲食即世間之餚膳眾味。謂人必藉飲食以資身活命,故貪求戀著而無厭。
(四) 名欲,名即世間之聲名。謂人由聲名而能顯親榮己,故貪求樂著而不知止息。
(五) 睡眠欲,謂人不知時節,怠惰放縱,樂著睡眠而無厭。
情為苦之本,一切眾生執著、追求、嚮往、貪執。
俗話說:
夫妻本是同林鳥,
大難臨頭各自飛。
善導大師言:
父母妻兒百千萬,
非是菩提增上緣。
念念相纏入惡道,
分身受報不相知。
師父上人言:愛一個人要愛到凈土。所以愛要建立在解脫上。只有同念佛名,同生西方。才能實現永久的團聚。故言:家親眷屬永團聚,光壽如同大願王。
③ 佛家如何看待愛情和婚姻的
佛家認為感情和婚姻和世間萬物一樣,本質上都是「空」,是形形色色的幻象,是稍縱即逝的波動。
佛家不反對紅塵中人的愛情和婚姻。但是認為這對於少數有慧根或者覺悟的人來說,沒什麼意思。真正有智慧的人,更應該追求人生和世界的真諦,追求永恆,而不是把人生消耗在這沒有意義的舉動中去。
④ 佛教的婚姻觀
男婚女嫁 宿世因緣
俗語謂:「男大當婚,女大當嫁。」從男女的相親、相愛,進而結為夫妻,成立家庭,負起了生兒育女、撫養教導之責,這是大部分人對生活的共同選擇。有些夫妻十分幸運,彼此一見鍾情,終身相愛,建立了美滿幸福而溫馨的家庭,不過亦有不少的夫妻,婚後才發覺彼此性格不合,時常爭執,矛盾重重,以致一生為情所困,為愛所苦,甚至以離婚為結局,吃盡了婚姻的苦果。由此可見,婚姻是一種緣分的結合與延續。
大藏經通偈雲:「欲知前世因,今生受者是;欲知後世果,今生作者是。」人與人的關系是十分微妙和不可思議的,但緣分是從何而來?婚姻既是緣分,就應該知道此緣分有可能是善緣(或叫報恩),亦可能是逆緣(或言討債)。
善緣會促使婚姻更加美滿幸福,彼此相敬如賓,同甘共苦,終身相愛。逆緣將會導致婚姻破裂,因愛成恨,反目成仇,苦不堪言。神仙眷屬往往都是少數,許多夫妻都是冤家聚頭,彼此相責,破口相罵,甚至對簿公堂,上訴法院,最後婚姻破裂,造成多少家庭悲劇,後悔莫及。
另外更有一些人,有緣無分或有分無緣。在生活中,有不少人情有獨鍾,覺得自己所愛無怨無恨,可是因家庭環境或社會習俗,甚至是事業的因素,彼此之間只有見面的緣,卻沒有終身相伴之分,僅能在默默祝福心中的情人,卻永遠不能成為現實生活中的夫妻;甚至有一些情侶將要結婚時,對方突然因病死亡或臨時變卦,而使另一方頓失依怙,悲痛欲絕。又有些情人既有緣亦有分,可惜婚姻如過眼煙雲,剎那即逝,只有留下過去的記憶,卻不能終身相愛,永遠相隨。
由此可見,緣分其中所包含的,也就是業力的牽引,因此婚姻的本質,並不是永恆的、不變的,反而是無常的、不實的,所以佛教教世人不要被婚姻所迷惑,而是要認清楚婚姻的真正面目。
異體同心 宿命同福
男女的婚嫁、結合,是正常的。家庭、夫妻是維系社會安定、人類發展的基本要素。沒有子孫,人類不可能延續;沒有家庭,社會不可能成為社會。一個沒有父母的孩子,不可能成為有教養的孩子,通過夫妻的恩愛,對家庭的責任,社會才能成為社會,才能向美好的、幸福的方向發展。家庭、夫妻是社會的基本要素,這是正常的,符合道德、倫理的,非常美好的事情。沒有家庭,就不可能有子孫,沒有子孫,就沒有出家人,就沒有人可以修道了。所以在這個層次上講,佛教肯定夫妻的關系、男女的愛情,這是可以成立的,是社會成立的必然基礎。
