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婚姻有效期
一、結婚證的有效期
結婚證和身份證、駕駛證是不一樣的,身份證和駕駛證等等都是有期限的,你去辦理這些這些證件時就會有一個明確的時間范圍,超過期限需要重新辦理,但是結婚證自辦理後就終身有效,除非你離婚了,這段婚姻才正式結束,而結婚證也就作廢了。
二、結婚證7年期限只是學者觀點
魯國平先生近日大膽提出結婚證應設置7年有效期,等到期限已滿,自由決定是否續約。雖然這只是一個假設,而目的也是為了使夫妻間更加珍惜彼此和減少離婚率,但是也引發網友們熱烈的討論。
支持他認為這是一種新的結婚模式,可以很好的檢驗兩個人結婚是否適合;但是不支持他的認為,這是破壞家庭的一種表現。
不管網友們的觀點如何,「結婚證7年期限」目前只是一個理論上的觀點,還沒有落實到真正的婚姻,實際上結婚證的有效期限就是終身,但是婚姻不是僅靠一個結婚證就可以的,還需要夫妻間的經營,只有用心對待婚姻,彼此包容,彼此體諒,這樣婚姻才會長久。
② 如果結婚證有效期十年的話,有沒有可能有人續簽
在婚姻中,常有一種說法叫 "七年之癢","七年之癢 "是婚姻聲中常見的一種現象。這可以說是從戀愛到結婚,從領結婚證到婚後第七年左右,婚前或婚後的浪漫和激情幾乎消失。在這一點上,生活變得越來越緊張,雙方都變得焦躁不安。這是婚姻生活中最危險的階段。因此,如果結婚證的有效期只有七年,這意味著剛剛進入七年之癢的階段。我認為很多人選擇了離婚、分居或沉默,但他們幾乎為這些選擇感到後悔。
以上就是小編針對問題做得詳細解讀,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如果還有什麼問題可以在評論區給我留言,大家可以多多和我評論,如果哪裡有不對的地方,大家也可以多多和我互動交流,如果大家喜歡作者,大家也可以關注我哦,您的點贊是對我最大的幫助,謝謝大家了。
③ 都說婚姻七年之癢,如果結婚證七年一續,你願意續嗎
如果結婚有七年之癢的說法,而且結婚證還有七年一續的可能,我大概不一定願意續約。因為每個人只要經歷過婚姻,其實都很難再產生一次重新踏入婚姻的想法。因為婚姻所需承擔的義務還是挺重的,如果在婚後的生活中感受不到來自另一半的鼎力支持,那肯定是不會再對婚姻心存幻想,從而拒絕了再續婚姻的可能。
個人認為,如果生活中真的存在婚姻有效期為七年的說法,那確實是一種極為新穎的婚姻模式,可能會給一部分人帶來新的生機,但也可能會給一些夫妻帶來隱患。不管如何,這種婚姻模式暫時未有可能產生,所以我們也只不過是在這里做一個簡單的假設罷了。希望那些已經進入圍城的人們,能夠更多的花費心思來經營自己的婚姻,屆時不管婚姻的有效期是多長,都能夠很好地繼續相守下去。
④ 婚姻和愛情的保質期
婚姻和愛情的保質期
其實婚姻和愛情是有一定的保質期的,那麼婚姻和愛情的保質期又有多久呢?婚姻和愛情的保質期是我為大家帶來的,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當《非誠勿擾 2》演到這兒時,觀眾都忍不住一陣爆笑。大家笑的原因,是因為秦奮對那句人們再熟悉不過的婚姻誓言的篡改。那句話大概是這樣說的,牧師問:“某某某,是否願意娶某某某作為你的妻子?你是否願意無論是順境或逆境,富裕或貧窮,健康或疾病,快樂或憂愁,你都將毫無保留地愛她,對她忠誠直到永遠?”然後被問者准會鄭重地發誓:“我願意!”
爆笑之後是疑問——“忠誠直到永遠”的誓言,對於高升的離婚率來說,無疑顯得蒼白無力。永遠有多遠?那至少應該是百年之後吧!可有誰能真正把愛堅持到永遠?
