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結婚證明怎麼寫模板
結婚證明模板如下:
1、結婚證明模板——轄區版。
現有我轄區居民(男) xxx,出生日期xx年xx月xx日,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與(女)xxx,出生日期xx年xx月xx日,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雙方於xx年xx月xx日在xxx登記結婚,雙方現以夫妻名義居住在我轄區,因結婚證遺失,特申請補領。此證明造成的一切經濟後果和法律責任由當事雙方和證明人承擔。
特此證明(此證明僅供婚姻登記機關參考)
當事人:(簽字並按手印)
證明人:(簽字並按手印)
證明人:(簽字並按手印)
說明:
1、當事人在證明表格空白處填寫相關資料。
2、證明人簽名、按手印,並將兩位證明人身份證正、 反面復印件分別粘貼在證明表格的背面。
3、雙方當事人帶上戶口本、身份證原件和此證明原件到婚姻登記處辦理補領結婚證手續。
社區居委會xx年xx月xx日
2、結婚證明模板——單位版。
我單位xxx(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 )與 (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 )於xx年xx月xx日在xxx登記結婚,現因結婚證丟失,申請補領結婚證。
特此證明。
鄉(鎮)民政辦(章)
單位(章) 經辦人:
經辦人: xx年xx月xx日
3、結婚證明模板——鄉村版
我村xxx(身份證號xxxxxxxxxxxx )與 (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於xx年xx月xx日在xxx登記結婚,現因結婚證丟失,要求補領結婚證。
特此證明。無檔可查。
鄉(鎮)民政辦(章)
村民委員會(章) 經辦人:
經辦人: xx年xx月xx日
補領結婚證需要准備的材料
1、申請補領一方的身份證、戶口本;
2、結婚證丟失或者損毀的證明;
3、在婚姻登記機關的查檔證明。如果屬結婚證撕毀,但能反映原貌的,可不出具查檔證明;
4、夫妻雙方的近期二寸免冠合影照片。
② 結婚證證明材料怎麼寫
婚姻狀況證明指有關組織或單位出具的公民婚姻狀況(包括已婚、未婚、離異、喪偶、無配偶、同居等)及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職業、工作性質、住址等的書面證明。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司法機關和公證機關等頒發的婚姻狀況證明具有法律效力。
自2003年10月1日國務院頒布的《婚姻登記條例》實施後,取消了婚姻狀況證明,所以在辦理買房、購車、出國手續時,若需要提供婚姻狀況證明,可以攜帶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及照片前往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區、縣(市)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
男女雙方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申請結婚必須攜帶下列證件:
男女雙方攜帶符合規定的近期2寸合影照片3張(可現場照);
雙方戶口本和身份證;
戶口本和身份證復印件;
現役軍人帶軍官證、文職證、士兵證、《婚姻狀況證明》。
結婚登記程序
1、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申請補辦結婚登記或復婚登記的,按照結婚登記程序辦理。
2、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3、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准予登記。
辦理結婚證需要的證明材料怎麼寫
二、合法結婚登記年齡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規定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三、結婚後辦理房產證屬於共同財產嗎
此種情況將認定房屋屬於婚前個人財產。此事件中,雖然房屋產權證的頒發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但司法實踐中會認為房產證的頒發是基於婚前個人購房行為的延續,並且房屋是由婚前一方個人獨自出資購買,所以,此種情況應認定為房屋屬於婚前個人財產,而不宜認定為婚後的夫妻共有財產。
另外,婚後夫妻一方或雙方出資買房,房產證只有一個人的名字,這種情況該房產屬夫妻共同財產,若離婚以平分為原則。
婚前個人財產是指在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財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③ 如何證明夫妻關系 夫妻證明書怎麼寫