佛陀並不是勸世間所有的人都出家斷愛,而教導善生、玉耶女等在家弟子恪盡人道。經中有故事說長者女善無毒要求出家,佛陀不許,令她嫁給信奉外道的牛授童子,感化夫家多人令入正道。大乘經典一方面說「有婦不得佛道」,教誡菩薩「見妻子當如見冤家,意莫隨貪愛」,一方面又說菩薩若具四種因緣,也可娶妻結婚:一者「宿命同福」,享受前世共同創造的福報;二者「畢罪」,酬償宿債;三者「應當共生男女」,有共同生子女的業報;四者「黠人娶婦疾得道」,有智者的婚姻是快速得道的助緣。
貞廉自守 夫妻相敬
《阿含經》中說到人類的起源來自貪愛。從佛法出世間法去看,愛情乃屬於有染污的貪愛,是欲界貪愛中最基本、最強烈的執著。經中又說:「愛欲莫甚於色,色之為欲,其大無外。」此 *** ,即指性的慾望。人類的 *** ,主要由對方的美貌、姿態、言語等引起,稱為六欲,不出色、聲、香、味、觸、法六塵的范圍。佛典中一般將夫妻之間的愛歸於貪愛,而貪愛,終以我愛為本。《楞嚴經》卷四謂「同想成愛」,即心意的一致產生愛,又說:「汝愛我心,我憐汝色,以是因緣,經百千劫,常在纏縛。」
可見男女之情,其根源於在於我執和貪愛,由此也產生了種種的過患如婚外戀等,不斷沖擊著正常的婚姻生活。因此,佛教對婚姻倫理道德首要的規范就是不邪婬,在這一基礎上強調夫妻之間互相忠誠和尊敬。
不邪婬是佛教最基本的戒律五戒之一,是直接針對在家弟子制定的,是佛教徒的道德底線。對在家居士來說,在尊重個人意志,合乎國家法律或社會公共習俗的前提下結成夫婦關系,是人口生產、人類繁衍的基礎,也是人類最重要的生活形式,因此,正當的夫妻生活是佛教所認可的。《增一阿含經》卷五十中,佛陀教人應「貞廉自守,一夫一妻,慈心不怒」,主張一夫一妻制。佛教反對婚外情、同性戀等。
夫婦共修 菩提眷屬
佛教特別重視家庭的價值,強調維護家庭的穩定;提倡夫妻間的相互尊重,取長補短。對於已婚者,如果有嫖妓和通姦行為,必須嚴厲譴責。經中指出,妻子對丈夫要敬愛服侍,料理家務;丈夫對妻子要提供服飾飲食,忠誠愛護。
《善生經》中佛陀教導青年善生說,要盡到夫妻之間的倫理責任,為每天應禮拜的六方之一。丈夫應敬妻,憐念妻子,妻子應愛念夫主、重愛敬夫、恭敬於夫。
《玉耶女經》中佛陀教導 *** 玉耶說,為 *** 婦,應 *** 夫如母愛子的「母婦」、如妹事兄的「妹婦」、如良朋益友的「知識婦」,或孝敬公婆、善於持家的「婦婦」,服侍夫婿如婢事主的「婢婦」,不做「怨家婦」、「奪命婦」。
蓮宗十三祖印光大師對夫妻間的關系也有精闢的論述,他在《復周法利書二》中說,夫妻之間,當常以悅親之心為念。夫妻互相恭敬,不可因小嫌隙,或致夫妻不睦,以傷父母之心。
情愛慾望 凈化超越
如此的話,婚姻就會提升到第三層次,就是破和立同時存在。有些在家佛弟子,他們懂得了佛法後,明白到情愛與慾望的危害性,知道這是煩惱的根本,但他們不能離開現實社會中的家庭、夫妻、工作、人際等關系,所以他們以清凈的心,用人生的智慧,從事人間的工作,履行人生的責任——在工作中把工作做好,在家庭中把家人照顧好,在朋友中與朋友相處好。在社會上不刻意追求金錢、地位,但亦不妨擁有地位、金錢,只要內心是清凈的,用正確的思想,將兩者好好地結合,好好地運用,即不失為好事。
