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怎樣算分居兩年算離婚
法律分析:許多當事人認為,只要是夫妻分居兩年,就具備了離婚的條件了。這實際上是一個誤解,單純的兩年只是一個時間上的條件,除此之外,還要同時具備以下條件:1,必須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2,分居必須是連續的,且已滿兩年;3,夫妻分居的實質是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義務;4,夫妻分居滿兩年須以證據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㈡ 如怎麼才算婚姻法上的夫妻分居兩年可以離婚
焦點問題: 1、什麼是分居2年 2、分居2年如何證明? 律師按:我國婚姻法第32條規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所以,經常有咨詢者提問:夫妻分居滿兩年,法院就可以判決離婚嗎? 一、必須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夫妻分居,有客觀原因造成的、感情不和造成的、以及雙方自願協議分居的等多種情況。比如,夫妻分別在兩地工作,因相隔遙遠而沒有同居條件。這種夫妻分居,並不是因感情不和而造成的,即使分居的時間再長,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應准予離婚的情形。有些夫妻,他們感情尚好,也不願離婚,但由於某種原因,自願實行分居。這種情況,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應准予離婚的條件。作為應准予離婚的法定情形的分居,必須是因夫妻感情出現問題,感情不和、感情破裂、相互厭惡而造成的分居。二、分居必須是連續的,且已滿兩年。首先,從夫妻實際分居的第二日算起,到向法院立案提起離婚訴訟時為止,時間必須滿兩年。其次,分居必須是持續的,分居時間必須連續計算。如果分居後又同居,則應從同居後又分居的次日重新計算。不能把前後幾次分居的時間累加計算。三、夫妻分居的實質是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義務。對於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理解,不能只簡單的理解為分開居住。有些夫妻因家庭住房條件所限,並非感情不和也在分別居住。但是,這種分居並不排除夫妻之間的性生活。他們可以利用種種辦法,來滿足夫妻之間的相互需要。所以,作為法定應准予離婚的夫妻分居的實質,在於夫妻因感情不和而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義務,並持續長達兩年。四、「夫妻分居滿兩年」須以證據證明。我國婚姻法雖然將「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規定為法定的可以准予離婚的情形之一,但是,在實踐中要想憑借這條規定而達到離婚之目的,卻著實不易。因為,訴訟的靈魂是證據,法庭認定必須要靠證據的支持。要想證明夫妻分開居住容易,但要證明夫妻之間連續滿兩年未有性生活,卻談何容易。特別是在一方堅決要求離婚,而另一方堅持不離的情形下,這種個人隱私性極強的證據,就更難舉出。所以,對於那些想依靠婚姻法「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而希望法院判決離婚的人,著實需要三思而行,慎之又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條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㈢ 分居兩年是不是婚姻就解除啦有什麼法律依據
分居兩年無法自動解除婚姻關系,我國《婚姻法》中相關規定中說明分居兩年為判定夫妻關系破裂的說明證據。
喬南以為,想要解除婚姻狀態的途徑只有兩條,一是通過民政局協議離婚,二是通過法院訴訟請求離婚,就分居的行為上來說,不具備任何的法律強制效果,只是一種行為證據。在此,我細分幾點說明下分居和解除婚姻狀態的須知。
1、分居兩年已經達到了發起訴訟離婚的起訴條件。
這里再補充說明下法律所認定的分居情況,很多夫妻因為感情不合,從而形成了分床而不分房的情況,這樣的現象很難被法院判定為分居行為,而真正意義上的分居是指夫妻雙方清晰的保持一段距離,比如一方在A城市而另外一方在B城市,也可以是兩人同在一個城市,但是明顯的是夫妻雙方都有著自己的居住范圍,在配合以房屋的租賃合同等就可以形成真正意義上的分居了,而這種形式的分居才會被法院所真正的認可。
㈣ 夫妻分居多久判定婚姻無效
夫妻分居多久都不會導致婚姻關系無效,但分居兩年以上可以認定夫妻感情已經破裂,對於此情況法院准予判離。
《婚姻法》第3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㈤ 怎樣判定分居兩年算離婚
法律分析:結婚和離婚都需到相應部門辦理書面手續,故不存在所謂「自動解除婚姻關系」的說法,這個說法是不準確的。其次,婚姻法規定因夫妻雙方感情不合導致分居滿兩年以上,構成法院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標准。這個規定有三個要件,一是要分居滿兩年;二是分居因感情不合引起,而不是其他原因,如工作調動等因素;三是即使符合前面兩個要素,也僅是屬於被法院認定感情破裂的標准之一,很重要的一點就是,一方提出感情不合導致分居滿兩年以上,需要有證據證明,並被法院採信,繼而可能法院支持主張離婚一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判決離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㈥ 夫妻分居應該如何界定怎麼才算分居兩年
法律分析: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感情不和不在一起共同生活,而且該狀態持續了兩年時間,中間沒有間斷的,才算分居兩年,如果中間有恢復共同生活的,分居時間從再次分居那天起重新起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㈦ 離婚分居兩年怎麼界定