夫妻關系證明書證明書的名字應寫明「證明書」,而不是「證實書」或者「證實書」。證明書的正文應寫明:1.證明書的名稱;2.申請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身份證號碼、職業、住址、結婚證號碼;3.申請結婚登記的時間、地點和證書名稱、編號;4.證明書的用途。在「結婚證號碼」一欄中,填寫證書編號。證明書的右下方,應加蓋「x市婚姻登記專用章」。在證明的右下方,加蓋婚姻登記員私章。婚姻登記員的姓名應與申請人、被證明的當事人相同。在「婚姻登記員」和「日期」兩欄中,填寫當事人申請結婚登記的日期,證書編號不填。在「證書名稱和編號」兩欄中填寫證書名稱和證書編號。在證書的最後一頁,加蓋婚姻登記專用章。
④ 夫妻結婚協議怎麼寫
夫妻結婚協議這樣寫:1、雙方的性別、具體出生年月、身份證號碼;2、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分割問題;3、子女撫養權的歸屬問題;4、老人贍養問題;5、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產生的債務分割問題;6、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中的一方出軌、遺棄家庭成員等處理方法。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可以知道,結婚應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自願】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⑤ 夫妻分居證明怎麼寫如何寫
夫妻分居證明由婚姻一方當事人書寫,分居證明要寫明分居的原因、時間等事項。能證明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不共同居住、生活,人民法院在進行調解後,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一般會准予離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⑥ 一方去世,夫妻關系證明怎麼寫
證明中應該寫出男女雙方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份證號、住址、何時何地與何人辦理結婚登記,雙方至今是夫妻關系因結婚證丟失,同意前去補辦夫妻關系證明書,單位蓋章等詳細內容。須持有關證件及證明材料,向原婚姻登記管理所在區縣民政局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⑦ 夫妻關系證明怎麼寫
夫妻關系證明?你的情況是不是丟失了夫妻證件?可以補辦一個。
證明需要這樣
須持有關證件及證明材料,向原婚姻登記管理所在區縣民政局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申請。1、本人戶口證明(戶口卡或戶籍證明)、居民身份證(出國人員指護照)。所使用的姓名必須一致,如不一致,須由派出所更正並加蓋印章;身份證或戶口卡丟失者,須持由派出所出具並加蓋派出所印章的原身份證號碼證明或戶籍證明。2、證明信。內容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何時何地與何人辦理結婚登記,雙方至今是夫妻關系;因結婚證丟失,同意前去補辦夫妻關系證明書,單位蓋章。由本人的人事檔案所在單位的人事或勞資部門出具。沒有人事、勞資部門的單位可由代管人事檔案的部門出具;軍人由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城鎮居民由所在居民委員會或街道辦事處的主管部門出具;農村村民由所在村民委員會出具;出國人員由我國駐外使、領館出具。3、查檔證明。內容:檔案字第號、雙方姓名、性別、出生日期、結婚證字型大小及登記日期和承辦機關全稱,出證部門蓋章。由婚姻登記檔案的存檔部門,根據原婚姻登記檔案的記錄如實出證。4、雙方近期三寸半身免冠平光紙合影像片三張或二寸單人像片各三張。5、個人聲明。用16開紙寫明申請補辦原因、理由、用途,並表明丟失的結婚證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自負,簽字並按指紋。
⑧ 如何證明夫妻關系 夫妻證明書怎麼寫
在我們生活中往往會遇到一下需要證明夫妻關系的事情。那麼我們應該 如何證明夫妻關系 ?如果說結婚證撕毀了或者丟失了,夫妻證明書怎麼寫?接下來我和大家聊一聊這些問題。
一、 如何證明夫妻關系
1、首先結婚肯定要去民政局登記結婚的,結婚證是最好的證明方式。
2、其次就是戶口本。但是戶口本是需要要妻子的戶口已經遷入丈夫戶口才可以證明。
我認為在我們生活中如果遇到需要出示證明夫妻關系的事情時,應該也是涉及到比較重要的事情的,比如:買房這類大事,所以一定要保管好結婚證和戶口本哦,大家對 如何證明夫妻關系 了解了嗎?