夫妻生活仍然依舊,但不貪著──不以慾望為出發,不以執著心而行事,自己超越的同時,使對方慢慢地受影響,漸漸地也超越出來。這個轉變與凈化的過程,有些人比較快,有些人比較慢。
如果是出家人,則完全離欲清凈,把所有的身心都投入到佛法的修行與弘法利生的事業中去,以自心的解脫無礙去攝受、度化一切有情。
如是獨身的居士,則身居紅塵,其行清凈,身雖未出家,而心已出家,也就與出家無異了。
最後,通過修證,完全超越男女、超越世俗,通達了世俗,通達了眾生生理的、心理的、社會的現象,對一切的存在都以道的智慧去體現。到這時候,他可以超越睡眠、飢渴、冷暖等生理的執著,這些境界他都可以超越。而在超越的同時,他又在這世上做一切事業,來接引眾生,教化眾生。這是第四階段,也就道的階段。
以上四個層次,既可以分開,亦可以融和,四個即是一個,這取決於個人的智能,最終這四層次都是要超越的。要在紅塵滾滾的波浪中還能保持清醒與清凈,這才是真正的智慧與覺悟。
祥和的氣氛、幸福溫暖的家庭,是需要以智慧來建立、以凈化的愛心──慈悲來維持。如果是真心相愛的配偶,就會心甘情願,在任何時間與空間,盡自己的所有能力,去做每一件讓對方感到幸福與快樂的事,自然必定能從對方身上得到相應的回報。
⑤ 佛學如何看待婚姻問題
在佛學中,婚姻是天生註定的。對於自己的伴侶,始終只是那一個,其他人不過是用來迷惑自己動搖的心而已。所以佛學里相信有一見鍾情,就是因為命中註定的姻緣,所以見面的時候一定會對彼此產生異樣的感覺。
佛學中的婚姻不是愛情的墳墓,而是前世的因果循壞導致的,有因必有果,有因必有源,所以對於婚姻,該來的時候還是會到達你身邊,婚姻中的打打鬧鬧產生的矛盾也只是為了讓這無聊的生活更加有情調而已。
對於我們出生的家庭和與未來的伴侶相結合在一起的婚姻家庭,都應該好好珍惜和守護,不要因愛生恨,也不要在外面的世界風流飄盪,因為你是有家室的人,你這樣家裡紅旗不倒,外面彩旗飄飄的只會讓愛你的人寒了心,讓討厭你的人樂歡心。
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共枕眠。假若你們能成為了夫妻,不光只是有了愛情,也是一種不可避免的緣分,其實上天早就安排好了一切,就看你自己能不能跳進那個坑並且安分守己了。
⑥ 佛教是如何看待婚姻本質的
其實佛法是這樣看夫妻、子女及男女關系、朋友關系的。佛教發現,今生作為家人、夫妻子女、親友、戀人的關系,前世都有莫大的因緣。能夠在一起,一般分屬下列三種關系:
1、來報恩的:彼此之間和和美美,相親相愛,這是彼此來報恩的;
2、來討債的:彼此之間彼此吵吵鬧鬧,矛盾不斷,卻又不離開,這是彼此來討債的;
3、來還債的:彼此之間彼此關系冷冷淡淡,湊合著過日子,這就是彼此來還債的。
⑦ 關於佛教的婚姻觀
在很多的人的眼中,婚姻是很可怕的東西,你一旦結婚了,就會被束縛住,佛教的婚姻觀是怎麼樣的呢?以下是我為你整理的佛教的婚姻觀,歡迎大家閱讀。
佛教的婚姻觀篇一
婚姻是業力、因果的產物