那些維系婚姻的,有多少是因為真正的愛?“毫無保留地愛她”能有幾分?更多的婚姻,似乎就像《非誠勿擾 2》中說的,是一種將錯就錯的婚姻,將之維系的是法理的約束、人情的藩籬、金錢的膠著以及責任的擔當。
牧師當然不能決定愛的長短。其實,誓言與婚書也一樣不能決定愛的長短。一樣的,這些也無法決定婚姻的有效期。給婚姻打上“永遠”的標簽,對於男女之間的愛情,對愛與不愛,都是殘忍的。特別是當婚姻破裂時,就顯得特別的可笑。於是,忍不住會突發奇想——為了避免這種無奈與可笑,為什麼不對婚姻設個有效期?當這個有效期到了,雙方願意續約的,婚姻繼續有效;不願意續約的,婚姻自動失效,豈不省卻了離婚的尷尬與麻煩,省卻了戰爭與雞飛蛋打。
可是我們翻開結婚證書,裡面並沒有標注有效期。凡是稱之為證的,有法律效力的,好像都設定了有效期,比如身份證,比如房屋產權證,比如駕駛證……惟獨結婚證沒有有效期,想想其實很沒道理。
近日,才知道是自己孤陋寡聞,結婚證,還真是有有效期的呢。如此“有道理”的國家是愛爾蘭。愛爾蘭的婚姻法規定:夫妻在登記結婚時,可以自由協商婚期,從 1 年到 100 年不等。有效期滿,可以辦理延期,否則婚姻關系自動解除。愛爾蘭人對婚姻的本質真是看得很透徹,以高度的智慧創造出了一種回歸人性的婚姻制度。
婚姻的本質應該是相愛的兩個人因愛相守。
婚姻的有效期應是愛的有效期。當婚約到期,就得以愛來確定是否續約。當愛已逝去,就是婚約失效的時候。沒有設定有效期的婚姻,並非真的能“永遠”。只能希望它的有效期,都是用愛來衡量的。
愛情也有保質期
談到愛情的保質期,它如同食品飲料的保質期一樣,要想鮮而不腐,必須具備幾個先決條件,如防腐措施、密封措施以及儲存環境等,靠自然放置要不了多久就會變質的。
有人說愛情的保質期為18個月至30個月,聽起來有些玄乎,實際上確實不誇張。就拿戀愛來說,到底戀愛多久結婚為好?恐怕都沒有細琢磨過。其實婚姻專家早已指出,正常的戀愛期不超過三年,而以兩年為適宜。
從心理學角度,我們把戀愛分成三個階段,九個心理過程:初戀的三個過程分別是了解、試探性的投入和認可;熱戀的三個過程是思念、心理時間差(一日不見如隔三秋)和內在化(此時已不在乎對方的外表而是心的相容);准婚態的三個過程是佔有欲、強烈地排他性和淡漠期(戀愛到一定時間後對愛情的感受進入不敏感狀態,於是有些會說“不過如此”“沒什麼意思”)。
一個戀愛變質的.主要因素是戀愛的時間過長,超過准婚期後不能進入婚姻,一可能導致分手,二可能導致改變性質———即可能由愛情轉變向親情,縱然結婚,也未必甜蜜,至少在性愛方面欠和諧。
我們再以結婚夫妻的愛情保質情況為例。根據婚姻學家的調查分析,結婚三年沒有孩子靠吃感情老本過日子的夫妻,他們的愛情質量比結婚之初下降1/2/。調查結果表明,結婚三年後為離異和婚外情的高發期,如果有了孩子,無疑可起到一定的保質作用。盡管兩個人的愛情質量有所削弱,但建立在家庭概念上的婚姻牢固性加強了。
關於愛情保質期問題,不全是由社會心理因素來制約的,在諸多社會條件的背面,有些生物心理因素也不能忽視。其中最突出的是男性的“克立茨”現象和女性的“返祖”行為。“克立茨”現象即指喜新厭舊的現象。
性學家認為男人的喜新厭舊有相當的生物學內因,似乎是男人的一種屬性。不過這種屬性可因一個人的信仰和觀念不同而表現各異。至於女性的“返祖”行為,是指那些多次易夫或過分性放縱的現象而言,因為在原始母系社會里,女人是無性約束的。
綜上所言,愛情的保質期不僅是社會問題,而且也是心理學問題。
愛情是兩個人的事,因此感情的共鳴是維系愛情的必備因素。當然,感情共鳴的基礎是思想的高度一致,此外,還有性格因素在內。性格對愛情的保質有如水果的品種,品種不同,其所受環境條件的影響的應變力也不同。人們在戀愛中較多關心的是性的吸引,而較少關心性格的相容性。
;⑤ 民法典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為多久
婚姻關系存續期是指男女雙方依法辦理婚姻登記後到男女雙方依法辦理離婚登記或一方死亡前的期間。法律規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關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銷的,婚姻關系自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記機關書面聲明不願意恢復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十一條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關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銷的,婚姻關系自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記機關書面聲明不願意恢復的除外。
⑥ 如果婚姻的有效期是七年,你會續約嗎
會。只要男女雙方珍惜比此感情婚姻就沒有七年有效期。在婚姻的長河中七年時間是相互容合,包容,理解遷就,共同努力打拚過程,有孩子也只是上小學。時間短暫。在婚姻好家庭是沒有續約。有的是剛結婚就磨察不斷,水火不容,戰火連天導致男女雙方感情傷害,聯累雙方父母也加入戰爭。比此傷害最大,盡管當中某方為緩和予盾經人調解互諒免強走在一起過著貌合神離生活。偶有風吹草動,一陣狂風吹起湖水波瀾又掀起感情波濤才會有七年續約是否可行問題。我想說面對此景此情不仿男女雙坐下敞開心扉談談過去聊聊現在打算暢談未來希望找到雙方共同點。讓生活還要繼續,讓倆人感情互相容合,減少不必要誤解和磨擦,共同面對人生磨難,只有苦過,累過,樂過方知人生比此誰也離不開誰。
⑦ 結婚證過期了怎麼辦
法律分析:雙方一起,帶戶口本、身份證原件,去戶籍地民政局(雙方之一)登記結婚,這樣就不用擔心結婚證過期了。現階段的中國法律認可的結婚證是沒有有效期的,不用擔心過期問題。只有過家家用的結婚證(道具、玩具之類的)才會有所謂的有效期,不用擔心,這些玩意即使在有效期內也是無效的,過期和沒過期本質都一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
⑧ 婚姻關系存續期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指以夫妻雙方登記結婚之日起至婚姻關系終止之日止的期間。即婚姻關系發生效力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時止。它既包括結婚之後夫妻雙方共同生活期間,也包括登記之後尚未同居期間,夫妻雙方婚後分居期間,以及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准予離婚姻的調解或者判決尚未生效期間。男女雙方根據法律補辦結婚登記的,婚姻關系的效力從雙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在這種情況下,補辦結婚登記之前的一定時間也應屬於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⑨ 民法典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為多久
婚姻關系存續期自男女雙方依法辦理婚姻登記後一致存在,除非男女雙方辦理離婚登記或一方被宣告死亡或者失蹤的情況下才會終止婚姻關系。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關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十一條__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關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銷的,婚姻關系自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記機關書面聲明不願意恢復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