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結婚前該不該讓伴侶在房產證上加上自己的名字
你好,你讓房證加上你的名字,沒有錯!
但是,建議你多去了解婚姻法。婚姻是一件美好的事兒,你要的是對自己的生活有所保障,也沒錯。那麼你的伴侶買的房子,是全款嗎,如果你拿房款錢數一半了,你伴侶應給房證寫你的名字,這是合情合理的。
但是假如房款是人家父母全款買的,你要求寫上你的名字,就不合情合理了。而且即使寫你的名字,也和你沒有關系,除了你們有書面協議。
房子如果貸款買的,你拿房子裝修錢,婚後你們一起還房貸,你可以合理提出寫上你的名字,不過分。
婚姻是幸福美好的事,你可以和你的伴侶,多溝通商量好,每個女孩嫁人,都希望婚姻情感和物質對自己有所保障,外一哪天過不好了,也有屬於自己的那份物質保障。
如果你希望房證上寫你的名字,你心裡會安穩,建議你去咨詢一下,婚姻法和法律的條文,有的事不都是按自己心願為主的。
婚姻家庭過的幸福快樂,在於倆人真心的交流呵護理解和包容!不是房子寫了你的名字,就能保證你們的婚姻生活就會幸福安穩,最後祝你心想事成,婚姻生活幸福。
㈡ 同居未結婚分開後分財產嗎
能分財產,應視為共同財產處理。對於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我國法律明確規定,非法同居關系終止時,同居雙方取得的收入和財產,應當視為共同財產。在我國婚姻關系的建立是以登記為基礎的。未經婚姻登記同居是一種同居關系,不受相關法律保護,不享有基於配偶身份的權利義務,不適用於有關夫妻財產分割法律的有關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㈢ 新出台的婚姻法規定了什麼
《民法典》開始施行後,《婚姻法》同時廢止失效了,下面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內容,對應原《婚姻法》。
民法典
第五編 婚姻家庭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千零四十條 本編調整因婚姻家庭產生的民事關系。
第一千零四十一條 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一千零四十三條 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基搭敗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第一千零四十四條 收養應當遵循最有利於被收養人的原則,保障被收養人和收養人的合法權益。
禁止借收養名義買賣未成年人。
第一千零四十五條 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
㈣ 我國的新婚姻法承認事實婚姻嗎
隨著《 民法典 》(2021年1月1日起實施)頒布,《 婚姻法 》將廢止。 因為在過去,有很多人對於婚姻關系的概念並不像現在都是具備著很強烈的法律意識的,尤其是在我國有很多的農村地區的男女雙方可能在一起都已經居住了長達十幾年的時間了,並且名下也有孩子,但是在法律上從來也沒有領過任何的 結婚證 。所以就有好多人對這種狀況其實都比較好奇我國的《民法典》承認 事實婚姻 嗎? 一、我國的《民法典》承認事實婚姻嗎? 在我國《民法典》中已經沒有事實婚姻這一說法了,現在被稱之為 非法同居 關系。 《民法典》第1049條規定了:「未辦理 結婚登記 的,應當補辦登記」。而對未補辦結 婚姻登記 的事實婚姻的效力卻沒有明確規定。對此我認為其婚姻效力待定,有待於當事人採取積極的態度予以確定。 自2001年12月27日起,未辦理 結婚 登記即以夫妻名義 同居 生活者經補辦登記,其事實婚姻關系可溯及既往地合法化,得到承認與保護。 未按《民法典》第1049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 離婚 的,應當區別對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 解除同居關系 處理。 二、如何分割非法 同居財產 ? 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對於有配偶的非法同居,人民法院應根據照顧無過錯第三方的原則判決。 非法同居者分割財產時,通常可按下列步驟進行: 第一步,對全部財產進行清理和估算。 確定哪些是屬於個人財產,哪些是屬於 共同財產 ,然後估算出共同財產的價值,並經雙方認可。 第二步,明確每一項財產的產權。 雙方在共同生活期間通常會購置或擁有一些財產。最常見的有家用電器、傢具、房產、汽車、銀行存款、債券、股票、期貨等。在共同購置這些財產時,如果雙方當時沒有做任何約定,從理論上講,應是以誰的名義登記、落戶的,產權就歸誰。如:房產、汽車、銀行存款等。如果不需要登記的,原則上由誰購買、使用、照顧、保管就歸誰。如果是雙方共同購買、使用或照顧、保管,而且是不可分割的則應通過協商解決,決定由一方完整地獲得該財產,而另一方則獲得相應的價值補償(可以是現金,也可以是債權、股權、期權、其他財產的所有權、實物等)。如:家用電器、傢具、寵物等。其它財產的處理,則由雙方協商解決。 第三步,合理分割財產。 產權有時並非反映財產的實際狀態,分割財產時更應根據實際情況加以處理,比如,某女獨自經營著一家玩具店,但當時注冊時用的是男友的名字。這個玩具店的產權從理論上講應該屬於男友,可男友從來沒有參與過經營,也不懂得經營。玩具店這一財產的利益,主要是要經過經營來實現的,如果真的把店給了男方,他不但不能從中直接獲得利益,而且還潛藏著因經營不善而賠錢、負債的風險。所以,雙方協商後,決定把玩具店分割給女方,仍由她繼續經營,而作為補償,女方同意把以自己名義購置的 房產過戶 到男方的名下,結果是雙方滿意。顯然,合理的 財產分割 在處理非婚姻狀態下的財產糾紛也很重要。 《民法典》實施以後其實根本就不存在著所謂的事實婚姻的,只要是沒 領結婚證 的就一律按照非法同居來處理。所以也是建議現在還沒有 辦理結婚證 的這部分實際上按照夫妻關系生活的,還是抓緊時間到當地的民政局去辦理一下結婚證吧。
㈤ 婚姻法關於婚姻登記的規定,新婚姻法要同居多久才能算合法夫妻
提起婚姻法關於婚姻登記的規定,大家都知道,有人問新婚姻同居多久才能算合法夫妻,另外,還有人想問中國婚姻法有明文規定同性不可以結婚嗎,你知道這是怎麼回事?其實新婚姻法規定離婚條件有哪些?下面就一起來看看新婚姻同居多久才能算合法夫妻,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我國婚姻法並未明文規定,同性不可以結婚。但規定了,一夫一妻制度,以及結婚男女自願的原則。
婚姻法結婚證。
男子法定結婚年齡是22民法典婚姻法1049條。
女的是20婚姻登記法規。
,到了這個年齡後就可以領證。