依佛法的觀點,對婚姻的基本看法則是——婚姻是由於人們內在的愛欲需求,累世的會聚因緣,以及業力的牽引,導致今生男女兩人遇合,組成家庭,乃至生兒育女。這中間,有其必然的因果關聯。一對美滿的家庭如此,一段痛苦的婚姻也有其必然性。所謂「種瓜得瓜,種豆得豆」。婚姻的美滿與痛苦,來自各人前世與今生的行為和造作,非是上天安排,也非他人強加。故每個人都要為自己過去、現在、將來的行為負責。同時,佛教也教導人們要遵從所在國家的 法律 、道德,保持和維護家庭的穩定和幸福,從這個觀點出發,也可以說佛教是反對離婚的。問:常聽佛教中講業力,請問什麼是業?什麼是業力?答:業,即行為或造作之義,它包羅了思想、語言和行為的方方面面。我們的一切善惡思想行為,都叫做業,如好的思想、好的行為叫做善業,壞的思想、壞的行為就叫做惡業;業力:善惡之業有生起苦樂果之力用,稱為業力。善業有生樂果的力量,惡業有生惡果的力量。佛經說:「不思議業力,雖遠必相牽。果報成熟時,求避終難脫。」斯里蘭卡那蘭陀長老在《覺悟之路》中指出:「在這個世界上,發生在任何一人身上的任何事,都是其本人應得的。……我們對自己的幸福快樂和痛苦憂惱負責,自己創造自己的天堂,自己挖掘自己的地獄,自己是自己命運的設計師。」又如在生活中,當一位母親對自己的孩子說:「做一個好孩子,你將得到快樂,我們就會喜歡你。但是,如果你不聽話,你將得不到快樂,我們也不會喜歡你了。」這時,她 教育 孩子的也正是業的思想。我們常說的「善有善報,惡有惡報,不是不報,時候未到。」就是業力因果最通俗的說法。婚姻是業力、因果的產物,它固然是今生的努力所為,但也包含了前世的因果。如有的人一輩子小心謹慎,為人厚道,婚姻卻屢遭挫折;有的人雖然未經努力,而幸福婚姻卻如影隨形,得來全然不費功夫。這種看似不合理的差異,除了三世因果說,確實很難解釋得清楚。婚姻的偶然中也有其必然性。
佛教的婚姻觀篇二
婚姻源自愛欲心
「一切眾生皆以愛欲而正性命」,愛欲是三界眾生輪回的根本。如《圓覺經》雲:「諸世界一切種性,卵生、胎生、濕生、化生,皆因淫慾而正性命。當知輪回愛為根本。」也就是說有愛欲之心,就會輪落三界之中而不得解脫。佛教把有意識的生命稱為「有情」,如人、狗、鬼、神等皆是,佛教認為其組成要素:除地、水、火、風、空外,最重要的是要有「識」,即有知覺與認知的功用。在《增一阿含經》卷十二「三寶品」:「世尊告諸比丘:有三因緣識來受胎,雲何為三,於是,母有欲意,父母共集一處與共止宿,然若無外識應來報,便不成胎,……」這段話說明受胎,除了父母外,還要有外識(神識)前來參與才可。「神識」即現代人所說的靈魂,「神識」之所以來投胎,驅使它的力量就是愛欲心。對普通人而言,人生最重要的是兩件事,就是「飲食男女」。飲食是維持肉體生命的存在所必須,而男女欲愛則是維持人類種族延續的必要活動。古人說:「飽暖思淫慾」,在飲食、安全等有保障的前提下,男女慾望的滿足,往往上升成為第一需要。 兩性 之間的迷戀,經過多生累世的熏染,於是在人們的意識深處,它已經變成了一種習性,以至變得痴迷堅固。故佛陀曾指出:眾生對淫慾的執著,甚深甚巨;如果對世上還有一種事物,其迷戀程度若能與它相等的話,那麼,便沒有任何眾生能超越生死,我也無法度眾生了!如《佛說四十二章經》雲:「佛言:愛欲莫甚於色。色之為欲,其大無外,賴有一矣。若使二同,普天之人,無能為道者矣。」由此可見,淫慾的力量何等巨大,這也是眾生始終在六道中的輪回之因。《佛說四十二章經》又雲:「人從愛欲生憂,從憂生怖。若離於愛,何憂何怖?」;「佛言:愛欲於人,猶如執炬逆風而行,必有燒手之患。」