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新婚姻法財產繼承順序是什麼
一、 遺產繼承順序 1、應該先看死者是否有 遺囑 ,有遺囑的,應按遺囑執行。 2、沒有遺囑的,應該確定哪些人可以作為 繼承人 。 繼承人分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其中配偶,不論男女 繼承權 是平等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 、養子女和有 扶養 關系的繼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 撫養 關系的繼父母)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中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且不論男女繼承權是平等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俗稱爺爺、奶奶、姥爺、姥姥)。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二、 遺產繼承 分配 (一)法定原則 法定繼承 的 遺產分配 原則指的是在法定繼承中確定同一順序的 法定繼承人 應分得的遺產份額的基本准則。 繼承法 第13條對法定繼承的遺產分配原則做了明確規定,我們應從以下兩個方面來理解: 1、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均等。這是法定繼承中遺產分配的一般原則,即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該平均分配遺產。該法條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 2、特殊情況下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可以不均等。根據繼承法的有關規定,「特殊情況」主要是指: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給予照顧。繼承人只有同時具備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的情形時,才能在遺產分配時中給予照顧,而且一旦具備了這兩個條件就應當給予照顧。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不是應該多分,不具有強制性。(3)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該不分或少分,這是繼承法中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的重要體現。繼承人符合下列條件的,應不分或少分遺產:繼承人有扶養能力和條件;不盡扶養義務;繼承人協商同意也可以不均分。 (二)遺囑分配 遺囑繼承 體現了意思自治原則。根據繼承法的規定,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後,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時才能依遺囑繼承辦理: 1、沒有遺贈扶養協議。遺囑繼承效力高於法定繼承,低於遺贈扶養協議。因此,只有在沒有遺贈扶養協議或遺贈扶養協議無效、或雖遺贈扶養協議有效,但遺產中遺贈扶養協議尚未涉及的部分可以進行繼承。 2、被繼承人的遺囑合法有效。首先,被繼承人生前立有遺囑;其次,遺囑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有效要件,因為只有合法的遺囑才能發生法律效力。 3、遺囑繼承人沒有喪失、放棄繼承權,也未先於遺囑人死亡。繼承人必須具有繼承資格。喪失或放棄繼承權的遺囑,繼承人即不再具有繼承資格,不能再適用遺囑繼承;遺囑繼承人先於遺囑人死亡時,不適用遺囑繼承,也不發生 代位繼承 。 (三)遺贈分配 遺贈作為民事法律行為,不僅要符合法律行為一般要件,還要符合繼承法的特別規定。一個有效的遺贈須具備以下條件: 1、立遺囑人在立遺囑時,須有完全行為能力。 2、遺囑須意思表示真實、自願合法,遺囑人須對財產享有處分權,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3、受遺贈人須在遺囑生效時存在、未死亡。 欲使遺贈發生預期法律效果,須由受遺贈人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否則視為放棄。 《 民法典 》(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條6868繼承權男女平等。 遺囑作為額外的收入,我們應該理智和客觀的進行對待。為了遺產而導致家人疏離,對簿公堂,又何嘗不是一種親情的損失。現在很多的家庭都已經是獨生子女,面臨這樣的問題比較少。新婚姻法財產 繼承順序 的規定,如果當事人聯系不上如何處理,具體咨詢專業的 律師 。
2. 新婚姻法關於財產分配遺產是怎麼規定的
一、 民法典 關於財產分配遺產是怎麼規定的 按照 遺囑繼承 或 法定繼承 。已婚夫妻,一方的遺產房(或共同房產的一半),有 遺囑 的遵循遺囑;沒有遺囑的由配偶、子女、父母 繼承 。子女,包括有 撫養 關系的繼子女。《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 扶養 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 繼承人 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 、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二、民法典 再婚 遺產繼承 關於財產的分配 婚前財產 ,即夫妻一方婚前所有的財產。我國民法典關於婚前財產的界定,是以 結婚登記 的具體時間作為時間界點劃分的,而不是以 同居 的時間或辦理酒席的時間作為婚前財產劃分的時間點。我們一般可以認為,只要夫妻一方所有財產的取得時間是在 結婚 之前,或雖在結婚之後取得,但結婚前已明確可以取得的,應當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 結婚之前已實際取得的財產,如夫妻一方婚前取得的勞動報酬、投資經營所得受益、接受他人贈與或繼承所得的財產等,只要是在夫妻雙方辦理結婚登記之前取得的,應當認定為婚前財產。 結婚之前雖未實際獲得財產,但結婚之前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如夫妻一方在婚前已經明確可以繼承的財產,而在結婚之後才分割取得上述遺產份額,此時夫妻一方繼承的財產亦應當認定為婚前財產。 綜上所述,已婚夫妻的遺產會按照遺囑或者法定順序繼承來進行分配,所以不管是在 夫妻共同財產 還是遺產方面的分配,都會按照像相應的規定進行,不會有特別的規定,所以遺產的分配,有遺囑就按照遺囑執行,如果沒有遺囑就按照法定 繼承順序 來繼承。
3. 新婚姻法的父母在婚後遺產怎麼分配
第九條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 第一順序繼承人 繼承, 第二順序繼承人 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 、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 先於被繼承人死亡 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 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 繼承的遺產 份額。 第十二條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 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第十五條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 人民調解委員會 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 新婚姻法父母孩子怎麼繼承財產
新婚姻法已失效,目前民法典關於父母遺產的規定如下:一般情況下,一方繼承其父母的遺產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如果父母在生前特別說明,該遺產只能由其個人子女獨立繼承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