與婚姻關的法規,包括婚姻登記、婚姻法及關於適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釋、家庭方面的、繼承等,具體有:1、《婚姻法》,規定的內容包括:原則、結婚、家庭關系、離婚、救助措施與責任、附則;2、《婚姻登記條例》,規定的內容包括:婚姻登記工作、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實施,保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3、《法》,規定的內容包括:總則、關系的成立、的效力、關系的解除、責任、附則;4、《繼承法》,規定的內容包括:總則、法定繼承、遺囑繼承和遺贈、遺產的處理、附則;5、《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6、《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7、《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8、《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該規則屬於命令式規則。民法典關於婚姻登記的規定。
《婚姻法》中規定:
第八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婚姻登記工作規范》中規定:說戶籍證明沒有用。
第二十九條內地居民結婚登記應當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和戶口簿,因故不能提交的可以出具有效的臨時。婚姻登記條例。
居民與戶口簿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應當一致;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先到有關部門更正。
戶口簿上的婚姻狀況應當與當事人聲明一致。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供能夠證明其聲明真實性的生效司法文書、配偶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等材料;不一致且無法提供相關材料的,當事人應當先到有關部門更正。
以上就是與新婚姻同居多久才能算合法夫妻相關內容,是關於新婚姻同居多久才能算合法夫妻的分享。看完婚姻法關於婚姻登記的規定後,希望這對大家有所幫助!
㈥ 同居期間財產如何分割
我國法律法規規定,對於居民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同居當事人一方能夠證明財產是一方個人擁有的,歸一方個人所有;對於當事人不能直接證明財產歸於自己所有的,法院要按照共同財產依法分配。雙方當事人同居期間的財產包括當事人的收入、房屋、知識產權中的財產等等。對於當事人雙方約定鬼屋各自的的個人財產,不能屬於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第十條 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系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
㈦ 婚姻法條例
第一條當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條規定以外的情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申請。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第二條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並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正確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並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第三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四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二)一方負有法定撫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第五條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第六條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正確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遺棄等嚴重損害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的人身權利或者財產權益行為,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別程序要求變更監護關系;變更後的監護人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第九條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正確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第十一條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正確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十二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第十三條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正確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第十四條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第十五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為繼承人依法可以繼承的遺產,在繼承人之間尚未實際分割,起訴離婚時另一方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在繼承人之間實際分割遺產後另行起訴。第十六條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於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第十七條夫妻雙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過錯情形,一方或者雙方向對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八條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第十九條本解釋施行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抵觸的,以本解釋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