《佛說八師經》:「淫為不凈行,迷惑失正道;精神魂魄馳,傷命而早夭。受罪頑痴荒,死復墮惡道;吾用畏是故,棄家樂林藪。」下面,我們來看看愛欲在婚姻中的作用。就男女的感情產生來說,最核心的元素是情慾(貪)。男女從相識到產生感情,是因為彼此愛慕的欲貪,因此通過交流、協調,而有可能發展成為夫妻。從貪的角度來分析男女的感情。貪的對象有很多,其中色貪第一、眷屬貪第二,其它還有財、名、食、睡等,譬如有人貪對方的美貌,有人貪對方的錢財,有人貪對方燒的好菜,有人貪甜言蜜語等,這都是貪著。但是男女之間最深的貪著是情慾,這是維系男女感情最根本的東西。男女的情慾有四個層次,這四個層次本質是一樣的,但是程度有差別。
(1)色:也就是貪著外在的美貌;
(2)情:所謂情是兩個人心靈有了溝通點,不管任何溝通點,都會產生情。不但男女之間如此,朋友之間也是這樣;
(3)愛:愛已經是一種執著,就是不管你愛不愛我,反正我愛你!這跟情是不一樣,它是不需要溝通的;
(4)淫慾:淫慾是生理的反應,不管有沒有色、情、愛,它是一種經常出現的生理需求,屬於 動物 性(眾生性)的層面。這四個層次,就是男女之間互相貪著的情執。所以如果沒有 辦法 超越這四個層次,就一定會墮入男女情慾的漩渦而苦惱。因為有愛欲,我們心性便無法達到最深刻的純凈。不少男女今天為什麼會離婚?一定是彼此的貪著已經沒有了,或是外面的貪著比對妻子的貪著更強烈;今天為什麼他會愛一個不該愛的人,而舍棄他該愛的人,就是因為他煩惱、愚痴,善性太弱了。如果人的心靈純凈,他站在任何角度,都會把他的煩惱降伏,讓他的善性激發,面對再大的困難,他都不會使感情破滅。今天我們看到任何感情的案子,都可反省到人性的缺憾,知道必定是有煩惱障蔽人的心性,讓他陷入愚痴執著的狀態,而造成錯誤的 決定 。所以如何激發人的善性,降伏人的煩惱,才是徹底解決人與人之間感情問題的關鍵。
佛教的婚姻觀篇三
婚姻的本質——是無常、無我、無自性和唯識的。
婚姻建立在愛欲的基礎上,是諸因緣合和的產物,愛欲是內因,其它的條件均是外緣。它的本質,是「緣起性空」,虛幻不實的。即:事相上是有的,本體(自性)上則是「空」的。一般人聽見「空」,便以為一無所有,空空如也的意思。其實,空是無自性義:即萬物萬物皆是發展、變化的,有條件的;非永恆不變、無條件的存在。不僅愛情、婚姻是有條件的,世間萬事萬物均是因緣合和而成的。雖然沒有永恆不變的愛情和婚姻,但是有條件的、因緣聚合的婚姻,還是實實在在存在的。所謂:有因有緣則諸法(事相)生,無因無緣則諸法(事相)滅。固定的、一成不變的事物是不存在的。希望完美、希望永恆的觀念,來自我們內心深處的執著慾望,這——就是痛苦的根源。愛情的真相是什麼?大概很少有人說得明白。在愛情中的人們很容易痴迷,相信「愛你一萬年」的諾言。如流行歌曲中唱的那句:「一份真愛,如果要讓我定出它的時間界限,我希望是:一萬年。」這句話,讓許多青年男女感動得如痴如醉。但科學與實踐證明,這是不可能的,愛情、婚姻不過是諸因緣——包括生理 化學 (激素)的作用結果。愛情與婚姻,並非如詩歌唱頌的那般純潔、高尚、永恆。人們發現:現實中長久的婚姻,往往平淡無奇,而那些震撼人心、離奇凄美的愛情,則如夜空中的流星——閃亮耀眼卻又短暫,令人掬捧出無數眼淚!