二、夫妻證明書怎麼寫
1、首先我們要准備相關證件和證明材料,向原婚姻登記所民政局的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准備的資料有本人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使用的姓名須一致,如果不一致的話,必須由派出所更改並蓋印章;如果身份證或者戶口本沒有,需要由派出所出具證明加蓋派出所印章的原來身份證號碼證明或者戶籍所在地證明。
2、證明信。內容:姓名,性別和出生日期,在什麼地方和什麼人在哪裡辦理的結婚登記,雙方到現在還是夫妻關系;因為結婚證丟失了,雙方同意去補辦夫妻關系證明書,單位需要蓋章。必須有本人的人事檔案所在單位的人事出具證明,如果是軍人的話則由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城鎮居民由所在居民委員會或街道辦事處的主管部門出具;農村村民由所在村民委員會出具證明;如果出國人員由我國駐外使、領館出具證明。
3、查檔證明。內容:檔案號、夫妻名字、性別、出生日期、結婚證件以及登記日期和承辦單位名字,部門的蓋章。最後民政局工作人員會存檔,並且會按照原來兩人真實信息出示證雙方三寸半身合影照片三張或二寸單人照片三張。
4、個人聲明。需要在裡面寫明補辦的原因,如果涉及到法律那麼自己會承擔,最後在上面簽訂按指紋。
我總結:以上就是我給大家介紹的 如何證明夫妻關系 ?還有夫妻證明書怎麼寫的的相關內容介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那麼如果還有相關問題,歡迎大家在網頁里留言,我看到會第一時間回復的哦。
⑨ 村裡開結婚證明怎麼寫範文
茲有我轄區XXX,寫明雙方的身份證號碼和戶口本的所在地。
而且重要的是寫明白與誰申請結婚,然後寫上系夫妻關系,經核實,情況屬實。特此證明,最後不能少去村委會的蓋章證明和日期。
注意事項:
結婚證明書主要是證明申請人已婚狀況。申請辦理結婚證明書,申請人應向公證處提交本人的結婚證原件和夫婦的身份證明。如果是1950年5月1日我國第一部婚姻法公布前結婚而無結婚證的,可由申請人的工作單位或居住的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出具證明,證明內容包括申請人夫婦的姓名、性別、出生時間、結婚時間和地點等。
婚姻法頒布後形成的事實婚姻,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補辦結婚登記手續,領取結婚證後,才能向公證處申辦結婚公證。對遺失結婚證的,必須向原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發夫妻關系證明書,然後才能申辦公證。
結婚證明辦理流程
婚姻關系證明的辦理程序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離婚登記、出具婚姻關系證明的,均應當先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申請,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根據申請人提供的材料,進行審查,予以辦理或拒絕辦理。
婚姻關系證明的辦理所需材料:
(一)當事人申請;
(二)單位或村民居委員有關婚姻狀況證明材料;
(三)登記結婚、離婚原始材料。
婚姻關系證明的辦理程序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離婚登記、出具婚姻關系證明的,均應當先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申請,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根據申請人提供的材料,進行審查,予以辦理或拒絕辦理。
辦理結婚證材料
需要的資料有身份證、戶口本等。男女雙方想要結婚的,可以拿著身份證、戶口本、四張兩寸照片到一方戶口所在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即可。需要注意的是,所需的材料需要拿著原件和復印件,戶口本需要索引頁、戶主頁、本人信息頁,缺一不可。
當事人如果需要結婚證明的話可以前往當地管理機關進行申請,帶齊材料按流程走便可以拿到結婚證明。
村委會證明事實婚姻關系的證明,如果經人民法院查證是屬實的,就具有法律效力,村委會證明本身是不具有證據效力的。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
第七條: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⑩ 婚姻狀況怎麼填寫
婚姻狀況有四種填寫方式,分別如下:
1、未婚,不管任何公民只要你還沒有結婚,即使是訂了婚,或者是未婚有子,但是只要你還沒有進行婚姻登記或者說是沒有領取到結婚證的,婚姻狀況都是未婚;
2、已婚,這種就是指進行了婚姻登記的人,即使沒有辦婚禮儀式,但是法律上已經承認。具體還包括初婚有配偶、再婚有配偶、復婚有配偶;
3、離異,這種是指辦理了離婚登記的人,即使雙方還在一起生活,但是只要辦理了離婚登記,就應該寫離異。而不是未婚;
4、喪偶,這種是指婚姻中的一方因為某種原因死亡的。
《婚姻登記工作規范》
第二十九條
內地居民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證的可以出具有效的臨時身份證。
居民身份證與戶口簿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應當一致;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先到有關部門更正。
戶口簿上的婚姻狀況應當與當事人聲明一致。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供能夠證明其聲明真實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書、配偶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等材料;不一致且無法提供相關材料的,當事人應當先到有關部門更正。
當事人聲明的婚姻狀況與婚姻登記檔案記載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供能夠證明其聲明真實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書、配偶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等材料。