法律分析:分居多少年也不會算離婚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合法途徑一般有三種:1、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由登記機關收繳結婚證,頒發離婚證。2、由人民法院判決離婚,即通過訴訟途徑解除當事人的婚姻關系。3、這是一種是非常態的,即婚姻一方當事人死亡或是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則婚姻關系自然終止。
:兩地分居離婚,條件如下:1、必須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作為應准予離婚的法定情形的分居,必須是因夫妻感情出現問題,感情不和、感情破裂、相互厭惡而造成的分居;2、分居必須是連續,且已滿兩年,從夫妻實際分居的第二日算起,到向法院立案提起離婚訴訟時為止,時間必須滿兩年。3、夫妻分居的實質是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義務,對於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理解,不能只簡單的理解為分開居住。分床不是分居。對於分居的理解,一般指分床分食分開居住,同居一個住所各在各自房間睡,不過性生活,這種分床,一般不認為是分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㈧ 分居幾年能判無效婚姻
分居無論多久都不會導致婚姻無效。只要是登記結婚並領取了結婚證,分居並不能導致婚姻無效。按照法律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超過兩年的,夫妻在起訴到法院離婚的時候,法官應當判決准予離婚。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
㈨ 夫妻分居多久可以婚姻解除
夫妻無論分居多長時間婚姻關系都不會自動解除,離婚必須通過相應的法律途徑。在訴訟離婚中,分居滿兩年可以提起訴訟離婚。
婚姻關系解除的方式有兩種,一是協議離婚經民政部門登記,二是到法院訴訟離婚。《民法典》規定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一方起訴到法院經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但不是分居滿兩年婚姻關系就自動解除,更不是離婚前必須先分居兩年。法院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斷標準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而分居只是認定感情破裂的因素之一。分居時間的長短不是離婚的程序和方式。要想達到解除婚姻關系的目的必須通過法律規定的解除婚姻關系的途徑去辦理。
若夫妻雙方無法協議離婚,分居兩年向法院起訴離婚需要滿足法定流程,分居兩年起訴離婚流程如下:
1、原告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書、副本及相關的證據;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立案;
3、法院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4、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5、調解,人民法院依法對雙方進行調解;
6、調解成功,製作調解書;
7、調解無效,法庭對案件進行審理;
8、判決,判決准予離婚或不準予離婚
並非所有分居都可作為起訴離婚中所認定的分居。法院認定夫妻分居的條件有三個:
1、夫妻分居,包括因感情不和而導致的不在一處居住,不履行夫妻之前的權利、不過夫妻性生活。當然以上事實要用證據證實,或對方承認。如果只有一方另行租房的租賃合同,或是夫妻同在一個屋檐下、一套房子住、實踐中是不是分床不好說清,法院也不好認定為分居。
2、分居的原因是因感情不和。有些情況下,很難說清分居是不是因為感情不和。比如當事人一方在國外,4年未歸,一方在國內;或者乙方在上海,另一方在北京,不願意離婚的一方可以說是因為工作的原因而不是感情問題導致分居的,這會對法院認定是否因為感情不和而分居帶來障礙。因此,必須收集其他相關證據使得法院確信感情不和的因素存在才可以判離。當然實踐中,這是困難的。
3、分居已滿兩年。從夫妻實際分居的第二日算起,到向法院立案提起離婚訴訟時為止,時間必須滿兩年,才可以構成法定判離的因素,分居必須是持續的,分居時間必須連續計算。198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人民法院審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現已失效)中第7條曾規定,夫妻分居滿三年人民法院才可以判離,現在《民法典》規定為2年,更體現了法律人性化的一面。
法院認定夫妻分居需要相應的證據證實。一般可認定夫妻分居的條件如下: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
2、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
3、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文書,最好是用快件性質郵寄,在備注欄里註明「分居」,並且保留郵寄憑證;
4、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
5、人證也可以,比如雙方都認識的朋友或者親戚,不過因為證人往往和為其作證的一方有利害關系,以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單獨的證人證言難為法院採信,要輔佐以其他的證據。
根據案件的不同花費的錢數是不同的。
1、案件受理費
案件受理費只是訴訟費的一種,是起訴時交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訴訟費用交納辦法》,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離婚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人民法院決定。
2、除了案件受理費,在訴訟過程中產生的申請費;鑒定費;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等,根據情況要由某一方當事人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