佛教的婚姻觀篇四
凡夫皆執著於婚姻家庭
(一) 財欲,財即世間一切之財寶。謂人以財物為養身之資,故貪求戀著而不舍。
(二) 色慾,即一切男女由互相之貪染,而起造諸種淫慾之事。故心貪求戀著,不能出離三界。
(三) 飲食慾,飲食即世間之餚膳眾味。謂人必藉飲食以資身活命,故貪求戀著而無厭。
(四) 名欲,名即世間之聲名。謂人由聲名而能顯親榮己,故貪求樂著而不知止息。
(五) 睡眠欲,謂人不知時節,怠惰放縱,樂著睡眠而無厭。
5:愛欲源自「我見」,其過患是無休止的輪回
一般人的愛欲,主要是五欲中的食慾、色慾,表現在對異性的追求、家庭的迷戀,對所愛事物的執取不舍等;這種貪欲是一強大的潛在心力,它是絕大多數生命痛苦的主要根源。正是這種大小不一的貪欲,引導眾生往復輪回於此婆婆世界,迫使眾生執著於生命的一切形式。愛欲心強的人,則對五欲均有很大的貪愛與佔有欲,既使他們在生活中,早已出人頭地,家庭、權力、財富、名譽等等,應有盡有,但他們還是會無止境地向攝取一切。個別人還可表現為強烈的征服欲,除了佔有、征服世間的名、利、異性外,其慾望還擴大到對事業、國家,甚至對世界、太空的佔有與征服。如中外 歷史 上的暴君:秦始皇、希特勒等等。通常說來,感觀享受是凡夫俗子最大的快樂。毫無疑問,對這些遷流不定的物質快感的期待、滿足和回憶,確實會給人帶來一種短暫的快樂,但是它們都是迷幻不實的假象。根據佛陀的教誡,超越物質享受,超越生死系縛更為快樂。古德雲:「一燈能破千年暗,」只要我們覺悟到生死輪回的根本源自「我見」,「欲愛結」就會被逐漸解開,系縛我們的無明、貪愛的力量就會失去作用,超越生死,解脫自在便能得到。但要從愛欲執著中超越出來,並不是件容易的事。不僅一般人執著於婚姻家庭,就是一些已經學佛的居士,面對家庭婚姻變故,思想上往往也是多年不能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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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的婚姻觀
在婚姻的條件上,佛教強調尊重當事人的意志,明確反對將自己的信仰強加於婚姻,主張可以與不信仰佛教的人士通婚。佛教主張眾生平等,反對種族和階級歧視。在佛教看來,婚姻的基礎應當是當事者的感情,而不是宗教信仰。在早期佛典中,曾經多次記載佛教徒與非佛教徒結婚的故事。
佛教核心的婚姻道德規范是不邪淫,在這一基礎上強調夫妻的互相忠誠和尊敬。
不邪淫是佛教最基本的戒律「五戒」之一,是直接針對在家佛教徒制定的,是佛教徒的道德底線。對於出家人而言,第一大戒是不淫,即斷絕任何性關系,否則即被逐出僧團。對在家人來說,在尊重個人意志,合乎國家法律或社會公共習俗的前提下結成夫婦關系,是人類繁衍的健康基礎,也是有史以來人類最重要的生活形式,因此夫婦間正當的性生活是必要的。可以說,佛教對出家人的要求是禁慾,對在家人的要求是節欲。
不邪淫的內容是禁止一切不正當的性愛關系。什麼是不正當的性愛關系?具體說來,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在夫妻之外,與其他男女、畜生等發生的性關系;二是在夫妻之間,貪戀性愛,不注意地點時間的反常性行為,比如妻子懷孕期間可能傷及胎兒的性生活等。
在不邪淫的基礎上,佛教提倡夫妻間的相互尊重,取長補短。《善生經》是指導在家居士生活的重要經典,在夫婦關繫上,它指出:妻子對丈夫要敬愛服侍,料理家務;丈夫對妻子要提供服飾飲食,忠誠愛護。
「不滿意於自己的妻子,與娼妓廝混,與他人的妻子糾纏,這是人毀滅的原因。」(《Sutta-nipata》108,《南傳大藏經》第24卷,第40頁。)
如果發生性關系,其基本原則是絕對不能插足已婚婦女,破壞他人的家庭:
「不能在獨身狀態中生活的人,至少,不應破壞他人妻子的貞操。」(《Sutta-nipata》396,《南傳大藏經》第24卷,第143-14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